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探究
2016-12-15万迎春罗建轩
万迎春 罗建轩
摘要:本文主要从社会服务体系背景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历程、服务体系的主要架构、主体分类、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不规范以及贷款较难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制定政策,加大重视,完善服务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探究
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林业服务体制是集体林权先导改革下所产生的,顺应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整体性发展,出现多种林业服务部门,为林农提供全过程服务,对林农资金、林农市场、林农管理自身科学知识缺乏的问题进行了缓解,为林业产值的整体增加意义重大,极大的增强了林业管理工作的整体运行效率。
一、社会服务体系背景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历程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林业资金需加大投入,林业产权体制改革需得到完善。自2008年以后,新的林权改革制度得到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得到下放,林农拥有自身的合法权益,产权主体变得多元化,老百姓们可以合法的经营林业,这一举措极大的提升林木生产及使用效率;在2009年中央会议提出,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相应的建立,以林业公共型财政政策、家庭承包的现代林业经营形式产权制度作为两项根本制度进行我国林业的快速建设,加快了我国林业体系完善;在2011年,林业局以深化制度改革为前提,加大了示范县的建设;2013年国家鼓励开展多方面合作的创新经营形式;2014年,国家针对农村深化改革、现代化农业发展等方面提出意见,加大对农民股份制创建等众多形式合作改革的支持力度。
二、社会服务体系背景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服务体系的主要架构。政府占据主导、部门进行推动、多方积极参与、实现平等实惠、整体稳步发展、积极服务林农这是建立我国林业服务体制的社会化方针,针对林农主体,给予林业生产服务,主要包括:产前培训、项目咨询、资料服务;产中具体的设计计划、技术相关指导咨询服务;产后收购以及销售相关指导服务,进而使我国农业得以实现资源迅速增长,生态良好发展,农民整体实现增收的最终改革目标。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果依据组织形式属性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中介服务部门、合作组织机构及专业协会部门三种形式;以供给模式进行划分,可分成市场主导形式、政府主导形式及社会自主合作形式;服务范围进行划分依据,可将其分为产业前、中、后服务;以服务对象作为划分依据,可将经营主体划分为林业经济、集体经济、林业工作等组织,以及涉林公司、我国大专或者是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目前,我国针对林业服务,已成功建立众多体系。
2.主体分类、现状。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新型服务体系核心主体结构,其发展与我国目前林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吻合,林业生产目前现状与其相符合,就目前形式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然成为引领现代林业发展主要力量。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积极条件下,各地区积极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开始逐渐的实行现代策略,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指导,采取家庭经营、集体式经营、企业式、混合式经营、合作式经营等众多方式。
三、社会服务体系背景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问题及对策
1.存在不足。目前,我国社会化林业服务体制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制度体系以及具体的运行模式还存在一定缺陷,以下逐个进行分析。
首先,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供应能力有限,存在一定的资源短缺、服务范围小、人才短缺、林农素质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其次,经营管理工作质量及水平还需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新概念,基层干部、人民群众对其了解的不够充分,导致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而且受陈旧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区县林业实际经营注册程度不高,大多数是以家庭作坊形式的小规模林场,林业经营普及限制导致我国经营规模整体偏小,集约化形式的林业生产得不到大程度的实现,而且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管理部门出现脱节、重叠,导致农民无法更好的适应这种变化。再者,林地流转过程缺乏科学、规范性,存在不透明现象,对集体利益产生了侵害,导致矛盾频发,而且林权证办理起来较为困难,法律程序存在阻碍,政策存在限制问题,基础设施很难符合现代发展要求。最后,林业经营过程中资金贷款环节存在问题,信贷存在难度。相关政策对林权抵押年限规定为8至10年,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贷款年限最多可以保证3年,而通过相应调查,木材一般轮伐周期在25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林业资金投资人员资金周转压力;且林权贷款手续涉及到多方面,办理起来尤为繁琐,放贷利率范围在7%至9%之间,高额利率加大了融资成本。
2.建议对策。首先,需要对社会广大力量进行调动,搭建一个开放的、合理的林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平台,针对林业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扩大,并且加大资金的投入以及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其次,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配套制度,使林业新型主体可以得到全面、持续的发展及经营,而相关部门则要做到对林地规范流转,对林业产权体制进行深化的配套整改,对管理服务信息化网络进行充分的运用,并逐渐的进行完善,使流转政策得以正常的执行;再者,加大政策制度的支持力度,实现对林业的有效经营,使经营权益得到根本的保障,安排特定资金,以国家政策性质的信用贷款及贴息为根本基础,充分的发挥基金、保险、债券等金融手段的作用,缓解资金压力,切实的对新型经营主体权益进行保护;最后,关键性的一点,对林业经营服务体制进行相应的完善,从根本上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水平提升,加强经营人才整体培训,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充分起到带头、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媒体现代手段进行核心宣传,体现规范经营必要性及重要性。
四、结语
据分析我国林业服务体制及新型的经营主体二者发展都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以及管理政策上仍然存有缺陷,但从目前形势看,新型林业管理经营主体先进模式如同新鲜血液在林业管理中得到伸展,调动林业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管理效率大幅度提升。基于此,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得到重视和健全,进而为新型经管主体发展提供坚实基础,社会各界关注,发展林业,保护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