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文化遗产的价值分层

2021-04-17吴兴帜

关键词:普世遗产文化遗产

吴兴帜,彭 博

(云南民族大学 社会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2年公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集客观存在与主观表述为一体的热点话语。UNESCO从文化普世主义价值出发,强调人类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自身的意义,因而把 “卓越的普世价值”作为衡量文化遗产的主要标准,侧重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审美、科学等价值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人种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价值。普世性价值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着眼于文化的多元、共享与人类的创造力;而对于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来说,“他者”的价值表述与“我者”的判断因为目标差异性而出现不同的话语,文化遗产的价值从根本上讲在于满足“我者”日常生活需求和自我呈现,普世性的价值观与之相距甚远。彭兆荣从“人类遗产/家园遗产”等结构体系对遗产的归属权进行思辨,指出遗产“普世价值”的局限性[1];李占伟从主体层级化视角,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个人、集体、群体以及国家四个层面的道德价值[2];赵红梅则从遗产的源起与本义出发,分析在当代遗产运动、遗产消费过程中,人类社会在判断、建构、计算与赋予这四个面相上论证遗产的价值,从而构建了遗产价值的历时性进程,以及在这一进程中各类行为体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及其对遗产价值的影响[3]。学者关于文化遗产普世性的研判、主体多元与价值多样的解读以及价值过程性的论述等,均是对消费社会中将遗产作为资源时对其产生“效益”(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的陈述与反思。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普世主义、商业群体的市场主义以及遗产持有者的现实主义价值观之间寻求平衡点,需要回归“价值”和 “遗产”的基本属性,在结构上进行学理思考。

一、价值:基于客观存在的主体判断

现代“价值”的探讨主要发端于经济学科,源于William Petty对“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划分,“自然价格”强调物质的客观基础[4]47-48,“市场价格”强调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人为因素[4]88。此后,Adam Smith在“自然价格”的基础上建构出指代特定物品用途与功能的“使用价值”,并以“市场价格”发展出指代所拥有的物品换取其他物品能力的“交换价值”[5]。Adam Smith的继承者对“交换价值”的认知出现分化:David Ricardo将“劳动量”作为价值评定的唯一标准来论述其劳动价值论[6],强调价值标准中人的度量;Thomas Robert Malthus通过对供求关系的论述,强调主客体相互作用对价值的影响[7];Jean-Baptiste Say重新解释Adam Smith的价值论,将物品的有用性作为价值基础,认为价值是人与自然共同作用的结果[8]。哲学领域在早期虽然没有直接将价值作为研究对象,但对价值相关问题的思考要早于经济学。苏格拉底对“德性”的探寻和对“善”与“真理(知识)”的思辨,德谟克利特提出的“幸福论”伦理思想,为研究人以何作为判断和评价标准的道德哲学奠定基础[9]。此后,休谟通过对“是”与“应”的区分,从“事实”判断过渡到“价值”判断,引出二者间关联的思考[10],把“道德”研究理解为“沟通现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桥梁”,是“在事物间关系中人基于自身感知作出判断”的道德哲学思考[11],对后世价值哲学研究影响深远。

哲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关于“价值”的交织:一是道德哲学中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John Stuart Mill进入经济学领域,综合David Ricardo Thomas、Robert Malthus和Jean-Baptiste Say的价值理论研究思路和自身哲学知识背景,将政治经济学所探讨的价值加以限定,以交换作为前提,理解经济学的价值[12];一是德国哲学家Rudolf Hermann Lotze将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value)引入哲学,作为世界可供观察和研究的三个领域(事实、普遍规律、价值)之一[13],认为价值是意义的标准,真理性是否有意义就表明是否有价值[14]。此后,Rudolf Hermann Lotze的学生Windelband Wilhelm继承并发展其价值哲学,他认为价值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其来源于主体的心理,并将个体的价值归于心理学[15]。Windelband Wilhelm对价值的思考借鉴了奥地利经济学派创始人Carl Menger对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反思而形成的“强调个人而非集体主观选择”的主观主义方法论。奥地利经济学派对价值哲学的影响不止于此,其“价值由最后效用决定”和“物对人欲望满足的重要性”的观点[16],对之后“效用价值论”和“满足需要说”产生了影响。Wilbur Marshall Urban将价值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价值研究从论证一般价值论的可能转为对价值概念的精确界定,价值理论研究开始体系化发展,从认识论的视角强化“主体”和“客体”的区分,论述分析主观评价与客体属性的关系,认为价值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Ralph Barton Perry运用自然科学(生物学、心理学)材料作为价值的论证基础对价值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价值是主体对对象的兴趣,成为主观价值理论的代表[17]。John Dewey为了克服“价值兴趣说”的主观主义色彩,认为人为了满足适应自然社会环境的需要,通过经验对事物能否起到满足作用的条件与结果进行评价,来判断作为评价对象的价值[18]。

