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关键小国”国际科技合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04-25石海林曾德超
石海林?曾德超
摘 要:“关键小国”是指在特定领域或学科具有国际领先的创新能力的国家。我国具有广阔的技术应用市场空间,与“关键小国”在科技、经济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与“关键小国”在科技领域的开放合作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全球挑战的重要途径。虽然我国与“关键小国”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合作基础,但合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对此,文章提出了以“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产业合作、加强产业精准化合作、全面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等对策措施,推进与“关键小国”的精准化合作。
关键词:关键小国;科技合作;技术领域;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 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refer to a country with internationally leading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in a specific field or discipline.China has a broad market space for technology application,and it is highly complementary to these 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in the fields of technology and economy,enhancing open cooperation with these 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in the fiel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respond to global challenges.Although China and the 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have a good foundation for cooperation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cooperation is not deep enough and the quality is not high.For this reason,the stud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o lead industrial cooperation,strengthen industrial precision cooperation,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ird-party market cooperation,to promote precision technology cooperation with these 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Key words:Small State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Technology field;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一、研究背景
隨着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尤其是近年来美国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限制,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贸易摩擦的背后是美国意图通过对中国高科技的战略性遏制,以最终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的目的。因此,中美科技竞争是长期的、艰苦的。一方面,我国要坚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的决心,在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实现自主可控;另一方面,我国要加快形成多元的开放格局。加强与欧洲等地区的“关键小国”在科技领域的开放合作是我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社会发展、应对全球挑战的重要途径。每一个“关键小国”在特定领域或学科都具有国际领先的创新能力,而我国具有广阔的技术应用市场空间,双方可在科技创新合作的过程中取长补短,共同提升合作层次和成效,拓展科技创新合作领域。
二、“关键小国”的遴选与其优势领域
(一)“关键小国”的遴选
遴选“关键小国”主要参考以下4个标准:1.国家经济体量不大,但拥有全球领先的特色产业;2.科技创新局部优势突出,在某些具体领域或学科的创新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位居国际公认的创新型国家行列;3.与我国保持稳定的双边关系,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合作基础;4.在打破国际技术和产业竞争格局的竞争中具有战略地位。除以上条件外,对“关键小国”的遴选还要考虑地缘战略的需要。根据上述标准和国际科技合作的实际效果,笔者初步遴选出比利时、荷兰、以色列、瑞典、芬兰、瑞士、丹麦、奥地利、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匈牙利、挪威、爱尔兰、新加坡等15个国家国作为重点合作的“关键小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创新指数排名前10的国家依次是瑞士、瑞典、美国、荷兰、英国、芬兰、丹麦、新加坡、德国、以色列。[1]有7个“关键小国”位列全球创新指数前10名,有12个排进前30名。“关键小国”大多是世界领先的创新型国家。
(二)“关键小国”的优势领域
“关键小国”主要的优势领域包括:新材料、空间技术、交通、环保、海洋、先进制造、能源资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农业等10个领域。“关键小国”的典型优势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领域,这些领域都是当前全球重点关注的科技领域。
新材料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爱尔兰、捷克、乌克兰;空间技术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匈牙利,交通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荷兰、匈牙利、乌克兰,环保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荷兰、奥地利、以色列,海洋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挪威、荷兰,先进制造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芬兰、瑞士、瑞典、挪威、荷兰、爱尔兰、奥地利、捷克、乌克兰、白俄罗斯、以色列,能源资源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以色列,生物医药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芬兰、瑞士、瑞典、荷兰、爱尔兰、奥地利、捷克、匈牙利、以色列、新加坡,电子信息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芬兰、瑞典、荷兰、比利时、爱尔兰、奥地利、捷克、以色列、新加坡,现代农业领域主要技术领先国为丹麦、荷兰、以色列。
三、我国与“关键小国”的合作现状
(一)合作方式
1.政府间科技合作
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是两国开展科技合作的法律基础,我国与15个“关键小国”都签订了科技合作协定和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具有良好的科技合作基础。同时,奥地利、乌克兰、芬兰、瑞士、比利时、捷克、挪威、匈牙利、新加坡等“关键小国”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持积极态度。
2.共建科技创新平台
我国与多个“关键小国”分别共建了科学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平台)、海外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海外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
3.共建产业创新园区
科技产业园是承载综合性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载体,两国共建产业创新园区有利于推动双方的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我国与多个“关键小国”分别共建了各类产业创新园区,如苏州工业园区、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中白工业园、中丹环保产业园、中瑞(常州)产业合作园、未来城中瑞创新产业中心、中荷(嘉善)产业合作园、中国—比利时科技园、中以(上海)科技创新园、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等。
