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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阐释学发凡

2021-05-08卓今

南方文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共识理性文学

文学阐释学有一种内在的文化互动功能,它包含了观念重构,重构的资源来自于表现为文本的他人的生活经验、表达方式、价值标准和审美取向。为了拓展自己的经验视界,通过对某个文本进行阐释,打开视野,在他人经验之上丰富经历,提升智慧,获得愉悦、美和善的陶冶,在获得心灵自由的同时也认识到自身的局限。由于每个个体判断力的差异,即使面对同一个对象也会产生各自不同的见解(独识)。要把个人的经验视界拓展到普遍性层次需要创作者与阐释者共建。由于阐释主体间存在着不懂和误解,以及交往理性的不对称性,阐释者希望达成一种不同主体间可交流、沟通的愿望,这种强烈的行为冲动产生某种共识,即由于各阐释主体与对象之间大相径庭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而产生陌生化体验,并促成一种“行为共识”;反之,由于各阐释主体与对象之间大致相近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而产生的憧憬,形成一种“目标共识”。这一认识论基础使得文学阐释具有可实现性。

一、交往理性与共识

按照康德对人类情感类型的划分,人类内心全部能力有3种类型,即认识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欲求能力。认识能力在诸能力中属于知性能力,它是合规律的,主要应用于自然;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则属于判断力,属于合目的性的行为,广泛应用于文学艺术;欲求能力是一种理性的认识能力,人类为了达到自由,在先天原则中被视为终极目的。文学阐释活动需要运用内心的全部能力,但最核心的是判断力。康德对判断力即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做了进一步细分,分为快适、美、善三种情感类型。对于这三种情感的定义,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说得很明白:“快适对某个人来说就是使他快乐的东西;美则是使他喜欢的东西;善则是被尊敬的、被赞成的东西,也就是在里面被他认可了一种客观价值的东西。快意对于无理性的动物也适用;美只适用于人类,即适用于动物性的但却有理性的存在物,但这存在物又不单是作为有理性的(例如精灵),而是同时又作为动物性的存在物,但善则是一般地对任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物都适用的。”①按照这个标准,文学阐释就不单单是判断力的问题了,因为文学文本综合地包含了快适、美和善三种要素,接受者往往分不清自己被感动是动用了哪一种情感,或者三种情感天然地混合在一起。作品中的某种情节使他快乐(快适)、喜欢(美),并且由衷的尊敬和赞成(善),这当然是由于作品达到了极高的层次才会使人产生如此丰富高级的情感。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接受者是容易混淆的。

有些寫作和阅读就是为了获得心灵的自由,在达到善的同时也获得了快适和美的享受。这里头只有美是无利害的一种情感,“对美的鉴赏的愉悦才是一种无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悦;因为没有任何利害、既没有感官的利害也没有理性的利害对赞许加以强迫”②。人们常说“产生阅读快感”是一种笼统的说法,作为接受者,哪种是快适、哪种是美、哪种是善,读者感受对象的存在时可以不加区分,但如果要把它阐释清楚,就有必要说得更明白一些。那么,要对它们进行区别就必须运用理性,这与康德所说的前两个环节不需要理性又是矛盾的。

理性的运用是实现文学由混沌到澄明的必要环节。理性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物,理性的可信任之处其实是在一种实存状态,即理性总是在意见之中寄托自身,通过意见显现出来并具身化。也就是说阐释行为本身即包含了理性,不存在一种脱离阐释行为的绝对理性。理性可能在阐释过程中某个任意时空节点上显现,如果把这个节点的密植增加并无限扩大,它可以充盈整个阐释过程。把理性实现过程上升到概念,理性就是存在,就是一切事物本身。阐释主体这个自我也不是通俗意义上的“自己”,它打破自己的界限,把自己对象化,形成“自我意识”,是自我意识与事物(阐释对象)共同作用形成的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自我意识发现事物即是它,它即是事物:这就是说它明确意识到它自身即是客观事实这一事实了。”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高蹈于实践理性之上的“纯粹理性”。但纯粹理性总是寄身于其不纯粹之中。意识形态、文化战略也是从日常生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纯粹理性也包含“不纯粹行为”。包括哈贝马斯和谢林共同认可的一个观点,即失误、犯罪和欺骗不是没有理性,而是被颠倒的理性的外观形式。黑格尔在论及“心的规律与自大狂”时,认为个体性的自大狂也是一种被颠倒的形式,或者被颠倒的世界真相。理性是不承认幸运的,它只承认必然性。它有自己的原则。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性想成为可信托的理性不能还原到纯粹理性,而是要引入其他理性。从实践理性到纯粹理性的提升,必须经过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要让各路阐释相互言说、倾听,并理解对方的理解,最终达成某种共识。也就是说在阐释活动中理性的最低要求要做到众口喧哗、各路言说。非理性在这种交往中被理性的力量所淘汰。因此“交往理性”是在“主体间性”和“他性”的制约之下,其结果则是可见、可实行和可结出丰硕果实的。理性是交往的前提,如果说真理、真诚、正当、可理解是“交往理性”得以顺利实现的四项基本条件,并且也可以把这四项条件看成公共理性应当遵从的原则。那么就像金惠敏所说的那样,“共识在交往理性中形成”④。

