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乳母期妇女微量营养素缺乏和营养素补充研究
2021-04-22李盈莹
李盈莹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妇幼保健院 广东湛江 524000)
孕期乳母期妇女的机体代谢及生理状态发生了变化,对营养素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孕妇和乳母期妇女相对于非孕期妇女的不同在于为了让婴儿和胎儿更好地生长发育,机体对各种营养素及能量的需求都有了很明显的增加,特别是蛋白质、叶酸等微量营养素。如果她们在孕期缺乏微量元素,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及胚胎的发育就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婴儿出生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也与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1]。为了充分满足孕期乳母期妇女矿物质及维生素的营养需求,笔者考察、分析了我国孕产妇微量营养素的摄入情况,认为除了政府要发挥好导向作用外,孕产妇也应借助摄入营养素补充品的方式维持体内营养素的平衡。不过,当前市场上营养素补充品种类繁多。要想选择适合的营养素补充产品,孕期乳母期妇女必须准确识别各类营养素补充品,找出适合自己的营养素补充剂。
一、孕期乳母期妇女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现状
孕期乳母期妇女的体内都会经历各种复杂的生理过程。这些生理过程属于生理性的正常改变。但不可忽略的是,其会为孕期乳母期妇女的身体带来非常大的消耗,进而使孕产妇对各种营养素的需求量造成直接性的影响。在我国,受到各方面因素,如文化及经济差异的影响,一些孕妇不能在产前进行定期的检查,无法得到营养搭配合理的膳食等。这就导致孕产妇缺乏营养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会引起一系列疾病,不管是对孕妇自身,还是对其后代,都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2]。
表1主要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在四个阶段的摄入量和推荐量。从中可以看出,孕妇的VE摄入量和推荐量比为237%~594.7%,表示其摄入的VE过剩。而VA、VB1、VB2、VC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摄入量不足的情况。这表示我国孕产妇存在严重缺钙的问题。要想让现阶段育龄妇女、孕妇和乳母存在的营养问题得到充分解决,相关卫生部门就必须进行长时间的宣传教育,对孕产妇膳食营养结构进行调整。同时,孕产妇需要借助一定量的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使自己营养平衡。
表1 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实际维生素矿物质摄入量与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对比
二、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及OTC(非处方药)营养素补充产品的异同
在产妇食用的营养素补充产品方面,市场主要提供普通食品、OTC(非处方药)及口服液等,且都是普通食品形式的。营养强化食品中大多还包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本文主要讨论适合孕产妇的矿物质及维生素这两种营养素补充产品的类型,即口服液、胶囊等补充产品。
从定义上看,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就是对矿物质及维生素进行补充,尤其对特定人群较为适宜。此类产品不以疾病治疗为目的,其作用主要就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防止营养缺乏[3]。而相对来说,普通食品对不同人群都适宜,也不将治疗作为目的[4]。而OTC(非处方药)作为一种营养素补充的产品,主要的作用就是预防和治疗疾病,也能用于对疾病的诊断,且在用法和用量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营养素标示量对比
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按照《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孕妇、乳母及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为适宜人群。作为一种营养素补充剂,OTC的目的主要是治疗和预防疾病,用量需按照我国药典的含量标准确定。但大部分情况下,OTC的用量都较大,如果再长时间服用,就会增加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据表2所示,有的营养素补充产品未将各个营养素的日推荐量在标签中标明,造成消费者根本不清楚产品中的营养素含量;而有的虽然在标签上标明了,但其含量和推荐摄入量的1/3~2/3水平却有很大区别。产品不同,营养素的推荐量也不同。而且,有的营养素含量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不相符。
表2 某品牌OTC产品及某品牌保健食品标签标示值与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比较 单位:μg
(二)当前法规标准
按照《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营养素补充剂应当和其他功能性保健食品一样,在外包装上标注“蓝帽子”标识;和其他保健食品相同,其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且不管是在标签上,还是在说明书中,均应标注“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形式主要包括口服液、胶囊等。其在摄入剂量上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是颗粒剂,那么,每天的食用量不能大于20 g;如果是口服液,那么,每天的食用量不能够大于30 mL[5]。
综上所述,孕期及乳母期妇女营养缺乏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卫生问题。因此,我国对此颁布了相应的法令,旨在大力宣传健康及营养知识,并对重点人群,如孕产妇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指导。要想让孕产妇的营养缺乏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我们就必须建立膳食平衡。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个人饮食习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只靠饮食,孕产妇是很难达到膳食平衡的。因此,在确保饮食科学的前提下,孕期乳母期妇女还需要适当食用营养素补充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