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宋代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的互动关系

2021-04-15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小农富民契约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宋代是契约租佃制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乡村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分化、经济结构的变动等都与契约租佃经济密切相关。当前,学者们对宋代契约租佃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契约租佃制的类型与发展、地租形态、产品分配、租佃方式、佃农身份地位以及官田包佃等方面,就现有成果①代表性相关研究成果:张邦炜《北宋租佃关系的发展及其影响》,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漆侠《求实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田泽滨《宋代的租佃关系》,载《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葛金芳《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载《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杨康荪《宋代官田包佃述论》,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包伟民《论宋代折钱租与钱租的性质》,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杨际平《试论宋代官田的地租形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梁太济《两宋的租佃形式》,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高聪明、何玉兴《论宋代的货币地租——与包伟民商榷》,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杨际平《宋代民田出租的地租形态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秦晖《古典租佃制初探——汉代与罗马租佃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薛政超《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载《思想战线》2016年第4期。其他未列举的相关研究,详见熊燕军《20年来大陆宋代租佃制研究综述》,载《韩山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来说,不可谓不深入细致。但总体来看,大多仍局限于对制度本身的研究,而对契约租佃制与乡村社会各事项间关系的研究稍显不足。本文拟就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探讨。

一、宋代契约租佃制与农村市场的基本情况

契约租佃制作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基本经济关系,在宋代社会占据着重要地位,它的形成与发展,首先与土地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中唐以来,均田制逐步瓦解,“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1]。宋初,伴随着“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相继推行,“地主阶级大土地私有制确立了自身的优势和合法地位”[2],兼并之门大开,土地作为商品开始在私家地主间自由流通,为契约租佃制的确立提供地权基础。其次,两税法确立“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税制原则,以法律形式承认贫富不均,标志着以物力财产税为主的赋税制度取代以人头税为主的赋税制度。由此,“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3]的征税原则从制度层面缓和了国家赋税需求与土地占有不均的矛盾,从而进一步肯定了土地自由流通的合法行为。最后,宋朝户籍制度中的主客户以有无常产、是否承担国家税役负担为划分依据,其中有常产的税户是主户,与客户相对。主户根据土地、财产等物力的多寡划分为五等,“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4],也就是说,三等以上的乡村主户大致被认为是家产较为富裕、占地较广的上户。“至于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5],可见上三等户只占主户10%左右。而客户的比例,从北宋宝元元年(1038年)和北宋元丰三年(1080年)天下主客户数来看,大致占总户数的1/3①加藤繁考证,宝元元年(1038年)主户有6470995户,客户有3708994户,客户大约占主客总户数的36.4%,元丰三年(1080年)天下四京十八路主户共有10109542户,客户有4743144户,客户占总户数比例为31.9%。参见加藤繁的《宋代的主客户统计》,收录于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9-280页。。由此可见,一面是少数占地较多的富民阶层,他们虽拥有众多土地,但必须依靠外来劳动力完成土地的耕种;另一面是人口众多、占田常狭而不得不租佃地主土地的佃农群体,这势必促成二者之间形成一个土地租佃市场。

就宋代农村市场而言,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在汉唐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名称上,北方地区多称农村市场为“店”,如“河北路冲城店熙宁十年商税额为五百五十五贯三百四十六文,大韩店一百七十六贯六百五十九文”[6]。江淮地区多称其为“草市”,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诏:“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7]岭南一带多以“墟市”相称,如广南西路宜州“百姓多隔日相聚,交易而退,风俗谓之墟市”[8]。也有以“坊场”代指墟市,宋元之际的马端临便说:“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9]由此可以推断,宋代农村市场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就农村市场数量而言,毕仲衍在《中书备对》记载熙宁九年(1076年)全国大致坊场数为27607处。同时,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商税》记载,熙宁十年(1077年),县以下以镇、砦、场、务、堡、铺、渡、口、岸、虚、库、巷、林、冶、市、桥、河锁、步、店、岭、山、寺、村、关、曲、团、庄、驿等命名的地方,收税的便有1013处,而收税额在一千贯以下的乡村集市约占总数的2/3以上[10]。可见,诸如草市、墟市、坊场之类的农村市场在宋代得到迅速发展。就农村市场中的商品种类而言,涵盖小农日常所需的大量生产生活用品。道潜在描述归宗墟开市情景的诗中云:“朝日未出海……农夫争道来,聒聒更笑喧。数辰竟一虚,邸店如云屯。或携布与楮,或驱鸡与㹠。纵横箕帚材,琐细难具论。”[11]魏了翁指出两浙西路的秀州农村,佃户“携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12],小农家庭“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13]。每逢春冬农闲季节,他们则“为工、为匠、为刀镊、为负贩”[14],甚至将自身和技艺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可见,农村市场已经深深嵌入小农的日常生活之中,构成乡村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之,契约租佃制逐渐在生产关系中确立了主导地位,农村市场大量出现和快速成长,这些都是两宋时期乡村社会商品经济繁荣发展的结果。契约租佃制实现了乡村社会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本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农业的商品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农村市场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乡村社会的商品供需问题,促进乡村社会的开放和流动。因此,对乡村社会而言,二者有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二、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经营活动对农村市场的影响