二、行为共识与目标共识

共识是在交往理性中形成,交往理性以及理性的公共阐释强调共识,其意义不言自明。如何理解交往理性以及理性在文学阐释中的“共识”?其总体性原则应该有以下几点:其一,共识是各个个体性阐释观点的集合,可交换、可通融。其二,共识必须照顾到各方利益诉求,最大可能纳入不同意见。其三,共识是在现实性基础上的虚构性想象,往下可以作为行动准则,往上可以升华为集体理想。并不是所有行为动机有趋向共识的意向,鉴于这个共识过于笼统,在阐释实践中,有必要对共识做进一步区分,或可分为“行为共识”和“目标共识”。行为共识即阐释者受思想支配和情感冲动做出的阐释行为与其他阐释者有某种一致性,在阐释过程中有一些共享的行业规则、共同的生命体验、类似的行为冲动,并遵循总体的历史前提、客观事实、方式方法等。目标共识即阐释者的阐释活动通过阐释的不同的路径达到某个预期的目标,阐释主体以期达到某种目标,在阐释过程中通过主体间性制约,理性介入程度比较高,在减少损耗节约能量的前提下,形成某种共识,如文化权力、话语体系、美学标准、伦理规范、利益诉求等。

(一)行为共识

文学阐释似乎从来就要标新立异,要“独识”。每个人的“独识”意识即独立表达意见的意愿,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行为共识”。在以文本为对象的阐释中,某種观点一旦被人阐释出来(尽管绝对正确,并产生英雄所见略同之感),其他阐释者却只好另辟蹊径,换一种说法。只有理解出现障碍后才会附和另一种与自己一致的意见。在文学阐释中,因为文学文本留给阐释者的途径山重水复,阐释者打开的方式有无数种可能,任何一种阐释实践由于阐释者的个人经验、生命历程、知识背景的不同,可能产生与众不同的结论。他的这种具有个性化的“别有洞天”的阐释结果,才是文学阐释的“真理”。不同阐释者所依据的原点,产生出无数的辐射区,其交叉和重叠部分,形成一种共同可接受的东西。但这并不是无意识间达到的共识,而是由于阐释者生活阅历、情感需求、文化基础某种一致性促成的。阐释者追寻的目标也各不一样,从文本中寻找诸如理性精神、情感慰藉、知识见闻、伦理原则、政治谋略、文化滋养等,阐释者通过某种可以不断打开长期被遮蔽的自性,让它始终处于一种认知的开放状态。因此他们实际上处于行为共识之中,而不是目标的共识。

需要说明的是在“个体阐释”阶段,不参照他人观点的前提下,依据自己对文本的理解,一般会产生不同于他人的独特阐释。当个体阐释进入“公共阐释”⑤领域,同类型阐释观点聚合,形成“达成共识”的假象。阐释的实践环节包含了文学理论与社会学的跨学科行为。英国社会学家约翰·汤普森就提出过“社会阐释”,他认为:“从社会阐释学的观点来看,我们有阐释相互冲突的空间,而这个空间里没人能够确切知道冲突会怎么展开。”⑥社会空间充满了彼此不同、相互冲突的阐释,每一种阐释都有它自己的利益诉求,审美需要和情感表达也是一种利益。社会阐释可能并不追求共识(或者有一个隐性的模糊的共识)。公共阐释的确隐含了“共识”的假定,或者对“共识”有着某种期待。正如汤普森所说,共识是让我感到不安的一个术语。与社会阐释不同的是,文学阐释并不假定也不期待每个人都同意,因为这个假定的存在就是对文学丰富性和复杂性的否定。分歧似乎是文学阐释的宿命,而不是“必须被动接受”。在文学阐释中,文学批评家避免与他人见解雷同,并不是说他必须无中生有开发出一套见解来,而是文学本身就包含了无穷的可能性,这里指的是经典文本或者普遍的文学现象。

