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路向研究
——基于社会治理结构变迁视角
2021-04-15廖鸿冰廖彪
廖鸿冰,廖彪
(1.湖南女子学院 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2.长沙市公安局 天心分局,湖南 长沙 4100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政府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社区逐步转型为基层治理体制的主要载体,因此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关注改善民生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制度化选择,也是社区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如何针对不同类别的居住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如何服务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以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创新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基于社会治理结构变迁的视角,探索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路向。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内涵
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界定,学界一致认为,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民众享受社会服务。国外学者大多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界定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即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来提供公共服务[2]。西蒙·多姆伯格认为公共服务外包就是私人承包的民营化,政府只提供资金,不是服务的生产者[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内容具有民生性、公益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社会组织是主要的服务承接者。我国大多学者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内涵包括:购买社会服务,政府是主体,各类社会组织是受托者;政府出资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并承担资金筹集、业务监督、考评绩效的职责[4]。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当今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社会工作服务大体一致。
本文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就是政府根据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把尽可能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社会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应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即政府购买社区社会服务,因为社区是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是政府部门的各种社会服务制度和政策的承担者;社区更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共同体及社会需求的交汇点[5]。实践表明,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契合居民服务需求,专业化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有更大的优势,更能满足精细化、专业化、多元化的要求[6]。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理论依据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很多学者尝试从国内外的理论中寻找支撑这一政策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1.有限政府理论。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了有限政府理论。他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以天赋人权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与目的,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7]。洛克认为个人、政府和社会之间,都有各自不同的权利与活动空间,任何一方都不允许介入或取代其他一方的领域和权利。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能越权,只有这样,个人、政府和社会才能和谐共处。另外,政府权力来自个人权利的让渡,是个人赋予了政府权力,实现它的统一治理和管理。“无限政府是一种专制制度,个人不能独立,社会秩序混乱;而有限政府则相反,它追求的是一种自由民主公平的制度。”[8]在社会服务领域,要依据有限政府理论,对个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分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就是在有限政府理论的视角下,政府应给予个人与社会的活动空间与权利,不要“越位”。政府只是作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评估者和监督者,由社会向民众提供社会服务。有限政府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强化社会民众的力量,调整政府职能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也要制约政府的权力,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因此说,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正是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2.合作主义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合作主义理论开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用来解释社会政策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可以用来对社会结构进行解释。近年来,我国学者也用合作主义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社会发展,尤其是在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民生建设等起到了合理的解释作用。毫无疑问,合作主义理论也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主要理论依据。菲利普·施密特作为合作主义理论的代表,他在其理论分支利益协调方面影响最大,把合作主义看成是一种利益调解系统,认为这种利益调解体系代表着利益组织的成员利益的功能,还对其成员具有调解的功能。“合作主义是用一种结构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的利益与国家决策机构进行结合,将组织利益渗透进国家利益。”[9]在合作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互动合作、互相协调、相互支持、相互发展的。政府介入社会组织是起到强制性的平衡作用,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达到相对均衡,是一种整合性均衡。合作主义十分强调合作,是以社会整合的形态出现的。依据合作主义理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具体体现。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整合各种社会利益达到政府所要求的标准,同时也可以利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这样的机会获得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认可,政府也可以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吸纳更多的优秀社会资源为自己所用。这就是合作主义的关键所在[10]。
3.嵌入性理论。嵌入性是新经济社会学在具体阐述其观点时用到的一个概念。嵌入性理论最早形成于卡尔·波兰尼的思想中[11],他认为经济是嵌入社会之中的。人类的交换不仅是经济利益的交换,还有社会利益的交换,经济是嵌入社会关系之中的[12]。不过波兰尼对嵌入性概念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对嵌入性进行更系统化和具体化的分析,应归功于格兰诺维特的研究。他认为:“经济活动是嵌入社会关系或者是社会结构之中的,这种嵌入的前提是关系信任,并且将嵌入性划分为两种,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13]王思斌也对嵌入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他认为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是嵌入性发展,将嵌入性解释为“一个事物进入到另一个事物之中的过程和状态”[14]。徐道稳在谈到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时突出嵌入模式,认为“嵌入模式是指社会工作作为新兴事物从现有的体制外切入,进而成为社会结构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15]。嵌入性理论已经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和广泛使用,成为分析经济社会现象的一种视角和理论工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发展过程非常符合嵌入性发展视角,社会组织嵌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成为社会服务的生产者,政府成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评估者和监督者。二者彼此在结构、制度、功能等方面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过程和状态。
4.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用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解释的理论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是以改善政府公共管理为宗旨,打破政府的僵化的官僚主义与机制,将企业的竞争机制、专业化的企业管理经验运用到公共管理中,改善政府的公共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强化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责任,有效利用和开发政府的资源。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需要根据民众对社会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入合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政府以契约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让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服务生产者的职能[16],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改变政府成为社会服务的单一供给主体,实现公共管理的灵活与高效。在社会服务的实施效率方面,社会组织相较于公共部门而言,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主张引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优越性效率机制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主要理论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社会服务的多主体参与,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民众需求。