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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保护:建党百年来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及发展

2021-04-17

关键词: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

保 虎

[提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中国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习俗是民族之象征,各民族同胞对本民族风俗习惯充满着感情,常以本民族风俗习惯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来处理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从而民族风俗习惯成为民族关系问题中的敏感因素。建党百年来,我国逐步形成并制定了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促进了各民族的稳定、发展及繁荣。总结和反思建党百年来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形成发展历程,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穿这一历程的基本方向,突出表现在通过制定国家法律、民族政策来加以保障和维护,以传承和弘扬优秀的、积极的、健康的民族风俗习惯,改变和革除落后的、消极的、不健康的民族风俗习惯。

建党百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尊重保护“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这一重要民族政策。民族风俗习惯主要体现在各民族的生产、饮食、居住、服饰、婚姻、丧葬、娱乐、礼仪、节庆、禁忌等诸多方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和道德准则、宗教观念。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与每个民族的历史源流、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都有密切的联系,是各民族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反映。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并赋予强烈的民族感情,甚至把它看作是民族的标志加以维护。民族问题无小事,对风俗习惯的尊重问题若处理不好,就会刺激民族感情,引发民族矛盾,影响民族团结。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要尊重、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将其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宪法,充分保障了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权利,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建党百年来,我国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反复证明: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同胞独特的风俗习惯。凡是正确执行民族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就会出现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好形势;反之,就容易产生一系列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有时甚至付出血的代价。因此,总结和反思建党百年来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形成发展历程,强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使之在保障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继续发挥巨大功效。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展开了系列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团结关乎整个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因而关于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金炳镐等学者对我国民族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系统的论述,主要体现在《论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十四》《新中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60年——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民族政策系列研究之八》《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1934.10-1937.7)——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二》①等多篇论文中,上述论文将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与民族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或以某一具体政策内容的发展为轴线,或以时间为轴线,在剖析民族理论基础上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进行了阐述,主要研究了中国共产党在红军长征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等某一阶段或某几个阶段、不同时期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基本特征及发展过程,最终一致认为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风俗习惯政策的精神实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何龙群等学者深刻、系统地研讨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建设民族国家之过程,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论》等著作中,主要从中共党史角度构建了民族政策(含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史论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此外,宫秀萍、张辰、包桂芹、盖守丽、李资源、莫炳坤、马富英、依乌、张春梅、杨健吾、张晓红、周石峰等学者,以民族问题作为切入点,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发展阶段进行了研究,主要体现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发展与演变》[1]《中国共产党 90 年来民族政策史论》[2]《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新发展》[3]《长征时期我党关于民族问题探索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启示》[4]及《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1945.8-1949.9)——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四》[5]等多篇论文中,这些成果涉及了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贸易及风俗习惯等多个领域,都是从实践出发,研究微观的、具体的民族政策,对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也有所涉及。国外学界对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政策的研究较少,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在具体研究中,国外专家学者总是持双重标准,对我国民族政策的研究主要基于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角度,这样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狭隘性。综上,学界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或是对具体民族政策的研究,或是对民族政策的发展过程的研究。虽然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深入探讨适合当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民族政策方面,因而具有现实针对性,然而,从整体的角度,采取“史”与“论”相结合的办法,将民族宗教政策与“五个认同”[6]结合起来,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进行研究的成果比较少。本论文主要挖掘建党百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演进发展过程,并归纳总结出“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是这一发展历程的主线。

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

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自其创立起就始终强调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对待各民族风俗习惯,一贯提倡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7]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初步探索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苏维埃时期(1921.7-1934.10)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随着党的成立而诞生,自此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开始与中国国情结合。[8]中共“二大”(1922年7月)主张各民族要平等,强调各民族要自决、自治,提出了民族纲领。中共成立初期,党主要从全国整体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纲领性政策,毕竟当时我国各地的民族活动不多,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不是那么凸显,其解决也不是很紧迫,因此那时主要从坚持和尊重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基于民族利益和民族平等方面对民族问题展开讨论。[9]1926年11月,党中央在给刘伯坚的信中强调,西北军在日常工作中对回民须有适当的政策,不损害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尤其要注意尊重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共“六大”通过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中央致满洲省委信》强调要注意收集包括民族风俗习惯问题方面的少数民族问题材料,强调省委要密切注意少数民族的情系列况,并及时向中央报告。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强调要特别注意调查各民族习俗——“以供给党关于少数民族策略决定的材料。”[10](P.238)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民族风俗习惯问题。1930年11月,《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认为内蒙古区域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极为特殊,强调制定政纲时要把民族风俗习惯情况考虑进去。次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尤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系列文件出台,不仅强调各民族平等,而且强调注重尊重各民族习俗。

