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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

2021-04-15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共同体主体

冯 旭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00)

提要: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农村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以推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文明的现代化。通过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发展演化的历史梳理,提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应该是一种以城乡基层社会为场域、以彼此关联的生态权益为基础、以共有生态资源发展为理念、以共同的生态环境建设行为为内容、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导向的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进一步通过三个不同区域典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地方实践,即政府主导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地方实践、企业主体责任制实践中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提出通过健全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合作的法律规范、落实规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的权责义务配置、积极建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的联动协商机制、强化激励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等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在乡村战略实施中助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性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已成为推进我国社会整体向前的主要驱动力。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最新通报,截至2020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超过60%[1]。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背后是严峻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同时我国长期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亦加剧了对资源环境的消耗。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和广大的农村地区,随处可见掠夺性的资源开发、大规模土地上的无序开采、大面积的工业污染排放、脏乱差中衰落破败的村落。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严重影响着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乡村社会及生活于其中的农民的生产生活,亦成为制约新时代中国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全民共治、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则明确提出,乡村的振兴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建成。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通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以促成农村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突出短板加快补齐,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乡村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十四五”时期,我国将通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以优化农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正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态环境发展演化的社会现实,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尤其是“十四五”规划设计,思考如何通过乡村建设行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重大议题?毕竟,农村生态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农村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2]。

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意涵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即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系统,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的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农村生态环境即以乡村社会为空间区域范围,以农村居民为中心,影响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实践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总称。它是农村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本质上反映着农村社会人与资源、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共生之关系。

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取自于自然,最后又回归于自然,在一种“天人合一”“人地和谐”中实现着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实践。近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全球延展,乡村社会生态环境逐渐被破坏,且呈现一种愈演愈烈之趋势,就其实质而言,西方现代化发展路径即是一条农业服务工业,乡村支持城镇的社会发展实践,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实践道路即循着西方现代化发展的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新生的中国急需完成现代工业体系建设,一系列轰轰烈烈的“大跃进”等社会运动和工业化体系建设,致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极为严重,导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开始进入党和国家的政策视野,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有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纷纷出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序列之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亦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有学者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农村环境变迁发展历程,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先后历经了政策空白、制度初创、领域开拓、全面加速和总体深化五个阶段[3]。在这一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理念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治理结构从单一政策安排到多元主体建构,治理技术亦从粗放型趋向于精细化。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本质上指涉的是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关乎我国经济社会整体性发展的方方面面。就具体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治理结构和具体的治理技术而言,考察国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史,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多重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规制,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促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精细化实现[4]。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的场合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辩证理念,提出我们要通过“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以建构一个“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5]。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6]要实现生态文明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整合多元主体的力量,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中。毕竟,生态环境问题与每一个体、群体、组织、社会和国家息息相关,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以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文明治理的现代化。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即在城乡基层社会范围内,针对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现实和治理实践,动员社会各主体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格局体系,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以共同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现代化。其中,党建是引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充分发挥党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不同利益主体方的领导作用;基层政府、市场企业和普通民众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力量,三方利益主体只有通过相互协同、合作互动才能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生态治理共同体则意味着各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身份地位平等、权责义务共担、资源配置公平、结果收益共享的关系。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应该是一种以城乡基层社会为场域、以彼此关联的生态利益为基础、以共有生态资源发展为理念、以共同的生态环境建设行为为内容、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导向的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第一,城乡基层社会是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往往有其特定的区域因素和历史原因,当前农村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广大的城乡基层社会,在那里各种工业污染、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农业生产化肥农药、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相对集中呈现。因此,广大的城乡基层社区构成了新时代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战场和集中实践域。第二,彼此关联的生态利益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生态环境治理必须是多元主体的协同性互动,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基层党政的领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市场的积极性,重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环保志愿组织的力量,积极引导基层民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第三,共有的生态资源发展理念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桥梁和纽带。“绿水青山就是老百姓的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坚持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才能获得更为持久性的可持续发展。再者,共同的生态环境建设行动是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还得通过切实有效的共同体行动来实现,基层党政、企业、市场和社会公众通过有效的协同互动,在通力合作中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第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推进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所在。生态环境问题关乎基层城乡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亦关乎着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局性问题,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更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先导性的议题,因此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的保障和基础,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表征之一。

