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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跟踪纠缠”行为的处罚及启示

2021-04-17郑琳晋涛

日本问题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修订启示日本

郑琳 晋涛

摘 要:日本的《跟踪纠缠处罚法》是基于1999年发生的凶杀案为契机制定的,自2000年制定《跟踪纠缠处罚法》以来,每当发生新类型的跟踪纠缠事件后,不得不予以修订。这部法律迄今为止分别于2013年、2016年、2021年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将发送电子邮件行为纳入处罚对象中,第二次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处罚SNS相关的跟踪纠缠行为,第三次修订添加了处罚在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形下,通过定位设备获取位置信息以及未经对方允诺安装定位设备的行为。日本制定《跟踪纠缠处罚法》与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从立法、官方和民间机构合作等形式解决跟踪纠缠问题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关键词:日本;跟踪纠缠处罚法;修订;启示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21)05-0072-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21.05.008

1995年11月,日本翻译家秋冈史翻译出版了美国女作家Linden Gross的《跟踪狂——被扭曲了的爱》一书,随后“跟踪狂”(跟踪纠缠,Stalker)这一词汇很快在日本得以普及并被社会所广泛接受。当然,“跟踪狂”这一词汇在日本并不是在这本书翻译出版后突然出现的。在此之前,无休止的尾随、经常性的无言电话、寄送不可思议的信件等现象在社会上经常发生。但是,随着“异常跟踪纠缠”在现实生活发展到杀人事件,潜藏在阳光下的恐怖事态被“跟踪狂”这一词汇所形象地揭露,跟踪狂引发的被害现实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2000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限制跟踪纠缠等行为相关的法律》(以下简称为《跟踪纠缠处罚法》),并从同年11月24日起实施。该法经2013年和2016年两次修订,又于2021年5月18日本众议院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从2021年8月起全面实施[2]。

这部法规不仅对现实生活中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令人恐惧不安的社会现象规定了成立要件,同时对纷繁复杂的事项给予了一个统一的认定基准。针对莫名离奇的魔手扰乱、侵犯安稳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迫使部分市民不得不生活在某种恐惧感中之现状,日本终于动用了作为控制社会最有效手段之刑罚。在中国,有关跟踪纠缠的被害事件虽然报道得不多,但在现实生活中受跟踪纠缠之害的被害人不在少数,由于中国还没有处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很多事件将无法处罚。

一、《跟踪纠缠处罚法》的制定背景

日本全国都、道、府、县警察受理的“跟踪纠缠事件”,1997年为6 134件,1998年是6 032件,1999年却达到了8 021件[3],而2000年仅为2 280件,这是因为统计的是正式实施《跟踪纠缠处罚法》(11月24日)后的件数。进入21世纪后,警察厅发表的2001年到2012年受理的跟踪纠缠事件每年均超过1万件,可以说总体上在缓慢增长,而2013年到2020年的发生件数每年均超过2万件[4]。

据警察厅发表的《针对2016年跟踪纠缠事件以及来自配偶暴力事件的对应状况》中的统计数据表明,被害者的性别中,男性占11.2%,女性占88.8% 。从被害者的年龄段来看,20岁~29岁年龄段最多,占36.0%;30岁~39岁年龄段为25.5%;40岁~49岁年龄段则为18.8% 。被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中恋人关系(包括曾经的)最多,占46.9%;其次是朋友或熟人关系,占46.9%;而单位同事关系只占11.8%。另外,根据行为样态和发生情况便可知,最常见的是不断纠缠或在必经之路等待,高达11 643件;要求见面或交往为10 946件;采用无言电话、连续电话或邮件骚扰等形式的有6 321件[5]。

跟踪狂的跟踪纠缠动机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友好情感”,约占总数的70%,其余20%为“自己的友好感情被对方漠视而转化的怨恨情感”。除了一少部分动机不明的跟踪狂的跟踪纠缠行为之外,大约有90%属于“恋爱情感、友好情感或这种情感被对方漠视后转化的怨恨情感”。被害者多为年轻女性,加害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当然,也有一少部分不能控制情感的女性实施跟踪纠缠行为。跟踪纠缠行为双方的绝大部分原来是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也就是说,跟踪纠缠行为一般发生在非常亲密的关系之间。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基于单相思或某种好意,即跟踪纠缠的实施对象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名人等[6]2。