中国传统哲学早在先秦时期即对价值本质问题产生思考,并形成了类似儒家的“属性说”和类似道家的“关系说”两种思路。改革开放后,在近四十年的争论探索中,学界对价值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即价值被认为是一种关系现象,是人类基于自己的尺度对世界进行实践活动时,与被实践客体间生成的对象性关系质态的表述[19]。无论是经济学领域的价值诉求,还是哲学世界的价值研判,“价值”均关乎主体基于特定情境而对客体的认知,是集主观、客观以及主客关系为一体的表述范畴。在人与文化遗产的实践中,人作为主体,文化遗产作为被实践的客体,其主客体关系是基于同一情境而发生,人的主观判断与文化遗产客观存在的联结关系被表述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不同的情境下,文化遗产的客观存在呈现出多种样态,人的主观判断亦发生分化,使得人与文化遗产间存在多种实践关系并存的现象,即文化遗产具有多重的价值表述。当人类社会成为遗产主体时,当代社会发展与需求成为遗产价值的判断语境,在文化遗产实践中,基于文化遗产客观存在的主体判断所生成的文化遗产实践关系成为文化遗产的价值表述,普世主义价值观也就成为遗产实践的指导原则。

二、文化遗产的普世主义价值

UNESCO主导的遗产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被广为关注,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审视从文化遗产概念形成之初即被融入其内涵。文化遗产的概念缘起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在遗产概念的诞生初期有两条理念被当作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一是将遗产的概念从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层面,是属于公众的利益;二是遗产可以作为一种资本成为国家的财源[20]17。这两条理念的生成与法国大革命后的新政权所处的情境密不可分。为了建构新国家以整合民族,加之因革命时期战事经费紧张而对教会和贵族财产的使用态度变化,促成了法国“国家遗产”的诞生。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后为了维护和增强其国民的国家认同,建构出国家层面的“国家公园”的概念,收到了良好效果;为了增强国家影响力,又开始寻求将其从“国家层面”到“国际层面”的转换。1965年,Joseph Fisher和Russell Train在华盛顿会议上的谈话,诞生了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概念,之后得到了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认可。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为实现遗产从“私有”到人类对遗产的“共有”提出的“托管者”概念,弱化了遗产的“所有权”,将全人类作为遗产的“托管者”[20]31-47。这种来自于“美国经验”的认知直接构成了UNESCO认为遗产“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内涵。在普世主义价值论认识论的指导下,文化遗产在纵向上被划分为人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五大类,在横向上则是以UNESSO的五大类型以及我国的十大类型为主要表现形式。