二、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建构——基于三种实践模式的经验总结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地方基层党政作为城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必须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财政等多种手段,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推动绿色发展”[7]。市场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发挥主体性作用,一方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在具体生产实践中对生态环境往往产生着更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又是先进科技的拥有者和环保科技的积极探索者,新时代已涌现出了一批投身环保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生态环境发展的主要参与者,通过一大批社会组织的努力,尤其是投身于地方城乡基层环境保护组织,在动员普通民众的共同参与中,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态治理的落地实践。在此,研究者基于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典型城乡社区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分析,结合研究者近些年对诸多城乡基层农村社区环境治理的实地观察,选取三种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模式,在深描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比较中的总结,以进一步呈现新时达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建构。

(一)政府主导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地方实践

政府主导型即基层政府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方,基于对地方经济社会整体性发展和区域环境保护行动的要求,在“压力性体制”之下,以“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在一种“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或者以项目试点建设运作的方式,集中或分散建构起某一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或治理政策或技术,在发展地方经济并兼顾生态环境治理中,实现与中央精神或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要求相一致的治理绩效[8]。

A县地处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全县地形条件复杂,生态环境基础脆弱。改革开放前,乡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着力于土地的平整(即利用每年夏秋农闲时节组织农民进行集体化的梯田的修筑)和植树造林活动。改革开放后,随着县域工业经济的发展,从1984年开始,各乡镇逐渐将环境保护和村庄环境整治列入议事日程。全县每年都会在6月5日全球环境保护纪念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知识,以逐步使乡村民众了解、关心、爱护乡村环境,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各乡镇也会每年定期进行针对乡镇工业企业开展污染源专项调查、建档工作,以重点掌握乡村环境污染的种类、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工作。从1999年开始,C县各乡镇开始实施了大面积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采取封山禁牧、造林绿化、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增加绿化面积,促进乡镇自然生态恢复和良性循环发展,乡镇环境面貌和村落人居环境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县级层面先后制定了《县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指导并开展乡村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全县把生态示范区创建作为统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线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按照“全面启动、点上突破”的总体设计,组织编制了《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县生态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各乡镇则按照全县的创建规划和方案,成立了生态示范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抓点领导,全民动员,真抓实干,如期全面完成了生态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任务。

A县的“退耕还林”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表明,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往往会将中央和省级等上级的各种任务进行分解,形成所谓“软任务”和“硬任务”,对于类似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一票否决”式的“硬任务”,地方基层政府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完成,而对于“软任务”则采取一种“选择性执行”的方式,往往通过“喊口号”“做动员”等形式推进。在A县早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即是把此项工作作为一种“软任务”来执行,而当时基层地方的“硬任务”则是“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工作。21世纪以来,伴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退耕还林”政策的进一步强化,中央开始用具体指标进行地方政绩考核,这样中央的退耕还林指标被逐层进行了细化分解,到县级层面便形成了具体的目标责任和硬约束机制,从而使县级政府生态治理的施政实践变成了“硬任务”。基于中央对生态环保的重视,地方政府则在这种“压力性体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运作之下,不断通过对原有角色的重新定位,将生态环境报工作纳入其中心任务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和政策,保证中心任务的顺利推进,同时又通过主要领导的亲力亲为,以任务逐层分解的方式,同县林业局及各乡镇签订责任书,而林业部门和乡镇则进一步把任务分解到了农户,在这种强力推进下,A县的退耕还林和生态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同时,在C县的生态治理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政策执行中的灵活变通性,尤其是在地方对上负责的“压力性体制”运作下,为了应对上级关于生态治理问题的各种检查和评比,县乡两级政府会进行某种“合谋”,采取各种变通的方式以应对上级检查的顺利通过,譬如集中性整治、谎报数字等,这一方面是行政压力下对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一票否决”中的政绩考核的结果,另一方面亦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攸关,毕竟退耕还林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好坏影响着基层官员的政治前途和国家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企业主体责任制实践中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制即充分发挥作为生产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作用,一方面,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形成生态型企业生产行为,在能源资源的投入、生产过程和产出效益等经营活动中,通过节能减排等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以新的生态技术的运用来增加生产的有效产出,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源,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和生态环保公司可以通过研发关键环保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实践,加快提升环保产业技术装备生产,乃至直接参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实现基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践。