在日本,跟踪纠缠行为以前并不是没有,以“跟踪狂”的名称被社会普遍接受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此之前,这种行为一般被称为变态行为。在这些跟踪狂的跟踪纠缠事件当中,部分事件最终发展成了凶杀案。1999年10月,埼玉县桶川市21岁的女大学生被杀害,被逮捕的杀人嫌疑犯就是与该女大学生曾经有过恋爱关系的恋人的兄长等四人。该事件由于警察过于轻视被害者的多次报案最终发展成轰动全日本的凶杀案,以此案的发生为契机,日本制定了《跟踪纠缠处罚法》[7]。2012年的逗子跟踪纠缠事件也是典型案例之一。神奈川县逗子市的一名女性,遭受曾经的男朋友的无休止地跟踪纠缠,相关部门虽然对该男子予以警告,但由于被害者的住所等信息被相关部门和警察泄漏,最终导致該女子在家被凶手所杀害。这些杀人事件与普通杀人事件不同,其共同特点是: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跟踪纠缠行为的反复和持续[6]3。

根据跟踪纠缠行为中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的关系来看,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一定的固定模式。日本精神科医生福井裕辉根据实施跟踪纠缠行为方与对方的关系和目的,将其分为四种类型,具体包括“执着型”“单方型”“求爱型”和“破坏型”。“执着型”是指恋人关系或夫妻关系等亲密关系遭到破坏时,发展成为跟踪纠缠行为的一种类型。一开始往往以恢复原来关系的愿望出发,最终反目成仇而发展成为伤害或杀人事件。三鹰高中生杀人事件和逗子跟踪纠缠杀人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类型除了发生在原来的恋人或夫妻关系之外,有时还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同事、生意对象、医生和患者、老师和学生等长期处于亲密关系的人和人之间。“单方型”则是指并不存在像执着型那种亲密关系,甚至是素不相识,只是为了接触对方而给予某种意义上的恐怖或混乱的跟踪纠缠行为。对自己的偶像或明星等单相思,最终发展成为跟踪纠缠行为的属于这种类型的典型。“求爱型”也是基于单相思而实施的跟踪纠缠行为,不过,对方虽然不是执着型中的亲密关系,但又不同于素不相识的人,是以多少认识的人为对象实施的。一般发生在未能将自己的真实意图转达给对方或沟通不够顺畅的情况下发生,这是此种类型的最大特点。“破坏型”一般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实施跟踪纠缠行为,完全不考虑对方的情感或立场。单方面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感情或欲望是这种类型的最大特征。基于满足自己性欲的目的,欲想支配对方是破坏型的突出表现[8]。

就一般跟踪纠缠事件而言,单以跟踪纠缠行为为依据,很难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犯罪。比如,静静地站在街角凝视被害人;每当被害人女性回家后开灯电话铃就响,一接就有男性“回来了?”的低声细语;扔在外面的被害人的垃圾袋总被人拿走;邮递过来的瓶子里的精液等。然而,上述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有很多情形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反复持续的上述跟踪纠缠行为严重影响被害者的平静生活,会使被害者陷入某种绝望。当然,日本轻犯罪法中有处罚类似行为的条文,但是,不仅处罚很轻,该法也没有把导致被害者精神上的不安和恐惧的反复持续的跟踪纠缠,规定在处罚范围之中。所谓跟踪狂的纠缠行为“超越轻犯罪法的处罚范围,却没有达到刑法的处罚对象”,正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无奈表述[1]。

