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2021-04-16李成梁
李成梁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如何改变人们的生活?为此,记者专访曾参与民法典编章和相关司法解释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对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以及时下公众关注的热点议题进行专业解读。
婚姻家庭编:
存在隐瞒欺诈,婚姻撤销后仍为未婚
问: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民法典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这个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熊丙万:民法典在多个法律条文中,包括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多个场景中,明确区分了家庭暴力和虐待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问题上,家庭暴力和虐待引发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在离婚的场景中,不管是家暴还是虐待,都构成请求离婚的重大事由,且无过错的一方都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在收养关系上,虐待行为有独立的意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他返还相应的抚养费。此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他会丧失继承权。在这几个方面,法律是明确区分了家庭暴力和虐待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关系,此次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说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这相当于是把家庭暴力进一步明确完善,让司法实践中更加有章可循。
问:在婚姻家庭编中,条款变化比较大的有哪些?
熊丙万:欺诈撤销是比较大的变化,增加拟结婚的当事人在婚前的重大疾病披露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到底包括哪些,未来有待从法律和司法案例中进一步明确,除了艾滋病、性功能障碍等明显的重大疾病之外,是否还包括其它类型,未来值得关注。根据这个制度,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要是不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他的婚姻状况仍然是未婚。这与另一方选择请求离婚的效果是不同的,离婚后的法律状态是离异。
问:对于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你怎么看?
熊丙万:这是涉及重大人身权益保护的问题和个人自主意愿的尊重问题。为了满足一方生育意愿而强迫另一方实施生育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确定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人身自由、人格尊重的基本价值导向。
在一些过往的案件中,因为这个规则不明确,引发医疗机构或当事人在重大医疗决策上难以及时做出医疗决策、采取有效医疗措施的事件,严重的甚至导致孕妇死亡。特别是,在医疗机构涉及重大手术甚至采取紧急措施时,夫妻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这就是难题。从法律上明确妊娠妇女的生育决定权,有助于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意愿和身体健康。
问:关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条款,你怎么看?
熊丙万:原则上来说,两个人的婚前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当事人获赠的财产。但在赠与当中,如果说一方的父母明确表达了赠与的对象,原则上应当尊重赠与人本人的意愿。另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赠与人对自己的意愿做出明确表达,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资产是否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种明确表达可能与熟人社会的情面观念有些差异,但在重大财产的处置上,这样既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给他人特别是子女的对象一个明确的预期。在结婚后的赠与,如果赠与人碍于情面不明确表达赠与对象,在获取情面利益的同时,很可能就要承担财产是赠与双方的后果。
这也跟当前的国情有关,中国人碍于面子不愿意把婚姻家庭的重大财产处置意向说得明确,婚前有父母不愿意表明这是给单方的,是因为担心婚结不成,但现在法律明确表达了一个取向,即你要明确表达你财产的赠与对象,要有明确的立场。
继承编: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
问: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民法典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熊丙万:遗产的分配,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法律总体上坚持继承人平等分配原则,推定符合被继承人的遗愿。不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尽的抚养义务越多,对老人照顾花的时间成本越大。因此,法律上可以总体上推定,如果老人真有机会立遗嘱的话,通常会倾向于给这样的继承人更多的分配。这不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但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有助于鼓励大家共同更好地赡养老人。
问:继承这方面有什么比较大的变更吗?
熊丙万:公证遗嘱是一个大变化。以前规定立遗嘱人立了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为准。但是,如果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优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是,民法典把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删除了,直接采用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则。
这个规则的修改有很多好处。例如,有的老人之前办理了公证遗嘱,但是后来又希望修改公证遗嘱的,却因为行动不便等诸多原因,不方便去修改和实现自己的遗愿。此前这种简单、僵化的以公立遗嘱为准的规则就不利于实现继承人的遗愿。再如,公证遗嘱本身因为公证机构不统一,在存在多份公证遗嘱的时候,不好确定以哪个公证遗嘱为准。
此外,打印遗嘱也是比较大的变化,民法典新增加了打印遗嘱的效力规则。新规定要求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1985年继承法制定的时候,当时还没有怎么使用打印机,现在人们的书写形式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所以打印遗嘱本身的效力争议也在实践中大量出现。这个新规也是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问:如果无人继承呢?
熊丙万:民法典對这个情况的规定是,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那这个财产就可以分配给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这也是贺荣说的,鼓励大家相互帮扶。这是与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情相对应的。针对有财产的老人,鼓励实际尽到抚养义务的人帮助老人安度晚年,这是对当下实际情况下的一个完善和补充。
问:关于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民法典是如何解释的?
熊丙万: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说,姓名决定和使用权都归当事人自己。常见的实践争议是两人离婚后,一起生活一方的父母再婚,可能修改了子女姓名,对方拒付抚养费。这个实际上要区分法律调整的范畴和道德调整的范畴,没有任何法律说姓名权的修改,跟抚养关系是挂钩的;相反,抚养关系的产生和持续,通常是基于生育的事实。
问:我注意到此次民法典中把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选择的意愿,由此前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熊丙万:这是随着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未成年人成熟度的变化来调整的。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也就是现在民法典的总则编,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此前的10岁下调为8岁,民法典采纳了这个行为能力标准的调整,与之保持一致。
人格权编:
增加单位对性騷扰的处置责任义务
问:发布会上提到民法典中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具体如何界定和处置?
熊丙万: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立法亮点。在民法典之前,从广义上来说,性骚扰行为构成一般的人身侵权行为。但是,如何界定性骚扰,特别是非肢体接触类骚扰行为,法律上并不明确。为了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在人格权编,民法典单独用一条来规定性骚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其中有几个亮点:
一是对性骚扰本身做了明确的界定,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对此,被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义务。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措施,要有防止、制止利用职权的性骚扰行为。这就要求单位在事前的职业培训和事后的处理中,要及时处理,不能“捂盖子”。如果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单位的声誉,没有及时妥善的处置,那单位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你怎么理解人格权编?
熊丙万:这反映了当下我们社会物质文明不断进步对群体精神文明的促进。今天,一个典型的社会权利观念变化就是,人们对各种涉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诉求变得越来越强烈。
10年前中国制定《侵权责任法》时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损害等关于基本生存保障的问题。10年后,中国制定民法典,重点讨论的是隐私、个人信息、名誉、信用等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与生活品质的提升相关的问题,重点不再是此前法律解决的与基本生存保障相关的权利诉求了。这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的动态反映。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一二十年间科技的快速发展进步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格、隐私的侵犯带来了新的危险。对个人信息、生物特征、基因科技带来的威胁都是需要严肃应对的,人格权编都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问:人格权被侵犯之后,具体如何来保障?
熊丙万:对于潜在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在法院就实体问题作出生效判决前,申请法院发布临时禁令。比如涉及隐私的书信、私照流出,里面涉及隐私权就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发布、扩散,终止对人格权的伤害,这是一种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