总之,此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力量还不够强大,对国家形势的认识和判断也不够全面,因此对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意义把握还不够准确,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践。但是,在这一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提出了民族平等之基本思想,并且强调充分尊重各民族权利。同时,在面对资本主义发展尚不充分的现实状况下,积极动员各阶级、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战线,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革命的发展,尤其是促成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基本形成期: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时期(1934.10-1937.7)

1934年10月至1937年7月的红军长征时期,我党与少数民族在频繁接触中互相了解、认识,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内的各项民族政策逐渐形成。这期间工农红军提出回族、彝族等民族都有保存自己的习俗(语言、风俗及信教等)的自由。[11](P.251)1935年12月20日,《中华苏维苏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强调要赋予内蒙古内部事情由内蒙古人解决的权利,也就是说“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12](P.510)1935年5月,工农红军又提出了“尊重回番夷民众的风俗习惯和礼节”[13](P.60),并在《中国工农红军布告》中郑重承诺“尊重彝人风俗”。[14](P.29)同时又强调“一切少数民族人民都有很深的宗教迷信与风俗习惯”,故此主张“信仰宗教自由”,强调“不伤害他们的风俗习惯与宗教感情。”[13](P.60)同年,红军总政治部颁发系列文件(比如说《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等)强调每一个战争都要不打折扣地尊重各民族习俗。为此,红军还出台了“十条政治纪律”,并将其写进教材,让每个战士都接受民族政策教育,做到尊重彝人、番人、苗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次年两份文件的颁布(《川滇黔边区革命根据地行动纲领》与《中共川滇黔边区特委革命根据地纲领》)标志着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在革命根据地开始实施了。[11](P.348)《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1936年6月1日)规定不能用威力加以统一与纠正各少数民族同胞的语言、文字和习惯。这两个文件对如何统一与纠正民族风俗习惯基本作答,即不能用暴力干涉、武力完成,其实就是提出并规定了有关移风易俗的事项。1936年8月,中共西北局强调不应破坏他们(回民)对自身宗教的信仰与习惯,提出对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要充分照顾,不应采取禁止的方法。[11](P.323)

这一时期,总体看来,中国共产党尚未结合各民族的特征,制定系统而完整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和措施,即使是《中华苏维苏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文件也没有制定关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到了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红军遇到的具体情况,才逐渐制定了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明确提出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绝对不能干涉、污蔑民族风俗习惯,绝对不能损害、诋毁民族风俗习惯,绝对不能用强权压制民族风俗习惯等,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基本形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历了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掌握政权和武装的重要性,在各民族地区积极团结各民族人民广泛开展各项工作。首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中共“六大”还特别强调了境内少数民族对于革命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在具体革命斗争实践中,特别是红军长征途中,不断加深了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对革命的支持,并成立了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提出对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要充分照顾等多项政策,为长征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初步发展期:抗日战争时期(1937.7-1945.8)

