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管初探
2021-05-10王朝阳张聪敏吕玉新
王朝阳 张聪敏 吕玉新
【摘 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大势所趋,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管迫在眉睫。论文以新乡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管为例进行探讨,以期建立评价机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公开筛选能力强、业务全、信誉好的社会监测机构,供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的质量督导检查,构建诚信监测体系;三是对入围的社会监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同时,论文提出了加强质量监管的一些对策建议。
【Abstract】The soci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ervice is the general trend, and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is imminent. This paper take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in Xinxiang City as an example to discuss, so as to establish an evaluation mechanism to standardize and guide the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The first is to openly screen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with strong ability, complete business and good reputation for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to choose independently. The second is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during and after the event, and construct the integrity monitoring system. The third is to establish a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the shortlisted soci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机构;质量监管
【Key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ocial service;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圖分类号】X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3-0132-02
1 引言
对于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而言,人们习惯上将环境保护系统体制内的称为环境监测站,而体制外的则称为环境检测公司。虽然它们的各自站位略有差异,但因为要对外出具数据,就必须进行计量认证,这是共同点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在2015年4月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环境监测站、环境检测公司统称为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2月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又将二者称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预示着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环境检测公司。实际工作中,我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7月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说法,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区分为各级环境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提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目的,是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大势所趋,因为我国的监测资源很有限,而社会需要的监测服务日趋延伸、扩展,这就需要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用以弥补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监测力量的不足。
2 加强质量监管迫在眉睫
自2019年以来,新乡市已经连续两年利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有着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并且得到了省生态环境厅的好评,开创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大规模自行监测工作的先例。但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自行监测数据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2.1 质量监管不到位
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市场化的运营商,属于新生事物,技术实力参差不齐。对于这类机构的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发证后的监管未能跟上,即使在“双随机”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罚款3万元不足以伤其筋骨,撤销证书可以说是最严厉的处罚,但与此同时,再注册新的公司,3个月后又可以拿到新的资质。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地市级还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一般就是通报不认可其监测数据和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更有效地打击弄虚作假现象。此外,缺乏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环境管理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处结果的公开或在查处中偏袒行为的处理[1],缺少可操作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2.2 恶意逃避监管
法律明确要求排污企业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是企业为了经济利益故意规避监管,或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于特定目的和企业恶意串通,导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存疑。首先,企业自身瞒报、虚报监测数据,如工况不足50%便出具工况具备验收的承诺函;其次,在市场环境中,排污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追求的利益会存在一些趋同性,出于对成本的考虑,会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产生较大影响,如将超标数据改成达标数据后上报;最后,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在其住所内检查原始记录和报告[2],而对于自行监测的现场采样、噪声监测等,很难进行质量检查,如未开采样孔就出具了自行监测报告。
3 加强质量监管的探索
近年来,新乡市主要依靠新乡监测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措施和手段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更新相关信息,防止数据弄虚作假。
3.1 公开筛选优质公司
新乡监测中心依据市局印发的《2020年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作方案》,以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全覆盖为契机,在全市广泛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2020年4月初,分别在省、市级报纸、网站、微信群广泛发布报名启事,向省内外征集愿意承担自行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4月中旬组织专家审核、打分,对其技术能力和信誉进行比较,全程聘请律师见证,坚决避免带病入围、滥竽充数、浑水摸鱼的公司入选,最终根据监测任务数量和审核结果确定50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3.2 加强数据质量检查
新乡监测中心针对“双源”监测数据上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厅要求,在市局监测科支持下,于2020年6月对濮阳市的一家公司、郑州市的一家公司进行现场质量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及时发出通报不予认可其监测数据和报告。2020年先后通报清除出新乡监测市场10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查处一批、整顿一批,以此营造健康的环境监测市场环境。同时,新乡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要求,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监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3.3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为引导第三方监测机构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新乡监测中心、市局法规科建立健全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采用自我承诺、信息公开、名录管理、信用评价等手段规范自行监测市场。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录入信用评价库,限制了其为政府服务的范围和能力[3]。该信用评价机制同样适用于排污单位,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进行评分,将自行监测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评分项,评价结果可以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等方面引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从而推进自行监测工作。
4 改进质量监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必须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4],建立健全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4.1 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执法
根据国家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于法有据,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属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应该合理合规地加强监管,规范和引导企业遵纪守法、按证排污,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
4.2 处罚弄虚作假行为
开展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各县区分局及相关部门以指定社会环境监测公司之名谋取不义之财,严禁承担自行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与企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授权技术部门对自行监测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核查,及时发布通报,依法处理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4.3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晰固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中有关部门的事权,建立健全责任追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排污单位对排污状况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局建议撤销其资质,并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参考文献】
【1】孟飞,董施展,吕玉新.关于新乡市引入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9,43(4):21.
【2】马艳,李根容,廖伟,等.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监督检查要点梳理[J].科技与创新,2016,26(06):67.
【3】李文婷,徐慧敏,吕玉新.构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初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0(07):133-134.
【4】熊强,金旺,李晓,等.环境监测“放管服”改革工作探析[J].绿色科技,2019,27(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