(二)目标共识

在文学阐释中,也存在着某种信念,追求快适、美、善的“目标共识”。自由、和谐、圆满的共识可能是最终想要达到的效果之一,但行为共识这个环节恰恰不能省略掉。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是无数的“独识”,由“有着类似的行为冲动”的阐释者表达意愿促成。人首先要解决阐释的生理诉求。大约在7万年前人类的“认知革命”⑦启动以来,“说话”就是成了人的基本的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文学阐释的终极关怀是存在的,但目标共识却要极力避免“一言以蔽之”“总的来说”这样的结论。面对一个文本,可能一开始就达成的共识是“总的来说这是一部好作品”,或者“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平庸的作品”。这种结论性的话语会掩盖很多事实。因为它需要千千万万个“独识”来解释这个“好”或者“不好”的原因。文学阐释“何以可能”可以看成目标共识的动机。它被公共理性所推动。也就是伽达默尔所说的“公理的极端自明性”以及康德的“善良意志”⑧。在文学阐释中,公共阐释的最末端,涉及公理的极端自明性。这个自明性靠什么来达到?在“德法之争”(伽达默尔与德里达的辩论)中德里达曾经对此表示疑虑。“善良意志”是否在相互理解方面有绝对的约束力。事实上,人们都有意愿认可这个公共阐释的极端自明性。它其实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它应该成为言说的共同体的有效伦理起点。德里达提出一个非常根本性的问题,这个无条件的公理性是否还预设着一个隐形的条件,即意志作为最高的规定性?“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在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任何无条件的善,那么,意志到底是什么呢?难道这种规定——作为最终机关——不会属于海德格尔完全合理地称之为意志或者意愿主体性的存在者之存在的规定?难道这样一种讲法——包括它的必然性——并不属于一个过去的时代,即那个意志形而上学的时代吗?”⑨在公共阐释中,这种由善良意志为基础的理性阐释即包含了“公理的极端自明性”的阐释,对于众声喧哗的文学阐释,可以视为理性和人性的双重标尺。尤其是对“准经典”的阐释。“共识以共同的信念为基础”(哈贝马斯)。经由信念达到的共识是非强制性的、彼此心悦诚服的。行为共识的主观能动促成目标共识的自在自为,可能有“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效果,客观上形成了文化权力的统一、话语体系的构建、美学标准的形成、伦理规范的养成,各利益诉求者也因此得到一定回报。在一般性的公共阐释里,这个逻辑是圆满的。

(三)两种共识的交互力量

哈贝马斯与汤普森一样对“共识”感到紧张,甚至有“专制的压力和恐怖”,这种恐怖和紧张是所有理性阐释都想要设法消除的。比较极端的是文学艺术为了抵制这种“共识”,不惜以违背真相和真理原则为代价。文学阐释有一个本能的冲动,即拒绝独断、总体化。但并不是说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就是众声喧哗、各说各话,文学阐释要回避的是“被规定的目标共识”,防止情感认知与精神灵动方面的固化、板结,防止走向文学阐释的开放性、多样性的反面。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作品,它的本质是活性的有生长力的一个“生命体”。文学阐释在阐释行为上普遍存在一种不可名状的“阐释冲动”。由于公共性阐释最初的冲动并不一定是理性的阐释。个人体验诉诸语言、行动,便成为一种公共阐释,当阐释进入公共领域就包含了交往理性,其行为共识和目标共识互相交织在一起。承认文学类的公共阐释存在某种共识,是在文学阐释中达成对某一文本的经典认知,可以算作一种总体上的共识,它是“行为共识”和“目标共识”通力合作的结果。两种共识的更高层面,应该是在公共阐释中每个阐释主体都无法保持原来的样子,由交往、对话、影响而升级到一种更高的普遍性。在理解中达到的这个新层次,实际上使两种特殊都得到了克服,即自身的特殊性和他者的特殊性。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学会超越自己狭隘视域,站在更高层面审视自我、他者以及整个世界。

