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传播的伦理审视
2021-04-17朱海林
朱海林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健康传播是健康促进和健康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各种传播方式或媒介,向人们传递健康信息,将国家健康政策、医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人们的健康知识,从而影响或改变人们的健康观念、行为和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正是由于健康传播在健康促进和健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学界对健康传播研究予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从研究视角看,健康传播作为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领域,我国学界大多是从传播学、公共卫生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角度进行的,而从伦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还很鲜见。客观地说,作为一种促进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健康传播总是内在地蕴含着主体一定的价值认识和价值取向。在健康传播中,传播者的行为、活动及其目标、传播者面临各种难题和冲突时作出的选择都体现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体现着传播者在认识、处理与受众之间关系时的“应当”或“应该”。而伦理学正是一门关于“应当”或“应该”的学问,伦理视角应该成为健康传播中认识和处理各类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重要视角。
一、健康传播的伦理关涉
世界健康传播研究虽有近50年的历程,但迄今学界对健康传播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1996年美国学者埃弗雷特·罗杰斯(Everett·M·Rogers)的观点影响较大。他认为“凡是人类传播的类型涉及健康的内容,就是健康传播。”[1]国内对健康传播的界定更是歧见迭出、莫衷一是,从传播学、社会学、公共健康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和从不同领域、功能、情境等视角出发持诸多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学界对健康传播以传递健康信息和普及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并无争议。作为一种以传递健康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健康传播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健康传播以健康问题为核心议题,以促进健康为基本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意义和善恶意义,可以而且应该进行道德评价。
(一)健康传播的核心议题——健康问题也是一个伦理议题
人类对健康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历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健康问题仅被作为一个医学问题来看待,健康的概念被局限在生物意义上的身体健康或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运作和正常发挥。如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说,“健康就是没有病,也因此没有作为病征之一的所有各种病痛。”[2]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健康不仅应该包括身体健康,还应该包括心理或精神意义上的心理健康;不仅应包括身心健康,而且应包括良好的社会适应性。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新的健康概念:把健康分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和道德健康四个方面,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健康的概念从一维的生理健康、二维的生理、心理健康、三维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发展到四维的身体、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健康的历程表明,健康问题首先是一个医学议题,并且也是一个社会和伦理议题;健康问题不仅与个体特征、医疗科技水平、医疗可及性和公共卫生投入以及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与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也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社会道德环境密不可分。
同时,健康作为人的生命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本”和可行能力,是每个人所追求的一种最基本的利益或权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健康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健康权利。而健康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一种道德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维持身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以及心理良好状态的权利。”[3]33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健康权是关于健康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国家应予保障的公民应该享有的维护身心健康、社会适应健康和道德健康的权利。事实上,健康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在主体、内涵和性质上并无质的差别。从享有权利的主体看,健康权利的主体是所有人,“只要是伦理意义上的人,都应该享有健康权”[3]129;国家应该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健康保障。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人享有健康权”、中国实施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政策、2016年,中国在第九届全球健康传播大会上发表的《上海宣言》明确强调,健康是一项普遍权利,都充分彰显了健康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从内涵上看,健康权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都指公民应该享有的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在可资利用的资源范围内确保个人和人群健康所需条件的义务”[4]。从性质上看,健康权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都内在地蕴含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都体现着主体在认识和处理健康问题时的“应当”或“应该”,因而都是关于健康的道德要求。所不同的是,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健康权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关于健康的最低道德要求”[3]16;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健康权是一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
(二)健康传播的价值目标——促进健康也是一种道德目标
