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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制”迈向“善治”:中国社会治理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的转化进路

2021-04-26卢艳齐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优势主体制度

卢艳齐

(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1],并提出新时代要“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充分说明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势。到2020年,随着“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作为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建设的伟大成果,为人类社会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按下快进键。2021年2月,习近平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这是我国社会治理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在总结我国制度优势的同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还强调了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并提出未来阶段式进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发力点:“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3]。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远景目标。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当在归纳总结社会治理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具体情境,探索科学合理健全的转化机制,查找与破除转化过程中的“中梗阻”,努力将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进一步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从而开辟新时代“中国社会之治”的新境界。

一、分析框架:我国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与效能转化方向

“制度是治国之重器,良制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4],而社会治理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0载砥砺奋进,70年光荣岁月,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党领导新中国进行的社会治理事业取得了彪炳史册的伟大成就,沉淀了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形成了别具特色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是一个集合概念,具体指社会治理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行政性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法律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并遵守的符合大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5]。从我国70多年社会治理历史中可以辨认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制度的显著优势,而关键的问题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应当树立清晰且明朗的方向。总体而言,进入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制度主体的多样性、制度构件的完备性、制度资源的丰富性以及制度经验的本土性等方面,我国应当通过制度的运行与治理的实践,将这些制度优势朝着社会治理结构更优化、社会治理行动整体化、社会治理结果高效化与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化方向进行治理效能的转化(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治理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转化示意图

(一)制度主体:社会治理结构的更优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别却意味着我国社会建设完成了一次意义重大的跨越,表现之一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由以往“一元主导”转变为“一核多元”,这也使得我国社会治理制度的主体呈现多样性的优势。在当前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不仅有党与政府的主导型国家力量,还有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市场与社会等辅助型力量,权力、资本与社会等多重力量交织在一起,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在社会治理事业中发挥作用。党与政府是社会治理中的常规角色,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具有总揽全局、全面布控、全盘指挥的重要作用。在其中,党的领导是最大的优势,俞可平指出:“中国的公共治理结构是一种‘以党领政’的治理结构。党掌握着国家的核心政治权力,党组织比起政府机关来在公共治理中作用更大。”[6]但是在社会薄弱地带,党与政府角色的功能和作用却略有不足,难以完全将不同类型受众的需求纳入体制内,而社会力量的兴起恰恰通过多元化的公共服务的供给,弥补了常规角色的不足。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为例,根据民政部2019年的统计显示,自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约4.2万个社会组织专门立项开展脱贫攻坚,项目超过6万个,投入资金高达400多亿元[7]。这些社会组织深入到贫困边缘地带,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及其展现出来的巨大能量,补齐了以往社会力量不足的短板。

不断壮大的多元主体,是“后单位制”时期我国主动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成果,是深入且持续释放社会活力的表现。社会治理格局中新主体的出现充实了社会治理制度的主体构成,彰显了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凝心聚力的巨大优势。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呼唤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更需要各个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序配合与协同合作,通过科学合理的主体力量的配置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的更优化。也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制度主体的多样性优势应当转化为更优化的社会治理结构,从而激发治理主体更大的治理活力。

(二)制度构件:社会治理行动的整体化

我国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集成,既涵盖法律、规章、机制等正式制度,也包括思想理论、意识形态、社会规范、价值取向等非正式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一致性的思想行动体系,从思想认知和实践行动两个层面立体地展示了我国社会治理制度具有的构件完备性优势。在思想认知层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战略性特征,从宏阔性的理论角度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推进提供了思想理论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事业,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针对社会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如“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等等。这些重要的思想论述具有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分别构成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战略蓝图、指导方针与方法遵循。在实践行动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向高层次方向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都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各地区稳步提升城乡社会协同治理作出了行动表率,使得各地区社会治理实践活动有了可供参考的范本。不仅如此,我国制度构件的完备性还体现在根据以德治国的历史传统以及现实中公民的社会行动规范与价值认知,通过出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在守正创新中将文化的养分输送到社会治理实践之中。

完备的制度构件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健全性,表明我国结合自身的发展进行总结和归纳,根据形势的变化作出相应制度调整,善于将历史发展经验、传统文化特点与新时代实践基础紧密融合在一起,将原本单一的“骨感”的制度升级改造为完备的“丰满”的制度,使得社会治理的实践从思想到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面对完备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关键在于采取整体化的治理行动,将分散的制度构件充分整合起来,通过打破各地区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的治理格局,切实将中央决策落到实处。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治理行动的整体化并不是消除地区的差异性,而是强调在思想层面坚持“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在方式方法上主张因地制宜。整体化的社会治理行动是思想认知与实践环境频繁互动的目标归属,因此成为社会治理制度构件完备性的转化方向。