4.民间科技合作
民间科技合作丰富了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是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与多个“关键小国”开展了科技文化交流、技术转移、企业并购、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合作。我国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企业并购的来源国主要有芬兰、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荷兰、匈牙利、乌克兰等。
(二)存在的问题
1.美国是《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协定》(以下简称《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其在国际多边出口控制机制下积极推进严格的防扩散管制。[2]受美国主导的《瓦森纳协定》限制,协议成员国的高端技术产品被严格管制。“关键小国”中仅白俄罗斯和新加坡不在《瓦森纳协定》成员国之列,其他“关键小国”重要的技术出口决策均受美国影响。
2.我国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一般由政府主导,呈现自上而下的科技合作态势,由市场主体自发开展的自下而上的科技合作较少,民间科技合作形式少、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3.目前,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的主体主要是各大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尚未成为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的主要参与者。缺乏国际科技合作经费支持和有效的政策引导,导致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研发水平较低。
4.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不到位,存在“重引进、轻服务”的现象,缺乏对海外优秀人才在华的长期发展规划的支持与引导,导致来我国工作、生活的高科技人才较少。
四、我国与“关键小国”科技合作的对策研究
加强与“关键小国”开展科技合作,是我国应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的重要举措,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产业合作
产业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现合作共赢的现实纽带。[3]“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应探索建立共建国家之间可持续的科技创新合作模式,依托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及对话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机构等主体广泛参与,多元投入,共建共享,互利共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
(二)加强精准化国际科技合作
综合文献调研和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各国的科技优势,笔者认为我国在电子信息领域加强与以色列、瑞典、捷克、新加坡、比利时、荷兰、丹麦、芬兰、爱尔兰、奥地利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先进制造领域加强与丹麦、芬兰、瑞士、瑞典、挪威、荷兰、爱尔兰、奥地利、捷克、乌克兰、白俄罗斯、以色列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生物医药领域加强与丹麦、芬兰、瑞士、瑞典、荷兰、爱尔兰、奥地利、捷克、匈牙利、以色列、新加坡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能源资源领域加强与丹麦、芬兰、瑞迪、荷兰、以色列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环保领域加强与芬兰、奥地利、以色列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现代农业领域加强与荷兰、丹麦、以色列等技术领先国家的合作,在海洋领域加强与丹麦、挪威、荷兰等技术领先国的合作,在新材料领域应加强与爱尔兰、捷克、白俄罗斯等技术领先国家合作,在空间技术领域加强与匈牙利等国开展科技合作,在交通领域加强与荷兰、匈牙利、乌克兰等国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全面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促进多方互利共赢
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实现国家间合作与互利共赢的创新之举。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但受产业空心化、海外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有效开发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难度越来越大。[4]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不仅契合我国优质产能“走出去”的需要,也对我国产业链的转型升级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与瑞士、荷兰、比利时、新加坡等“关键小国”建立了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在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我国应继续加强基础设施、资源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等领域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以构建包容普惠的全球产业链。
(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合作的主体
我国应通过政策引导企业成为国际技术合作的主体,推动企业通过“走出去”,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自身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大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吸收与进一步开发。我国应将海外并购作为提升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战略举措,海外并购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产业技术创新绩效,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应将其置于我国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地位,着力推进,以期取得良好成效。
(五)实行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我国政府应完善国际科技人才引进体系,明确海外人才引进管理部门的职责,改善现有的海外人才管理体制。[6]我国应实行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国际化政策,建立人才签证与工作许可、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的衔接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注重人才引进后的服务工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以期吸引更多海外优秀科学技术专家来华工作、生活、移民等。
参考文献:
[1]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9 Creating Healthy Lives——The Future of Medical Innovation[EB/OL].(2020-03-29)[2020-11-12].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434.
[2] 彭爽,张晓东.论美国的出口管制体制[J].经济资料译丛,2015(02):24-41.
[3] 张海燕,郑亚莉.“一带一路”框架下产业合作的关联扩散效应分析——以中捷产业合作为例[J].浙江学刊,2018(05):108-115.
[4] 郑东超.中国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意义、实践及前景[J].当代世界,2019(11):76-79.
[5] 吴先明,张雨.海外并购提升了产业技术创新绩效吗——制度距离的双重调节作用[J].南开管理评论,2019(01):4-16.
[6] 龙明莲,郑伟.国际科技合作的现狀与建议[J].黑龙江科学,2019,10(02):16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