另外,虽然部分跟踪狂的跟踪纠缠行为完全可以作为犯罪立案,但警察即使接到报案也不愿意立案,是这种行为受不到应有处罚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日本战后民主化过程中,《警察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警察的职权范围:“不能超越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及干涉自由范围而滥用权限”。尤其是对金钱纠纷、男女间关系以及家庭内部纠纷,除非是明显的犯罪行为,警察一般都不愿积极介入。这就是所谓“不介入民事”的原则。然而,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由于警察的介入不够及时,导致悲惨结局的事件也曾发生过不少,因此,日本社会对警察的这种做法颇有微词。跟踪狂的跟踪纠缠行为基本上也属于上述警察不愿介入的范畴之内,随着恶性事件的接连发生,社会舆论要求制定新的法规来处罚这种行为的时机,可以说已经相当成熟[9]2。

二、2000年制定的《跟踪纠缠处罚法》的内容及不足

日本《跟踪纠缠处罚法》共有16条。第1条是制定该法的目的:本法以处罚跟踪纠缠行为为目的,通过规定对被害者的援助措施来防止对个人的身体、自由及名誉发生危害,以此来保障国民生活的安全和平稳。本法第2条对跟踪狂的跟踪纠缠行为的定义是:对某一特定人怀着思恋、友好情感或当这种情感遭到拒绝后,为了泄愤而向某一特定人、配偶、直系或同居亲属以及与该特定人有密切关联的人反复实施“跟踪、纠缠、骚扰”行为[10]。

只要反复实施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均成为处罚的对象。(1)纠缠、埋伏或妨碍行程,在对方的居所、单位、学校等处监视或强行进入对方的居住地等处。(2)暗示将要监视对方或直接告诉正在监视对方。(3)要求对方见面或约会等没有义务的事項。(4)使用明显的粗暴语言或举动。(5)反复打无言电话或连续发传真。(6)寄送污物、动物尸体等令人不快或恐惧的物品。(7)威胁将要毁损对方的名誉。(8)讲述令对方反感或感到羞耻的有关性方面的问题,或寄送淫秽书刊[11]。

本法第3条以下详细规定了保护跟踪纠缠被害者的具体事项。具体而言,跟踪纠缠行为的被害者可以到就近的警察署要求必要的援助,警察将会给予必要的援助(第7条)。根据被害者的要求,警察署署长向实施跟踪、纠缠行为的跟踪狂发出“禁止跟踪、纠缠行为的警告”(第4条),如果跟踪狂在这一阶段停止继续实施跟踪纠缠或骚扰行为,将不会发展到刑事案件。但是,如果全然不顾警察署署长已经发出的“警告”,跟踪狂继续实施跟踪纠缠行为,下一次就由公安委员会直接向跟踪狂听取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公安委员会将发出禁止实施跟踪纠缠行为的“禁止命令”(第5条)。

如果跟踪狂无视上述“禁止命令”而继续实施跟踪纠缠行为,警察根据被害者的告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亲告罪)。在裁判过程中,跟踪狂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跟踪纠缠行为”,科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4条)。对其他禁止命令的违反者则科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5条)。

跟踪狂实施的跟踪纠缠事件急需处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不少。比如,加害者持续的“温柔有加”往往突然转变成明显的加害行为,这或许是跟踪狂企图将被害者视为属于自己的一种最后通牒。鉴于这种现实情况,该法规定,如果警察认为为防止跟踪纠缠行为会给被害者带来明显的危害结果而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时,不必给加害者以听取事件经过或辩解的机会,可以发出停止跟踪纠缠行为的“临时命令”(第6条)。然而,“临时命令”的有效期只有15天,因此,公安委员会在15天之内向加害者“听取事情经过的意见”并发出“禁止命令”。如果加害者继续实施跟踪纠缠行为,警察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种情况下的处罚仍然是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4条)。

除上述几种途径外,也可以直接要求处罚跟踪纠缠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向警察告发某某人的跟踪纠缠行为并要求处罚,警察可以不经“警告”“禁止命令”阶段直接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经审判,如果判定行为人有罪,可以科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3条)。在直接要求处罚的情况下,法定刑低于违反“禁止命令”时的处罚。另外,本法的第8条还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有关单位的支援事项。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致力于有关防止跟踪纠缠等行为的启蒙、知识普及活动,在此基础上,还要支援民间团体自发组织起来的有关防止跟踪纠缠的相关活动以及支援被害者活动;(2)与跟踪纠缠之行为者有关联的相关单位,如果接到被害者的请求,应致力于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而采取相应措施;(3)居住在发生跟踪纠缠行为之行为地的居民,应致力于援助被害者而采取必要的行动[10]。