不言而喻,健康传播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促进健康。从伦理学角度看,促进健康本身也是一种道德目标。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把健康视为一种美德。苏格拉底强调“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5],人必须具备知识才能达到善;最高的知识在于对善的认识,而善包括健康、财富、地位、荣誉、正义、能力等美德。可见,在苏格拉底那里,健康也是一种善,健康也是一种美德。其之所以如此,基本原因在于健康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健康的外在价值是健康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在个体层面主要表现为对个体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和成绩、个体的经济参与与政治参与、个人收入及生存生活状况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在社会层面表现为对社会劳动生产率、国家经济增长、社会活力及生育率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健康的内在价值是健康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目的性价值:健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和终极目标,是人类发展的真正目的所在。具体而言,健康的内在价值在个体层面主要表现为健康是人的自由、幸福和价值的基本要素,是人的发展本身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毋庸置疑,长寿而且能够享受生活是每个人都向往和追求的,而长寿、享受生活必须以健康地活着为前提。早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就曾说过: “如果没有健康,智慧就无法表露,文化就无法施展,力量就无法战斗,知识就无法利用。”苏格拉底也说,“只要我还有生命和能力,我将永不停止实践哲学,对你们进行规劝,向我遇到的每一个人阐明真理。”[6]可见,没有健康,人的行动能力和一切活动都会受到极大限制,自由、幸福和价值也都无从谈起。健康的内在价值在社会层面主要表现为健康是体现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的核心维度。社会发展作为社会不断更新和进步变化的过程,根本目的是不断提高人类福祉,扩展人类享有的真实自由。而人类最重要的福祉和真实自由就是健康;健康不仅是人类享有真实自由的前提,也是人类享有真实自由的题中之义。
(三)健康传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
道德行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行为,是经过自主意志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7]380;道德活动是“人类生活中具有善恶意义的群众性活动”[7]63。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总是与其他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相伴发生的,从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等不同角度看,同一种行为和活动可能同时或分别是经济、政治、法律、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可见,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是以道德这一特定方面进行评价的行为和活动。健康传播也是如此。我们说健康传播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并不是说健康传播是一种纯粹道德意义上的行为和活动,而是指健康传播是一种可以从道德这一特定方面进行评价的行为和活动。事实上,在健康传播中,主体具有自我意识、需要经过自主意志抉择;健康传播行为和活动本身具有社会意义和善恶意义,可以而且应该进行道德评价。
具体而言,对健康传播的道德评价包括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理智与情感、自由与责任等方面或环节。其中,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评价的根据。在健康传播中,同一种行为选择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因而可能受到肯定或否定的不同评价。例如,在医疗健康传播中,医生对病人隐瞒病情;在大众健康传播中,媒体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向社会披露其隐私等,都既可能出于自私、邪恶的动机,也可能出于高尚的动机。同样,目的与手段也体现着健康传播的道德价值。只有出于正确目的(维护和促进健康)、选择正当手段(合乎法律、合乎道德)才能实现健康传播应有的正向道德意义;相反,目的不正确(如媒体人员想出名而制造爆炸性新闻)或手段不正当(如记者采取窃听、偷录、偷窥等手段收集信息)都只能得到否定的道德评价。理智与情感是影响健康传播动机和效果、目的与手段的重要因素,也是健康传播道德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健康传播作为一种理性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在理智指导下进行,需要主体的知识和智慧,体现主体的认知理性能力,需要主体把握健康传播活动的“应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不同程度地伴有主体的情感活动,健康传播中的行为选择同时也是情感和情绪的选择。只有情感与理智相适应,主体才能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如果情感超过理智,就很难作出理性的选择。此外,自由与责任也是健康传播道德评价的重要环节。主体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道德责任,与主体在健康传播中的自由的度是密切相联的。对健康传播的道德评价,要把主体责任的量与自由的度联系起来考察。例如,同是记者对公共健康事件作虚假报道的行为,在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状态、完全不能自主的不自由状态以及受到一定限制、干扰或胁迫但主体仍可通过自身努力坚持既定原则等不同状态下承担道德责任的量应该作出应有的区分。
二、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非常复杂。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往往与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同一个问题,可能既是医疗卫生问题、法律政策问题或社会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同时,健康传播具有多维特性,“健康传播的子领域不只是12个,而可能是24个、36个,或者更多”[8],健康传播的每一个子领域都会面临一些伦理问题。为方便讨论,我们从健康传播主体的人际、组织和大众三个层次出发,集中分析医疗健康传播、组织健康传播和媒体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一)医疗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医疗健康传播是人际健康传播中一个常见领域,也是伦理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医疗健康传播除了一般的人际交往意义之外,更重要的是传递健康信息、促成医疗决策。医疗健康传播面临的伦理问题集中表现为由于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伦理难题。医患信息不对称是医疗健康传播中的一个固有特征和普遍现象:医生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和全面的医疗信息,而患者大多不具备这些信息,由此造成医患双方对疾病的认识和病情沟通时的分歧。医患信息不对称存在诸多道德风险:从宏观上看,医患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医疗市场的效率降低,增加患者的医疗成本;从微观上看,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患者对医生治疗方案的被动甚至被迫接受,患者的知情权受到忽视。由于信息不对称,医生出于保护自身而不是有利患者的动机,往往选择一些常规性的、保护性的而不是最有效的治疗方案。
