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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发展视野中政治权力演化的四重向度〔*〕

2021-04-15巩建青乔耀章

学术界 2021年9期
关键词:精英大众权力

巩建青, 乔耀章

(1.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2.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苏州 21512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3〕权力、政治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命题。为确保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就要持续性地加强对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学术研究。

就人类社会整体演进而言,政治权力的演化本身有其内在规律可循。随着人类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站在政治发展的角度,现代社会政治权力演化存在着从“完整权力”到“分散权力”的权力结构分化、从精英动员到大众自主的权力参与有效化、从强制权力到制度合法性权力的权力统治制度化,以及从接受虚假权力到谋取真实权力的权力获取真实化等四重向度演化规律。

一、权力结构分化:从“完整权力”到“分散权力”

政治学视野中,关于“完整权力”与“分散权力”的相关思想研究,贯穿于政治学研究的始终。从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开始,学者们就围绕二者关系展开思考。但相对于二者的思想研究,“完整权力”与“分散权力”的明确提法,则主要是近现代政治学的理论产物。如1944年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就把“完整权力”归结为“支配一个人的全部生活的权力”,〔4〕而“分散权力”则主要指与“完整权力”相反的权力目标。当代学者中,较为系统的对“完整权力”与“分散权力”进行论证的学者主要是纽约大学教授丹尼斯·朗。丹尼斯·朗明确指出权力可分为“分散权力”与“完整权力”。其中,“分散权力”(intercursive power),是相对于垄断权力决策与行动的“完整权力”(integral power)而言的。“分散权力”主要存在于一方权力与另一方权力相互抵消的关系中,是以参与者之间权力平衡和划分领域为特征的关系。〔5〕

(一)“完整权力”思想:从“哲学王”到“利维坦”

在西方政治学发展早期,与专制主义思想相匹配的主要是“完整权力”思想。“完整权力”思想较早体现在柏拉图“哲学王”思想之中。柏拉图认为“哲学王”应当是“完整权力”的正当合法所有者。在柏拉图的理论视野中,“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在某种上天所作安排的引导下成为真正的哲学家。”〔6〕只有“哲学王”有像牧羊人对待羊群那样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或者更具体地把他比作一家之长,有权指挥他的一家来谋取全家人的利益 ”,〔7〕才能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城邦的繁荣。柏拉图内心始终认为只有把“完整权力”放在“哲学王”手中,整个城邦的安全与繁荣才有保证。因为只有“哲学王”本身具备真正管理国家的知识,“首先知道什么工作是完善的国家所不可缺少的,其次知道什么遗传特征和培养训练能提供胜任这些工作的公民”。〔8〕柏拉图之后,整个专制主义时代,占据社会主流的权力思想主要是“完整权力”思想。不管是国王、教皇,还是封建君主,都鼓吹并希望得到“完整权力”。一直到文艺复兴以后,学者们开始宣扬“人的解放”,但为了对抗教会的政治权力,巩固君主权力,布丹等学者仍以《国家论六卷》鼓吹君主主权论。布丹从家庭的父权出发论证君主掌握国家主权的合理性。布丹认为“完整权力”的主权内容应当体现为八个方面:立法权,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的权力,官吏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主权者拥有要求臣民效忠和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征税权。布丹等的君主主权论,承认君主主权形式的“完整权力”具有一定的时代合理性。“完整权力”思想可为民族国家建设,特别是权威秩序建立,民族国家持续性运行提供理论基础。〔9〕

稍晚于布丹半个世纪的英国近代政治学主要代表人物霍布斯,为了防止“可怕的自然状态”出现,以近乎无神论的主张提出了有别于前人的“完整权力”思想。霍布斯在继承布丹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对专制主义的君主“完整权力”思想极为推崇,主张君主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10〕具体而言,霍布斯从共同性的生存法则出发,认为要抵御外来侵害或相互侵害,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通过权利委托与授权,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霍布斯还论述道: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在权力授权于主权者的同时,其余每一个人都是臣民。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霍布斯指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按约建立的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11〕在霍布斯那里,个人必须放弃自我管理权利,让渡权力给强有力的单一性权威。这样,一种独特的完整政治权力——主权,被得以确认。“主权者统治下的国民有义务和责任服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的机构是他们约定的产物。”〔12〕