(三)制度资源:社会治理结果的高效化

社会治理制度资源的丰富性是我国社会治理效能转化的另一个优势。一方面,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十分深厚的历史文化,形成了关于社会治理制度的丰富思想,积淀了意蕴深刻的传统型制度资源。诸如注重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天下和睦思想,讲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规范准则,珍视以德化人、德主刑辅的柔性约束机制等,这些制度资源虽经历千年却不减其光彩,运用到当今的社会治理中仍具有其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核心理念的技术革命在我国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无论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还是科学成果的转化量上我国都已经位居世界前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治理事业提供了新型制度资源。诸如统称为“ABCDEHI”的技术,即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Data)、新能源(Energy)、边缘计算(Edge Computing)、物联网(Iot)等关键技术的不断融合,不仅精准化解了许多社会治理难题,而且重新塑造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式,同时还改变着公共秩序的维护方式和手段,引导着社会治理不断向智能化、精准化、专业化方向前进,并重构着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因此,传统型资源与新型资源的丰富性实际上表征的是社会治理的道与术,前者侧重将制度、道德、法治等资源融入社会治理的理念中,后者侧重将现代科技革命的新事物运用到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中,二者相互交融、相互补充,进而创造出新的可能。丰富的制度资源潜藏着促使社会治理结果变得高效化的独特优势,对制度资源进行均衡高效合理的配置,将对社会治理结果产生三方面积极影响:一是制度资源的均衡配置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成果由社会公众共享,破解改革成果两极化的难题;二是制度资源的高效配置有利于社会治理主体及时发现社会机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让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对象对社会治理结果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增强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而有效预防新矛盾和新纠纷等危及社会稳定的新问题。因此,社会治理结果的高效化有赖于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资源配置措施,让制度资源有效利用起来。

(四)制度经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化

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历经制度设计、制度试行、制度修正与制度扩散等多个阶段,并通过治理实践的反复检验而形成,因此一套完整且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有赖于制度设计者对实践经验的搜集与整理,对治理情境的甄别与准确把握。我国辽阔的幅员、多样化的治理形态与丰富的治理实践为社会治理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充足的参照素材,积累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制度经验,这也使得制度经验呈现出本土性优势。制度经验的本土性优势主要体现在整体设计与基层落实之间的良性互动上,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具有较强的变通性与权宜性。例如,当前我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制度与各地区的治理实践就明显具有这种优势。在整体设计方面,我国的乡村治理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基本保障,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选举出村庄“两委”,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在基层的具体落实方面,各地区的村庄则会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许多变通性的举措,例如通过“两票制”来完善村民选举的民主程序,通过构建“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全面调动乡村社会的治理资源,通过将治理单元下沉至村级最小单位,并积极开展“村组自治”“庭院自治”等方式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通过组建乡贤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村级社会组织促进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治理经验的积累与沉淀,展现出社会之治的中国本土性特点,因而具有强大的制度优势。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对制度的创新发展起到反向作用。我国的社会治理制度诞生于中国本土并服务于中国本土,制度经验的本土性优势一方面有着将整体设计意图转化为基层创新实践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制度存在的较强黏性而使得一些经验固化、片面化和浅层化,无法融入新形势的变化当中。因此,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通过创新来实现,尤其是需要各地区在社会治理模式上不断推陈出新。而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将制度经验的本土性优势进行转化,使成功的经验变得可复制、可再创造。

二、症结诊断:社会治理制度优势转化的“中梗阻”剖析

我国的社会治理有着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法则,社会治理制度作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支撑着社会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并且潜藏着巨大的治理能量。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将制度所蕴含的治理能量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习近平强调:“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8]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制度优势的转化也会遭遇一些体制机制的弊端,阻碍社会治理效能的稳步提升,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的社会运转面临着许多亟待破解的“中梗阻”。这些“中梗阻”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治权的配置不合理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公共性社会关系性质的变化为中心,中国基层治理改革和转型进入到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的多元共治的主体型构议程当中。”[9]随着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日益增多,长期处于半封闭状态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渐开放,曾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国家力量开始向资本市场、新兴社会阶层等力量让渡一部分治理权力,以便市场和社会力量合理嵌入社会治理事务之中,进而使得多元共治成为全社会的治理共识。然而,在社会治理权力的配置上,仍存在着有待改善的地方。例如,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是参与治理的各方,但是在一些重要的决策型事务中,业委会和社会组织的话语权遭到削弱,主体地位被弱化,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现行机制进行合理的表达。而社区正式组织,如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存在行政化趋势,对社会力量造成挤压,阻碍了社会自生秩序的成长和发育。此外,党组织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引领者,党建引领作用不突出,“党领导一切”的方针在基层的落实有待强化。主体治权的不合理配置削弱了多元主体的制度优势,社会治理结构看似完整但各方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当治理主体处于无序状态时,社会治理的效能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二)治理认知与行动不协调

