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在海南自贸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贯彻研究
——以《民法典》的实施为视角
2021-04-17郑显芳
蔡 唱 郑显芳
[提要]我国已有的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主要以权力为导向。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决定了其建设中需增强权利导向。民法精神在我国有着扎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和实践基础,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民法精神的贯彻包括三方面:制度构建中“生态”和“文明”并重;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政府的竞争中立、秉承谦抑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体现《民法典》的商法特性,落实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原住民民事权益,实现民法典对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有效救济。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在建设海南自贸港背景下,需要我国汲取已有的几个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验,结合自身制度、资源等特点,对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作深入思考。本文从《民法典》的实施角度对已有的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法律制度和经验进行梳理,结合海南特色,探析从权力导向到民事权利导向的变化,为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战略定位献言,并提出贯彻民法精神的具体路径建议。
一、权力导向:已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经验
(一)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研究成果角度分析
我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集中建设始于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自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1]生态试验区的建设与学者的相关研究相辅相成,有利于试验区的经验总结。现有经验在对我国已有的三个国家生态实验区的规范性文件资料和论著中可见一斑。
综合来看,已有研究大都是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研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这里将之称为权力导向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研究结论比较宏观,如对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立足大康养,增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仅从法治制度基础、执法司法环境等方面建议[5](P.175-199);探讨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发展思路时,有学者提出从制度建设、投融资供给、对接乡村振兴策略以及推进公众参与四个方面进行建设,认为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需要针对政府、企业、公众等不同主体制订不同的制度,如强制性制度、选择性制度、引领性制度等,并根据不同建设阶段任务重点的不同,组合不同制度实现协同实施,以更加全面地规制和引领生态文明建设。[3]
研究成果还从经济发展、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福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或从制定并实施最严格的制度、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创建生态文化氛围等方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保障措施,[4]或单纯研究产业对接,[5]或单纯从执法角度研究[6]。
(二)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度成果角度分析
比起研究成果,制度成果角度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特点体现更为直观。从收集到的福建、贵州、江西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所发布的工作计划和拟发布的制度来看,其主要也是行政导向,或者说是权力导向。具体制度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划、评估和责任制度等规范。三个生态试验区都有空间规划方面的规定,如《福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等,江西省也推进规划编制,以加快全域空间“多规合一”[7]。三个生态试验区都出台土地规划方面的规定,包括《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各省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相关制度还有生态试验区发布的各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随后福建省、江西省等相继印发本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发布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三省均发布了本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贵州省还计划建立绿色评价考核制度。此外,生态试验区还发布了金融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如《福建省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目标是为了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建立省级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的路径和模式。从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机构、追究责任的约束对象看,都涉及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目标。
第二,涉及市场主体或者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与前一类制度不同的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发布了一些名称上与民法相关的制度。一类是从名称上包含“交易”字样的制度,如《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贵州省规划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建立了“贵州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一类制度中,包含“市场主体”字样,如福建省、贵州省根据2016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均结合本省情况印发了培育发展本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的《方案》;福建省、江西省还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印发了培育本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希望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主体,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8],但从内容和推动者看主角仍然是政府。