(二)“完整权力”弊病:权力“滥用”与“分权”学说

政治学发展到近代以后,洛克、孟德斯鸠等政治学者开始逐步把“完整权力”的弊端作为主要理论问题予以探讨。洛克、孟德斯鸠寻求以“分权”学说看待“完整权力”。其中就洛克而言,尽管承认国家对其仍然是巨大的必要的“利维坦”,但同时也强调权力人在进入政治社会时,“已将其全部的自然权力让渡给了所进入的社会”,洛克站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反对霍布斯,认为无论是“人民”或“共同体”,也即多数权力人尽管树立起了最高权力,但其仍旧保有“推翻或变更”现有政府“最高权力”的革命权力。洛克强调强力抑或征服永远不能够真正赢得合法,唯有同意“才可以作为世间任何合法政府的开端”。〔13〕洛克指责“完整权力”的绝对君主制,坚持社会与政府二者的区分是政治权力进步的表现。洛克始终认为“政府存在的意义只在于为社会谋取幸福,而不是社会听命于政府而存在”。洛克反对那些为专制体制辩护的人,因为那些人,往往把政府等同于社会,或者政府可以全权代表社会,甚至凌驾于社会之上。洛克主张政府存在的根本必要性只在于为社会的幸福和利益“奔走”。由此,洛克认为违背社会契约的政府可以消失、更迭或易人,但社会却始终保有长久的道德秩序。基于此,洛克引申出政治分权学说,也就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与对外三种权力。〔14〕洛克特别强调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人或一团体之手。如若“君主独揽一切权力,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那就没有公正的裁决者,难以摆脱营私偏袒的弊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难以实现”。洛克反复强调,相对于执行权与对外权可以合一,立法权与执行权则始终不能归于一人,特别是不能单独归于君主。因为“如果同一个人或一批人同时握有这两种权力,除了会导致执法不公外,还可能使人类的弱点恶性膨胀……背离人民建立政府的本来目的”。〔15〕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6〕孟德斯鸠还强调,有时候君主为了统治,即使分享了一些无关紧要的权力,但权力的把柄仍然掌控在其自己手中,且“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予别人时,就必定给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力”。〔17〕有鉴于此,孟德斯鸠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8〕孟德斯鸠突出“分散权力”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分权才有可能防止权力被滥用。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又有别于洛克的思想学说。孟德斯鸠指出,在每一个国家内部,一般都存有三种权力,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在孟德斯鸠看来,分权与否是判断一个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性标准。“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另外,“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19〕孟德斯鸠特别主张在“政治自由原则”基础上,通过宪法等一整套法律,确立分权制度,以达到制度性层面限制绝对性“完整权力”的目标。

在学者卢梭那里,尽管不赞同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但是并不等于其没有分权思维。在卢梭那里,既承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20〕也始终强调“精神的原因”与“物理的原因”的区分,亦即强调决定行动的意志与执行行动的力量的区分。卢梭认为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有立法权力属于人民,才能保证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联系的角色。〔21〕可以看出,卢梭在主张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亦强调执行权力很难由全部权力人同时行使,政治权力的委托与代理不可避免。

(三)“分散权力”:社会分工对“完整权力”的抵抗

如果说早期学者们主要以“分散权力”的分权思想对抗“完整权力”。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则确保了“分散权力”对“完整权力”的真正抵抗。因为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发展条件下,任何“完整权力”都面临着权力的“综合性、广度与强度”的衰减效应。正如丹尼斯·朗所指出的,“监工的鞭子足以使大木船的划桨手,采棉人,挖沟渠者适当地干活,但是复杂的技能,包括操作机器,用维布伦(Veblen)的话来说,更难对付‘凭良心取消效率’,即使是暗地里的破坏活动。官僚机构使广延性更大的中央集权结构成为可能,但是,与此同时处于中心的掌权者在漫长而分散的指挥链中变得更依赖于下级官员。”〔22〕从“完整权力”到“分散权力”是社会分工基础上权力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社会功能的分化,会出现新的权力中心。汉娜·阿伦特注意到尽管曾经有过像纳粹集中营一样,统治者想通过“全面统治的实验”达到“完整权力”的统治设想,但是事实上,当面对新技术涌现的时代,任何政治权力意欲实现“完整权力”已经变得基本不可能。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分散权力”对“完整权力”的抵抗已经来临。在这种时代条件下,一方面社会分工会继续瓦解“完整权力”,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实现“分散权力”,也必须“有独立于完整权力掌权者的、能够动员起来使措施生效的权力源”。〔23〕有鉴于此,现代社会,一般主要把宪法作为权力源,以保证“分散权力”的制度性安排。

从“完整权力”走向“分散权力”是与人类社会大分工的发展态势相匹配的。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权力的综合性将被分层统治所代替。在权力分层的基础上,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对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权力遵从行为将会逐步转变,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的生命活动受到控制、影响的范围也会愈发狭小。特别是市场力量萌发以后,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受制于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以及权力神秘“祛魅化”,“完整权力”的实现将愈发困难。

从权力结构分化的横剖面看,传统权力掌控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所有政治权力的边际效益亦在不断降低。即使在政治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各个权力领域内部,如果做不到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工,权力的社会认同度也将面临巨大挑战。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发展、社会分工对权力分工的呼唤、政治社会化属性的加强,以及“完整权力”本身效度的降低将最终促使“完整权力”被“分散权力”所取代。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适应了人类社会大分工的发展要求,既排斥了资本主义奠基于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式的“政治性分权”,同时更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性分权”。〔24〕积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区分和配置权力”,〔25〕积极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分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26〕在科学配置权力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权力参与有效化:从精英动员到大众自主

现代政治权力演化,除权力结构分化外,还表现为政治主体的权力参与有效化。在权力参与有效化理论研究方面,比较著名的学者主要有亨廷顿与纳尔逊。亨廷顿在《难以抉择》一书中把政治参与界定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亨廷顿等认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亨廷顿定义为自动参与),而且包括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亨廷顿定义为动员参与)。〔27〕也就是政治参与主要包括自动参与与动员参与。同样,亨廷顿与多明格斯在《政治发展》一文中把行为者本人谋划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称为自主参与,把不是行为者本人谋划的,而是受他人策动的影响公共决策的活动亦称为动员参与。〔28〕根据亨廷顿、纳尔逊、多明格斯等国外学者的政治发展理论学说,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亨廷顿的自动参与与自主参与,只是在翻译习惯方面存在差异,其基本内涵总体一致。学者们既指出任何参与都是动员参与与自主参与的混合体,也同时强调现代民主社会应当是大众自主参与为主的时代。从历史进程看,权力的有效参与最开始主要以精英动员参与为主,到后来随着政治社会化程度提升,将不可避免地逐步过渡到大众自主参与为主。

