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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案迷局”

2021-04-15秋山

南方周末 2021-04-15
关键词:社保局账户黄金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秋山

2021年3月22日,两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在桂林雁山区法院开庭。         受访者供图

行骗者冒充警察,通过电话遥控“指导”,将广西桂林荔浦市社保局的521.7万元社保基金转走。管理基金账户的社保局出纳吴名(化名),因滥用职权罪获刑两年半。

521.7万元被层层拆分、转移,其中70万元流入了广东深圳一珠宝公司账户,从公司购买了黄金。公司认为是“善意取得”,警方认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这是一起发生在两年前的电信诈骗案。被骗者受到了惩罚,行骗者至今没有归案。

套路很常见。行骗者冒充警察,通过电话遥控“指导”,将广西桂林荔浦市社保局的521.7万元社保基金转走。

管理基金账户的社保局出纳吴名(化名),因在转账前没有按程序请示、违反财务制度,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两年半。

受到“牵连”的不只吴名,还有资金流向的下家。

接到吴名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发现,521.7万元被层层拆分、转移,其中70万元流入位于广东深圳的金润铂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账户,从公司购买了黄金。

在警方看来,这是把诈骗款“洗白”的一种手段,金润公司卷入了这起刑事案件,同时,从金润公司买黄金的聚一公司也被指涉案。

警方最终认定两家公司没有参与诈骗,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只是,两家公司被指涉案的金额并不是70万,而是分别增加到5922万和17.4亿,这是他们从上家收到的黄金交易款总额。

2021年3月22日,此案在桂林雁山区法院开庭。两家公司涉案人员和律师都不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70万元属于“善意取得”,并且涉案的也仅此70万,并不是指控的5922万和17.4亿。

公诉人当庭承认,部分被指涉案资金是从事边贸经营的合法资金,还有水果、生鲜等交易款。

庭审持续3天,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看到“逮捕证”,信以为真

接到诈骗电话时,23岁的吴名刚入职荔浦市社保局基金结算股不久。

案卷资料显示,2018年9月4日,吴名接到了自称“上海顺丰快递”的电话,说一个寄往香港的包裹有4张她的克隆身份证,属违禁品,涉嫌犯罪,已被海关退回。

对方给了一个号称是上海市普陀区刑侦大队民警的电话。通话后,“民警”发来一张涉嫌洗钱罪的“逮捕证”,一见到上面有自己的姓名、照片,吴名信以为真。

为“洗清罪名”,吴名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便根据“民警”的提示,“交代”自己的供职单位,并拿出其管理的单位网银U盾,配合对方远程操作。

操作了十多个小时,2018年9月5日15时许,对方称已经帮吴名洗清嫌疑,让她删除所有通话记录后回去上班。

1个小时后,吴名发现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五百多万元被转走,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当天,吴名去荔浦市公安局报案、自首。

根据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这些账户本来由荔浦社保局两名出纳共同管理,分别保管各自的银行U盾和密码,银行转账时需要两人分别使用U盾先后进行操作,才能完成交易。但为了工作方便,他们平时共同保管和使用双方的银行U盾和密码。因此给了行骗者可乘之机。

检方据此认为,吴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吴名的律师辩护称,她因遭受诈骗才造成损失,是一种过失的主观故意,且社保局存在财务监管漏洞,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2019年6月21日,荔浦市法院判吴名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年3月27日,南方周末致电荔浦市社保局了解诈骗案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案情需向公安机关了解。荔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则多次称“领导开会”,截至发稿尚无回应。

70万是什么钱?

警方侦查发现,案发后,被诈骗资金迅速从荔浦社保局5个基金账户转出,转账达一百余笔。其中有70万元人民币经历了银行、易支付(台湾地区一款支付软件)、支付宝等多重账户,几经拆合,最终汇入深圳金润公司的账户。

根据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的指控,这是一场“有预谋的犯罪”。

70万元是一对夫妇先转入金润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员工再用个人银行卡在金润公司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进入公司账户的。

丈夫姓潘,妻子姓杨。他们从2017年起帮助越南人在中国购买黄金,并帮忙运输出境,二人后因涉嫌走私黄金罪被立案侦查。

大约在2017年10月,潘、杨夫妇按照越南籍阮某某等人的要求,用来源不明的资金在国内购买黄金。

潘杨夫妇先是联系上在深圳水贝市场做贵金属生意的聚一公司。这对夫妇与聚一公司成立了“杨氏集团”微信群,黄金买卖报单、下单、账户报送、交易对账、联络,都在微信群内进行。