医患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诸多伦理难题:
1.对患者病情如实告知还是善意隐瞒的道德两难。不言而喻,诚实、不说谎是人际交往和传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根据这一准则,医生应该把病情如实告知患者。但在医疗实践中,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可能会使一些患者遭受严重的心理打击而丧失信心,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而不直接告知、不立即告知甚至隐瞒病情客观上可能更有利于患者;同时,由于患者的文化背景、心理素质的差异,如实告知或善意隐瞒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有些患者心理比较脆弱,知道自己的严重病情后可能丧失信心;而有些患者生性乐观、心理承受能力强,得知自己的严重病情仍能主动配合治疗。对患者病情究竟是如实告知还是善意隐瞒,不仅考验着医生的职业技术水准,也检视着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
2.知情同意与健康需要的伦理冲突。知情同意作为一项基本的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健康传播中是指患者在接受治疗之前应该知晓并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从伦理学角度看,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和维护病人自主权利是尊重人的自主性的一种道德要求,即患者行为的自主性不应当受到他人的限制。但在一些具体情境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需要作出让渡。例如,在突发严重疾病、患者处于危急状态的特殊情况下,实施医疗干预导致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让渡;在传染病流行等特殊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导致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让渡,如对患者施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两种情况都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让渡和放弃,都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医疗干预必须基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客观需要,符合医疗行善、不伤害等伦理原则;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必须基于公共健康利益的客观需要,符合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的目的。
3.隐私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在诊疗过程中,医生需要了解病人与所患疾病相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体秘密、既往病史、家庭病史及私生活等隐私信息。保守这些秘密、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生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在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誓言、1948年《日内瓦宣言》中都有关于医生应该为患者保守秘密、保护患者隐私的准则。但在实践中,保护患者隐私权与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健康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在艾滋病、新生儿疾病等疾病筛查、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免疫的过程中,为预测健康风险、实施有效的公共健康干预措施,必须收集和分析包含公民一些个人隐私的健康信息。究竟是优先保护个人隐私权还是优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既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两难的伦理问题。其复杂之处在于,二者对维护公共健康都很重要。公开公共健康信息对维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保护个人隐私对维护公共健康也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向医务人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是否真实。一旦认为自己的隐私可能得不到保护,当事人就不会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真实信息,这显然不利于公共健康的实现。
(二)组织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组织健康传播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的健康传播、学校、企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培训等均在此列。组织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是:
1.政府健康信息的公开问题。信息公开是对现代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健康领域,政府掌握的健康信息资源也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的信息资源。政府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公报和通稿、组织报道、约见记者或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白皮书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健康信息,这不仅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对政府在健康传播中的基本伦理要求;同时,政府出于公共健康利益的考虑,可能对一些健康信息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内实施保密。那么,如何处理健康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如何处理界定健康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特别是所维护的公共健康利益是否超过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等,是政府健康传播中的一个复杂伦理问题。
2.健康信息宣传策略选择的道德两难。以艾滋病健康传播为例。艾滋病问题出现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在进行艾滋病健康信息宣传时采取了“恐吓”策略,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强化艾滋病问题的道德化、污名化,并对艾滋病高危险行为实施严厉的法律惩罚,从而减少艾滋病高危行为。实践证明,这一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对艾滋病的过度恐惧和歧视,不利于艾滋病防治的普遍可及。另外,在艾滋病治疗效果趋好的今天,是否把艾滋病的实际治疗效果纳入宣教体系也是一个两难选择:如实宣传艾滋病的实际治疗效果,可能导致人们放松对艾滋病的警惕,甚至导致一些人放纵高危行为;而不宣传艾滋病实际治疗效果,则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从伦理学角度看,则违背了“尊重”这一生命伦理基本原则,不利于构建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整体支持环境。