抗日战争时期,1944年的中国许多解放区已有人民新文化,但不可忽略的是,还有大量的封建迷信的残留在影响,甚至荼毒着广大人民群众。毛泽东强调要同迷信等恶习作坚决斗争。[15](P.60)这其实就为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定下了一个基调,即必须大力对落后的、不健康的风俗习惯进行改革。更重要的是这种改革必须是自愿改革,是纠错意识的觉醒,即自己起来同流传已久的落后习俗作斗争。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和七大报告中,对党的民族政策作了系统阐述。[11](P.595)毛泽东发表《论新阶段》和《论联合政府》等文,告诫全国人民要真正尊重各民族风俗,禁止任何侮辱、轻视、讽刺及诋毁性的言行。[11](P.743)不难看出,这一时期党在对待民族风俗习惯上,特别强调了“尊重”的问题。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十大救国纲领”,制定了尊重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团结抗日的民族政策,全国上下掀起了“共同抗日”热潮。依据以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项民族政策,当时各解放区都强调了要注重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在整个抗日战争期间,根据上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解放区、被敌人占领区及民族杂居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部队、政府机关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团体,都极其注意贯彻落实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这赢得了各民族同胞的信任,加强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团结合作,在共同抵抗日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强烈批评和否定了国民党的民族意识,即认为中国不存在“多民族”状况——除汉族外的所有民族都被称为“宗族”,除汉族外的各民族的习俗应被禁止,应依靠暴力采取“同化”措施。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国际国内的严峻局势使得全体中国人民认识到必须团结一心,共同抵御日本侵略者。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出台各项民族工作方针及政策,特别强调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在思想与行动上积极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以加大民族团结为主线,团结各民族同胞,积极与破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其次,建立起比以往更大范围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进一步筑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四)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逐步完善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1945年8月到1949年9月的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得以坚决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1945年10月23日,从全国大局出发,中央颁布系列有利于各民族发展支持解放战争的文件(比如说《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等)强调党对内蒙的政策、方针要慎重,[11](P.964)军队绝不触犯他们(蒙人)的禁忌,必须尊重他们(蒙人)习俗。[11](P.965)1945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强调要坚决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要切实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16](P.95)1948年12月23日,中国共产党颁布《西北人民解放军入城纪律守则》强调不仅要“接触少数民族”而且要“尊重他们风俗”。[16](P.89)习仲勋同志强调,一切入城部队及机关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这一民族政策。第一野战军政治部颁发《兰州战役的政治工作》相关文件强调要严格遵守回民风俗习惯,加大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力度,勇于揭露马匪无时无刻给“回民”散布的谣言——中国共产党要“灭回灭教”的谣言及政治目的。进入西北地区时,党特别强调了要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此,党还编印了《回回工作简要手册》,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该地区回民饮食、卫生、禁例及服饰等概况及党的民族政策和方针。第二野战军进军西南地区后,一方面颁布了《关于向西南进军中保卫工作指示》规定,进军西南将逐渐接触到苗、瑶、彝、藏等少数民族,对于这些民族除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外,尤其是要尊重(不能侵犯)其习俗。[17](P.235)另一方面还编印了介绍西南地区民族情况、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材料,更加注重尊重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宗教信仰等。

可见,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解放战争的新特点、新趋势,继续执行现行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这些政策在陕甘宁等地区得到了重申。这一时期,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获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党在这时期对我国各民族同胞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多次用“应该尊重”“必须尊重” “严格尊重”“特别尊重”加以强调,对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做法应“严格纠正”,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使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完善了。

综上所述,中共成立至新中国建立近30年间(1921-1949),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得到了逐步完善,党的民族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共同纲领》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近三十年的民族工作经验,强调禁止各个民族之间的歧视行为,坚决反对各种分裂民族团结、进步及祖国统一的行为,尊重各民族习俗,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纲领》尤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同胞发展本民族政治事业、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及教育建设事业。可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同胞独特的习俗是这期间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民族原则。在多年革命斗争中,为了使各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一道,积极投身于革命斗争及解放区的建设发展中,中国共产党着重于尊重和维护各少数民族同胞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出台了系列文件,以赢得各民族同胞的信任、支持和帮助。尽管其间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政策,但并未将其真正列入工作议程。之后,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正确分析了国内外发展形势,提出不仅要尊重和维护民族风俗习惯,而且还要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民族风俗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有益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民族关系的改善。