针对《跟踪纠缠处罚法》的制定和实施,日本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该法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处罚跟踪纠缠行为最棘手的问题是跟踪纠缠事实的认定和定位。由于任何人都有写信、散步、在自己喜欢的地方停留的自由,任何人同时也具有随时采取上述行动的自由。当然,也有单相思的自由和向自己喜欢的人求爱的自由。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异常纠缠”和“正常纠缠”便是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难题。也就是说,该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过于狭窄还是过于宽泛,适用该法被害者能得到救济还是一般人的自由得到限制,这一点与构成要件表述有着密切的关联。

第二,该法将处罚对象限定在起因于恋爱情感上的跟踪纠缠行为。据日本警察厅的调查,“恶性跟踪纠缠事件”的大部分是加害者要求被害者继续交往或复婚等由两性方面的关心而引发的。由于这种问题往往能够导致悲惨结果,因此,该法从这一点出发将跟踪狂视为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列举形式將跟踪狂的跟踪纠缠行为与一般纠缠行为区别开来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警察有可能介入人们内心的条款之设定(第16条)则必须慎重。另外,就公安委员会的“禁止命令”而言,理应由法院才能行使,作为行政机关有权限制私人的行动自由,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来讲恐怕是一种例外,实不可取。

第三,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男女关系以外的跟踪纠缠行为,因此,是否应当扩大原有的定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另外,本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处罚网络上的跟踪纠缠行为,不过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上的其他形式进行的纠缠行为有时也确有处罚的必要,这一问题恐怕也是有待探讨的问题之一。

第四,加害者的隐私权以及社会复归问题。加害者的刑满释放后的情况是否有必要通知被害人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目前相关规定上有针对事件处理结果、具体裁判日期等事项通知被害人的“向被害人通知制度”,但是,有关通知加害者的刑满释放情况则没有任何规定。刑满释放后的跟踪狂突然出现在被害者面前的情况不是没有,作为制度的设计是否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则有必要慎重对待[9]3。

总而言之,今后面临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问题恐怕是如何区分“正常恋爱”和“异常恋爱”,这不仅是对警察的最大考验,恐怕也会牵涉到社会上的其他问题。当然,每当一部新的刑事法律公布、实施后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这不仅要求根据新法的理念对一线警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训练,同时也要求警察根据工作经验逐渐掌握区别罪与非罪的能力。

三、 《跟踪纠缠处罚法》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跟踪纠缠处罚法》是基于轰动日本的凶杀案的发生为契机制定的,每当发生新类型的跟踪纠缠事件后,不得不予以修订。自2000年制定《跟踪纠缠处罚法》后,迄今为止共修订了三次(2013年、2016年、2021年)。

(一)2013年第一次修订

如前所述,1999年在埼玉县桶川市,发生了遭受跟踪纠缠的女大学生被杀案,以此为契机制定了《跟踪纠缠处罚法》。遗憾的是,类似的被害事件仍然接连出现,2012年在神奈川县的逗子市发生了33岁的女性被跟踪狂杀害事件,在该事件中,发送大量邮件行为在当时尚未成为跟踪纠缠的处罚对象而成为新的社会问题[12]。另外,跟踪纠缠行为的确认数量不断刷新,2012年竟然达到了19 920件,创下了《跟踪纠缠处罚法》开始实施后的年度最高纪录。根据案情和事件发生后得以明确的具体情况,日本政府决定修订《跟踪纠缠处罚法》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处罚反复发送电子邮件行为。不顾被害者拒绝接受电子邮件,反复发送邮件的行为成为《跟踪纠缠处罚法》中新的处罚对象。

2.扩大了公安委员会等可以发出禁止命令的范围。有权发出禁止命令等内容的公安委员会,除了原有的被害人所在地之外,可以扩大到管辖被害者居住地、加害者居住地和实施纠缠行为所在地的公安委员会。