(一)动员参与:权力精英的利益工具

在传统阶级社会中,既有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对现实社会政治参与的总体态度,是影响整个社会政治参与效能的决定性维度之一。动员参与主要是既有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为保持和维护其权力统治,有选择地推动权力大众参与政治,以服务于自身利益的权力统治过程。

亨廷顿特别强调在传统社会,尽管大多数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都表面宣称赞成政治自主参与,但是一旦涉及行动,就会首先考虑自主政治参与是否会影响其自身利益。尤其当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很难从权力大众自主参与中得到好处时,他们就至多把政治参与“看作是一种手段,而非基本价值”。这样,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对政治参与的水平、形式与基础的看法,也基本上取决于权力大众的政治参与是否有助于其保持权力统治,〔29〕也就是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自主政治参与的主要障碍在于既有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当既有统治阶级权力精英认为扩大权力大众的政治参与不是一个值得促进的目标,而应该是竭力避免与反对的目标时,权力大众自主政治参与就很难展开。

传统社会,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拥有支配性的权力资源,他们也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动员参与的方式去拓宽政治参与的范围。但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作出任何政治决策,首先考虑的是任何参与形式的变化是否会对其政治统治地位构成威胁。统治阶级权力精英还习惯以动员的方式,让那些处于“混沌”尚未达到权力自觉的权力大众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以实现壮大自身权力的目标或使自身权力力量占据有利位置。这就导致权力精英通常总是一方面限制或压制不利于自身利益和权力的政治参与,但同时也寻求以某个或某些群体作为其力量和支持源泉,试图动员支持力量参与政治以实现自身政治统治力量不断得以加强的效果。传统社会的动员参与,权力精英能够把支持其利益的“被动的人民”作为统治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权力大众的政治动员,不断拓宽其政治基础。特别是传统社会中,权力精英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身份意识,以及其组织动员基础上的组织内聚力更容易帮助其实现动员参与。加之,权力精英掌控着政治权力的“金字塔”,可以帮助其通过实际存在的官僚“金字塔”与等级制度实施动员行动。

传统社会,权力精英能够有效动员权力大众,除了自身掌控的权力工具以外,还与动员对象的自觉程度有关。传统社会权力大众尚未成为拥有完全“自觉”意识的权力人。权力精英通常会充分利用大众“自觉”意识的欠缺,把其作为潜在的动员群体。马克思就曾对权力大众的这种自觉意识的欠缺给予描述。马克思认为传统社会最主要的权力大众,也是最潜在的动员群体是农民阶级,但囿于“农民阶级”本身存在“马铃薯”弊端,〔30〕其在自然状态中形成的隔阂与“阶级自觉”意识的欠缺,为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政治动员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力量。此外,学者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还观察到政治动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从众屈从心理”现象,也就是政治动员对象在某种暗示的影响下,也会因某种难以抗拒的冲动而采取某种有悖于其实际利益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对象有意识的人格消失了,极有可能“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31〕这样,作为动员对象的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在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操纵下处于相对“无意识”状态,因此更强化了其作为权力精英利益工具的功能。

总之,在政治权力参与过程中,不存在或只有极微弱的集体身份意识的“自发”权力大众,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只能被动地充当权力精英政治动员的目标群体。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根据其利益需求有选择性地动员,以及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作为潜在动员对象的现实“自觉”程度,导致传统社会的政治参与主要以权力精英的政治动员为主。

(二)自主参与:权力意识的唤醒过程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迈进过程中,囿于“现代化本身孕育着不稳定因素”,导致被动员参与的权力大众也开始在经济利益的带动下逐步谋求自主参与。亨廷顿等就描绘了这一政治参与的演变发展过程:政治发展开始时依赖于动员参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参与的过快增长,也可能引发“政治参与爆炸”或“参与内爆”等政治失序现象。〔32〕

亨廷顿指出,在一段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后,由于经济增长造成的经济不平等,权力大众的阶级参与意识开始逐步被唤醒。随之而起的是,权力大众要求政治参与的诉求不断上升。亨廷顿与纳尔逊等详细描述了经济社会现代化对参与意识觉醒促进的过程。他们指出随着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经济效率的差异引发分配的不平等,于是导致整个社会政治参与扩大的基础开始逐步形成。社会将不得不面临被称之为“中产阶级模式”或“专制模式”的选择难题。这时,是应该首先满足新兴都市中等阶层的政治要求,还是首先满足乡村农民的经济要求就成为一个选择性困境。“如若采取中产阶级的发展模式,政治参与将扩展到都市中等阶层,而后出现经济迅速合理增长与经济不平等的双重结果。这样,再经过一段时间,经济不平等可能引发中等阶层的发展缓慢。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整体发展,下等阶层也会不断受到启发与影响,不断被动员起来,开始寻求接近政治权力与自主政治参与。”〔33〕因而,“中产阶级模式”下的现代化过程,政治参与的逐步扩大将经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现代化发展的起步阶段,导致都市中等阶层政治参与逐步扩大,第二步是都市和乡村下等阶层也开始寻求政治参与。亨廷顿亦指出,经济发展初期,为抑制政治参与,权力精英也可能采取“专制模式”。“专制模式”强调权力集中,通过一定时期内对中等阶层政治参与的某种压制,在鼓励经济增长与社会—经济相对平等的发展目标基础上,实现动员下等阶层对抗中等阶层的策略性目标。专制主义政治参与目标,往往需要权力集中于一个有效能的官僚机构作为前提,但在现实政治实践中,现代化国家又很难拥有这样有能力的政府。亨廷顿等指出,“专制模式”短期内也可能会受到处于相对有利地位的中等阶层的挑战。因为中等阶层不会仅仅满足于获得个人流动与财富,还会对政治体系提出政治参与诉求。同时,“从长远看,即使下等阶层中的农民群体,也不会对专制模式对其政治参与的某种压制视而不见,因为伴随土地改革或其他已经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经济平等措施,下等阶层也会逐步觉醒起来,并希望获得更富有意义的参政途径”。这样无论是采纳“中产阶级模式”还是采纳“专制模式”,都必须应对下层阶级与下层阶层权力意识已经被唤醒的政治参与。〔34〕