第三,涉及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的规定。包括《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鄱阳湖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文件》等。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的基本原则、资金筹措、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等,都是以行政权力为导向。
第四,涉及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发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正计划出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实施方案》。这些方案的改革目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及颁发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等二级市场试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利清单管理及交易平台建设等。[9]这些规范目标指向的都是行政权力,即便其中提到“维护自然资源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使用者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意识和内在动力”[10]等用语,也未能脱离权力导向。
综上,从学者研究成果和三个生态试验区的制度建设可见,国家生态试验区建设中未能重视民法精神的贯彻和在民法精神指导下的平等、自由原则的贯彻,生态试验区常从权力角度构建相关制度或者进行研究。在生态试验区开展的建设工作和相关研究中,大多提出并强调生态保护,但对“文明”的建设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在生态试验区内具体贯彻民法精神和民法的绿色原则并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在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中,有商事主体的存在,需要加强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法治保护。已有规范性文件忽视了这一重要领域。
二、增强权利导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下的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海南特色自由贸易港背景下的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其调整主要为公法性质。然公法性规范所体现的权力导向基础上,需要关注和加强权利导向精神和内容。
(一)加强权利导向理念是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背景所决定
1.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需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定位相适应
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在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背景下的试验区建设。与我国已有的三个生态试验区不同,其建设需要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中关于海南发展的重大战略实践相结合。2018年习总书记提出支持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11]《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确定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包括“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定位相适应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决定了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权利导向
成功经验表明作为自由贸易港,除强调自由贸易外,还需要加强软环境的建设。1967年以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免税区(Tax-free Trade Zone)。研究表明有些免税区建设取得了成功,而一些免税区建设却遭遇失败。经验表明想要成功运用自由贸易区(FTZs),需要更好的内部商业环境,提高自身的经济竞争力,关注区内经济的一体化,保证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2]内部商业环境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自由、平等、诚信等民法精神的贯彻。从更宏观层面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开放。为了应对TPP和TTIP等组织的威胁,为了防止被世界经济边缘化,中国在国内采取了三方面的战略来适应全球经济融合趋势,这三个战略包括政治改革、加强法治和通过在国内建设自由贸易区来建设进一步对外经济开放的体系。[13]
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应该与已有的三个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不同,将民法精神贯彻在试验区建设的始终。比较来看,福建省的战略定位是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试验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14];江西省的战略定位为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生态扶贫共享发展试验区[15];贵州省的战略定位为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试验区,西部地区绿色发展试验区,生态脱贫攻坚试验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试验区,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试验区。[16]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需要根据海南特色情况提出对其他区域有借鉴意义的、可推广到全国的理念。从民法角度看,应树立“以权利为导向”的建设理念,在海南生态试验区的相关宏观制度和具体规则设计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商主体权益保护。
(二)权利导向需要贯彻民法精神
民法精神的贯彻是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目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很多规范性文件属于公法范畴。提倡权利导向,是否与其公法性质契合呢?正如基尔克主张公法和私法具有一致的目标,认为私法应追求公共福祉,公法也负有获得正义之使命。[17](P.26)在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一方面在公法性规范中需要贯彻民法基本精神,强调权利导向;另一方面在其制度建设中,注重增加私法性规范,这些私法规范毫无疑义应该贯彻民法精神。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应该汲取曾经的权力导向经验,进一步贯彻民法精神,发展为权利导向的生态文明试验区。
贯彻民法精神,能更好地保证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制度的正当性。学者认为民事、商事和经济等规范本身的不具备正当性的问题,比规范缺乏的问题要严重得多。具体的权利制度与规则“不正当性”问题,实质上是其缺乏“私法的精神”。这些私法的精神的获得决不仅停留在“自由”“平等”或“意思自治”等口号上,而是要通过学术化的理论抽象、具体规则和制度建立以及内部相互和谐一致等途径来贯彻和实现。[18](P.225)
