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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的法治文化价值

2021-05-11靳琳琳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边区文书

靳琳琳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文书档案形成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20世纪30年代,中央红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为广大劳苦大众谋求幸福为自己的奋斗目标。1935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来到了地处黄土高原的陕北,随后他们在这块红色的土地上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从那时起,陕北地区成为中国革命的中心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在这里发展经济,宣传党的政策和方针,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1937年,陕甘苏区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正式成立了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从此成为抗战时期对敌斗争的政治指导中心和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中国共产党受到广大劳苦大众的拥护和爱戴,边区政府的民主政治、司法制度都深入人心。在那个火热的时代,为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提供保障的司法制度具有其鲜明的特点。作为忠实记录当时司法治理实践的司法档案,为研究那个特殊时期的司法制度留下了宝贵的资源。

可以说,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是1937年9月至1950年1月期间边区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案件时所形成的专用文书档案,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多方面的内容。在近13年的革命岁月里,边区政府与边区高等法院针对边区当时的实际情况,重视法治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当地的各类诉讼案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宝贵的司法档案。这些司法档案忠实地记录了当时的司法活动,成为司法意志的体现,在止争息讼、普及法律、法治宣传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宝贵的司法档案对我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唯有充分挖掘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的红色资源和当代价值,妥善保护并加以利用,才可以实现其应有的效能。

(二)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的主要内容

在近13年漫长的革命岁月里,陕甘宁边区形成的司法档案数量极大,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们对这些宝贵资源的发掘和利用还远远不够。现在可查证到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主要珍藏于陕西省档案馆。从档案资料来看,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就已经设立了司法机构,同年7月正式设立了边区高等法院,之后又相继建立了各级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保护边区抗日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参政权,打击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破坏分子,教育社会上的违法者,并努力把他们改造为具有一定觉悟、重新回归社会的公民[1]。在这些司法实践中,以高等法院为主体的司法机构留下了大量的司法档案。目前来看,陕西省档案馆所存边区高院司法档案有1733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各类司法文件档案

各类司法文件档案,包括由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边区政府发布的有关司法文件。其内容主要涉及宪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方面的法规、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涵盖了1937年9月至1950年1月间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其各级机关颁布的有关政治、司法、民政、财政、金融、教育、交通、生产建设、工矿商贸等多个领域,共有265件(1)参见刘全娥、李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及其学术价值》,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156-162页,该文对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后文其他档案数据均参见该文。。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指示、命令、司法工作报告、司法机构及人事档案等[2]。这些司法档案中包含着陕甘宁边区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形成的大量司法统计数据,内容丰富翔实。在此基础上,还有具有总结性的关于边区司法现状的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具体典型的案件及法律问题的探讨,为研究边区法制建设的整体情况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2.判例汇编等综合类档案

陕甘宁边区一直重视判例经验的总结,重视实践判例对司法审判的指导作用。关于这一点,林伯渠就曾结合边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总结经验,收集研究判例,以指导边区的司法审判活动”[3](2)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提出,后刊发给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参见《林博渠文集》,华艺出版社,1996年出版,316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1944年至1947年集中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判例汇编工作,形成了丰富的判例汇编成果。现在可以看到的判例汇编主要有《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判案实例括录》《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编之一》《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等。

3.刑事诉讼案卷档案

诉讼文书案卷客观全面、生动具体地反映了特定案件诉讼的全过程。现在可查的陕甘宁边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档案相对较多,内容也较为复杂,共有700余卷,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中单是杀人案就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威逼人致死、暗杀等,土匪案包括勾结土匪、土匪劫财害命、叛变为匪、逃跑为匪等,另外还有盗窃案、贪污渎职案、通奸杀人案、逃跑案、叛变案、汉奸案、特务案、破坏边区案、赌博案、诬告案、违反边区法令案、抢劫案等。

4.民事诉讼案卷档案

现在可查的边区民事案件案卷档案共376卷,这些民事案卷档案涉及婚姻案、土地纠纷案、债务纠纷案较多。从诸多案例可以看出,边区的婚姻诉讼案占了很大比例,这也佐证了当时婚姻条例中婚姻自主、男女平等新思想对人们的影响,这种影响对普通群众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也是新时代婚姻家庭观念冲突在司法中的反映。其他案件卷宗涉及的案件性质主要包括土地买卖、租佃、地基、地界、场地、坟地、房产纠纷、典当纠纷、债务纠纷、继承纠纷、户族争斗等多种类型。

二、陕甘宁边区司法文书档案的特点与法治文化价值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文书档案呈现的特点