通过这种现代化的“中产阶级模式”或“专制模式”,权力大众开始分阶段主动寻求政治参与。值得注意的是,权力大众的权力意识唤醒过程是伴随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出现的。现代化开始时期,权力大众政治参与还主要谋取的是其经济权力,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权力大众就开始寻求自身政治利益的固定化。在此基础上,政治参与就开始逐步转向权力人的政治利益、自我权利谋取阶段。

(三)政治秩序的自主参与:权力的谋取过程

一般而言,政治参与主要体现权力主体关系。政治发展过程中,在既有社会优势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治系统内的权力主体在分配社会有价值的优势资源过程中,是权力精英掌控权力然后动员权力大众,还是权力大众为了自身利益直接主动地自主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权力精英认识到权力大众已经觉醒,单纯动员与压制权力大众自主政治参与,已经很难取得初始阶段的效果,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政治裂缝”,也只有通过权力大众利益表达基础上的自主参与,权力精英的利益综合、政治吸纳,才能得以弥合。这样,从“较长的时期内看,一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迁终将改变政治参与的性质”。〔35〕现代化的实际政治生活过程中,面对已经觉醒的权力大众,如若不及时满足政治参与的变动性需求,利益表达出口的“堰塞湖”,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极有可能引发参与“溃坝”,从而导致政治秩序的紊乱。

李普塞特等学者对西方近代政党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西方政治制度,成型于西方国家初立之时,只能关注西方国家过去的“裂缝”。也就是现有的西方政治制度,尽管对西方国家过去的“裂缝”实现了弥合,使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在初次政治动员的制度建构历史转折点上,获得了一定的政治表达权力,然而必须承认的是,随着多数西方国家20世纪中叶前后,制度建构的逐步完成和“冻结”,〔36〕其政治发展的惰性也在不断增强,这就导致在此后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新的政治“裂缝”无法在其现有制度框架下得以弥合,其政治变迁更多地开始显现为权力僵化的政治衰败。这种权力僵化,类似于米歇尔斯的“衰落的铁律”。诸多政治实践表明,要想打破这种“铁律”,打破带有惰性的政治权力固化现象,必须把真正的“民主从既定集团的权力平衡的约束与僵局中解放出来”。〔37〕以相对外力的权力大众自主参与复活民主,从而给“冻结”的政治变迁输入新的发展动力。

随着政治发展的持续推进,虽然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仍寄希望于通过单纯传统动员参与实现权力精英的权力保持,但存在于政治运作中的传统意识形态的“失语”与“僵化”,导致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已经对社会变革中的权力精英产生深层次的信任“疲劳”。权力精英对权力大众利益的选择性“机能障碍”,更导致权力大众的不满以“自发喷射”的现象显现。权力大众的觉醒与不满程度的提升,导致其在不断排斥动员参与的过程中,开始主动寻求自主参与的政治实践。亨廷顿就指出,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发展或政治现代化的工具。最初作为动员参与的行为,到后来会逐渐内化为自动的行为。〔38〕政治权力的有效参与,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精英动员走向大众自主参与。特别是在现代民主社会,自主政治参与,一方面使民主更富有意义、使权力精英更加负责,另一方面政治参与通过政治社会化培养了权力大众,为其成为一个尽责的谋取自身利益的权力人,实现自身美好政治生活,做了应有的政治训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39〕“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40〕社会主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打破了以往奠基于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对权力的单向垄断,实现了权力大众“复活”民主的可能性,实现了权力大众的自主参与与动员参与的“和谐乐章”,是“分散权力”取代“完整权力”相得益彰的秩序与活力有机协调的政治生活。

三、权力统治制度化:从强制权力到制度合法性权力

权力学者格尔哈特·伦斯基曾指出,权力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强力和制度化权力。〔41〕在既有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政治设计中,对权力大众的强制与其内心认同都是政治的“必需品”。针对强制权力和制度合法性权力的交织并存,马基雅维利称权力关系是“敬畏与爱戴”的混合体。实际上,仔细考察任何权力统治,其统治若想更持久、平稳地进行下去,除去在确立权力秩序的初始阶段,强制权力应当占据权力运行的主要方面以外,一旦政治秩序得以稳定,政治敬畏与恐惧就应当不再是政治权力运作的主要方面,取而代之的应当是不断寻求“爱戴”,寻求将对强制权力的认同转化为对非强制性的制度合法性权力的认同,〔42〕以顺应强制权力到制度合法性权力的权力统治制度化规律。