文化遗产分类的主导者是“他者”,分类标准是以“他者”的普世主义价值为依据,分类的语境是社会性格,但目前社会性格是以商品为核心的市场性格,强调文化遗产的效用及其对当代人生活的满足度,因而国外旅游学研究者倾向于将文化遗产化约为一种旅游商品[21],通过旅游者与遗产交互的过程[22],感受某个具体遗产的特别的文化体验[23],满足旅游者的一种社会心理需要[24]。国外旅游学研究者对遗产价值的研究有着很强的指向性,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旅游者心理和行为规律的研究,探索通过遗产获得最大利益回报的运行方式,本质上来说是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研究。国内对文化遗产的研究,目前并未形成一个专以文化遗产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民俗学、人类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的学者在涉及本学科与文化遗产内容重叠的部分时,一方面以UNESCO构建的文化遗产体系为基准,另一方面依托自己的知识背景,从自身所擅长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因此,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变得分散,在普遍认可的文化遗产价值基础上,学者从研究价值如何具体地表现[25],到文化遗产对增进国家认同的作用[26],再到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27]。此外,还关注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28]、钻研改善经营管理模式谋求更高的商业回报[29],等等。学者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论述是基于遗产具有某些属性,或者能够实现某些功能为主,以挖掘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资源开发的功能或属性。但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具体的、由人作为主体的实践,人的价值判断是遗产价值生成的基础,因而对遗产价值的研究不能符号化、抽象化,遗产本身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对遗产价值的界定须放在具体的实践中考量。

UNESCO体系下对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的认知是在将人与文化遗产高度抽象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文化普世主义的体现,强调多样性文化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而任何文化遗产都有其具体的实践主体,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包括人类社会成员、民族国家公民,抑或地域人群共同体、族群、家族、家庭等成员,使得不同行为体面对具体文化遗产时,审视文化遗产价值的标准出现差异。对于人类社会、民族国家来说,抽象化的文化遗产普世主义价值是其关注的焦点,从而也就形成了文化遗产的表现类型;而对于地域人群共同体、族群、家族、家庭中的个体来说,具象化的文化遗产相对主义价值观是他们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出发点,人们从生活、生产、娱乐的视角去关注自我的财产。文化遗产的普世价值只是遗产价值体系中最外层的、抽象的价值呈现。

三、文化遗产的价值层级

文化遗产的价值层级根源在于人的身份体系,即独立的个体、族属的个体、群体的成员、国家的公民以及人类社会的成员,不同的身份形成了对于特定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遗产普世主义价值观,是文化遗产主体的“倒置”,是以抽象化的“人”来审视文化遗产,部分地忽略了文化的相对性,即文化是满足文化持有者生活、生产需求的,文化遗产持有者才是其价值判断的主体,因为“逻辑判断是价值有效性的基础”[30],而指导人行为和思维逻辑的意识观念,是从其后天所生活的群体所具有的文化特性中习得的[31]。当具体的多样化的文化遗产被抽象成符号化的“文化遗产”、多元化的遗产参与主体被抽象成符号化的“人”时,文化遗产价值判断所基于的社会文化就是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因而文化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就值得商榷。

对于具体的文化遗产持有者来说,文化遗产是其处理多重关系的规则及其物化符号,其价值在于维系人与自然间的平衡,人与人/社会间的秩序,人与神灵/祖先的纽带,使得天地人各安其命,因而文化遗产是生活、生产、生命的演绎,而非人类社会与民族国家遗产运动中的等级化类型表述。当多样化的文化遗产和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在遗产实践中具象化展现时,每一种对遗产价值的认知必然由一个具体的参与主体对一项具体的文化遗产进行判断得出。通过不同文化遗产和不同参与主体的排列组合,将会呈现出纷繁多样的文化遗产价值。在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中,其价值分布结构根据判断主体间的关系,呈现出价值分层的现象。

费孝通先生曾在社会结构层面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过生动形象的比喻:“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32]在遗产的价值分层结构中,各参与主体的价值判断独立但不分散存在,遗产的价值分层结构中映照出各参与主体行为实践的文化逻辑关系。石头落入水中荡起的波纹所形成的同心圆图景,同样可以形象地表达出文化遗产价值分层现象的样貌。在遗产价值结构中,价值层次结构的构成本质上是以文化遗产为实践对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主体间关系”罗列,这种主体间关系则是多元化参与主体的社会关系。在人以文化遗产作为对象进行实践时,将多样化的文化遗产按亲疏远近来判断遗产价值时,形成了以文化遗产为中心的,由多元化参与主体按其与遗产亲疏远近关系构成的同心圆结构。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呈现出类似同心圆结构的价值分层态势,原生主体是这个同心圆的圆心,其日常生活、生产是文化遗产存续的生命源泉。在遗产实践的过程中,参与者从以个体、家庭、社区为主的原生主体逐渐变得丰富,随着地域人类共同体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参与,文化遗产的体验已不仅仅局限于其原生主体的生活之中,而被整个人类社会所共享。在这种共享中,文化遗产的价值向外层层溢出,形成层级化的文化遗产价值分层体系。