3.健康知识教育与健康道德教育的冲突。健康知识教育与健康道德教育是健康教育的两个基本内容,科学、完整的健康教育应该是健康知识教育与健康道德教育的统一。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和冲突。健康知识教育与健康道德教育的冲突在我国的性健康教育中极为典型。受传统性道德观念和现代性道德建设及艾滋病性病防治需要的影响,性健康知识教育与性健康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相排斥的倾向:性知识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向受教育者传播准确、客观的性健康知识,包括性的生理、心理、性病艾滋病的防控及安全套等方面知识,这既对传统性道德中的性神秘、性耻感观念以及婚前禁欲和传统生殖观念提出了挑战,也与我国性健康教育的直接目的相冲突,很多人担心不利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不利于减少婚前和婚外性行为,不利于改变性行为低龄化趋势。
(三)媒体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从健康传播的方式看,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健康传播早已走出健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加入,使健康信息、健康知识的传播速度、范围和影响力不断突破人们的想象。媒体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有:
1.媒体对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报道的信实问题。2003年“非典”、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9年“甲型H1N1流感”、2014年广州登革热事件等公共健康事件,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媒体对这些疫情和事件作适当报道有利于人们稳定情绪,冷静配合国家的应对措施;报道不当则会引起社会恐慌,不利于疫情和事态控制。但由于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和道德水准、外在的利诱或胁迫、人们对灾害性疫情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媒体对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报道不实现象仍时有发生。从伦理学角度看,媒体对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能否作出适当报道,既向公众报道疫情和事件的真实情况,又不至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既检验着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也考验着他们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时,如何区分由不同因素导致的不实报道的责任,特别是区分在自主状态下与在受到胁迫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不实报道的责任,也是媒体健康传播中的重要伦理问题。
2.健康类节目和健康产品广告的诚信问题。我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对健康类节目和健康产品广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健康类节目和健康产品广告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有的邀请“专家”故弄玄虚,用一些危言耸听或容易混淆的诱导性概念,如“国家级新药” “酸碱体质学说” “安全无毒副作用” “有效率”等误导受众;有的雇佣所谓患者、嘉宾用“自身经历”“现身说法”对健康产品进行不负责任的吹嘘。这些做法不仅直接违反我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有关规定,而且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甚至直接变成“医托” “药托”,损害受众的健康利益。
3.媒体健康传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隐私保护问题不仅存在于医疗健康传播之中,也是媒体健康传播中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保护个人隐私是媒体健康传播的一项道德要求;在媒体健康传播中正确认识媒体报道、隐私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关系,是媒体从业人员的一种重要职业道德素养。在媒体健康传播中,使用偷窥、偷录、窃听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当事人的个人私密资料;未经当事人同意向社会公开其个人隐私,都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但在保护隐私与维护公共健康相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可能需要公开个人隐私。那么,如何认识和处理隐私保护与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关系、媒体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能否获得伦理辩护,就是媒体健康传播中隐私保护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三、健康传播的基本伦理原则
应对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既需要从法律、政策和社会等层面探讨解决的思路和方案,也离不开伦理学方面的论证和伦理原则的指导。伦理原则不仅是规范道德行为和活动、调节伦理关系、解决伦理问题的行动指南和道德准则,而且可以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法律、政策方案提供伦理辩护。显然,解决医疗、组织、媒体等不同领域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都应该有相应伦理原则的指导。健康传播的基本伦理原则则是适用于健康传播各个领域、调整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关系、解决健康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的基本指导原则和道德准则;既是对健康传播行为和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也是传播者面临伦理冲突和两难时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伦理依据,是检验健康传播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基本尺度。
(一)信实原则
所谓信实,即诚信真实,是指传播者在健康传播的过程中应该恪守诚信,所传递的健康信息、传播的健康知识要真实、准确。信实原则作为健康传播的一个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应该贯穿于健康传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具体地说,在医疗健康传播中,患者应该把自己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病历档案、婚姻史甚至性生活等信息如实告知医生;医生则应该为患者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和可能采取的各种治疗方案的优长、不足、费用及治疗效果等各类信息,从而为患者的自主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在组织健康传播中坚持信实原则: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健康信息。所谓及时,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健康信息,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知晓相关健康信息;所谓准确,就是政府发布的健康信息应该客观、无误,不隐瞒、不夸大、不缩小,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公开。另一方面,要求学校、社区在健康知识教育中全面、准确地传授健康知识,包括性健康知识。客观地说,全面、准确地传播一般健康知识并不难,也无争议,但对性健康知识教育社会普遍存在可能“诱导青少年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担心。事实上,性知识教育与性道德教育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冲突,前者解决“知”的问题,后者解决“行”的问题。因此,正面、客观、积极对待性健康知识,正常对待受教育者在性问题上的好奇心,进而全面、准确地传授健康知识,是性健康知识教育坚持信实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为了消除顾虑,性健康知识教育应该循序渐进,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健康知识教育在内容和尺度上应该作出区分。此外,在艾滋病等特殊领域健康传播中要全面、准确地宣传相关知识、政策和信息,从而减少和消除社会恐惧和歧视,实现艾滋病等疾病防治的普遍可及。
