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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

2021-04-18刘涵

艺术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护现状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逐渐失去保护,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逐渐深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该提上日程。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并从法律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研究提出建议,希望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现状;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3-00-02

0 前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属性,其本质在于旧,不可否认大多数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丧失了受著作权法保护前提的独创性标准,已经流入公共领域[1]。也有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动态变化的,并不缺乏独创性,然而版权保护的前提是作品要相对固定,对于一个动态变化的作品,应如何赋予其稳定的权利,是一个问题。比如剪纸、年画,到底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普通作品?若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属于群体,但是它们有浓烈的个人创作印记,根据版权理论,谁创作谁有著作权。若属于普通作品,权利又属于群体,这也矛盾。无论民间艺术属于普通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需要法律加以保護,防止民间艺术遭到滥用而流失,失去价值。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

1.1 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

在201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舞蹈《敦煌飞天》以敦煌壁画为舞者形象的原型,融合了芭蕾舞元素,展现了一副华美壮丽的“飞天”画面。民间文学艺术和非遗都是无形财产,密不可分,有着必然的联系,民间文学艺术保留着我国最古老的文化记忆与民族基因,属于人类智慧杰作之精华,民间文学艺术可谓民族之根。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鉴定以及范围的认定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未达成共识。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在国际和国内社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文学艺术,而非文学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有学者将之称为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艺术作品[2]。我国将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表述为一种表现形式。将其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更适当,原因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于表现形式更有助于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应把民间文学艺术归于艺术作品表现形式的下位概念,定义为作品表现形式,人们对其享有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加抽象的概括[3],在某种程度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也可以抽象为民间文学艺术群体。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上,必须坚持将人作为主体,不断严厉打击不尊重文学成果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主要说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与人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必须坚持将人民作为创作中心,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指明了新形势下的文学艺术工作。此外,更加强调植根于广袤土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民性是与生俱来的。要使民间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下去,就要尊重与保护人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不负人民期待,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民间文艺精品,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长期性、人民性、时代性等特征[4]。

1.2.1 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选取具体的某一个或者若干个作品,进行模仿、再现而完成的作品。正是基于这种平民形式的传承和改编方法,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得以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流传。由于原始作者不可考、参与改编的民众也大多不可考且人数众多,群体性成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于普通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1.2.2 长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民集体经过长期且不断地重复模仿而完成的,具有长期性,因此,相较于普通作品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连续不断的长期过程,可能需要几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

1.2.3 人民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接地气”的,各类民间工艺、舞蹈、音乐、绘画、服饰、文学、节日、习俗等,无不来源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都产生于农耕时代和乡土社会,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地的日常生活场域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方式和变迁途径[5]。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和城市化建设进程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民间艺人的表达诉求,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民性,要扎根日常生活,寻求保护、传承、弘扬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路径。

2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状

悠久的历史文化决定了我国的文学艺术源远流长,中国劳动人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步,更加深入地学习文学艺术知识,在保留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的前提下,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创作的道路上永不停歇。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2.1 保护民间艺术作品亟须立法

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2014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尴尬局面,同时使得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小步。2014年,意见稿发布的目的在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仍未得到更好的实现,不少作品的创作时间久远,作者的真实姓名早已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对那些早已超过保护期、甚至连作者也无法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不能产生鼓励创作的效果。2015年6月27日,某喜剧演员在节目中恶搞“木兰从军”,该演员饰演的花木兰被父亲骗去从军,贪吃胆小。节目可以说完全颠覆了人们心目中的花木兰“忠、孝、贞、烈、义”的形象。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基于长期积累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授予其相应的私权利,使群体智力成果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维护群体利益的发展与传承[6]。

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种类繁多,内容庞杂,一方面我国面临着民间文学艺术逐渐流失、灭绝甚至是失传的境地,濒危的民间文学艺术迫切需要保护和发展复兴[7];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受形式到国际社会的青睐,例如美国迪士尼拍摄的《花木兰》动画电影和真人电影都改编自乐府诗《木兰诗》,《功夫熊猫》系列电影中体现了中国武术和“气功”,这些电影都获得了广泛好评和较高票房,但是我国作为传统文化的起源地,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机制建构

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种种挑战与立法的不足说明,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课题,必须将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提上日程。

3.1 加快立法保护步伐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机制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也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应在具备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于现实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

必须加快相对应的立法,防止文学艺术被人们无情践踏,让人们明确法律的底线。同时,需要通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间接保护,让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能得到充分的交流和发展,防止违背立法者的初始目的[8]。《著作权法》是一种赋予特定人私权的法律,不管最后如何划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实际上都是让某些特定的人或组织获得控制这些作品传播的权利,从而将它们从自由流通的公共领域中抽离,限制人们对这些作品的自由使用,减少它们的传播机会。赋予某些人或组织私权,将这些文化符号私有化,并不会增加其传播的可能,而是会限制其传播。

3.2 国家应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冲击;人们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往往也忽略了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在原生环境以外的地方流传等,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9]。此外,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国家的授权下代表有关群体行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等相关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智力表现形式,显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我国逐步形成并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起初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间接目的是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我国是文明大国,更加注重对知识成果的保护,同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繁杂,因此更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提高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视度,能够使民间艺术长久留传人间,展现大国风范,保留历史文化精华。

3.3 加强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公法保护模式能够突破私权保护的局限性,民间文学艺术中不构成作品的内容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认定,并奠定相应的物质基础。公法保护模式强调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流传性和公益性,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相符[10]。私权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鼓励人们从民间文学艺术中获取财产利益,如果某项民间文学艺术不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没有人会去主动传承,换言之,不鼓励传承人以收取权利金的方式维持该项遗产的传承活动。公法保护模式更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化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私权化实际上并不利于其发展。如果动用公共资源对权利进行认定和公示,能有效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法院认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过程也更便捷,可相应地节约司法资源。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模式的具体制度构建,还需要进一步撰文研究,这里不予详述。

3.4 注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作品具有独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11]。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中获得保护的作品更多可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本身并没有获得实质性保护。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难以判断,所以法院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审判思路,退而求其次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被告在答辩过程中更愿意援引该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处于公有领域的抗辩理由,这表明我国缺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导致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4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我们越来越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自身国家的文化传承与发展,同时也在不断增强保护历史民族文化的意识,逐渐认识到要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抵制他人侵害知识成果的行为。我国悠久的历史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民间文化艺术必是繁多复杂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人民文学知识的增长下不断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某些层面存在法律漏洞,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蒋万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4(5):20.

[2] 荀亚琪.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3] 涂梨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6.

[5] 位国翔,孙潘珂.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護[J].法制与社会,2017(17):267-268.

[6]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

[7] 吕林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浅思[J].法制博览,2019(24):259.

[8]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17.

[9] 蒋溪盈,刘方方,张昊智,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属问题研究——以扬州为例[J].法制博览,2019(22):48-50.

[10] 旷丹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

[11] 魏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版权法保护困境与出路[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95.

作者简介:刘涵(1995—),女,贵州仁怀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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