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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

2021-05-04龙丽萍

艺术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版权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各个民族的创作成果,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艺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凸显,但是,我国尚未针对这一领域推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故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及保护困境展开论述,以求找到更加合理的途径完善该领域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5-0-02

0 引言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历史的重要记录,记录了社会的变迁与历史的更迭。它是无形的灵魂与宝贵的精神财富,无时无刻不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肆意改造甚至扭曲,大规模的过度发展以及商业逐利机制的影响使它们面临着失真与被破坏的危险。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面对严峻的现实问题,为了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群体和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保护进行审视。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英国学者汤普森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了“folklore”这一词语指代民间文学艺术,得到人们的认可并被广泛应用。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作了广义和抽象的解释,指出公民或民族在本国范围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如下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各个种族或地区的社会居民为记录自身见解与当时心情而进行的个人创作或集体创作,通过口头教学、亲身传授等方式在该种族和地区内世代相传、不断发展。我国民族众多、生活水平参差不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产生的自然环境不同,因此其体现出的文学艺术作品风格也是与众不同、独一无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人民发展的缩影,是无形的灵魂和宝贵的财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文化交流与思想融合,不同民族的文学作品逐渐为人所知,商业价值也逐渐显露出来,可以为大众创造惊人的经济利益,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会被改编、伪造、歪曲,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得不到重视,必定会有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破坏民族和国家利益。

1.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每个人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受社会历史更迭、经济发展、政治变化的影响,每个时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反映当时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三大特点。

第一,群体性。群体性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的表现尤为明显,也是其区别于普通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点之一[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本地居民在劳动和日常生活过程中个人或集体自发进行创作的,有时是为了娱乐气氛缓解劳作的疲劳,也有时是为一些重要的祭祀活动编排的,其通过口授和相互交流的方式代代相传。

第二,民族性。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各民族独特的地理环境使之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精神生活。为了传承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和情感,一些人结合民族生产生活进行了创作,逐渐形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终被大众熟知。例如,戏曲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昆曲被誉为“百戏之祖”。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组成部分,戏曲与文化、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我国丰富的经济文化生活使不同地区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影响了人的性格,创造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体现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民族观和价值观。

第三,传承性。文化的传承是一脉相承的,文化经验是永恒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无法实现发展和延续,就可能会面临断裂甚至消失的风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具有特定性,有的注重特定场所,有的针对特定人群,有的看中作品内容和形式,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在历史的沉淀中创造的,凝结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汗水。作为一种艺术表达形式,其可以为人所知并广泛传播,是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1.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刻不容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具有象征意义,象征着民族情怀和精神食粮,是一个国家的财富。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改编和改革,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却不利于保护其原来的含义与本真。这极大地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性与民族性,也伤害了艺术创作者的感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可以有效保护传统文化,法律保護作者的著作权,赋予作者权利,可以极大地激发原作者的创作热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其利益,不但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更可以丰富外界的认知,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更多人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可以创造财富的文化象征和智力成果,版权保护在防止虚假陈述和滥用版权的同时,可以为作者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

2.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1990年后,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组织了多次会议,探讨民间文学艺术和艺术表现形式的法律保护,但是,实践界和学术界对民间文学艺术和艺术表现形式的范围、权利的主体以及保护期限争议颇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进程缓慢。直到2014年,国家版权局才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以期取得突破,但至今仍为得到结果。我国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法规欠缺,阻碍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

2.2 权利主体界定不明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流传至今,经历了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更迭。在久远的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创造了数量巨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艺术作品经历了世世代代的传承,凝聚了无数人的精神智慧。这些作品无法确定作者,往往是由一个群体、一个种族共同创作的。应用传统的版权法对此类作品进行保护,无法准确界定权利主体,还有可能使作品真正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应充分考虑集体创作者的利益,切不可一刀切,对权利主体的划定要做到清晰、明确。

2.3 保护意识不强

在我国,许多工作人员在收集、组织和出版收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艺术作品时没有注明作品的出处,国外各种组织免费使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层出不穷,作品被曲解成为常态。这对公共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构成了重大威胁,不利于我国文化走向世界大舞台。以迪士尼出品的动画电影《花木兰》为例,这部以我国民间文学故事为题材的电影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获得了巨额利润。然而,制片公司在这个故事中传达的文化内涵与我国民间的木兰故事产生了巨大偏差,严重曲解了其本质含义,使中国人难以接受。

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应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只是国务院尚未出台对其进行保护的特别条例,究其原因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区别于普通作品的特殊性,无法适用著作权法,法律的缺失导致侵权事件发生时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为了更好地传承文化,相关部门应该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尽快起草和颁布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法律法规。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存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差异,现阶段的著作权法无法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其版权。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和起草的《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保护条约》清楚地反映了特别法律保护的趋势,为民间艺术提供了与版权法类似但独立于版权法的智力成果保护借鉴[4]。

3.2 明确权利主体的界定

权利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必须是明确而具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创造形式的自发性、集体性和长期继承性,没有人可以独自享受版权,很难明确界定其真正权利主体是哪个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我们应关注所有民间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特点,形成正确的认知,认识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有许多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原始创作者,也可能是继承人,还可能是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区域的种族或团体,他们都可以是权利的主体;继承人通过收集、整理、创作、编辑等方式推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承,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当一个民族或国家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作出贡献时,国家也可以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被侵犯,权利主体却不明确时,可以国家的名义派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当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以使国家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保护本民族的权益,体现国家的权威性,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权益。

3.3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指司法机关为维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能够高效、准确地调查取证和起诉,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免受侵害,从而构建合理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救济制度。它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平等,保护公众和社会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被侵犯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权利保护意识以及知识能力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权利主体有时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则可以扩大原告的范围,让与本案没有直接利益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原告资格。此外,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为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或部门提供一些奖励,以此激励人们更好地主动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不受侵害。

3.4 提供指导性案例

法院的判决可以起到“事例提醒”的作用,如果将来发生类似的纠纷,人们可以参考以前类似问题的裁决确定权利和责任,帮助法官判案。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规定其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可以为各级法院解决纠纷提供参考。因此,可以公布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纠纷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使其为之后的类似纠纷提供裁判依据,填补法官裁决的空白,更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4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代相传,是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提供了创意源泉和主要推动力。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文化价值,规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能增加我国的文化影响力、软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保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我国应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加强立法,完善保护机制,加强保护意识,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程秀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兰州:西北民族大学,2020.

[2] 梅东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赜[J].芒种,2017(14):25-26.

[3] 赵玉环.法治视角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策略[J].山西档案,2016(06):165-167.

[4] 田妍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4(12):158-160.

作者簡介:龙丽萍(1998—),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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