有效的社会治理往往是治理主体认知与行动协调一致的结果,而当前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在认知与行动的一致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使得知行难以合一,进而限制了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一方面,受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对如何优化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认识不够充分,对党中央先进的社会治理思想学习不够深入和透彻,没有充分理解党中央在新时代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事业的意图,且忽视了对社会参与力量的孵化与培育。另一方面,思想认知的偏差诱发了行动逻辑的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对待社会事务仍然停留在“管理”层面而没有升级到“治理”层面,社会力量薄弱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没有被有效整合,社会治理的体系处于分离的状态,在治理行动上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致使社会治理陷入碎片化的突出困境。思想认知与实际行动上的不协调会引发社会治理主体“说一套做一套”的形式主义,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未能及时处理,非但没有促进利益纠纷与矛盾争端的化解,反而增加了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制度资源的运用不充分

丰富的制度资源只有在被充分开发且运用起来之后才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闲置的制度资源虽然不会给社会治理带来负面影响,但是也无益于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而当前我国不少制度资源处于闲置的状态,亟待进行充分的开发和运用。一是对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深度不足。全国各地区各民族都拥有异彩纷呈、别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部分传统文化通过重新定义和阐释已经焕发出新的生机,如乡贤文化的挖掘对于形塑新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已经显现出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对孝文化、家国文化、和文化等文化中优秀成分的挖掘尚不充分。二是对现代技术的推广和利用不充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主体将现代技术与社会治理充分结合起来。然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壁垒、条块分割问题仍然存在,集成性、立体式的技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例如,在政务服务方面,虽已经向电子化与信息化的现代模式转变,但多数事项的办理终端却仍然限制在办公现场。此外,由现代技术覆盖不充分所导致的“数字鸿沟”现象的日益凸显,不仅造成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加剧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分化,削弱了社会治理受众的获得感。例如,以全景式数据监控为特征的犯罪之技术治理崛起,技术治理对秩序唯美主义的过度追求使个人变得更加透明,就会加剧“数字利维坦”和个体之间的“纵向数字鸿沟”[10]。

(四)治理模式创新性不充足

社会治理模式是各地区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与归纳,通过官方的宣传与报道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治理范本,并进而为其他地区所借鉴和学习,引发模式推广的治理热潮。但是,一些被普遍推广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外表看似是一种“新方式”,实际上却是一种“伪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伪创新”体现在对既有模式的“微整形”方面,即通过更换模式名称和内容表述形式的方式将其他地区的治理经验转变为自己的治理创新,但其内里和核心与其他地区并无二致。社会治理模式的“伪创新”若被推广和复制,会对各地区的具体治理实践产生不利影响。社会治理模式作为制度经验本土性优势的一种反映,集中体现了顶层设计对基层自主探索的包容态度,而唯有货真价实的创新才能将模式的生命力充分展现出来。社会治理模式之所以陈旧,主要原因在于多元主体的治理理念没有及时更新,或者基于“不出事逻辑”而怯于创新,进而导致“假模式”和“伪创新”的现象出现。此外,有的地区在形成了具有创新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后开始故步自封,缺乏继续修正和完善治理模式的持续动力,同样使得社会治理模式在整体上陷入因循守旧的困境之中。

三、转化进路:从“善制”迈向“善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1]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将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在社会层面稳步实现从“善制”到“善治”的阶段性跨越。这种转化首先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制度运行与治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中梗阻”采取有效措施,以稳扎稳打的态度切实补齐相关机制阙如的短板。

(一)促进党建引领与政社互动深度融合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社会治理变迁及其取得的辉煌成就所带来的重要启示之一,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12]。为此,在推动社会治理制度优势的转化过程中,首先要稳固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全面建设,确保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和引领地位不动摇。此外,还应革除政社互动机制不顺畅的弊端和阻碍。不仅要继续推动政府部门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让渡治理权力,妥善引导和吸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尊重并保障社会力量的话语权,广泛接受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治理主张,而且要不断强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治理能力,通过社会主体治理自觉性的激发,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权力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共享,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

在加强党建引领与政社互动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推动二者的深度融合。从党建引领的角度而言,各级党组织要转变以往较为刚性的“嵌入社会”的做法,通过采取更为柔性的“融入社会”的做法,将党的思想、组织、人员以及制度等内容柔和地融入社会治理的各个层次和领域。从政社互动的角度而言,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要以党设定的社会治理目标为中心,明确各自的治理边界、范围和职责,紧密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为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积极贡献智慧与方案。不同治理主体分别有不同的行为原则和运行机制[13],当他们共同处理相关治理议题时,何种程度上的妥协和权益的让渡,才能促成公共意见的形成?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党、政、社等多元主体之间协同合作、平等协商和自由沟通的体制机制,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深度融合,达致社会治理结构的更优化。