在媒体健康传播中坚持信实原则:一是对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的报道,在不致造成社会恐慌和严重负面效应的前提下,要做到及时、准确,让公众了解最新的真实信息。这就要求媒体工作人员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素养,掌握基本医疗健康知识,弄清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的真相;同时,媒体工作人员要增强语言道德意识,消除语言失实、语言歧视及语言娱乐化、低俗化等媒体语言伦理失范现象。二是健康类节目和健康产品广告要准确传递健康信息和健康知识,客观、真实地宣传健康产品的质量和疗效,不用所谓“专家”、嘉宾、患者的名义来夸大产品质量和疗效,不用模糊、易于混淆或绝对化的概念误导公众,坚持健康类节目和健康产品广告的公益性,在健康利益与商业利益、健康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坚持健康利益、健康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尊重原则
尊重是一项重要的生命伦理原则,也是健康传播的一项基本伦理原则。信实原则主要是从健康传播主体道德义务的角度而言的。尊重原则主要是从健康传播受众道德权利的角度而言的,主要包括:
1.尊重健康权。健康本身的终极性、目的性价值决定了包括健康传播在内的所有健康实践活动都应以尊重和保障健康权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健康传播中,坚持信实原则最终也是为了尊重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健康权;如果说对信实原则可以有所突破,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为了保障公共健康,如下文要提到的公益原则,即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利益的需要;另一种情形是为了促进个体健康,如在医疗健康传播中,医生对患者病情应该如实告知还是善意隐瞒、医疗干预是否应该引起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让渡,判断和选择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患者健康。
2.尊重自主权。自主权是“一个人按照她/他自己选择的计划决定她/他的行动方针的一种理性能力。”[9]在健康传播中,公民的自主权包括知情同意和自主决策两个方面,体现在健康传播的各个领域。在医疗健康传播中,医生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是尊重患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而患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治疗方案或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权都是患者自主决策的直接体现。在组织健康传播中,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健康信息,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在媒体健康传播中,媒体客观、全面、准确地报道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健康类节目与健康产品广告如实宣传产品功效等,都是尊重公众知情同意权的具体体现。
3.尊重隐私权。尊重隐私权主要是在医疗健康传播和媒体健康传播中对医生和媒体工作人员的道德要求。在医疗健康传播中,医生对患者的身体秘密、既往病史、家庭病史及私生活等隐私信息都应该严格保守秘密。在媒体健康传播中,媒体应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不得使用偷窥、偷录、窃听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当事人的个人私密资料。公开个人隐私则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即应该在当事人知晓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公开;二是符合下文要论及的公益原则,基于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需要。否则,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就不能获得伦理辩护。
(三)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作为健康传播的一项基本伦理原则,也是解决健康传播中伦理问题的一个基本尺度。所谓公益原则,即公共健康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健康传播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健康传播中各种伦理问题的解决都应该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利益作为首要决定因素。信实和尊重原则都是健康传播的重要伦理原则,但在健康传播实践中,主体有时需要做出有违信实和尊重原则的事情。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违背信实和尊重原则,判断和选择的一个基本标准和尺度就是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利益。换言之,在坚持信实和尊重原则与公共健康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信实和尊重原则确实有损公共健康利益;或者说突破信实和尊重原则确实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利益,就需要暂时突破甚至放弃信实和尊重原则。例如,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在医疗健康传播中医生公开个人隐私信息、法律规定强制让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组织健康传播中,政府暂不公开一些健康信息;在媒体健康传播中媒体对灾害性疫情和公共健康事件,特别是一些负面消息暂时不作全面报道等,都是对信实原则或尊重原则的突破或放弃。
当然,从内容上看,在健康传播中坚持公益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做出的违反信实和尊重原则的选择,说到底所牺牲的实际上是个体权利。就个体权利与公共健康的关系而言,从根本上说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是维护公共健康的最终目的,公共健康是实现个体健康权利的根本保障。但是同时,二者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个体权利指向个体善,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权利;公共健康指向公共善,追求社会最大的整体性健康利益。因此,在健康传播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健康也可能发生冲突。在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公益原则,把维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利益放在优先位置。“两害相权取其轻”,为维护公共健康利益而突破和放弃信实和尊重原则仍然具有道德合理性,能够获得伦理辩护。另一方面,则要对受到损害的个体权利予以补偿。显然,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