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纠纷案例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2021-04-25王保军
王保军
案例:刘某和易某是合作伙伴,后因在经营中产生分歧,二人商定分伙,第一次口头约定经营中的门店归易某,工厂归刘某,从此各管各的债权债务。一月后易某反悔,趁刘某不在厂的时间,私自将刘某的设备拉走,刘某知道后赶到现场阻拦,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书面协议。易某支付给刘某现金25万元,所有设备和债权债务都由易某负责,协议约定如一个月内易某不支付协议无效。但约定到期后,易某又反悔了,既不履行支付约定也不履行第一次分开经营的约定,拉走的设备既不退回还处理了分得的门店,而且以没有结算为由让刘某承担债务问题,并争议工厂是双方的。
争议:一、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易某既然同意约定分得了门店,那就说明双方都按照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规范了自身的民事行为,在没有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对方工厂的设备拉走是违法的,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二、双方达成協议后,易某又反悔双方重新达成第二次协议,那么第一次的协议约定就无效了。易某未按协议履行二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而协议里也规定易某如不按约定履行,则协议无效,那就说明要么履行第一次约定,要么易某退还拉走的设备和已处理卖掉的门店,二人重新按照约定和投资本金结算分割,并对单方二次违约私自处理合伙财产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目前,南阳市宛城法院受理了该案要求履行约定的诉求。
我国民法典规范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模式,也规范了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完全民事能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规范,双方约定只要是表示真实的意思,就应该履行,不履行就是违约的问题,不是是否结算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为人用文字符号等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见的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等数据电文,往来信件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规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除用文字符号表达其意思外,还须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除具有证据效力外,还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二、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两公司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接受货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可推定为乙公司有购买甲公司货物的意思。此时如果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即可推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按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实施,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这样的民事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比如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