四、文化遗产价值的层级一体化

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即是文化遗产的参与者从其原生主体逐步扩展至人类社会的产物。在文化遗产概念被广泛认可之前,文化遗产为遗址、历史建筑、文物、民俗、手工艺、歌舞、民间信仰,等。对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来说,文化遗产始终没有丰富多样的内涵与名目,而是以自己原本的生命样式,在其原生主体的日常生活生产中持续存在。当文化遗产一步步从其原生主体的生活事项变为人类所共有的财产时,文化遗产也从其本体被不断地抽象归纳成“文化遗产”的概念。UNESCO对文化遗产概念的建构被各类国际组织和参与国所接受,并且不断为其注入新的内涵,使得UNESCO对文化遗产的解释在当今世界上拥有最广泛的认可度与最大的影响力。UNESCO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组织,对遗产及其分类标准的价值判断是以其自身观念和普世价值作为依据的。因为在现代人类社会环境下,文化遗产的参与主体已不可能仅局限于文化遗产的原生主体,多元主体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参与,致使文化遗产的“普世价值”成为遗产价值研究重要的现代性问题。因而UNESCO在对文化遗产概念的建构伊始就添加了其对文化遗产“普世价值”所做的判断,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卓越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33],这也是UNESCO对文化遗产概念定义的基石。

借鉴哲学、经济学等学科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遗产价值研究,但同时也将其他学科对价值的困惑代入其中。人类社会对遗产实践的参与和关注,致使文化遗产普世价值成为指导文化遗产各参与主体在遗产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何种态度的重要因素。哲学领域通常会把“普遍真理”和“普世价值”概念相混淆[34],这也成为了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研究的阻碍。真理是一元的,价值是多元的,不能用普遍真理的标准来衡量价值,真理的“普遍”体现在真理具有普遍存在的效力,而价值的“普世”在于价值是普遍存在的[35]。因而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遗产的“普世价值”体现在组成人类社会的参与主体在实践中均会对文化遗产产生各自的价值判断,遗产价值对于文化遗产的各参与主体来说是普遍存在的。UNESCO对遗产价值研究的主要贡献也主要体现为对遗产普世价值的研究,即UNESCO及其所代表的社群对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的判断,但其并不是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的制定者。UNESCO对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的解释,现今被绝大多数遗产参与者认为是文化遗产普世价值的定义,很大程度上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关系使然。在文化遗产的多元参与主体中,UNESCO通过对参与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利益整合,站在权力话语体系的最上层,成为最强势的文化遗产参与者,从而使得多元化的文化遗产参与主体进入其所建立的世界遗产体系框架,逐步同化多元主体的价值感知。柏拉图通过“洞喻”来说明人认识的局限性问题,但同时在其洞喻中也透露出了社群中的权力关系作用[36],透见真理的个体在面对强势的社群时,无法说服社群认同自己的认知,由于受社会的约束和依赖性关系影响,个体的生存依赖社群的存在,同时社群也约束了个体的认知和行为,使得“尽管那个走出洞外的人看到了外面的世界,但是他还是要回到洞穴之中”[37]。在遗产领域,UNESCO依靠自身所主导建立的世界遗产体系框架,从人类遗产到国家遗产再到省级、市级、县级遗产,自上而下地贯彻自身的遗产价值观,并被各级遗产参与者接纳,从而制定遗产领域的规则。这使得在文化遗产行为体的“差序格局”中诞生了“主体倒置”的问题,而文化遗产的原生主体是遗产存续的根基,同时也是文化遗产多元化参与主体中最核心的参与者。