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和政府基于民族平等之基本原则,结合国家发展的客观实际,从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入手,制定了系列规定及政策措施。新中国成立伊始,万象更新,百废待兴,但1951年党中央就颁发了系列文件要求妥善处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问题。比如在饮食方面,要求从屠宰到销售等所有的环节都必须由回民亲自进行。但是,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十年文革”中受到批判,成为了“重灾区”,我国民族宗教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各民族地区的发展止步不前,各少数民族同胞的一些特殊的风俗习惯被当作“四旧”,受到无情的打击,有些地方甚至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身风俗习惯,这不仅严重伤害了各民族的情感,而且也影响了各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不断发展期: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49.10-1956.12)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我国各少数民族同胞的移风易俗十分重视、极其关心。1950年,毛泽东撰文《不要四面出击》强调各民族的习俗的改革事宜应由各民族自己决定。在贯彻毛泽东指示中,周恩来强调不能随意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习俗修改。由于有了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习俗的法律法规(如1952年的《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这些举措清楚表明,20世纪50年代少数民族风俗的政策原则总结下来是两点:一为尊重,二为自愿改革。其本质内涵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传承下来的民俗,不轻易改变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维护祖国统一,防止国家分裂。比如,在改革土地制度这样的重大问题上,民族地区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也与汉族地区不一样。在民族节庆方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强调各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民族节庆、假期由当地决定。《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强调各少数民族在其信仰的宗教节日里对牲畜的屠宰许可和免税政策由其所在地区的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民族饮食方面,1952年,中共又颁发《关于对少数民族年节优待的决定》。在民族婚姻问题上,《婚姻法》于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该法第二十七条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于1954年9月被载入宪法,成为破解各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法律依据。到了1956年,中共八大强调要加强我国各项改革,其中关于民族地区的改革须由各民族同胞共同参与、协商决定。

总之,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一步推进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使“中华民族”的观念受到了各族人民的广泛认同。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出台、颁布的关于民族工作的种种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各民族同胞特有的节日、独特的饮食及婚姻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照顾,一定程度上使得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和保护,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深入发展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6.12-1966.5)

1957年8月,周恩来在青岛举行的民族工作会议座谈会上,也讲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他指出:民族风俗的存在比宗教信仰更加广泛和多样化,因为一个民族并非只信仰一种宗教,而风俗习惯往往是一个民族有其特定的一种。我们应充分理解、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刺激和伤害民族感情。对属于文化范畴内的民俗不能随便修改,强加于人,有些汉族人总认为自己的都是好的,人家是落后的,这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这些精辟的论述,是我们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上必须遵循的准则。所谓尊重,就是要尊重各民族习俗的自主权,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相互之间都应该如此。[18](P.84)毛泽东强调要以科学的态度辩证看待各民族习俗,要抵制民族虚无主义之风。毛泽东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就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在二者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1958年中央民委强调要优先满足少数民族急需且短缺的特殊商品,尤其是为他们的重要民族节日提供充足的副食品。1960年起我国进入调整时期,各省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反对急躁冒进,纠正“左”的倾向,民族政策又逐步得到落实。周恩来亲自到西双版纳地区与傣族、彝族、瑶族、佤族等各少数民族群众一起欢度“泼水节”,为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习俗树立了标杆。渐渐地,“大跃进”中强行收兑的金银首饰进行了退赔,民族特殊用地也从各民族实际出发进行了调整,我国的民族政策终于逐步回到了正常的轨道上来。此外,在此期间,西北局、西南局及其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民族工作报告都主张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节日、美食、葬礼等风俗习惯。

总之,在这一时期,即社会主义进入全面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总结了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通过充分尊重民族意愿和历史现实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继续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结合时代现实不断丰富民族精神生活,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将各民族同胞团结起来,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为各族人民友好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和谐的大环境,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三)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曲折发展期: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5-1976.10)

始于1966年、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中国共产党之前主张的民族政策(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忽视和否认民族特点,不尊重人甚至践踏民族风俗习惯,急于消灭民族间的差别,妄图搞强制同化。这十年时间里,在“四人帮”的强制干预下,许多少数民族的合法习俗被认为是过时的习俗,或被视为“迷信活动”,甚至各少数民族的各种节日也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视为非法活动,把民族节日当作“四旧”处理;把民族服装看作“封建落后”,禁止少数民族身穿民族服装和佩戴珠宝首饰,强迫民族群众改装 ;禁止各民族的歌舞,不准许唱民族歌,跳民族舞,称其为“异国情调”;将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称为“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强迫回族养猪等。