3.强化对被害者的干预。警察署的本部长等人员对加害者发出警告令之后,立即将内容和日期通知给被害者,在没有发出警告令的情形下,应当立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被害者。另外,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不仅可以依据职权发出警告令,还可以根据被害者的要求发出禁止命令。

4.其他。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需要加大力度支援以帮助被害人为目的而成立的妇女咨询所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为有效地支持民间组织活动,有必要在完善体制以及财政拨款等方面予以最大限度的支持[13]。

(二)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是以2016年5月东京都小金井市的一名女大学生参加音乐活动时,被一名男子刺杀为契机的,该女大学生曾经向警视厅反应过一名男子执拗地在推特上发文一事。但根据修订前的法律,推特上发文时,如果内容不违法就无法处罚。因此,2016年的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处罚SNS相关的跟踪纠缠行为,以及简化发出禁止命令程序等内容[14]。

日本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自2003年起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有关跟踪纠缠的发案率却呈现出上升趋势,由跟踪纠缠引发的杀人等案件有所增加,成为治安管理中的难题之一。鉴于这种现状,日本警察厅在2013年11月到2014年7月之间,邀请社会有识之士和相关被害人先后召开8次有关处罚跟踪纠缠行为的研讨会。研讨会就处罚跟踪纠缠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充分听取被害者家属、被害者支援团体以及精神病科医生等意见的前提下,整理出《有关处罚跟踪纠缠行为的报告书》[15]。在参考该报告书的基础上,2016年12月6日,日本国会批准、通过了该修订案。修订《跟踪纠缠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处罚跟踪纠缠行为的范围(第2条)[16]16。无正当理由在被害者的住所附近徘徊成为处罚对象;通过SNS 等反复发送信息等行为成为处罚的对象[17]。

2.修改禁止命令等制度(第5条)。(1)废除禁止命令等事前警告制度;新设紧急情况下的发布禁止命令等制度;废除临时命令制度。(2)新设禁止命令等的有效期限和更新制度。(3)将原属于公安委员会的权限委托给相关部门(第17条)[18]。

3.禁止提供与跟踪纠缠行为有关联的信息(第7条)。在跟踪纠缠事件中,加害者往往以令人难以置信的执着打探被害者的住所等信息。在这一过程中,被害者通过委托第三者打探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而发展成重大案件的比例不在少数。鉴于这种情况,修订案规定:明知行为人将信息利用于实施跟踪纠缠行为,如果当事人提供与此有关联的信息属于犯罪行为。

4.对跟踪纠缠行为被害者的保护措施等。(1)基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关怀等(第9条)。此次修正案规定:与跟踪纠缠事件被害者有关联的从事保护、搜查、裁判等事务的相关人员,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有必要充分考虑被害者的安全和秘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的研修制度,依此来保护被害者的人权,同时让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跟踪纠缠行为的特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在管理个人信息时,为防止信息泄露而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害者的支援(第10条)。在此次修订案中,作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明确规定:通过创办被害妇女的咨询场所或充分利用民间设施,来确保被害者的人身安全[16]18。

5.有关防止跟踪纠缠等行为的相关措施。(1)推进调查研究(第11条)。此次修正案规定,作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一种责任,有必要强化对加害者的对策以及支援被害者有关联的相关研究;同时尽快推进有关使加害者早日恢复正常生活的方法,以及有关尽早恢復被害者身心健康的方法的调查研究。(2)其他相关举措(第12条)。在此次修订案中,作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为防止跟踪纠缠事件的发生和保护被害者而专门规定:充分了解和掌握跟踪纠缠行为等的实际状况;培养相关人才的同时提高这些人的素质;通过教育和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与相关民间团体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便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19]。