民法精神的贯彻是生态试验区内社会秩序和谐和主体平等待遇的需要。私法在功能上其实就是划定个人自由活动范围的规则。民法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19]因为民事立法者是以抽象性为念,其在规范制定时不知规制的具体行为人、适用的特定情形及其对行为人的影响,所以不会影响到一般规则给予行为人平等待遇。[20]
三、民法精神之贯彻: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权利导向内涵
要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探索民法精神之贯彻,前提是对民法精神的界定。民法调整范围广泛、法律规范数量庞大,对民法精神的理解不一。因讨论的是我国领域内民法精神的贯彻问题,其界定需要以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法规为核心。为此需确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现有法律体系下是否有界定民法精神之基础;二是民法精神通过哪些途径体现出来。
(一)民法精神在我国界定之基础
在我国之所以能够界定民法精神并将其作为实践中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其原因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初步完成新时代的生活新秩序之定位。
第一,政治基础。我国民法典编撰是秉承依法治国政治理念,具有国家政治高度。比较法历史角度,也可见民法典编纂从来就不是一项普通的立法工程,它更是一项政治工程,典型如拿破仑法典。19至20世纪的范式民法典都承载了“一个民族,一部法律”的政治使命,法国民法典甚至还分担了宪法的诸多功能。[21]民法典的使命和立场被世界各国民法典立法史证明,其为特定政治目标设定,体现政治精英之政治理想和法治抱负。[22]民法典编纂最为重要的意义是一种政治宣示。民法服务于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构成治国理政的基础。编纂民法典首先是向国民宣示一个国家政治生态的稳定和发展方向,尤其是向国民作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承诺,凝聚和引导国民对未来生活秩序的自信。[23](P.6-8)民法都应为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服务。现在已经实现民法法典化,也就是说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需观察的民法精神已经有确认的政治基础,其适用的政治正确性有充分保障。
第二,理论和实践基础。我国当代对近代西方民法的继受,将关注点集中于本土,即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我国民法的理念、结构和制度体系的本土化问题上。[23](P.4)民法的精神在《民法总则》部分已经有了充分确认,经过实践后纳入《民法典》中,也就是说我国当代民法理论通说已经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这为民法精神的贯彻提供了理论基础。
我国改革开放后,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社会主义私法实践经验,这为民法精神的贯彻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在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市场化信念及法治基础之上进行的。我国通过四十余年的法治建设,形成了较完备的市场形态和制度环境。民商事法律体系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相适应,并且具有历史延续性。私法实践领域有着丰富经验。[24]我们以法典化方式巩固和确认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民事立法成果,同时促进民法规范之发展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制度来指导和总结全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工作,这些都为民法精神在实践中的贯彻提供了实践基础。对民法典编纂过程实质也是对私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过程。发现经验主义立法思维弊端后,有学者指出我国民法内外体系的明显缺陷,在独特法律解释方法下民事立法权与审判权之间界限模糊问题,继而提出需整合现有民事法律、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后,进行民法典编纂,主张从内外体系两方面提升我国民法的科学性、体系性、统一性。[25]在这种研究基础上的民法典编纂,实际上已经是对于由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下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法律的整理。这为民法精神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贯彻提供了实践和理论基础。
(二)民法典——民法精神之具体体现
法律的发展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应当将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价值适时填充入法律之中。[26](P.58)民法精神是一个非常宏观的概念,每个法律人心中可能有不同的民事精神,但本文志不在于讨论大家对民法精神的不同理解。作为贯彻到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民法精神,是在我国法律中加以确认的民法精神,以我国民法典为形式载体。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中,写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启了其与民法典的融入。虽然有学者认为立法目的条款是中国现行民法的形式主义不足的品性的表现,认为裁判者难以从这些口号式的大方针中获取解释法律启发。[20]然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一个典型特征。立法目的可以在司法三段论中确定合理的大前提上发挥一定的功能,包括作为法律解释的基准、漏洞补充的依据等。需充分地利用立法目的中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因素,达到扩充立法目的条款价值内涵效果。[27](P.3-11)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贯彻民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之一。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中国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对我国市民社会的真正形成和市民精神的培育,对民众的鲜活生活和未来愿景的涵养和护持,其意义无论用何等最高级的褒义形容词描述都不过分。[28]这里所指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法内的民法基本原则。原则指称为法的指导思想与价值伦理。[26](P.120)不同时期的立法和不同学者对民法基本原则认识和观点不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制定法内的原则与制定法外的原则,《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原则为制定法内的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3条到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些基本原则条款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第3条不具有基本原则的功效,只是具体表达民法目的的立法技术工具,[23](P.32)但一般认为第3条到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29]《民法典总则编》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其中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体现民法价值所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旨在平衡个人的平等、自由价值与社会的公平诚实信用之间的关系。[30](P.1)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确认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31]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私法和公法的接入功能,为民法精神促进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可能。海南国家生态试验区建设中,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将公法和私法都涵括在内。民法典编纂立法技术上,坚持民法的原则法地位,通过引致等方式接入公法与特别民法。当然,也可以将民事权利提炼为民法典的核心价值。[23](P.12)但是由于这种提炼过程缺乏规范性,提炼的观点存在分歧,并没有直接的确定的规范性依据。所有这里所指民法精神之界定,就限缩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范畴。