(一)强制权力:“利剑”统治的必要

阶级社会以来,多数国家政治与权力秩序的确立,都离不开强制权力,或者说“利剑统治”具有某种必要性或内在性。任何政治秩序的建构往往都是初始于或者说是奠基于军事征服之后。以至于此,诸多思想家都宣称武力抑或强制权力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最终权力形式。马基雅维利声称:“一切武装的预言成功了,非武装的失败了”,霍布斯亦坚持认为“没有利剑的公约只是空话,连一个人也保不住”。〔43〕

迈克尔·曼同样强调国家起源主要基于“外在暴力”。迈克尔·曼详细阐释道:“在历史中,无论国家出现于何处,最初的存在形式都是战斗力的集中。国家政策是围绕权力斗争运作的。最高的政治美德就是不停地准备与它的具有不可调和之敌意的种种后果进行战争,如果必要的话,终致摧毁仇敌。”〔44〕迈克尔·曼还强调国家不只是起源于军事力量,即使国家建立以后,仍然离不开强制权力。因为“集中控制是每一个战斗人员群体所获得的最初特质……而且这种在战争期间所必不可少的集中控制,也体现了和平时期的政府特征”。〔45〕

马克思·韦伯也同样指出,国家必须垄断强制权力(即使以说服或是诱导表现的权力形式,其背后也必须依靠强制权力作支撑)。只有手握权力的“利剑”,才能防止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的不服从,进而确保政治秩序的稳定。韦伯强调在政治秩序开始确立的初期,在整个政治社会的价值观还没有取得普遍共识的条件下,强制权力或者暴力就更不可避免。也就是统治阶级可以“温和地讲话,但带着大棒”。〔46〕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应当始终把强制权力作为统治的最后诉诸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在阶级社会以来的国家视域范围内,强制权力始终是“暴力机器工具”——国家的必备属性。作为“利剑”的强制权力,可以确保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始终维护与实现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与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秩序不稳定或者政治发展的质变时期,强制权力可以打破旧有统治秩序,实现社会革命。

(二)权力成本:制度合法性权力的比较优势

几乎所有学者都承认,阶级社会以来的国家统治,开始都是起源于军事征服的强制权力。然而这种单纯依靠武力威胁的统治权力,一旦政治秩序稳定下来,其缺陷也就会立刻显现。因为单纯依靠强制权力,其权力统治一方面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僵化状态,另一方面,即使拥有再多的军事或者强制力量,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相较于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仍然存在着不可比拟的数量劣势。即使权力精英不断增加强制权力力量,也总是会显得力不从心。这就说明,单纯依靠强制权力,寄希望于永续性地给权力大众造成恐怖心理,单纯地把强制权力作为统治所依赖的可靠基础,不是长久之计。从长远看,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也难以维持,这样的政权也总是“昙花一现”。

权力统治若单纯依靠强制权力,将不得不面临一个不可克服的困境:也就是如若不继续增加强制权力投入,权力秩序将无法正常维持;如若继续加大投入强制权力力量,维持权力秩序的权力成本就会不断增加,直到难以为继。故此,马基雅维利就告诫统治者:“应该审度自己必须从事的一切损害行为,并且要立即毕其功于一役”。〔47〕且毕其功于一役的损害行为避免了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反而能够重新使人们感到安全。针对这种权力统治的成本困境,卢梭提出了根本性应对方案。卢梭强调“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48〕丹尼斯·朗借用卢梭的观点也强调,以优势力量赢得权力的强制权力掌权者总是想方设法“引诱失败者承认他们统治的合法性,承认他们的法律与制度在道德上的有效性”。〔49〕只有把主要依靠强制权力转向为主要依靠对权力的制度合法性认同,权力统治才会更为长久地进行下去。汉娜·阿伦特甚至把强制权力都只算作是暴力,并突出强调“权力与暴力是对立的:其中一个占绝对统治地位,另外一个就会消失。权力陷入危机时暴力就会出现,但暴力这条道路的尽头却是权力的丧失”。〔50〕在阿伦特的理论视野中,合法权力才是权力,暴力不是权力。相对于“赤裸裸的”强制权力,制度合法性权力的优势明显,能够充分依靠“人民的支持”,以“人民的名义”开展政治活动。

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权力,甚至任何生活利益,一般可以觉察到有需要证明自身是正当的……受到更多优惠待遇的人(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感到有永无休止的需要以把自己的地位视为在某些方面是‘合法的’,把自己的利益视为‘应得的’”,〔51〕其政治统治才能继续进行下去。权力统治只有获得制度合法性这一“政治处方”,其统治的稳定性才可得以保障。因此,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通过强制权力的制度合法化,使其真正的统治意图得以隐藏,可实现“强权转化为公理”的效果,也可使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内心逐步接受现实,甚至在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灌输过程中,产生对现存制度所提供的“生存秩序”的“爱戴”。正如丹尼斯·朗所总结的:手握强制权力的统治者,尽管仍然把强制权力作为最终的权力形式,但凭借建立在权力大众眼里的制度合法性认同,实现了“敬畏与爱戴”的双重目标,形成了对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相对真实的支配性权力。