6.加强处罚力度。取消跟踪纠缠行为罪的亲告罪制度(第18条);加重法定刑(第18条-20条)[16]24。

(三)2021年第三次修订

跟踪纠缠事件的最大特点,是加害者对被害者的支配意识极强且相当执着,同时极有可能发展成重大刑事案件。2019年跟踪纠缠行为的确认总数高达2万件[20]。

这次修订的主要理由,是鉴于近年来所发生的跟踪纠缠行为的实际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而徘徊在被害人的住所、无休止地邮寄信件或向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等发送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也可以发出禁止命令。另外,紧急情况下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完善提供有关跟踪纠缠的信息,加大对跟踪纠缠行为被害者的帮助措施等,同时,针对跟踪纠缠行为在没有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提起公诉等问题与必要进行修订[21]。

提出本次修订的主要契机在于两个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首先是福冈地方裁判所审理的案件:住在福冈县的被告人,针对为躲避被告人的跟踪纠缠而避难中的妻子所在地停车场上的相关车辆安装定位设备,同时在该停车场的附近多次获取相关信息。其次是佐贺地方裁判所审理的案件:住在长崎县的被告人,针对曾经的恋人所使用的美容院停车场上的相关车辆安装定位设备,在该停车场附近多次获取相关信息。福冈和佐贺地方裁判所经过审理认为,这些行为相当于“在住所等处进行监视”。但是,上诉审时福冈高等裁判所却认为,这种行为并不等同于“在住所等处进行监视”,因此,福冈高等检察院向最高裁判所进行了抗诉。但是,2020年最高裁判所的判决认为,利用定位设备进行的监视行为并不符合跟踪纠缠行为处罚法中的“监视”行为 [20]。

针对类似案件,警方一直以来以符合跟踪纠缠处罚法中的“监视”而予以处理,但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出来后,不得不变更原有的处理方法。鉴于这种情况,警察厅召开“有关处罚跟踪纠缠行为的有识之士座谈会”,并在2021年1月18日整理出了相关报告书。以这种动向为契机,内阁终于向国会提出了修订该法案的建议。在该法案中,作为处罚对象的行为包括:(1)通过定位设备擅自获取位置信息等;(2)在被害者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第一点是指处罚在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形下,通过定位设备获取位置信息以及未经对方允诺安装定位设备的行为。第二点是指现行的跟踪纠缠处罚法,将处罚对象限定在“住所、工作单位、学校等通常所在地方”附近进行监视的行为(第2条第1款第1项),更改为利用定位设备或网络获取信息的前提下,虽然不属于住所,但是在对方目前所在地附近进行监视作为处罚的对象[22]。

第三次修订案5月份在日本国会通过后,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局的官方网站已经更新了相关通知。通知了自2021年6月15日起《跟踪纠缠处罚法》(修订版)中以下部分内容开始实施。

1.加害者监视被害者实际所在场所等。被害者的住所、单位、学校等通常所在场所之外,在被害者实际所在场所附近进行监视、不请自去、无正当理由徘徊行为成为处罚对象。

2.屡次拒绝而不顾,无休止地邮寄信件等行为。除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之外,明明被拒绝却不顾对方意愿无休止地邮寄信件等行为成为处罚对象。

另外,自2021年8月26日起,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如果实施下面的行为也会成为处罚对象。

3.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定位设备获取位置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获取当事人所在位置信息以及发送位置信息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在当事人的相关物品上安装获取定位信息装置将会成为新的处罚对象[23]。

除此之外,这次的变化还有,原则上禁止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交付给对方,但部分跟踪狂拒绝接受禁止命令或是有时根本不回自己的住所。因此,将禁止命令张贴在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通告栏上视为已经交付给对方而有效。如果违反禁止命令,刑期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24]。

不过,这次修订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日本国会审议这次修订案时,有观点认为,该法将“为了满足恋爱或其他基于善意的感情”作为要件,而没有将由纠纷引起的纠缠行为等作为要件是否有欠妥当。另外,为了防止加害者的再次侵害,是否有必要采取治疗等相关措施等[12]。具体而言,现行跟踪纠缠处罚法将纠缠的动机限定为基于恋爱是否有欠妥当。并非所有的纠缠都来自恋爱感情,比如,在社交网站上常常可以看到,针对与自己主张不同的人或表述感到“厌恶”而对其实施监视,或无休止地发送相关信息。另外,为了让加害者停止跟踪纠缠,是否可以提供相应关爱或予以“治疗”。性犯罪和跟踪纠缠行为的加害者有反复实施加害行为的倾向,甚至有不由自主地进行加害的倾向。在性犯罪的情形下,加害者有可能在监禁设施内得到心理指导或治疗,而“跟踪纠缠却没有这种补救措施”。很多跟踪纠缠行为,加害者即便受到警告或被逮捕,之后还会对以前的受害人反复实施加害行为,这也是一个问题[25]。