四、民法精神贯彻之路径: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之实现
(一) “生态”和“文明”并重
试验区内所保护的原生态应包括自然和社会生态。保护因乡土而联结的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的相关个人和家庭、社会形态。有机融合现代环境保护和与儒道之本土生态资源,建立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和文化自信。[32]提出生态试验区的原生态中,很多指向为自然生态。民法精神的贯彻,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注重自然和人的结合。若私法的任务仅存在于财产法中,则没有比这广泛传播的思想更危险的了。由于一切财产都仅仅是为了人的目的,且人格权位于一切财产法关系之上。同样,私法必须首先使用其可支配的手段来保障和保护各个自然人的人格。[33](P.46)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说到底是生态区自然环境建设和人文环境建设的对接。保障历史上长期形成的自然和社会部落居住形成的生态,不能轻易破坏,例如形成的黎族村寨、生活方式等应该妥当保护。
民法精神的贯彻,既强调“生态”也重视“文明”。试验区宏观制度设计上,除了强调“生态”外,要同等地强调“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观就是生态和文明的结合。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体制度建立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符合民法平等、自由、诚信、不违背公序良俗、绿色等精神的利益协调机制。而其中的绿色原则是强调“生态”,平等、自由、诚信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是强调“文明”的具体内涵。
宏观制度建设中民法精神的贯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高度契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背景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制度和措施的开创性试验。民商合一传统下,我国编纂民法典,以完善民商事领域相关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34]民法精神实质上涵括了这些基本导向内容,对其贯彻体现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关于民事权利保护、建设过程中特定主体的保护和生态试验区的宏观制度建设之中。
(二)坚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政府的正确定位
从已有的福建、贵州、江西三个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出台的制度成果可以看出,其大部分是关于土地规划、空间管理、生态管理、生态责任等行政管理性规范,性质属于公法范畴。民法精神的贯彻,实质上是强调在这些公法性规范中,涉及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保障时,应该汲取私法精神,才能对民事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法律为人民意志,国家行使的权利为人民所授予。[35](P.3-4)政府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就是对人民授予权力的行使。通过立法和国家强制力促进社会个体合作,同时也伴随着权力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防止立法对社会个体(个性)的不当抑制是一个系统的法治工程,不可能通过某一个单一的法律部门(如公法、行政法)的努力来实现。需要突破狭隘的法律部门观,突破“公/私”二元划分带来的思想束缚。[36](P.276-277)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政府需要在思想上突破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束缚,贯彻民法精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的竞争中立
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会涉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和管理问题。政府在制度建设和管理中,需坚持竞争中立。这是平等、自由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竞争中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
竞争中立的立场包括几层意思:第一,政府作为中立主体促进平等竞争。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需明晰主要由民间供给政府所无法提供的事物与服务,政府在其思想与政策上应尽可能让行政规模与权限限制在某个小范围内。在生态试验区建设中,要摒弃政府万能的思想;守住生态建设底线的同时,对于竞争范畴内的事情,要放权,促进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民法精神的贯彻意味着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规则设计中,制定者持中立态度,不进行偏向某些部门或某类人之规范设计。除非有充分的利益应对某些特定群体予以关注,一般情况下,应以同样的标准去约束或支持所有人的行动,增进所有主体的机遇。
第二,秉承谦抑的思想,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涉及私的领域公权力应仅发挥其消极功能,也就是说国家在私域的角色定位应为辅助性或补充性。从国家层面看,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都可能会侵害私人自治,[37]即便按照法定要求所颁布,立法者制定之规则不一定能有效捍卫私人自治。[20]小政府思想要求通过负面清单的模式,达到对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竞争部分的最小干预,要求充分尊重参与生态试验区活动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属于公益和公共事务领域。在该领域中,国家应该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38]
第三,特别关注行政行为中对民法精神的贯彻。行政执法中对民事权益保护的思想之贯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出现为了经济指标实现默许不合规投资,之后再采取拆除等治理措施导致资源浪费和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实践中出现过在相关文件对于休闲度假农庄用地和规划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对于投资者的违建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反对;然整治过程中又拆除大量违反规划建设的农庄,对作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失,并且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贯彻民法精神,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尊重相关民事主体权益,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市场主体财产权造成损害。