文化遗产的生命历程在与其原生主体生境的交互中无分彼此,原生主体是文化遗产的主人,在其与外界共享遗产的过程中,形成了人类学中的礼物馈赠与反哺的文化现象,被共享的是文化遗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38]。莫斯曾说“即使礼物已被送出,这种东西却仍然属于送礼者”[39],无论文化遗产的原生主体如何与外界分享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仍需被其原生主体所掌握,是不可被让渡、不可被剥夺的。原生主体以外的文化遗产参与者,在文化遗产的体验实践中形成了 “他者”的价值判断,但这些价值的生成过程是文化遗产由内而外从其原生主体向人类社会共享的过程,随着参与主体的叠加,文化遗产的价值不断溢出,并被各级参与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需求不断重构,使文化遗产的价值在文化遗产扩散过程中内涵变得丰富。但在多层次的文化遗产价值中,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核心价值,也就是文化遗产原生主体的价值。作为文化遗产主人的原生主体即是文化遗产的核心主体,在原生主体之外的其他参与主体不断进入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有关遗产的价值被不断地重新界定,但对这些遗产价值的认知应该基于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文化遗产价值的溢出是从原生主体向人类社会逐层单向度的流动,同时,在以遗产持有者的生活为核心的人类实践中,文化遗产的本体也在不断地演化,在遗产持有者生活中存在的文化遗产与在“他者”体验式参与中的文化遗产是两种不同的存在。当文化遗产的价值开始从外部向内渗入时,引起其原生主体的价值重估,从而导致文化遗产根本存在形态的改变。所以,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是其价值维度中的价值本元,原生主体的“生活”是文化遗产存续的根基。在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中,要回归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进而理解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结构与运行机制,才能调和人类共享“我”的遗产过程中的文化普世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让多元化的参与者各守其界,维持文化遗产的存续和遗产实践的良性发展。

结语

每一种文化遗产的价值都是特定人群对具体文化遗产事项的真实表达,从而形成了以遗产持有者为核心向人类社会逐层拓进的价值分层体系,在近似同心圆结构的价值分层体系中,价值的文化属性以“我者”为中心向“他者”逐渐递减,价值的经济属性则逐渐递增。遗产持有者创造了文化遗产并给予其存在的生境,遵循文化原初意义的表达;与其共生于同一片水土的人群共同体在长期的接触交往中互通有无,彼此尊重并共享其文化遗产;对于真正意义上的 “他者”来说,消费遗产是其价值态度的主流。不同行为体基于其不同的价值需求和“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关系,形成不同层次的价值认知。

文化遗产价值差异的生成,源起于“我者”和“他者”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不同的文化模式。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 “小传统”和 “地方知识”,其以日常的生产生活事项存在于遗产拥有者的生境之中。但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空间距离”的逐渐缩进,使更多的群体参与进文化遗产的体验之中,而“他者”在遗产实践中,根据自身的需要构建起文化遗产的普世意义。文化遗产不同存在样态的出现,源于“我者”和 “他者”在文化遗产的价值分层体系中各取一端,没能对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形成一个完整连贯的认知。文化遗产价值的核心聚焦的是“我者”生活;“他者”价值的倾向是资源化的文化遗产,关注的是文化消费的体验。因而在遗产运动的推进和文化消费逐渐兴盛的历史进程中,人类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实践需要多元化参与者从文化遗产的价值分层体系出发,关注文化遗产在不同价值取向下形成的不同存在样态,分析其运行转化的文化逻辑。从文化遗产持有者的生活到供以体验消费的文化资源,是多重参与者视域中文化遗产的存在样态叠加的统一体,是文化遗产价值分层体系在遗产实践中的具象表达和价值实践。

猜你喜欢

普世遗产文化遗产
与文化遗产相遇
遗产怎么分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千万遗产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普世价值论
遗产之谜
遗产
“普世价值”的应有取向探索
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