四、日本《跟踪纠缠处罚法》对中国解决跟踪纠缠问题的启示

跟踪纠缠行为有可能导致被害者产生恐惧,对被害者造成精神损害。但是,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受害人维权极为困难。在梳理、分析日本《跟踪纠缠处罚法》中的具体举措以及三次修订后,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对中国跟踪纠缠问题的启示。

第一,需要加强宣传,使人们正确认识到跟踪纠缠行为是不对的。某位作家曾在微博上分享过一段自己被一名狂热的粉丝跟踪纠缠的经历。在网络上,这种长期尾随纠缠的粉丝被称为“私生饭”。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方法和结果没有达到中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而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则应视情节而定。在公共场所反复跟踪、尾随他人,或者向对方邮箱寄送垃圾邮件,甚或用电话、短信骚扰对方等行为,由于没有具体处罚规定,受害者很难找到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在没有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处理[26]。跟踪纠缠行为不仅长期给受害者带来痛苦,有时还会发展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但很多情况下,跟踪纠缠者往往觉得自己只是在爱慕或追求对方,完全没有考虑给受害者带来的恐惧或伤害。无休止的尾随等异常跟踪纠缠行为,不仅侵犯安稳、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还会导致受害者不得不生活在一种不安甚或恐惧之中。跟踪纠缠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也存在,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中国有必要加强宣传,需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不顾对方意愿的跟踪纠缠行为是不对的,甚至是违法的。

第二,立法上需要尽快将跟踪纠缠行为独立入罪。中国虽然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些与跟踪纠缠相关的规定,但是,很多行為却无法处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使用范围局限于有特定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跟踪纠缠行为,而对于没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的跟踪纠缠行为,受害者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只强调了人身安全,但跟踪纠缠行为给受害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带来的伤害则没有被覆盖[27]。针对跟踪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问题是一般跟踪纠缠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中国需要尽快解决跟踪纠缠行为在法律规制上的漏洞。

第三,需要加强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日本内阁府的调查报告提到,为防患于未然和阻止跟踪纠缠行为的扩大化,有必要在跟踪纠缠事态尚未明显化的阶段进行干预,当然也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救助,同时在工作、学习等与被害者生活具有密切关联性的领域长期予以各种形式的支援和帮助。至今为止,在跟踪纠缠事件的多发地,公共团体所采取的措施多是借助警察力量解决的,今后应当加强支援被害者的相关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寻求与以往主要借助警察力量的形式不同的解决方法,可以说是当务之急。为了方便遭受跟踪纠缠的被害者找到相关咨询机构,除了在原有的咨询机构之外设置更多机构,完善公共团体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形成警察、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以及相关民间团体联合的形式解决该问题是当务之急。这些机构和团体一定要分工明确,以防患于未然以及阻止事态扩大化为宗旨解决该问题是关键。另外,为了促进公共团体的这种举措,在国家层面上,有必要完善支援跟踪纠缠被害者的综合举措[28]。日本《卖春防止法》第34条就规定,各都、道、府、县均须设立妇女咨询所,妇女咨询所附设的受害妇女短期保护设施,不仅收容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也收容跟踪纠缠行为受害者[29]。因此,中国在解决跟踪纠缠相关问题时,也需要加强派出所、妇联、法院、居民委员会、心理咨询机构等各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

综上所述,日本将跟踪纠缠行为单独立法、并通过修订不断进行完善,以及加强政府、司法系统和民间机构合作的做法,为中国解决跟踪纠缠行为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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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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