区分行为共识与目标共识,有利于走出长期以来我们所认为的共识的误区。因为阐释者总是从自身有限的视域出发,对千姿百态的文学文本进行解释的时候,将“他者”看成“同一”,形成一种无差别的共识。行为共识可能会将自己的见解预设为高于其他人的见解,因为阐释行为仅仅表现为阐釋者对阐释的需要。个体都有一种愿望,希望从差异中得到学习和提升,体验那些不同于自己预判的陌生的“他者性”和“差异性”。分享他者的不同之处,以作为一个参与者为目标。鉴于这种原因,目标共识就更为明朗了,为了理解和认识某物,探索更好的表达或者创建一种共同的愿景,伽达默尔在这个理论上向前发展一步,他在《真理与方法》中强调视界拓展的最终落脚点为“视界融合”。

三、“独识”与更高程度的普遍性

由于人类经验的有限性——人类总是生存在一种特定的空间与时间里,约斯·德·穆尔称之为“视界”。他的视界理论由三部分组成,即视界拓展、视界融合和视界播撒。并认为这三段同时也是阐释学的三个阶段。个人与文化、文学与隐喻都有一种视界。因此,穆尔认为有些文本因为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视界或迥异的思想、习惯和传统,读者感到解释与沟通的需要。在阐释学实践中体验到困惑和误解,反思就非常有必要。每个阐释主体独有的视界和经验,经由反思而产生独特见解。

做到与众不同还只是“独”,在阐释学中重点是“识”。阐释者对某一文本的本质特征在发现和解释的基础上而产生真知灼见。从自身生命体验出发,通过一种知识化形式揭示文本的秘密,发现非同寻常的意义。知识化不等于科学化。文学理论家设计出层出不穷的公理性、框架性的理论,目的是让阐释者不费力气地读懂尽可能多的文本内容,这一策略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它遮蔽了读者对文学的想象力和感悟能力。这里的知识化应该倾向于感知、认识和反思。文学文本展现的是活性的、流动的、充满想象的空间和世界,它可能设置了某种难以达到的理想标杆,但这个标杆设置恰好是人性向上的动力。它可能揭示了人性的某些黑暗和不堪,此种状态恰好是警示人性有向背黑暗和光明的选择。文学指向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恰好是对固化阐释的一种拒绝。模式化阐释触摸不到文学的敏感区域,其价值也难以呈现。文学的真理在认知领域,它不像科学真理可以验证。阐释者面对文学文本,需要与其他学科文本进行区别性对待:1.对“文学是什么”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是清晰的。2.不为文学有用与无用而困惑。3.承认文学阐释客观上有去蔽与加魅的效果。去蔽即公共阐释论中所说的“澄明性阐释”⑩。阐释者应该对难以理解的晦暗文本、不易接受的疏异性文本加以观照、解释和说明,使文本向公众渐次敞开,释放其固有的自在性。加魅类似于“光晕现象”,本雅明认为“早期的照片,表现在人的转瞬即逝的面部表情中,我们看到了最后一缕光晕,就是这光晕给了他们忧郁、无与伦比的美”11。在阐释过程中对文本意义的升华也存在一种照相原理中的光晕现象。4.了解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的特性。看起来是一个最低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过,阐释者往往忘记了这一基础性原则,转而用科学手段分析文学。文学阐释的独识并不拒绝诸如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生态批评等外在的文化批评。文化批评可以打开认识路径,但如果要从中获得某种体验,则需要抛开主义、方法和规则,带着感知进入文本内部。倾听人物的欢欣和悲苦,真切感受烟尘、汗水、血泪后面颤抖的灵魂,既有洞穿宏大历史叙事的眼光,也有把握微观世界细小脉动的能力。把流动的、转瞬即逝的感觉固定下来,认识其价值,通过知识化表达,上升为更高程度的普遍性。