由于潘杨夫妇的黄金需求量太大,聚一公司无法满足,转而向金润公司购买黄金,再卖给他们。

金润公司股东林志凌称,他们给聚一公司提供的黄金报价,是在上海黄金交易市场的递延黄金价格的基础上,加了每克0.2元左右差价。

聚一公司答应报价后,金润公司便提供公司员工个人账号供转账。桂林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后来对潘某、杨某某指示向金润公司账户付款的55个账户流水进行了审计,共涉及金额5922万元。包括从荔浦社保局基金账户转出的70万元。

荔浦社保局被骗案的行骗者尚未到案。潘杨夫妇称,每次做黄金交易都由越南买家直接转款到聚一公司指定的账户,他们收取中间差价。越南买家每次都用多个不同的账户转账,70万元即从其中一个账户中转出,他们并不知道这笔钱的来历。

70万元究竟是什么钱? 金润公司并没有问。按照该公司股东林志凌的说法,金润公司只是做黄金生意,对交易前后的事情一无所知。

金润公司真的知道购买黄金的钱是“赃款”吗? 在林志凌的辩护律师看来,这恰恰要打一个问号。

律师说,金润公司无可能,也无能力对交易对象汇入的每一笔资金都刨根问底,追查资金来源,“这不符合正常商业规律,也不具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但检察机关不这么看。在他们看来,这是一场不同常规的交易。

起诉书称,为规避资金被查禁风险,三方特意约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如果资金进入指定收款账户30分钟内被查禁,则损失由买方承担,反之由卖方承担。

30分钟的时限,此后缩小到10分钟。起诉书称,这是因为,2018年,聚一公司、金润铂宫公司买卖黄金的资金多次被公安机关查禁。

检方认为,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从事黄金交易多年的从业者,理应能判断与潘、杨二人的交易是否正常。对潘、杨二人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犯罪所得,是应当明知的。

律师回忆,林志凌在会见时表示,从未听聚一公司提起该免责条款。聚一公司股东也说,潘杨夫妇曾提出过免责条款,他没有答应,也未执行。

资金被冻结一事倒是存在,但林志凌“见怪不怪”。他的说法是“这种情况在该贵金属交易行业很正常”。

一名银行从业人士向南方周末分析确实有此可能。该人士称,冻结资金有多种情形,除了涉及债务、配合司法机构冻结之外,还可能由央行对系统判定的可疑交易进行临时冻结,目的是反洗钱。

临时冻结一般不超过48小时。公安机关调查之后,会决定是否继续冻结。

金润公司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林志凌家属告诉南方周末,与其他公司交易时,金润公司的账户也曾被冻结过,之后都解冻了。案发前2018年8月至9月,金润公司还曾三次被冻结,两次均起因于与聚一公司的交易。

检方认为的另一“异常”之处在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违规提供私人银行账户收款,潘杨夫妇购买黄金的银行账户也都不是本人的。

林志凌的家属坦言,这是为了避免资金临时冻结、减少税费,也是该行业的惯用做法。

律师认为,在此背景下,金润公司的70万元显然属于“善意取得”,而非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

涉案金额陡增十多亿

林志凌的家属告诉南方周末,林志凌被刑拘后,桂林市刑侦支队要求他们归还荔浦社保局70万元,并称如此做,量刑上会适当减轻。他们希望以此能换得家人早日归来,便照做了。

2020年6月,该局出具被害人谅解书,表示鉴于犯罪嫌疑人林志凌、林志鹏的退赃行为,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事情远远没有70万元这么简单。2020年10月27日,桂林雁山区检察院作出补充起诉书,金润公司的涉案金额陡然增加至5922万余元。这是金润公司从聚一公司收到的黄金购买款的总和。

聚一公司的涉案金额更大,成了17.4亿余元,这亦是潘杨夫妇通过该公司购买的全部黄金价款,从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共买了6379千克。

一笔交易资金与诈骗有关,可以推定所有交易都是电信诈骗款吗? 辩护律师对此并不认可。

金润公司、聚一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在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一审开庭。聚一公司股东、金属交易负责人、会计、业务员等被同时起诉。

庭审现场,公诉人承认,5922万元资金中,有一部分源于中越边境十几个小商户的账户,包括水果、生鲜等交易款。

律师认为,这表明,不能排除5922万余元中包含合法所得。而且,本案没有其他被害人报案称被骗。

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以表明存在5922万元对应的上游犯罪。对此,公诉人表示,“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律师追问,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到底是什么。这回,公诉人没有明确回应。

聚一公司被指涉案的17.4亿元,也没有证据显示均为电信诈骗款。公诉机关在补充移送的证据中确认了涉案资金来源系从事边贸经营的合法资金。

桂林雁山区检察院、法院都表示案件尚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南方周末分析,电信诈骗犯罪有特殊性,涉及大笔资金,作案过程又非常隐蔽,因此可能在一些环节存在推定,“但电信诈骗所得与黄金交易还是有差别,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应该对交易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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