(三)制度合法性权力:“同意”的日常规范统治

制度合法性权力是一种基于“同意”的日常规范统治形式。在制度合法性权力条件下,尽管统治阶级所认可或颁布的日常法律、习俗等规范仍可能偏重于保障和实现其自身利益,但当强制权力转化为制度合法性权力时,强制权力统治也就转化为对权力大众的日常规范统治。也就是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必须服从于事先设定或至少是“同意”的法律、习俗等规范。在此情况下,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为维持其统治秩序,同样也遵循着自身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马克斯·韦伯指出这种合法性统治“是由理性地制定的规范严格规定的”,“统治的正当性成了有目的地设想出来、用具体形式规定下来并公布出来的普遍的法规的合法性”。〔52〕这种制度合法性权力,以法律规范为核心,以理性为取向,即使发号施令的“上级”也要服从这种非个人的制度。这样,权力大众服从统治阶级权力精英,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并非是服从于个人,而是主要服从于那些制度规范。〔53〕这种制度合法性权力,基于“同意”的日常规范统治,就使强制权力被隐藏起来,而实际上显现为下级出于同意服从的一种日常统治形式。在日常规范的统治过程中,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内心不是出于恐惧而是更多出于义务去服从,这就充分克服了强制权力统治成本不断增加的缺陷。有鉴于此,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就曾指出:“统治的每一真实形式意味着最低限度的自愿遵从,即服从的利益”。〔54〕而权力大众所服从的则是基于自身某种同意而制定出的理性化规范。权力大众认为这种统治是“合法授命”基础上的理性权力。理性规范达到了“与多数人的公正和道德观念相一致”的认同效果,进而容易获得权力大众的普遍遵从。罗素也认为尽管直接人身强制仍是文明社会以来国家的特权,但法律成为国家对大众行使特权时的规定性“文本”。也就是尽管法律所使用的惩罚终极权力仍是国家的强制权力,但这种强制权力必须走向权力大众“同意”或“认可”的制度化合法性认同。因为“当法律不得人心的时候,法律也就几乎没有力量了”。〔55〕作为一种有效的力量,法律必须寻求民众认同。

制度合法性权力的这种基于“同意”的日常规范统治,使其具有单纯强制权力统治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一,它是一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形式,行使制度合法性权力的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比那些单纯运用强制权力的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更容易得到权力大众的理解与支持;其二,制度化的权力往往更加非个人化,更多地与职位权力相挂钩;其三,相对于强制权力而言,制度合法性权力代表着一种开放的权力系统(有别于强制权力的单向性流动),可以促使权力双向流动。〔56〕伦斯基强调,从强制权力到制度化合法性权力就像从“狮子”到“孤狸”的演变过程一样。尽管“狮子在运用强力上是得心应手的,而狐狸在运用狡诈上是得心应手的”。〔57〕这样,制度合法性权力的权力成本虽相对较小,却能取得更为理想的统治效果。

从强制权力到制度合法性权力的转变是一个连续体的变化过程。随着从主要依靠强制权力统治转向主要依靠制度合法性权力统治,政治权力尽管仍旧体现着特权,但是其统治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尽管强制权力仍然是权力统治阶级最后的“拐杖”,但制度合法性权力却实质上成为最有用的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以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精英愈发认识到单纯依靠强制权力无法维持长久稳定的政治秩序,特别是出于权力成本的考量,会逐渐地从“利剑”式的强制权力转向基于同意的制度合法性权力。而当人类社会形态进阶到社会主义社会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公共主体性被确立,统治阶级首次成为文明社会以来代表绝大多数权力人的主体力量。而竖立在所有制结构基础上的政治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政权,开始实质上更多地具有了公共属性。这时,政治上层建筑所制定与认可的法律等规范,尽管也同样具有政治统治职能,但其所统治的权力对象已经不是原先与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相对的绝大多数权力人,而更多地指向阶级斗争的少数对象。这时的制度与规范也开始更多地服从于权力大众主体性需要而被制定与认可。主体权力人的权力大众基于真正“同意”的日常规范统治,与现代民主化时代的到来不谋而合,也预示着政治权力真正迎来了从强制权力到制度合法性权力的变迁。

四、权力获取真实化:从接受虚假权力到谋取真实权力

现代民主社会,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已经难以做到通过意识形态简单灌输形成支配权力,以及要求权力大众被动接受支配权力。特别是随着人民民主、人民主权意识的觉醒,权力大众的“生产”自主,使得权力大众从接受虚假权力到开始谋取真实权力成为可能。

(一)虚假权力:统治阶级利益的内在约束性支配

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对权力大众的支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种是强制约束性支配,另一种是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其中,强制约束性支配限制了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自我生活方式的选择权。也就是如果不存在强制约束性支配,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本可做理性的行动者,部分拥有自主选择权。当有适当机会出现的时候,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反抗,然而强制约束性支配,通过强制力量的支撑,使这种自主选择权被政治权力明确地限定与压制。相比强制约束性支配,统治阶级另一种形式的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的统治技巧更为高超。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权力精英可以通过它,内在地塑造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的偏好。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通过阻碍、削弱与侵蚀人们进行判断的能力和虚构、扭曲与贬损人们的自我洞察力与自我理解力的方式”,〔58〕达到对人们所真正应当拥有的自我权力和利益意识的抑制效果。在现代社会,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更多地习惯于使用第二种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来建构虚假权力。通过这种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把自身的利益,柔性化地灌输给统治对象,最终导致权力大众在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秩序范围内,开始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其权力支配。针对这种现象,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也给出了清晰的描述,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59〕从接受虚假权力的整个过程来看,权力大众接受“虚假权力”都是从接受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错误意识”开始的,而这种“错误意识”往往是权力精英基于自身利益的一种话语建构。这种话语建构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毛细血管”灌输给权力大众。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通过“话语权力”操控,实现了维护自身利益的目标要求。对于这种现象,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也曾指出:“当我说到权力机器时,指的是它像毛细血管样的存在形式:进入人们的肌理,嵌入其举动、态度、话语,融入人们最初的学习和每日的生活之中。”权力支配已然消融为日常生活中所有小事情的毛细血管,且“越是微观的区域和生活细节中,权力关系的渗透就越具有深入性和根基性”。〔60〕福柯认为“权力无处不在”,权力支配亦不可避免。布迪厄也通过象征性权力关注这种内在约束性支配现象。布迪厄强调“看不见的权力只有在那些不想知道自己臣服于权力的人的共谋的基础上才能被操演,这些人甚至自己就在操演权力”。〔61〕人们被教导要不断习惯于其身体被无数的惯例规范化。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密尔所说的内在支配的“黑箱”。〔62〕实质上,布迪厄关于习惯的获得与维持的论述,也是在诉诸权力的这种运行方式。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服从于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那些人将自身所处的状况看作是“自然的”,而没有认识到他们的愿望与信仰的各种来源。当这些机制误导人们的真正利益与权力,并且因此扭曲了其判断力的时候,权力精英就实现了通过“虚假意识”操控“虚假权力”,隐藏权力大众“真正权力”的目标。〔63〕