1.内容的完整性

如前所述,在漫长的近13年间,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有条不紊地依法开展了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在这期间,也形成了大量的司法文书档案。这个时期边区高等法院所形成的司法文书档案资料规模是非常巨大的,达到了3000卷以上,并且保存相对完整[4]。从内容来看,这个时期的司法文书档案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文件、判例汇编、领导批示、工作报告、诉讼案卷、当事人日记底稿、回忆录等多个方面。这些司法档案立体、全面、如实地记录了当时当地的司法状况,贯穿边区政府社会治理的始终,也涉及边区司法实践的诸多方面,既有司法实践的白描式记录,又有法律理论方面思想观点的碰撞探讨,是能够真实反映陕甘宁边区法治史的珍贵资料。这些档案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与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文秘档案人员精心保管是密不可分的,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成为当下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大力倡导依法执政的今天,仔细研读并深入挖掘陕甘宁边区诉讼档案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原始性与珍贵性

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主动地、有意识地保存起来的对人类实践活动的记录,它可以让我们真实地了解和追溯历史事实。就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而言,在1937年到1949年间,陕甘宁边区成为当时中国革命的政治中心,因而我们也必须承认,陕甘宁边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尤为密切[5]。具体来说,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是整个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原始档案,这些档案大多数是由原始文件和原始资料组成,是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纸质信息,也是边区司法实践活动最直接的记录,是研究边区司法史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6]。虽然几经迁移,但是这些司法档案最终比较完整地保存在陕西省档案馆和其他地方,弥足珍贵。

(二)边区司法文书档案的法治文化价值

1.宝贵的司法为民理念

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设立之初就明确地将保护劳苦大众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追求。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林伯渠就指出:“边区的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3)参见《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编。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于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延安召开,选举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为了在司法工作中更好地做到服务劳苦大众,边区政府确立并坚持方便人民诉讼的原则。边区地理环境恶劣,交通不便,面对这一具体情况,边区高等法院对审判形式进行了革新,要求边区司法干部主动到案件发生地审理案件,这样的巡回审判方式能够满足人民需求,大大方便了人民诉讼。关于边区巡回法庭,下文将详细阐述。

陕甘宁边区地处陕西北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许多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面对诉讼案件时,缺少对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办案办事程序的了解。针对这种实际情况,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者不但要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则处理各种纠纷和案件,还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这些规则和诉讼程序能最大限度地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这就要求边区的司法实践工作者必须了解民情民意,发扬民主并维护人民利益。曾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就总结出边区法律的七个特点,其中就包含民主性和科学性(4)马锡五于1946年4月被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在边区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并运用到审判工作中,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7]。

不仅如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很早就意识到权力容易成为腐败的根源,因而不断以实际行动加强司法干部的人民性,促使他们廉洁自律,着力推进民主政治。边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制约规范干部的行为,并严格执法。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女学生刘茜案(5)参见陕西省档案馆《毛主席、边区高等法院关于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刘茜案的材料》(全宗15-543)。主要内容包括公诉书、公审记录、调查笔录、两人来往信件、黄克功的陈述书等。。通过个案的公开、公正处理,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加强了人民监督和民主制度建设,从而促进了司法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民主政治与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在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是边区司法留给我们的宝贵经验。

2.司法文书中呈现的巡回法庭制度对当今司法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在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就已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了巡回法庭制度,这种巡回法庭制度依托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而产生(6)马锡五曾任陕甘宁边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在1955年撰写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在文中对巡回法庭的巡回审判进行第一次系统阐述。他提出“高等法院应即设立巡回法庭,巡回各县,督导审判进行”的观点。之后,巡回法庭逐步展开并趋于完善,并在边区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马锡五在担任边区高等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依靠群众,善于调查研究,他在对巡回审判的指导思想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巡回审判是群众路线在边区司法建设中的体现与表现形式”。这种巡回审判方式的实质要义就是审判工作不再是足不出户、高高在上的神秘之物,而是鼓励裁判者走出法庭,走进案件纠纷发生地,深入人民群众,直接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科学下判[8]。

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进程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陕甘宁边区巡回法庭制度的精神内涵和要义亟待我们深入挖掘,陕甘宁司法档案中蕴含的宝贵历史经验将会为当下我国巡回法庭的运行及实践提供思路和借鉴。所以,对边区巡回法庭制度重新予以深入研究,对当前的司法改革大有裨益。

3.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中的司法文书

面对陕甘宁边区老百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中明确规定,人民提起诉讼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书面诉状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拟写的司法裁判文书的文字要求必须通俗易懂,以确保案件当事人和老百姓能够看懂、听懂。