文学阐释的独识不被重视,文学评论容易陷入“机械主义”误区。文学阐释既有它自身的本体性法则,同时还要警惕如何避免法则本身可能导致的僵死。那么,一种活性的,排除自身陷入死循环的法则是否存在?如果把阐释者看作一个中立的认知主体,阐释者自身有限的经验视界不被考虑在内的话,“偏见”总是被围剿和抵制。为什么会造成对“偏见”的偏见?绝对中立的阐释者是不存在的。按照伽达默尔的说法,偏见恰是理解之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因为理解是在“前见”“前理解”的基础之上达成的。海德格尔所说的“前见”或者“前判断”(Vorurteil,prejudice),迦达默尔把它扩展到知识层面的成见。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文学阐释实践中独特见解。首先是艺术感知力,包括审美感知力、共情能力、艺术表现感知力。人类内心深处的情感,能够敏锐地把握艺术特性,通过对人物命运、情境铺排、事物细节、文字表现性等方面的感知,综合起来形成一种感受。艺术感知力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天赋异禀”的能力,感知力弱的人经过训练也能得到相应提高。艺术感知力强的人对于艺术表现力所给予的刺激反应比常人激烈,能够感受到文字背后的情感力量和价值导向。其次是生活与教养。人文艺术感染力能够对人产生深刻的精神转变。现代文化批评将文本内部艺术价值和思想价值排在次要位置,重点强调阐释行为本身,集中精力关注某一特定群体和对象,并为这些对象所遭受的不公而辩护,提出批评和反思。将从特定对象反射出来的现象上升为普遍的价值意识和权利意识。阐释者拥有特定领域深刻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能够提出独特见解。最后是阐释能力。艺术感知力、生活与教养大都停留在知性层面,阐释能力需要有逻辑和理性能力。笛卡儿确定了理性的原则,认为有了理性的清楚明白,就可以把握一切真理。对规律的观察已经进入本质论阶段,但还不是本质。在观察理性中存在或然性。或然性有大有小,百分之一与百分之九十九在真理性面前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就不好断言。精神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因此,文学阐释中的理性和逻辑并不是要追求绝对真理,而是采取一种类比的方法。我们所说的阐释能力表现为历史性逻辑和价值性逻辑。

四、冲突性阐释

阐释的多样性决定了阐释不仅是公共的,同时也是冲突性的,阐释者的观点彼此之间的冲突、对抗构成了阐释的总体性行为。每一种阐释在反对者看来都是“强制阐释”或者“反面阐释”,这种冲突性阐释正是文学阐释的活力。按照康德的审美判断力批判对“美的理想”的看法,认为审美的理想的规定根据是主体情感而不是客体的概念。鉴赏判断只以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为根据,“使一个对象在某个确定概念的条件下被宣称为美的那个鉴赏判断是不纯粹的。”12他认为有两种不同的美,即自由美,或只是依附的美。花朵是自由的自然美,它不归于任何按照概念在其目的上被规定了的对象,它自由地凭着自身使人喜欢。而一个人的美,或者一座建筑的美,则是以一个目的概念为前提的,这概念规定着此物应当是什么,附加其上的善与美同样造成对鉴赏判断的纯粹性伤害。因此,“这种判断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了。”13文学作为以概念为前提的依附的美(即第二种美),其阐释行为预设了杂多的目的、杂多的愉悦。其鉴赏判断的先天根据以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作为一个结果,或者普遍的道德概念先天性地推导出来。纯粹鉴赏判断是不依赖于刺激和激动的,而文学阐释,可以套用康德的原话——“这种鉴赏当它为了愉悦而需要混有刺激和激动时,甚至将这作为自己赞赏的尺度时,它就永远还是野蛮的。”14那么,冲突性阐释就成为文学阐释不可避免的现象。文学阐释的冲突性大致有以下特征:1.冲突性阐释是以文本为基础的冲突,每一种阐释的意义本体都能从文本中实现对应(包括实物和情感)。2.冲突性阐释虽然是以公共理性为前提的,但混杂着因个体愉悦目的而产生的刺激和激动等非理性因素。3.冲突性阐释是否定和扬弃的过程,最终表现为一种合目的的形式。4.冲突性阐释汇合各种意见,保证文本的每一种意义都最大限度地彰显,能够实现从混沌到澄明。每一种独特的见解与其他独特见解相遇,充分表明了阐释主体的存在价值,以及阐释对象意义的多样性。政治阐释、宗教阐释的总体性有强制性特征,既保持其本身的合法性,同时也以此方式维持其阐释行为的合法性。一旦这合法性被解构,对政治或者宗教内部来说都是一场革命。文学的阐释权是开放的、公开的,而且大多数时候是平等的。与政治阐释、宗教阐释不同,不用争夺阐释权。它的所有阐释动机是为文本、为阐释者自身争取生存空间。对文本来说,不论是否定性阐释,还是肯定性阐释,经过冲突、协商,对于被阐释对象来说,客观上实现了空间的拓展和时间的广延。对阐释主体来说,通过这种阐释行为,进一步确立自我与世界的关系,可视为生命价值的延展,具有存在论意义。由此可以推断:1.阐释是一种生存权,这一权利将最大限度地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2.在实现这个权利的过程中,阐释者以自我生命体验作为立法依据,对社会整体的价值尺度、审美标准既有服从也有挑战,以创新性体验探索生命自由。这一过程会形成激烈的冲突。3.在互相冲突的阐释中,引入反思阐释与建构阐释,不断调整自身,超越个体阐释的狭隘局面,从而获得一种总体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阐释。其行为动机符合人的“类本质”。4.个体阐释汇入公共阐释之后,即成为一种具有公共理性的阐释。那么,文学阐释的目标也变得明确起来,在个体进入公共这一集体性行为中,达到说服别人(观点摇摆的人),将其他边缘群体一同纳入这种看待世界的方式之中。这种意愿不像政治和宗教那么强烈。