葛兰西则通过意识形态的文化领导权来说明这种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非强制性内在约束支配。葛兰西强调政权不仅靠强制,而且主要靠“和谐”予以维持。作为统治阶级实施统治工具的国家,本身是“罩上强制的装甲钢板的领导权”,强制只是装甲钢板,而其内容的“和谐”更为重要。“在‘和谐’状态下,统治阶级借助‘文化领导权’证明自身统治是正确的,并与此同时要求被领导者给予积极配合”。〔64〕这样统治阶级利用虚假意识,形成对被统治阶级虚假权力的内在约束性支配,被统治阶级的真正权力则被看似习以为常的日常传统惯例等所淹没。“虚假意识”代表着一种统治阶级的特权,通过隐性的虚假权力,使虚假的观点以制度化的方式形成对被统治阶级的约束性支配,最终保障了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化运作。〔65〕

这样通过各种内在约束性支配,在压力下权力大众被迫束缚在顺从、公共的自我归属与团结之中。作为控制解释与交流方式的占据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则能够“使被支配者循规蹈矩并被标识为‘他者’的同时,将他们自己的体验与文化阐述为规范”。〔66〕这样,在权力大众那里,权力精英的规范成为标准性日常规范。统治阶级隐藏的支配权力塑造了针对被统治阶级的虚假权力。

在某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基于统治秩序考量,在不损害自身权力的前提条件下,也促进着被统治阶级部分利益的实现,但应当始终承认的是,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作为整体,其绝对不会让渡真正的统治权力给权力大众。不管出于情愿还是善良,在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整体理性选择条件下,权力大众的真正权力只能让位于权力精英的整体性权力与利益,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也只会将自身的规范偏好美化为整个社会的规范偏好。丹尼斯·朗就总结道:统治阶级的这种权力观是其作为统治阶级所固有的,只要其保持这种地位,就会自然不自然地行使这种内在约束性支配。〔67〕

(二)接受被支配的虚假权力:生存权利的理性应对

统治阶级权力精英,通过社会规范等内在约束性支配方式美化自身统治,获得了支配性权力,而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只能接受好像应当接受的习以为常的被支配性“虚假权力”。詹姆斯·斯科特等学者,既关注了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这种虚假统治,但同时也指出通过内在约束性支配完全消弭权力大众的反抗意识很难实现。此外,针对为什么权力大众甘愿接受权力精英的这种虚假权力统治,学者们认为,这与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生存所依赖的社会工具掌控在权力精英手中有关,在准偏好的真实利益与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福祉利益二者只能选其一或者作顺序性安排时,基于生存权利的理性考量,多数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会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虚假权力”支配。

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斯科特指出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以生存为目的的道义经济。这种道义经济“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其遵循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农民所追求的不是冒险去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平均收益,而是宁可选择回报较低但较稳定的策略”。〔68〕事实上,不只在经济生活领域,传统社会的权力大众基于生存考量,在政治生活领域亦同样如此。权力大众即使对权力精英的统治规范心存怀疑,也只能基于生存法则,把其内心的真实想法隐藏起来。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有的仅仅是“弱者的武器”(斯科特语),隐蔽的分散的抱怨或者“凭良心降低效率”,“点头哈腰的同时默默放屁”。但总体上“基于生存法则”,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必须表现出对现有政治权力的默许。这样,即使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有“隐蔽的偏好”,但基于功利主义的生存理性计算,在实际政治生活实践中也不会表现出来。因为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始终担心,如果把自身真实的利益和权力需求表达出来就极有可能会失去现有尚存的生存权利。这样,尽管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想避免或减轻统治阶级权力精英对其虚假权力的统治,但一旦考虑到个人和群体在其中的真实处境,这种被虚假权力统治的不愉快只能无奈地当作必要的不幸予以接受。阿伦特形容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接受这种被支配的虚假权力,其主要原因在于“衬衣虽贴身,皮肤更贴身”的信条。