(二)实现思想认知与治理实践有机统一

多元治理主体在思想认知与治理实践上的有机统一,是将社会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行动的整体化,破解治理力量分散化和治理过程碎片化的重要机制。由于在不同类型的利益导向下,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可能会据此采取不一致的社会治理行动,而这极容易引发社会治理工作的紊乱。因此,实现治理主体在思想认知与治理实践方面的有机统一,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下足功夫。

1.凝聚社会治理的集体意识,在思想认知上实现统一。一是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认真把握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的主旨意图,学习领会习近平治国理政尤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阐述,明确社会治理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将基层探索的方向与中央的总体布局安排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思想有核心”。二是审视并认清本地区本部门本社区的治理现状,对基层治理中的优势、困境和历史传统形成统一的认知,并仔细聆听群众反映的各类诉求,以满足群众的诉求和治理渴望为基本准则,制定符合本土治理情境的阶段性目标,做到“行动有初心”。三是加快构建完善的民主协商体系,尤其是要尽快将社会组织协商纳入民主协商序列,让各种声音都能在决策制定前得到倾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的整合,从而做到“治理有真心”。

2.整合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在治理实践上实现统一。治理实践的统一,不是差异性的消除,更不是基层自主性和主动性的削弱,而是治理力量的聚合和再组织化,其目的是形成社会治理力量的合力,防止治理力量因过于分散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地域辽阔,社会治理的差异性明显,但始终能够找寻到利益的契合点和行动的连接点,治理实践的统一实际上就是要求社会治理主体在思想认知统一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显神通,使治理行动不偏离国家法治、社会规范和公民道德的轨道,却又能使各项行动措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例如,在化解社会组织如何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上,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统一的行动,坚持低成本与高收益的行动理念,力争用更少的成本投入创造更多更优质的治理回报,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则是一种比较适用的方式。思想认知与治理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思想认知为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南,治理实践为思想认知提供经验素材,二者通过密切互动达致有机统一,促使社会治理的行动呈现整体化的效果。

(三)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技术综合运用

制度资源只有被充分利用起来才能显示其应有的价值,以社会治理结果的高效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社会治理制度中蕴藏着的丰富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技术资源是仍有待进行深度开发和运用的重要资源,不仅要深挖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还要全面降低现代技术的普及门槛,并广泛运用到社会治理事务中,更要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技术的综合运用,不断彰显我国的文化自信。一是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现代治理价值。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需要合理辨别并综合运用孝文化、家国文化、和文化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传统文化,用以维系社会公共秩序,防范社会治安风险。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区分精华与糟粕,例如“二十四孝”文化中一些反现代伦理的故事就应当在运用时格外注意,而村规民约中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抵触的内容也应当及时剔除。二是全面推广和普及现代信息技术。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培训学习和教育机制,使各类社会治理主体都具备一定的技术运用能力,及时适应移动政务、网络问政等新形式的治理方式。习近平强调:“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14]。因此,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运用技能是现代技术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重点工作。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利用诸如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进行诈骗的风险。三是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技术的综合运用。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同时理应重视提升社会治理的文化内涵。归根结底,传统文化是治理的内核,技术是治理的工具,前者代表的是价值理性,后者代表的是工具理性,二者分工不同,但目标取向一致,传统文化需要借助现代技术让古老而又深刻的治国理政思想重新活泛起来。而当所有的制度资源都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之后,社会治理的结果也将变得高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将因此获得提升。

(四)加强国际视野和本土实际的辩证对待

社会治理经验的积累可以为未来的治理方向和道路提供参考与借鉴,但也可能带来因循守旧、视野狭窄和止步不前等问题。为此,应在提炼和总结本土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国际意识,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使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能够持续稳定发展下去。首先,放眼国际,树立社会治理的大视野,注重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反思和运用。例如,针对乡村衰落等问题的治理,可以向经历过同类问题且具有成功经验的日本、韩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学习,通过对其发展历史的谨慎分析,有选择性地借鉴这些国家应对乡村衰落的措施,重新激活乡村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其次,对本土模式进行反复检验和甄别,尤其是对“顶流型”的经验模式进行冷思考,以免因移植过来的模式出现与地区发展不相适应而造成治理资源浪费的问题。例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对浙江的“枫桥经验”进行学习的过程中,就要将这一模式的内核分析透彻,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枫桥经验”进行合理吸收和运用。最后,社会治理模式的生存之源在于创新,因此,要及时更新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理念,广开言路,加强理论学习,做到既立足本土实际又开阔国际国内视野,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模式走向创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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