总之,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端错误的做法、荒诞的政策,激起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引起了民族间的隔阂,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的进步,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也不利于各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停滞不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步伐减缓。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近30年间(1949-1978),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曲折中得到发展。在党和政府的极度重视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建国初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成绩斐然。当然,在某些地区也存在着“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大汉族主义现象。经过建国后的多年实践,中国共产党将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载入“五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使得关于如何对待、怎样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问题有了法律依据。然而,1957年的“大跃进”运动,尤其是全国刮起了“民族融合风”,以及反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不让过民族节日、不让穿民族服装,人为消除民族差别,严重伤害了各民族同胞的感情。20世纪六十年代初,党中央对民族工作进行了调整,使得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得到了短暂的恢复。之后的“文化大革命”使得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成为了重灾区。

三、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改革开放至中共十八大期间(1978.12-2012.11)

改革开放至中共十八大期间,在邓小平等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党和国家对“十年文革”期间执行的错误的、荒诞的民族宗教政策(含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饮食、节庆、丧葬及婚姻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逐步恢复与发展。

(一)全面恢复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1976.11-1984.5)

十年文革严重破坏了国家民族政策,因此文革结束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拨乱反正”。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全面恢复和实施既有的国家民族政策(含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此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实际出发,始终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彻底抛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论断,全面恢复了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习俗的政策、方针,果断地把民族工作重心转移到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上。 1982年颁布的宪法恢复了民族自治原则,并赋予一些新内容、新内涵。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更是强调要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1](P.166)。不仅如此,这部法还赋予了自治机关对民族资料收集、分类、整理、翻译及出版等方面的权利。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各民族的珍贵文物及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等得到保护,使得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得到恢复发展,使得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得到尊重,使得民族传统医药得到重视。这一时期,党始终强调各民族同胞要互相尊重各自的习俗(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从而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平等、团结、进步。[11](P.178)在这一时期,党提出的“两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理念深入人心,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更改工作得到有序进行,大量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此时期,在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方面,《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由国家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于1982年由公安部发布等。在少数民族的节庆习俗方面,国务院批准各少数民族特有节日放假办法。各民族地区重要民族节庆及放假期限得到了认可,比如说,依据西藏自治区规定,1979年2月藏历新年获准放假三天。再比如,1979年8月、11月,开斋节、古尔邦节获得批准。在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方面,《不要强迫回族施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79年)等文件明确规定要尊重回民土葬习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回民划出公墓及设立殡葬服务处。在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民族婚姻做了原则说明,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之权限。

总之,此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总结以往民族工作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从中国实际出发,及时恢复党的民族政策,很大程度上使得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保护,使得社会主义事业得到恢复发展,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步伐加快。

(二)全面推进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1984.5-1989.6)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党中央的坚强而有力的领导下,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各省、区、市也相继召开民族工作会议,宣传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各地还陆续恢复了少数民族重要节日放假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应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84年5月至1989年6月,是我国民族政策(含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过渡阶段。《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1987年)指出,抓好民族工作一定要把民族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首位。此时期,党和国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各民族的的生产、饮食、居住、服饰、婚姻、丧葬、娱乐、礼仪、节庆、禁忌等诸多方面的风俗习惯进行了规定。比如说,《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等文件强调,各个民族因现实之生产、生活需要所使用的刀具(藏刀、腰刀、靴刀等),应制定相关办法——仅在辖区内自由买卖。《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1985年)等文件强调要尽量满足特殊民族的特殊需要(专项安排供应牛皮、羊皮、锡、铜、金、银、锌、木材、人造丝等原材料)。《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等文件强调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习俗——允许民族妇女不免冠照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1989年)等文件要保障特殊民族的特殊饮食供应,尤其是禁食猪肉的民族的饮食供应。此外,《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关于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及《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强调了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文艺创作等方面的习俗。