契约租佃经济下,富民和佃户各自以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优势参与农业生产,改变了均田制下一家一户小农独立经营、自备生产资料的经营方式。经由市场,富民购买占有大量土地,但单一地租收入无法满足他们自身多样化的需求,这一矛盾的解决需要通过市场达成。与此同时,契约租佃关系下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形成大量少地的五等下户和无地客户,他们中的一部分虽然通过市场的竞争性手段获得富民土地的租佃权,但土地租佃的稳定性仍然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另一部分作为剩余劳动力向小商、小贩和雇工转化,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

(一)契约租佃制促进农村市场的粮食供给

中唐以前的均田制下土地私有产权受到诸多限制,国家干预较强,土地大多是作为一种政治要素按等级授给国家的编户齐民。这种等级授田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通,并且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中唐以后至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旧有的世家大族逐渐衰落,均田制日渐崩溃,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加速,“三代之法,贵者始富,言富则知其贵,所谓禄以驭其富也”的先王之道受到严重冲击,取而代之的是“贫富贵贱离而为四”[15]。一大批新的庶民地主通过经营土地、手工业以及商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乡村社会中的新兴力量。他们拥有财富,在宋初以来允许土地自由流动和买卖的政策导向下占有大量土地。对此,马端临指出:“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16]也就是说,富民可以通过财富换取大量土地。

富民占有大量土地的目的,自然是想要通过土地让财富增值。这需要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包括资本注入、劳动力雇佣等,这些投入对均田制下的贫困小农而言,显然难以维持。而具有财富的富民却能给佃种他们土地的小农提供部分生产生活资料,一些挺身应募的客户,“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刍粮之费,百无一有”[17],完全仰仗富民为之提供。可见,经由富民,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在契约租佃关系下能够得到优化配置,对此,苏轼曾举例对比富人之稼和小农之田后感叹地说:

“曷尝观于富人之稼乎?其田美而多,其食足而有余。其田美而多,则可以更休,而地力得完;其食足而有余,则种之常不后时,而敛之常及其熟。故富人之稼常美,少秕而多实,久藏而不腐。今吾十家之口,而共百亩之田,寸寸而取之,日夜以望之,锄耨铚艾相寻于其上者如鱼鳞,而地力竭矣;种之常不及时,而敛之常不待其熟,此岂能复有美稼哉?”[18]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业投入的多少直接决定土地产量的多寡,富人所种的庄稼之所以比小农“少秕而多实,久藏而不腐”,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占有财富,能够采取休耕等精细化的经营方式来保全地力,提高产量。此外,富民还能通过土地改良、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等方法,使得一些不可耕地变为可耕地、低产田变为高产田,通过诸如此类的措施,他们获得了大量地租。对此,魏了翁说:“后世田得买卖,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19]如此大数额的地租,富民除用于自身消费和缴纳赋税外,剩余的部分必然会流向农村市场,因为“富人之多粟者,非能独炊而自食之,其势必粜而取钱以给家之用”[20],即富民要解决粮食地租的单一性与其自身需求的多样性间的矛盾,必然将大量的地租以商品粮的形式投放到农村市场上,换取货币或其他生活所需之物。

契约租佃制下富民兼并大量土地后,必然产生数量众多的无地客户以及占田常狭的五等下户,共同构成一支强大的开荒垦田的生力军。他们或是在竞争性租佃市场①“竞争性租佃市场”这一概念,较早由张锦鹏教授在《宋朝租佃经济效率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中失利,或是在趋利和求富心理的引导下,占佃荒闲田土,扩大土地耕种面积,进而从总体上增加农村市场的粮食供给。