2. 秉承社会主义国家对人的保护精神
首先是对民事主体自由的保护,要求政府行为中贯彻民法价值判断标准。经理性讨论,民法学者能在多元价值取向背景下,寻求具体价值判断方面的互相理解,形成价值判断之共识。[19]学者提出价值判断问题讨论中需遵循之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19]
其次,坚持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确定的原则之一。民法精神的贯彻,要求政府在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中,秉承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对人的保护立场。民法理念问题就是怎样对待人和实现自由人之问题。[18](P.199)民法应秉承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人民之根本利益,“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全面发展服务。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不论是彰显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还是体现人文关怀的保护个人权益原则,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39]保护民事主体,也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可防止“公地悲剧”。[40](P.182-184)通过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社会广泛关注、与人民利益攸关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关注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内土地上所承载着的社会功能,重视在乡土上个人和家庭之间亲密的连结、对道德观点和风俗中固定的、传统的、本土的东西的维护、社会实体中牢固的根基和稳定的界域。一个具有社会使命的私法必须力争不动产的稳定性。[41](P.38)因此在确定是否应该征收相关土地时,要考量土地的社会功能。在需要改变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时,需寻求其他替代途径实现这些功能。
(三)《民法典》实施中切实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主体民事权利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要加强民事司法活动,不断维护和实现人民权利。[42]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中,需在以下几方面关注民事权利的保护。
1. 在民事权利保护中体现《民法典》的商法特性
研究表明,无法有效利用商法特殊构造以服务于市场交易活动,制约了绝对民商合一国家的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发挥。我国《民法典》确定了民商合一体系。在法律实施中,应采纳以承认商法独立性为基础的相对民商合一模式。[43]
相对民商合一,需注重民商事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确定了对个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亨有权利不一。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涉及到相关国有、集体、个人财产,本国企业财产和外国企业的财产等不同所有制问题。需特别注重所有制平等和财产性权利的平等保护问题。尽量避免产业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导致生态试验区内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实质不平等。《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在《物权法》基础上增加了“平等”二字,在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上有重大政策宣示意义,要求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44](P.16)
加强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体现商法特质、保障民商事主体权益的重要路径。科学有效的投资保护制度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的核心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45]作为自由贸易港内的生态试验区,应该引入中外投资者参与建设,并营造法治商业环境,充分保护企业投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相互协调统一,确定对民商事主体权利平等保护,促进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能更好地吸引境外环保企业参与建设生态试验区。
2.加强原住民的民事权益保护
原住民(试验区内居民)与国家利益分配机制未理顺会影响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持续和谐发展。因此需要将原住民民事权益的保障贯彻于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始终。
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海南生态试验区的建设造成居民经济利益损失的,应该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对于国家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内土地相关权属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时,应保护原住民利益。第三,保障原住民参与管理和发展的畅通途径,这是民法精神指导下对海南国家生态试验区管理方式的创新。如利用对原住民传统文化的展示开展旅游、生产等途径使原住民参与试验区建设,同时参与利益分配。探寻政府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和谐发展保护生态试验区的高效机制,研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的限度,即探求适当的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3.实现《民法典》对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有效救济
在生态试验区中,民法精神的贯彻体现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与试验区相关的民事主体的确权规则方面。不容忽视对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有效救济。需要重视当造成海南的海洋、热带雨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破坏时,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救济之实现问题。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专章中,除“污染环境行为”外,增加了“破坏生态行为”规定。该章为生态试验区相关主体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生态损害提供新的民法典救济规则体系。在《民法典》的实施中,生态环境修复与传统民法中恢复原状比,有着其适用的特殊性。生态损害是否能适用一般民事责任优先条款,也需在实践中探讨。需区分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与传统民法救济,探索运用公私法结合的环境救济规则,强化对环境私益救济的支持。[46]通过《民法典》环境侵权受害者救济目的之实现,推动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民法精神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