陕甘宁边区制作的裁判文书,不是死搬硬套的、格式化的八股文,而是注重公理、人情、国法之相互融合。就民事类、婚姻类案件而言,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同时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坚持主张男女平等的新社会风貌情理,又追求语言表述简洁典雅,富有激情,符合法律文书语体特征要求,达到了较好的表达效果。

在今天来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边区高等法院等司法机关制作的许多司法文书,真实体现了陕甘宁边区高度的法治精神,充分体现了边区广大法官高超的案件事实概括能力和娴熟的语言驾驭技巧[9]。不但如此,这些宝贵的司法裁判文书还是研究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民俗文化、社会伦理的第一手资料,反映了一幅丰富多彩的边区社会现实众生相。

三、陕甘宁边区司法文书档案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

(一)对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启示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当今社会的各类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案量也逐年增加。与之相适应,司法裁判文书的制作和案卷档案的整理归档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裁判的时效性。由于我国传统的司法裁判文书基本效法于大陆法系,采用典型的形式三段式推理,经历了从简到繁,再从繁到简的变化过程。但随着当前诉讼类型的增多,裁判文书的外在格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固定,当面对一个个情况各异、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例时,司法机关所形成的裁判文书中缺乏针对具体化案情的审理过程、事实过程、当事人争议焦点、下判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论证,没有很好地发挥使当事人“服判息讼”的作用[10]。在某些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很少对案件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尤其是判决理由定罪量刑部分过于程式化,使得司法裁判文书显得粗糙、简单,这与当代社会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裁判文书,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对我国当前的司法裁判文书改革也具有现实意义。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但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坚持群众路线,其审判方式和办案理念也反映在了司法裁判文书中。陕甘宁边区的大部分裁判文书能根据案例的繁简情况,以群众最能接受的简洁文字通俗明白地表达出来,注重案件事实证据,实事求是,长于叙述和说理,以理服人,语言方面具有文字精练、简单明了的特点,修辞恰当、文情并茂。

《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中记载的侯张氏与侯丁某离婚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成为当今许多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典型教学素材。该案件的裁判文书档案,充分体现了边区司法工作者处理特定案件法律文书时客观务实、尊重事实、以理服人的负责态度。该文书依照“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的逻辑思路,叙述繁简得当,为最终判决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除此之外,从案卷档案中可以看出,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大都注重并擅长说理,不是停留在政策解读和说教层面,而是善于用充分的理由阐述判决主文的正确性。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女学生刘茜案、苏家三兄弟杀人案等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理由部分的文字阐述往往成为陕甘宁边区裁判文书最为精华的部分[11]。比如,黄克功案的事实分析部分和案件说理部分就客观地叙述了不同案情下犯罪分子的犯罪动因、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为理由部分的论述打下了基础,使判决的理由更加充分,并且以个案教育群众,还可以宣传边区政府的政策和法令。

在表达准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的司法裁判文书还非常注重语言的锤炼。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文书并不单纯地固守文书的格式,死搬硬套,而是在充分了解案例经过的基础上,制作符合每一个案件事实的个性化文书。科学合理地适度运用语言表达手法,使文书情理交融又合乎法规,使裁判文书不再是冷冰冰的说教,可以增加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感染力,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还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作用。

(二)对当前司法档案整理利用的启示

司法档案是司法实践活动和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可为学界研究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12]。多数司法档案最终是以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的,因此必须系统完整地妥善保管。随着近年来各地法院收案量日益增加,人民法院各类司法档案尤其是诉讼文书档案管理工作量日益加重。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司法档案,传统的纸质司法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人民司法的实际需求。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各级法院在加强纸质司法档案管理的前提下,还应该不断提升对司法档案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力度,这样才可以提高司法文书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这有利于有效永久保存档案,彻底解决档案纸张自然变质的历史难题,还有利于准确便捷地查询诉讼档案,提高档案工作人员调取档案的工作效率,有效减少入库调取纸质档案的工作量。

同时,在大力加强司法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传统的纸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也不容忽视。今后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档案进行分类细化,构建完整的司法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时代对司法档案管理体制的要求。

四、结语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反映了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司法实践风貌,忠实记录了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活动。只有充分认识到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中蕴含的学术价值,深化对这些红色司法档案学术价值的认识,挖掘其中蕴含的精神内涵和当代意义,才能够发挥这些宝贵的司法档案资源的应有价值,为我国当代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助力实现全社会对司法进步和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

秦 云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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