(二)契约租佃制丰富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

契约租佃制下土地和劳动力都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这要求土地和劳动力必须处于动态的有机配置之中。因此,原本均田制下政治意味浓厚的土地,在宋初允许土地自由流动的政策下开始作为商品活跃于农村市场中,“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1]以及“千年田换八百主”[22]的现象普遍出现。土地流动的加速,使得单个富民难以长期维持稳定的土地占有权,但是就整个富民阶层而言,这无疑加剧了土地兼并,使得“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23]的问题日渐突出。广大失去土地的小农由此不得不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佃种富民的土地,如宋神宗时期的夔州路“自来多兼并之家,至有数百客户者”[24],但是除部分已获得佃耕土地的小农外,仍有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小农脱离农业生产,走向市场,他们在丰富农村市场劳动力供给的同时,也使得农村市场的从业结构趋于多元化。

脱离农业生产的小农群体,大多是在竞争性租佃市场中失利的贫乏下户,“客户之智非能营求也,能输气力为主户凿耕而已”[25],即生产资本的缺乏使得他们难以维持和富民间稳定的租佃关系。对此,真德秀认为,“乡曲强梗之徒,初欲搀佃他人田土,遂诣主家,约多偿租稻,(主)家既如其言,逐去旧客”[26],意思是在竞争性的租佃市场中,富民面对出价较高的刬佃者,会淘汰之前的契约佃户,而实际上,“往往形势之家互相刬佃”[27]。因此,宁宗庆元四年(1198年)有臣僚言:“湖北路平原沃壤十居六七,占者不耕,耕者复相攘夺,故农民多散于末作。”[28]显然,契约租佃制所造成的土地兼并使得一些失去土地的小农不得不脱离土地,依靠经营工商业为生。其他一些境况稍好的小农虽占有少量土地,但仍难以维持家庭生计,不得不借助他业。陆九渊在论述金鸡农民时便指出:“今时农民率多困穷,农业利薄,其来久矣。当其隙时,藉他业以相补助者,殆不止此。”[29]高弁甚至直言:“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入于工商、髡褐卒夫,天下无数,皆农所为也,而未之禁。”[30]直接道出贫弱小农兼业以补充生计的普遍性。

除上述在竞争性租佃市场中失利而被迫兼营他业的小农外,还有部分小农转而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手工业生产等。如福建兴化军“园池胜处,唯种荔枝”,“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一岁之处,不知几千万亿”[31]。福建地区的荔枝品质当属优等,因此才有“今天下荔枝,当以闽中为第一”[32]的美誉,甚至南宋都城临安都有来自福建的荔枝贩卖,《繁胜录》记载:“福州新荔枝到,进上御前,送朝贵,遍卖街市。生红为上,或是铁色,或海船来,或步担到。直卖至八月,与新木弹相接。”[33]足以窥见福建荔枝种植范围的广泛和品种的多样。此外,福建地区的造纸业也蜚声海内外,叶梦得曾指出:“今天下印书,以杭州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京师比岁印板,殆不减杭州,但纸不佳。蜀与福建多以柔木刻之,取其易成而速售,故不能工。福建本几遍天下,正以其易成故也。”[34]显然,相对杭本和蜀本而言,福建本虽质量低下,但其生产却以面向市场、规模生产为出发点,因而才有“福建本几遍天下”之言。福建地区经济作物种植和手工业生产之所以如此发达,充足的粮食供给是其前提基础。由于该地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契约租佃制下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得到大力推广,宋人王炎曾慨言:“江浙闽中能耕之人多,可耕之地少,率皆竭力于农,每亩所收者,大率倍于湖右之田……兼其人既勤于本业,必蚕必织,故所输虽多,而民力可办,是未可以一律齐也。”[35]将江浙闽一带与湖右之地进行对比,指出江浙闽地区虽然较湖右税赋繁重,却仍然可以按时完纳的原因正在于该地竭力于农,采用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提高了单位面积亩产量。