B县地区淮河中上游结合部,土地面积1800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万公顷,下辖30个乡镇,300多个村(居)委会,人口160多万人。长期以来,和全国大多数县市一样,B县以工业建设和经济发展为重心,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致使城市发展缺少统一规划、城乡接合部脏乱差、农村人居环境问题严重。相关调查表明,在城市,存在大量居住区和工业区混杂现象,县城排洪区被大量非法建筑占用,公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在城乡接合部,工业污染、废水排放到处都是,生活垃圾和环境污染较为普遍。在农村,则存在“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等人居环境问题。2008年开始,B县出台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之二十字方针,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核心,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强环保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以切实解决农村的“脏乱差”现象,保障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富民强县”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2017年B县开始实施“农业废弃物沼气与生物质天然气开发利用PPP项目”,此项目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相关生态环保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和使用农业废弃物,变废为宝,形成沼气和生物质天然气供应农户,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项目共计投资10亿,计划完成15个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处理站点及其产业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全部投产后可解决全县180万头猪当量的畜禽粪污、20万吨秸秆以及柴草、生活垃圾等的处理难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年产量为5000万立方米,有机肥年产约20万吨,覆盖近20个乡镇。

B县所推行的生态环境治理PPP项目实践表明,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公私合作的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通过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资金难题,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最大化配置,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PPP项目采用政企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项目的投资中即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责任。如在B县的“农业废弃物沼气与生物质天然气开发利用PPP项目”中,其投资总额为10.44亿元,项目资本金25%,政府方占股15%,社会资本方占股85%,通过出资的比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建立起了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伙伴性关系,避免了传统意义上公私不两利的情况,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难题。B县通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PPP项目,加快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步伐,推进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进度,实现了农村人畜污粪和秸秆柴草的有效处理。在PPP项目中,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按照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PPP条例)之规定,“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政府补偿、政府奖励等方式获得合法、合理收益的法律事务活动。”[9]同时,在B县的PPP项目运作中,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和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也发现,项目实际运营中合作各方投入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项目开工建设从批复到实际运行过程漫长,具体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主体不明确,农村环境治理依然沿用旧思路、老办法,盲目治理导致治理成效较差等问题。

(三)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

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环保类社会组织即以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务为宗旨,自发或有组织性建构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却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基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复杂性,需要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和公众居民积极参与,环保组织和公众可以通过捐助、帮扶等形式,或者通过对地方政府和相关工业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协商监督,以促进基层党政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并随时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环境治理积极参与[10]。