当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在难以根本改变不平等的政治秩序,或者说一旦反抗就极有可能对其现有的生存权利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基于理性选择,其只能默许接受虚假权力的统治。这样,由于权力大众对强制权力的恐惧且无能为力,以及对权力精英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依赖,其最后只能奢求一种愿望能够实现,那就是相信掌权者终究会仁慈,终究会在命令或处罚他们方面接受某种自我限制。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相信统治阶级权力精英虽然“明显独断专行和变幻莫测,仍然是较大宇宙的一部分,其中权力对象也有一个安全的地方,并且可以从中获得现实或未来的可能好处”。〔69〕这样,由于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的生存需求,就使得权力精英实现了对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的“半自动操纵”。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基于生存权利只能以理性应对的方式接受统治阶级权力精英所支配的虚假权力。

(三)谋取真实权力:权力大众的“生产”自主

现实政治生活中,尽管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不断通过虚假权力维护着自身利益,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也基于自身生存权利的需要,默许统治阶级权力精英的内在约束性支配,但随着民主时代权力大众的觉醒,特别是权力大众的“生产”自主时代的到来,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开始谋取自身真实权力的生产基础已经具备。达伦多夫就指出,尽管统治阶级权力精英不断设法对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进行偏好影响,但权力大众利益的客观存在,使得完全意义上的权力支配永远难以形成。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基于自身利益需要,采取违抗统治阶级利益的行动将不可避免。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力归属是权力大众能够实现真实权力的根本决定性因素。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掌控在地主阶级手中,故此决定了被统治阶级权力大众——农民阶级,为了生存权利只能屈从于地主阶级的虚假权力;工业革命以来,资本成为权力生产最主要的所有制基础,这样,资本主义时代,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只是作为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维护自身虚假权力的统治手段。正如米哈伊·瓦伊达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使得无产阶级在一无所有的条件下,只能屈从于资产阶级剥削,权力看似转移,却根本“没有破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资产阶级剥削的可能性”。〔70〕

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强化,为匹配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成为了生产发展的历史趋势。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条件下,权力大众真正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此也就有可能不再为生存权利担忧而选择屈从,这就为权力大众主动谋取自身真实权力提供了根本性前提条件。特别是随着生产力中最主要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觉醒,生产自主条件下的权力大众,获取自身真实利益,谋取自身真实权力,将会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7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72〕“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73〕“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74〕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发展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总体上实现了权力大众的“生产”自主。“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为政治权力的权力结构分化、权力参与有效化、权力统治制度化与权力获取真实化的加速到来提供了现实的政治实践舞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之治”制度优势,为人民真正享有人民主权,真正享有自主参与、真实有效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注释:

〔1〕〔26〕〔71〕〔72〕〔7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5、37、36、35、22页。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

〔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谭爽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年,第150页。

〔5〕〔22〕〔23〕〔37〕〔42〕〔43〕〔46〕〔49〕〔51〕〔54〕〔67〕〔69〕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1、112、12、194-195、107、98、102、99、118-119、44、210-211、127页。

〔6〕〔7〕〔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2、101、68页。

〔9〕参见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19页。

〔10〕〔53〕参见佟德志:《民主的否定之否定——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历史与逻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1、159页。

〔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31-132页。霍布斯认为伟大的“利维坦”,通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授权,然后运用每一个人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可以做到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外敌。

〔12〕〔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99页。有学者认为霍布斯的观点是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的交织,一方面强调个人自由与同意,但又强调必须存在一个全能的主权者来创制法律,确保政治生活的运行。但总体来讲,霍布斯主要倾向于后者。

〔13〕〔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36页。

〔1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1-92页。洛克指出立法权主要指用来指导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法律与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关于负责对外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等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交往的一切事务性权力。

〔15〕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236-237页。

〔16〕〔17〕〔18〕〔1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184、78、184、185页。

〔20〕〔21〕〔48〕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20、71-72、9页。

〔24〕陈国权、皇甫鑫:《功能性分权: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立体系》,《江海学刊》2020年第4期。

〔25〕〔4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408、287页。

〔27〕〔29〕〔32〕〔33〕〔34〕〔35〕〔38〕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7、31、26、24-25、24-26、29、9页。

〔28〕〔美〕塞谬尔·亨廷顿、乔治·多明格斯:《政治发展》,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储复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8页。

〔30〕〔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6-567页。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特别描述法国农民“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

〔31〕〔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36〕参见黄卫平、陈家喜主编:《制度建设与政党发展——政党体制的比较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70页。

〔39〕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页。

〔41〕〔56〕〔57〕〔美〕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94、70-75、71页。

〔44〕〔45〕〔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0、71页。

〔47〕〔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李维史论》,潘汉典、薛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36页。

〔50〕〔美〕阿伦特:《暴力与文明》,王晓娜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第21页。

〔52〕〔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8页。

〔55〕〔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8页。

〔58〕〔62〕〔65〕〔66〕参见〔英〕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1、138、149-150、117页。

〔59〕〔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页。

〔60〕张一兵:《回到福柯——暴力性构序与生命治安的话语构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48-489页。

〔61〕〔英〕奈杰尔·拉波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第2版,鲍雯研、张亚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286页。

〔63〕参见〔英〕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导论”第11-15页。

〔64〕〔俄〕谢·卡拉-穆尔扎:《论意识操纵》(上),徐昌翰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77-78页。穆尔扎指出这种领导权以看不见地、一点一滴地改变着每个人意识中的观点和意向。领导权通过确立社会的“文化核心”,对世界和人的善与恶、美与丑确立了保存现有秩序的“稳固的集体意志”。

〔68〕陶庆主编:《政治学·人类学的对话与融合》,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第142页。

〔70〕参见〔匈牙利〕米哈伊·瓦伊达:《国家与社会主义》,杜红艳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7页。

〔7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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