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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新规和亮点

2021-04-27潘家永

农村百事通 2021年4期
关键词:韩某物业费徐某

潘家永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具有重要地位。《民法典》中合同部分包含3个分编,共526条,可以说是《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重头戏”。那么,它具体体现了哪些新规定和亮点呢?

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快件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案例】徐某通过某APP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并会在3日内将商品送达徐某手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手机的快递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损毁。徐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徐某应向物流公司索赔。那么,徐某究竟该找谁索要赔偿呢?

【说法】《民法典》就网络交易中的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就交付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本案中,在徐某和卖家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手机损毁的责任应由卖家承担。

出现情势变更,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案例】2019年9月,许某借给龚某1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许某因妻子所患精神病病情加重、女儿患有血管瘤需要尽快手术,所需医疗费达30万元,于是请求龚某提前偿还欠款。那么,法律会支持许某的请求吗?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法律对许某要求龚某提前还款的请求会支持。

高利放贷,借款人可拒付高额利息

【案例】2020年12月2日,赵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陈某想借10万元,陈某提出借款月利率为3%。赵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陈某的条件。赵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陈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说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何为高利贷?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其年利率高达36%。而经查阅,2020年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以四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届时赵某应当按年利率15.4%向陈某支付利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以拒付。

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优先

【案例】2018年10月,韩某为朋友李某向张某借的8万元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现在借款期限已到,李某无力向张某偿还借款,张某就要求韩某还钱。那么,张某有权直接要求韩某还钱吗?

【说法】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人还钱。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韩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该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和强制执行之前,张某无权要求韩某替李某还钱。

业主不交物業费,物业也不得停水、断电

【案例】王某家住某小区,鉴于小区物业服务跟不上,卫生又差,王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由于物业公司对其反映置之不理,王某就以拒交物业费来“抗议”。此时,物业公司拿出了杀手锏,声称如果再不交物业费,就对他家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那么,物业公司能以停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说法】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定。如: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业主王某有按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王某不履行交费义务,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无权对王某家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如果因物业公司强制停水、断电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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