C县L环保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虽长期未登记注册,直到2012年才正式经市民政局批复设立,但其一直从事于宣传环保文化、组织策划地方环保活动、深度介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目前该组织共有专职人员6人,设理事长1人主持全面工作,其他5人分别负责环保的宣传、组织、策划、调查、干预等工作,同时组织成员中多人兼职其他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L组织的运营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基金会资助、政府项目购买和社会公众募捐,其中基金会资助占比42%,政府购买服务占比36%,社会募捐为28%。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按照文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要求,C县财政专门设置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专项”,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L机构作为全县最早从事环保工作的公益性组织,获得500万资金支持,负责C县主要乡镇农村社区的垃圾污染监督调研、提供垃圾处置公共服务、开展垃圾处置宣传教育活动。经过L组织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对C县24个乡镇,200多个农村社区的垃圾污染源调查,正是在此调查基础上,C县在每个村庄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在多个乡镇联合建设农村垃圾填埋处理站,全县通过多种形式的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提升了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极大推动了C县三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密切,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特别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央政府所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环境保护也成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最早进入公共领域,参与社会建设的组织力量,在我国的社会组织领域也是最为活跃和积极的一部分。在农村人居环境的综合整治行动中,环保组织通过公益捐助和结对帮扶等方式,能够有力地支持农村环境治理。C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需要环保组织的深度介入,环保组织利用自己的专业性优势,通过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能够较为灵活快速地介入农村社会,具体开展一系列社区环境污染调查、宣传、教育、治理介入等活动。同时,环保组织亦可以发挥其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监督作用,促使政府在涉及环境问题中的科学决策,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C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亦表明,环保组织介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搭建了一个促使公众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的平台和载体,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和受益人群是农村居民,环保组织往往身处基层,更为了解公众的诉求,更为关心普通民众的环境利益,往往也能够更为真实客观反映农村人居环境的现实状况,积极采取行动向地方政府和相关工业企业方献言献策并提供预防整治良方。C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环保组织不仅能够监督政府、企业并调动普通民众,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环保组织的宣传教育,可以推动地方基层社会形成一种生态环保的意识和理念,真正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基层,深入百姓生产生活,以最大化激发和调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各主体方,包括基层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普通大众共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构的路径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五年乃至很长的一段时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是党和国家工作重中之重和优先发展方向。要实施乡村振兴,则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通过上述三个不同区域典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地方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在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任何单一的主体和治理模式都无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的重任。毕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元主体、以多样态治理方式,利用先进科学技术,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和相互合作,在一种“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下,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健全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合作的法律规范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涉及方方面面,个环境治理主体之间诉求多元、利益分化,具体的环境治理议题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形制度性常规保障和长效性约束机制。第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典型的公私合作协同治理,而公私合作模式本质上是一项涉及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新生事物,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置和政策法规制定中,要协调原有各种法律规范的不一致和矛盾性,使得法律规范的形式化和实质性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涉及公私合作的治理体系建构应该在形式上符合法理逻辑,在具体的运行中符合人文伦理实质。第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是在不断运行调整中的共同体建构,任何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动、治理内容的调整、社会环境的改变都有可能影响到共同体的治理行动,因此,正确界定公私合作治理的主体范围,细化公私协同治理的法律法规动态调整机制,才能够促使不同利益主体方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之中。第三,健全完善公私协同治理的激励保障制度法规,即在具体的环境问题公私合作治理中如何规范财务制度、审计制度、融资制度、退出机制等,才能更好地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建构。

(二)落实规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的权责义务配置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格局体系。在这一体系之中,党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党委通过总揽全局,以引导治理方向并把握协同原则,政府作为基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要全权负责;地方性市场和工业企业既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又是环境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一方面,企业要积极改进生产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本着“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对污染性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同时亦鼓励和引介环保型民营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深度介入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来;各类社会组织及广大的社会公众在地方环保事业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他们的力量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行为,同时也能够时刻影响到地方基层政府和工业企业的环保治理参与。因此,通过转变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单一中心观念,增强社会资本方的独立地位和合法权益,明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参与各方的权责义务,才能实现真正的“人人有责”之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构。

(三)积极建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多主体的联动协商机制

农村生态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多元的治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存在不同的利益分化和治理诉求,如何处理不同主体之关系决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成效。第一,在治理的理念上,要形成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协作之关系,传统上政府一直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主导者,其他的社会性力量均是在政府资源的溢出中寻求生存的空间,但这种单一的治理模式就像上述案例一中所呈现的那样会遇到种种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和借助社会性资本的力量和各位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才能有效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整治行动。第二,在治理具体的行动中,既要继续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传统性作用,更要积极开展民主协商,促使治理行动更具包容性,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云计算等大数据新技术以丰富社会治理的渠道和平台。第三,,在治理的体制机制关系的建构中,既要强调各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综合性。同时要明晰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关系,强化各治理参与者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治理能力和治理活力,真正实现治理共同体“人人尽责”的价值追求。

(四)强化激励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活力和秩序交织的有机整体,一个有机体既是一个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互助体,亦是一个运行顺畅秩序井然的共同体。因此,共同体的建构既需要相关的制度法规的规范、主体责权义务的有序配置以及联动协商的机制建设,更需要在共同体具体的运行中设置较为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第一,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议题是一个带有长效性的公共事务,多元主体的治理介入如果缺少监督,往往会出现“公地悲剧”。因此,应该在具体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独立开展环境专项行动,并具有相应的行政监督执法权。第二,要建立环境治理的风险责任分配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环境治理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长周期性,在具体运作实践过程中多伴随着不确定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相关制度规范其中的责权关系,强化监管责任和检查制度,以确保环境治理正常开展。第三,相应的环境治理奖惩机制建设尤为必要,基于环境治理的长效性和收益相对公益的社会化取向,在具体的环境治理实践中,要强化激励举措,对共同体中做出较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不能履行任务乃至推卸责任者加大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增强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实现“人人共享”之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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