从区域间的贸易来看,契约租佃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可以提高粮食种植单位面积的产量,使得余粮较多的粮食输出地能够为从事各种经济作物种植和手工业生产的缺粮区提供一定的粮食保障。以南宋而言,全汉昇指出:“宋代长江上游的四川,中部的湖南与江西以及下游的三角洲,都是稻米的重要产区,除供当地人口食用外,还有剩余作输出之用。至于湖北与两淮,因地接金国,米产甚少,须输入上述各地的米。”[36]这些粮食输出地中,除湖南由于地广人稀、土地肥沃因而成为粮食输出地外,其他诸如长江三角洲、四川等地,都是地狭人稠、粮食消费较大的地区,除自身占据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等优越的自然条件外,契约租佃制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这些地区成为粮食输出地的重要因素。以太湖平原为例,“千夫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匹夫匹妇男女耦耕,力不百亩,以乐岁之收五之,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37],便是对该地契约租佃制的典型描述。前文所述的福建地区正是由于跨区域粮食的输入,保证了从事经济作物和手工业生产者的粮食需求。韩元吉指出,福建路山多田少,农民“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38],因为“本路(福建路)地狭人稠,虽上熟之年,犹仰客舟兴贩二广及浙西米前来出粜”[39],即种植经济作物的福建地区主要依靠浙西、两广等地的粮食输入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农村市场的发展对于契约租佃制的影响

宋初以来,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草市、墟市等农村市场开始在全国普遍兴起。“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40]的描述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这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发展的重要标志,它表明广大农户的生产生活与市场联系日益紧密。契约租佃制作为乡村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同样也受到农村市场的调适和影响。农村市场中的购买力和需求为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提供可能。农村市场为广大无地少地的佃户提供脱离土地也得以生存的机会,使得契约租佃市场的竞争性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主佃双方,从而扩大契约租佃制的弹性空间。农村市场的发展也促进契约租佃制下货币地租的发展。

(一)农村市场推动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

宋代农村市场的发展壮大,一定程度上归功于新型城乡关系的影响。“城郭、乡村之民交相生养,城郭财有余则百货有所售,乡村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41],城市坊郭户通过自身财富的积累,消费农村的各种商品;而农村通过向城市供给各种商品获取财富,以此,双方求得各自的生存和发展。换言之,这意味着城市消费的扩大对农村市场提出更高的商品供给要求。宋代的城市消费,“与前代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有很多是在经由市场这一重要环节之后才最终完成的”[42],这种消费趋势的转变涉及个人衣食住行的众多方面。以大米为例,临安府仅“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43],而铺户“所以贩籴者,本为利也。彼本浮民,初非家自有米,米所从来盖富家实主其价,而铺户听命焉”[44],即城市中铺户所卖之米是从田连阡陌的富家转购而来,因此“实主其价”的是富家,而非铺户。

传统生产方式下,小农经济经营分散、结构简单,生产能力有限,难以适应新型城乡关系下农村市场中不断增长的供给需求。契约租佃制作为新的生产关系,使得富民和契约佃农各自按照生产要素参与农业生产和收成分配,有利于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这才有了前述魏了翁笔下“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的感叹。面对数额如此巨大的租课,正是农村市场的购买力需求,为富民将其变为可以增值的财富创造了条件。“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本望租课,非行仁义”[45],就充分显现广大富民的收租求利之心。因此,农村市场中的购买力和需求为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提供可能。

(二)农村市场扩大契约租佃制下主佃间的弹性空间

农村市场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向乡村社会渗透的重要标志,商品经济所具有的流动和开放的特征也同样作用于农村市场。这从农村市场中活动的人群和职业分类的多样化便可窥见一斑,坐贾行商所从事的各项职业几乎涵盖小农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体而言,小商小贩从事的职业有“以贩豕为业”[46],有“以侩牛为业”[47],有“以负薪为业”[48],有“开酒肆及客邸”[49],也有人“买磨驴七八头,麦数十斛,每得面,自骑驴入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50]。此外,还有游走于乡间小巷的步担行商,如“余干乡民张客,因行贩入邑,寓旅舍”[51];“鄂岳之间居民张客,以步贩纱绢为业”[52]。一些长途贩运商甚至携家带口从事贩运贸易,如“江、淮、闽、楚间商贾,涉历远道,经月日久者,多挟妇人俱行,供炊爨薪水之役”[53]。一些批发商人,为了能迅速收购或者出手各种商品,不惜捐本钱为贫乏下户提供生产资本:“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织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54];荆湖北路复州“富商岁首以鹾茗贷民,秋取民米,大艑捆载而去”[55]。由此可以看出,伴随着农村市场的发展,小农群体的生计方式逐渐由单一的粮食种植向日益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面对农村市场对小农群体的吸收与分化,富民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考虑如何与佃户间形成更为稳固的契约租佃关系。部分“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56],说明佃户有选择招佃富民的自主权。因此,竞争性租佃市场不仅面向广大佃户,在富民之间亦存在竞争。一些缺乏佃户的地区,富民们甚至开始公然争夺佃户,如南宋时扬州的安丰“主户常若(苦)无客,今岁流移至者,争欲得之,借贷种子,与夫室庐牛具之属,其费动百千计,例不取息”[57]。富民通过提供免费籽种、牛具以及居室的手段来与佃户维持稳定的契约租佃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深知“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必倍于今”[58]的道理。因此,农村市场对佃农群体的吸纳,一定程度上为佃户在契约租佃关系下争取更大的生产生活空间提供了支撑,使得富民与广大佃农间结成的契约租佃关系更加富有弹性。

