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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021-05-06李丽婷中国人民大学

消费导刊 2021年15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监管金融

李丽婷 中国人民大学

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金融经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人们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金融从业者不得不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以及开拓,并且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从而使得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对人们的需求予以充分满足,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相对欠缺,从而致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具备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在2012年,谢平等人提出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尤其是社交网络、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等的发展,产生的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在2013年,马云提出在未来金融行业会有两大机会:第一,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互联网金融,存粹的外行领导,其实诸多行业的创新多是由外行进来才引发的。以上两种定义被大多数人所认可。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监管体系层面进行分析,在当下,我国新出台的六条监管原则是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构建的基础。此套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主要包含四部分,分别为证监会、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监管内容的第一项就是对监管制度进行设立,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予以备案,严格审查投资者的进入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第二项要对监管进行分类,主要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主体与机构进行划分。第三项要对行业协会予以成立。成立行业协会对于后续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进行分析,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向前发展,并且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监管方面的问题,我国自2010年起,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漏洞进行整治和预防,并且着重强调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吸收公共存款、乱集资、诈骗等问题。其中,互联网行业监管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得以良性发展,使行业自律性得以提高;而第3方支付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互联网金融支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得以提升,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资金交易以及流程进行严格规范;P2P平台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其目的是对互联网不良资产借贷问题进行有力整治,从而对信用风险等问题进行有效把控[1]。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具有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质量参差不齐,未对互联网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化严重,各个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时,通常会出现重复监管、小型金融平台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等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监管主体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并且政策存在时滞性,从而致使互联网金融管理以及审批的效率较低,有的部分金融平台可以利用监管漏洞逃脱金融管制与金融约束,进而致使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混乱,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带来更高的难度。

(二)信用风险监管力度不足

对信用风险进行监管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所面临最大的难题。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交易量也在逐年增多,并且涉及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数量以及范围越发庞大,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完善的信用信息,无法及时充分核实每位债权人债务人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监管具有极高难度。另一方面,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其准入门槛较低,相关部门在对注册公司进行审核时往往较为宽松,从而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抱有即时盈利的心态,导致跑路、诈骗、乱集资现象发生较为频繁,而监管机构却无法根据注册人的信息对其进行有效追踪。相关部门统计得知,截止2020年底,正常营业的网贷平台数量已经减少到213家,大部分金融平台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监管致使其破产倒闭。在当下,即使我国互金协会对互金风险防火墙机制以及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建立,我国各个地区也针对信用风险制定以及出台一系列监管文件,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信用风险,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监管工作依然遭受艰巨的挑战[2]。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在当前,金融产品的种类以及数量在不断涌现。对于新生的互联网产品以及平台而言,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致使监管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其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人民银行,央行出台相关制度对支付平台的细则以及内容进行严格规范,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相对而言,其监管较为明确以及成熟,但是从转账、支付等业务的管理角度而言,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无法有效的对跨界经营业务进行把控。

三、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进行严格把控

在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平台种类繁杂、数量众多,所以,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严格标准的市场准入机制应先严格审查以及考量金融平台注册者的信用度、身份信息、从业经验、注册资金、金融产品可用度以及金融平台建设水平等因素,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有效提升。

在当下,退出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非常关键的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发生突然退出或跑路的现象,从而致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使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程度的波动。所以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退出机制,对退出情形、退出条件、后续对投资者的债务补偿、退出要求等进行明确,从而保证金融平台可以合法合理的退出市场。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对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避免用户信息遭受违法滥用。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建设予以加强

第一,要对信用体系予以健全,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建立全面细致的大数据信用系统,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对信用系统进行实时的维护以及监测;第二,对信用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等级标准划分,监管机构需要根据信用违法行为的不同等级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得以有效降低;第三,要持续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方面的自律意识,平台应对信息披露工作予以加强,从而使债权人和债务人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任,从而在根源上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进行有效解决。

(三)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进行构建

第一,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构建,从而使“穿透式”的金融监管得以实现,要对监管职责进行明确,提升监管效率,并且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及把控,但是也要兼顾到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二,那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构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水平制定恰当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对其适用性以及覆盖范围进行提高,而有效的避免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法律漏洞进行利用而侵害他人利益行为的出现[3]。

(四)提高对透明度监管的重视

第一,要对信息披露工作予以加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予以加强,信息必须要透明公开,从而利于相关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主要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得以加强。众筹平台与P2P网贷平台必须要对筹集资金的流向进行披露,从而有效对投资者资金安全进行保障。若缺乏相关披露工作,也有可能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追求高收益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而一旦出现意外,往往就会遭受巨额损失,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提高的跑路几率,所以还是投资者受到极为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对其监管理念进行转变,对信息披露工作予以加强。信息共享可以对公平进行保障,可以使投资者对行业经营现状进行充分了解,使其可以有效的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第二,要对征信予以重视。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对统一的线上征信平台进行连接,从而对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信用信息进行充分核实,从而最大程度的使信用风险得以降低[4]。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断增多,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带来极为艰巨的挑战。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其发展产生一定制约作用。因此,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进行严格把控、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建设予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进行构建、提高对透明度监管的重视等措施,从而切实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进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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