社会组织应成为社会服务的供给者,政府应转变角色,成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监督者与评估者。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政府不再是社会服务提供的官僚机构,而是高效率地为社会民众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以公众为本,满足他们的服务需求。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作为一种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虽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作为一项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人们对其认知度并不高。一是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将社会服务交给本部门或下属的事业单位提供[17]。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社会服务都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这种传统思维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由政府包揽。这样导致基层政府长期承担过多的公共服务工作。每当上级政府下达任务的时候,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应对考核,提高政绩,往往通过增加政府机构、扩充编制、扩大人员规模、追加额外开支等手段来实现。这无疑使得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资金紧缺,社会服务效率低下。二是社会民众对社会组织缺乏信任。社会组织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社会民众也因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形成了思维定式,他们对社会组织不甚了解,而社会组织由于缺乏权威性,不易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可。社会民众担心由社会组织来提供社会服务,会使社会服务供给缺乏公正性。三是一些政府官员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理论研究认识不足。例如,由于对如何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产品范围、有哪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如何监督社会组织的服务过程、如何评估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研究较少,认识不足,有些官员消极对待甚至抵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运行机制上存在不规范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到目前还是处于探索阶段。我国政府对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统一规范。虽然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18],但这些文件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提出具体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政府对工程项目或大宗货物的采购,没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虽然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法规或条例,但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和法律存在缺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缺乏统一的决策依据,政府部门没有统一的选择依据与标准,难以衡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对象,导致政府部门自主权过大,由部门领导决定承接方,随意性较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质量的评估与监管也难以有效实施。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然而,社会组织发展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一些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是复杂的、敏感的和矛盾的,有的还带有歧视的心理。他们担心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由于社会服务缺乏相应的操作经验,会分化社会利益,难以公正实施社会服务,导致矛盾激发,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甚至有些政府官员消极对待或者阻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二是社会组织自身社会责任意识受到质疑。部分社会组织规模弱小、社会影响力有限,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其社会责任意识、社会服务意识和自身发展意识也不强。由于受现实条件的制约,一些社会组织能力有限,很难承担起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责任。三是社会组织自身管理不规范。有的社会组织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法治意识不强;有的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缺乏,资金使用不规范,没有监督机制;还有的社会组织服务成效较低,民众满意度不高,难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有限。
(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实践与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相脱节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应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为背景,倡导居民需求和社会性价值,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实行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使社会组织与社区自治、多元共治的制度网络有机对接,通过“三社联动”,形成社区治理与服务格局。但目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实践存在与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相脱节的现象。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决策体制内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很多情形下是在行政体系内完成的,对于购买服务的内容,往往由政府部门决策,缺乏基层自治、多元共治与政府部门紧密联系的对接机制。这种以行政治理目标为导向的购买逻辑决定了政府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着购买社会服务的决策,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和社区自治能力的培育产生分割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作为受托方的社会组织与参与社区治理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性确认。当前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大力推行“三社联动”机制,也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安排,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联动乏力,各行其是,多元协同治理格局难以形成[20]。
(五)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在专业化发展方面存在瓶颈
现行的属地分割、投入模式碎片化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是社会服务项目导向难以使社会组织获得专业化发展。由于基层政府各自为政发布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周期短,一般为一年,各个社会组织为投标奔波,且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购买社会服务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整合与协调机制,社会组织围绕细目发包领域而获得资金支持难以形成稳定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这种“项目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利于社会组织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长期经营与发展。二是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人才不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晚,成长比较慢,在专业性上良莠不齐。随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社会发展越来越需要社会组织参与,越来越需要专业人士介入。社会组织承载着对购买者或捐赠者、服务对象和自身的职责与使命,但很多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缺乏,在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的过程中影响了服务效果。为增强社会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已经势在必行。三是社会组织普遍规模小,难以吸引专业化人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创新,但这种属地分割的投入与扶持模式将社会组织围绕细目发包领域进行短期资源的吸取,导致属地的社会组织始终维持着较小规模,社会组织难以形成长期发展战略。
(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科学的评估与监管是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的重要基础和可靠的手段[21]。这种评估与监管包括对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的选择、提供社会服务的资金使用以及接受社会服务的效果与效率等的评估与监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效果如何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服务的质量、政府职能转变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的持续推进。目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评估与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各地政府出台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评估与监管相关制度,但是过分强调原则性,忽视或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一是在评估与监管主体上,以主管单位为主,对遴选社会服务组织存在重审批、疏监管的现象,接受社会服务的民众很难参与其中,其评估真实性和客观性比较缺乏,主管单位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二是在评估与监管内容上,以社会组织本身为主,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没有设置合理分配的范围,对购买社会服务的质量难以评价。三是在评估指标设计上,对社会服务的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缺乏科学的配比,指标设计比较随意。由于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独立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缺乏,评估的科学性难以保证。
三、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策略