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造成冲突性阐释的原因,是与抢占资源、争夺权力、自我利益最大化相关。每一种阐释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利益共同体,阐释者为这个共同体代言,集中所有成员的诉求,以某种现实为依据,虚构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有现实性但不一定有真理性。文学阐释的冲突性存在着多种可能,有些可能集中了某一利益共同体的集体意愿,达到某种诉求。有些纯粹是个人见解。各种同类型冲突性阐释合并的同时也是冲突性被消失的过程。为了保证在冲突性阐释中获胜,占据某一领域制高点是冲突的最终形式。以屈原的作品为例。最终形成三种制高点,以爱国情怀为核心的道德制高点,以浪漫主义为核心的情感制高点,以诗歌创新手法为核心的知识制高点。最后各种制高点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

五、余论

其他学科的阐釋可能只需要阐释者做一个冷静旁观者,便可做出理解和判断。文学阐释需要阐释者既是旁观者同时也是参与者,尤其是情感参与。前者的判断和理解是知识认知的结果,后者是知识认知+情感认知,两种认知都是困难的,文学阐释是两种困难的结合。文学阐释学是阐释学的分支学科,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在文论界还处于“开路破题”的阶段。要把文学阐释学说清楚是艰难的,尽管文学本质上属于感性事物,如果尝试把这门学科知识形态化,它仍然需要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两种逻辑思维的介入,形式逻辑判断虽然不用考虑对象,但它要考虑概念与概念相符合,需要一个靠得住的整体框架;先验逻辑直接与对象打交道,它同时考虑实践部分和理论部分,需要以大量生动活泼的文学文本为对象的不那么纯粹的实践理性。文学阐释学作为精神学科,还要解决方法上难题和存在论难题。在学科建构上,既要构建适合解决中国文艺现实的文学理论,同时它作为一种从实践中提炼而来的一般理论,应该是普遍意义上的文学理论,某种意义上它应该超越“民族性”和地域性局限。文学阐释学的真理性问题,在以上方法工具达不到的情况下,其不确定性或许可以通过“提问研究”的方式获得进一步确认。

【注释】

①②121314[德]康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第255、255、273、275、267页。

③[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第294页。

④金惠敏:《阐释的政治学——从“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谈起》,《学术研究》2019年第1期。

⑤“公共阐释”概念由张江提出,见《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⑥张江、[英]约翰·汤普森:《公共阐释还是社会阐释——张江与约翰·汤普森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

⑦Yuval Noah Harari: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Penguin Randorn House UK,Vintage 20 Vauxhall Bridge Road,London SWIV 2SA.p.3。

⑧“善良意志”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以此为中轴展开的义务论对西方道德哲学的现代发展影响深远。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篇就表明观点,认为在世界之内,甚至根本在它之外,除一个善的意志之外,我们不能设想任何事物,它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

⑨[德]伽达默尔、[法]德里达:《德法之争——伽达默尔与德里达的对话》,孙周兴、孙善春编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51页。

⑩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纲》中认为公共阐释具有六个特征,即理性阐释、澄明性阐释、公度性阐释、建构性阐释、超越性阐释、反思性阐释。

11Walter Benjamin: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Penguin books Ltd,80 strand,London WC2R,ORL England,2008. p14。

(卓今,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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