(三)农村市场促进契约租佃制下货币地租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的催化作用下,宋代契约租佃关系日益强化,地租形式开始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发展,租佃者直接以货币或者将实物折纳成货币进行地租缴纳的行为大量存在。早在北宋真宗朝,就有升州百姓请佃湖田“七十六顷,纳租五百五十余贯”[59]。至南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也有臣僚言:“浙西、江东、淮东路诸处沙田,芦场……如愿折钱,以米一斗折钱三百,小麦每斗折钱一百五十。”[60]因此,关于两宋时期货币地租的认识,漆侠先生指出:“宋代,不论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中,还是在各种形态的国有地中,货币地租才真正地发展起来。”[61]

在实物地租下,租佃者直接将土地的生产物按照契约规定的比例,以分成或定额的形式缴纳给富民。这些实物地租中,除少部分用于富民自身的消费和缴纳赋税外,其他的剩余必须拿出来进行交换,才能换回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可是这一物物交换的转化过程由于照看、运输以及信息收集等环节的成本高昂,其规模和范围都受到较大限制。在以货币形式交纳地租的情况下,“对于生产者来说,在交租前,他的产品要经过市场,转化为商品,取得价格形式,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他对地租的消费不是直接享用,而要经过市场购买。折钱与折物的差别正是在于是否通过交换,是否有一个较为发达的市场为这种交换提供条件”[62],可见,市场的存在使得货币成为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各取所需的中介。

契约租佃经济下,地主和佃农双方各自的需求不同于均田制下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契约租佃制下,富民拥有大量单一地租,佃户缺乏各类生产生活资料,一定程度上都要经过市场的交换来解决各自的需求、调和彼此的矛盾。这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交换频率和范围扩大的必然趋势。而交换过程中,能够衡量各自物品使用价值的商品就是货币。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五月,提举京东保甲马霍翔言:“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63]换言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乡村地主开始移居城市,他们大多数兼营商业、高利贷业,其所占有的田产仍分散在乡村,这些佃客在向城居富民完纳地租时大多使用货币交易,而农村市场的存在,为上述佃客将实物收成转化为货币,进而缴纳货币地租提供了交易平台。

四、结语

契约租佃经济是宋代土地私有产权获得发展后,土地制度在生产关系层面的表现形式。它的成长和壮大打破中古田制和部曲庄园制下土地私有产权发展不充分、土地流动缓慢的僵局,使得宋代乡村社会的原有秩序受到冲击,流动和分化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农村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同样加速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

契约租佃制实现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小农独立经营的分散性和脆弱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从而为农村市场的商品供给创造条件。竞争性土地租佃市场促进小农群体的分化,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与此同时,新型城乡关系下农村市场的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断提高,为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提供存续的基础。小农群体虽然受制于土地租佃市场的激烈竞争,但农村市场为部分小农脱离土地后维持生存提供较为多元化的选择,反过来又进一步冲击契约租佃关系,扩大契约租佃关系中主佃间的弹性空间。最后,农村市场中货币作为等价物的普遍运用,也促进了契约租佃制中货币地租的发展。

由于时代所赋予的新的特征,宋代的乡村社会呈现出迥异于前朝的一面,上述关于契约租佃制和农村市场间关系的论述是宋代乡村社会诸多复杂互动关系的一个缩影,如何进一步丰富宋代乡村社会史的研究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猜你喜欢

小农富民契约
一纸契约保权益
兴边,富民,发展更均衡
富民,幸福如花绽放
陕西安康:小农制茶产业化 脱贫致富路渐宽
中国小农家庭的未来:兴起抑或衰微?——兼评《发展型小农家庭的兴起》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共营促共赢——小农经营如何向现代农业转变
振兴志 三代百姓“奋斗史”——思想始终“钉”在治穷富民
茶果飘香 富民一方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