总之,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民族工作,从中国实际出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对各民族的生产、饮食、居住、服饰、婚姻、丧葬、娱乐、礼仪、节庆、禁忌等诸多方面的风俗习惯进行了规定,尊重、保护了各民族风俗习惯,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

(三)全面深化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1989.6-2012.11)

198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稳定发展期。在江泽民、胡锦涛同志领导下,党中央领导集体重申或制定了一系列少数民族政策(包括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党的坚强而有力的领导下,依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之后,“依法治国”战略被载入宪法,这使得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入崭新阶段的一个风向标。2005年5月,胡锦涛在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充分尊重和理解少数民族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语言、文化等风俗习惯,不能无视民族风俗习惯差异的存在,更不能强行要求少数民族同胞改变它们,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饮食方面,国家相关文件强调,全国各地区的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无清真食堂为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新疆、宁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学生入学,都要想方设法创造有利条件设立清真食堂,不能因为这方面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相关规定。在葬礼方面,《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文件对回民墓地做了合理规定。《关于协助做好患“非典”死亡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处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等文件强调,回民等民族因SARS死亡之遗体须就地火化,而骨灰可按其风俗习惯安置。这对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文件对外国通讯社在境内宣传的内容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内容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破坏民族团结、和谐和发展。在文化发展方面,1995年 “中央民族工作十二条”强调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要大力发展各民族科教文卫等各项事业。

总之,此时期,对于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我国不单是从政策层面上加以保障,而是经历了政策法律化的过程,也就是将党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此时期系列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颁布,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文化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要求,就是要在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弘扬民族文化,特别在当前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旅游业,展现好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以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民族经济。由此可见,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不仅事关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繁荣,而且具有以文化产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双重功效,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至中共十八大期间,党和政府制定并执行了系列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饮食、婚姻、信仰、葬礼等风俗习惯的政策法规,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食品供应、民族书籍出版等提供了资金、人才、技术及社会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切实帮助各少数民族同胞解决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谐、稳定及繁荣发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飞速发展期(2012.11至今)

2012年11月至今,针对我国民族关系在新时代发生的新变化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国共产党人民族思想的指导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思想,努力做好新时代我国的民族工作,出台了包括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内的系列民族政策,以促进各民族同胞之间的交流、交往及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入新时代,民族节假日制度得到恢复;民族特色住房愈加普及且更讲究质量,而且花样翻新,更加绚丽多彩;民族风味食品和传统产品更加丰盛,不仅本民族自食、自用,且行销省内外;各民族风尚得到发扬,过去民族内部的团结互助,扩大为各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和热情好客的美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更好的物质条件,“两学一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活动逐步渗入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

民族是文化的载体,民族文化具有价值引导及人格塑造功效。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认为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进的人类“只有通过经验知识的不断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19](P.80)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中,指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四个共同”(共同开拓疆域、共同书写历史、共同创造文化及共同培育精神)的长远意义,有力夯实了我国民族政策(含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理论基础。[20](P.1-6)习近平指出,在民族文化中,各民族因其所处地域而呈现出不同特色。如在饮食文化方面,北方人爱吃面食;南方人喜吃米饭;维吾尔族喜欢吃馕;蒙古族爱吃炒米;藏族爱吃糌粑喝酥油茶;朝鲜族爱吃冷面和泡菜。在服饰方面,藏族爱穿藏袍;蒙古族喜欢穿蒙古袍;彝族男女都爱披羊皮、都爱披羊衫;维吾尔族爱戴绣花小帽;朝鲜族爱穿船型胶鞋;苗族妇女爱戴金银饰品。在居住方面,北方牧区民族大多住蒙古包;南方山区民族爱住竹楼。在节日方面,回族有“开斋节”;藏族有 “雪顿节”;傣族有“泼水节”;彝族有“火把节”等。再比如,宗教信仰方面,有的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信仰喇嘛教;有的信仰基督教;有的信仰天主教。由此可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的保护。习近平强调,“各民族同胞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总之,此时期,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以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为出发点,对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无论是保持和发扬优秀的民族风俗习惯还是改变和革除落后的风俗习惯,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的繁荣进步。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改不改,什么时候改,如何改,这些都关系到一个民族将以一种怎样的状态生存下去,以一种怎样的姿态发展下去。因此,一个民族只有拥有了保持和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才算真正拥有了本民族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我国不仅仅是从政策层面上加以保障,而是经历了政策法律化的过程,也就是将党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显然经过实践证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合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也可以抵制民族分裂分子对我国民族团结工作的破坏,维护了祖国的稳定与团结。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实现的充实。

五、总结与反思: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民族风俗习惯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丧、禁忌等方面,其实就是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而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一种生活方式。由于民俗鲜明的民族性,其一经形成,就会被整个民族的人们所认可和恪守,无形中起到了巩固民族共同体的功效。由此可见,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增进民族间的信任,建立和谐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备条件之一。总结和反思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正确认识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性,科学阐述民族的深刻内涵,是顺利解决民族问题的前提条件。尤其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要努力化干戈为玉帛,避免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提高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繁荣的高度慎重对待,完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从根本上遏制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俗事件的发生,实现各民族之间真正的交往、交流及交融,应着手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提高和完善。

首先,要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清晰的把握。民族风俗习惯对各民族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是经历长期的历史进程在民族心理上的积淀,具有相当的持久性,和政治经济属性相比,其更加不易发生变化或消亡。但同时,差异的存在,就很难避免矛盾,而矛盾往往意味着冲突和对立。近些年来,因民族风俗习惯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冲突不断,这类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由一个极小的事情引发,并逐步扩大波及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此问题的严重性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进而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对此类事件加以防范和杜绝。

其次,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根植于人民的头脑中,以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思想根基。近些年来,一定程度上我国民族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其原因之一就是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宣传,就是在于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以此为民族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优渥的社会环境。我国党和政府制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只有深入把握了这一理论观点,才能真正理解为何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从而使每个公民懂得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间要相互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在当下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市场经济建设之时,更要广泛、持之以恒地开展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教育,构筑起一个完善的机制来协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绝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民俗的尊重,伤害民族感情。

最后,运用法律法规手段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流下,利益主体间的竞争关系日益凸显,利己主义倾向仿佛势不可挡。一些单位和个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毫不顾及他人,甚至不惜毁损和牺牲其他民族及其人民的利益。比如一些扭曲民俗事实,伤害民族感情的文艺作品的出版发行,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民族关系。像此类情况仅仅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已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因此,必须大力进行民族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民族关系,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类案件的长效机制。第一,将制定一部完善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提上日程,这样既彻底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又顺应了我国当前民族关系的新形势。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中,把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规范化、可行化,对民俗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对犯罪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坚持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件的发生,使法律公正最大化、成效最大化。第三,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从一般规律看,一个事件的产生、发展、爆发,其实都要经历一段时间的酝酿,对这些违反民族政策、践踏民族尊严、侵犯民俗而引发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关注、妥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冲突扼杀在摇篮里,将事件控制在当地范围,绝不让冲突扩散、事态升级。

总之,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演变规律启示当下:中华民族昂首阔步新时代,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直至“强起来”的根本转变,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各族儿女团结起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要清晰地看到——民族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一时难以全部解决的问题。显然,尊重和保护我国各民族同胞的风俗习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它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对于增强中华儿女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文化认同、政党认同及社会制度认同,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故此,全体共产党人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找出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生态等方面的发展问题,做到对症下药、因地制宜,大力弘扬各民族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异。还要在发扬民族文化的时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现中华各民族文化的共融共通。尊重和保护我国各民族同胞的风俗习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在上述这些方面做好做强,还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好,让民族干部把正能量播撒到民族群众身边,引导各族同胞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促进各民族互相交往交流交融,在文化上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实现各民族同胞互助互爱、团结和谐及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这四篇论文先后发表于《黑龙江民族丛刊》,分别为金炳镐《论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发展》发表于1994年第1期;柳春旭、金炳镐、菅志翔《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十四》发表于2002年第3期;红梅、金浩、朱小玲《新中国民族风俗习惯政策60年——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民族政策系列研究之八》发表于2009年第6期;金炳镐、刘建中、赵仁成《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1934.10-1937.7)——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二》发表于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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