社区作为一种地域社会共同体,是最基础的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社区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具有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是落实政府惠民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以基层社会治理为核心使命的一项治理机制的创新,更是适应社区服务专业化和居民需求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22]。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服务的专业性、科学性以及契合居民服务需求方面有更大的优势,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理念下社区服务精细化要求的体现。为此,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实现社区治理、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和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理念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制度安排之一,许多国家已经确定其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供给机制。社会服务供给需求的配给方式、社会治理方式以及社会服务内容选择,需要社区、家庭、社区居民等各方面的大力协助。我国在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践探索中,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民众对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2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受到了更为宏观乃至深层次的结构性约束,这背后反映了社会价值理念问题,为此我们应提高认识,转变理念,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打牢思想基础。
一是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转变政府职能与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重要的思想基础。要改变以前政府集社会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于一身的大包大揽的传统观念,应将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服务的生产者明确区分开来,政府应积极主动回应社会民众的需求,转变制度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将服务的生产者交由更具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组织来完成,这样可以花同样的钱办更多的事,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和更充分地满足公众需求,使有限的政府投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是树立多中心治理理念。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存在各层级、各系统的碎片化现象,政府要在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社会服务的供给,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管理,实行现代社会治理模式,针对不同人群和服务特征,制定有效反映社会各阶层意愿、需求、利益的社会政策,谋求多中心治理的社会服务供给,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回应”和上下结合的“需求治理”[24]的上下互动局面,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优势互补、协同一致、多元供给。
三是确立契约性理念。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为构建政社关系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但是目前在社会服务领域中仍然存在政社不分、信任缺失等问题,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受到严重制约和影响。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要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政社关系,关键在于构建以契约性为核心的政社关系[25],用契约方式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的责任关系,减少随意性,增强刚性约束。契约责任是构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质,意味着政社双方的约定与承诺,闪烁着法治的光芒。契约理念是政社关系中所蕴含的一种平等、合作、信任的精神。契约合作关系为健全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取向。
(二)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策略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适用于社区居民需求多样化的供给方式。因此,推行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能够实现好社区居民利益的制度协调,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26]。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1.建设服务型职能政府,提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认识。服务型政府是区别于过去的全能型政府、有限型政府的一种政府模式,强调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以服务人民为天职,以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服务型政府强调合理分权,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在当前推进的“放管服”改革中,政府应立足“放”“管”,着眼“服”,秉承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7]。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也是一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理念下社区服务精细化要求的体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要转变理念,提高认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应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服务供给方式,发挥优化社会服务效能、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重构社会服务体系的作用。
2.建立多元化服务支持网络,形成整体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的核心。由于社会民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政府不应是社会服务唯一的主体,迫切需要多主体参与,即服务主体多元化。社会服务要依托社区,以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为多元主体,充分挖掘各方资源,组织动员全社会加入社会服务行列。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平台的问题,需要一个有效整合的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服务有序供给,避免社会服务供给中出现碎片化、制度分割、多重约束与发展失衡等体制性矛盾[28]。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各部门应从全局出发,充分协调、明确权责,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行动一致的整合机制。同时应建立一个统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管理中心,防止侵害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灵活性和自主性,使政社合作关系更加协调稳定发展。因此,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整体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要坚持整体性理念,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调与沟通机制,有效利用资源,激发基层社会活力,形成社会服务供给多元主体既相互制约又高度协同、既相互依赖又具有独立性的良性格局[29]。
3.建立契约化政社合作关系,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持续发展。构建何种政社关系,才能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长足发展呢?克莱默和萨拉蒙认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社关系的理想形态是“合作伙伴”(collaborative),强调政府、社会和公民责任共担、共同决策,而不是政府单方责任和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30]。由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许多社会组织介入到社会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所承担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改变,彼此通过“契约化”关系展开合作,它们相互依赖、边界清晰、契约有责,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的、单一的社会服务供给模式。构建以契约性为核心的政社关系,从制度和法治上保障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良性运行与持续发展,降低了社会服务的成本,提高了社会服务的质量,契合社会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4.建立“三社”联动机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给侧改革。“三社”联动,即在政府主导下,在社区治理中,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社区是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社区服务是落实政府惠民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三社联动”,实行服务型治理,这种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政社合作,促进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给侧改革。社区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及社会需求的交汇点,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多元化社会服务工作,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汇聚社会组织,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31]。社会工作者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的重要体现。无论采取何种政府购买模式、面向哪类服务对象,专业化服务的程度应始终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首选原则,它关系到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社会组织要保证工作领域的专业性,其人才的专业性必不可少。同时,我国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还明显地存在供给侧缺陷,这些供给侧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地域供给不均,沿海多于内地、城市多于农村、大城市多于小城市、市区多于乡镇;二是供需错配,在提供的社会服务中,有些领域供给过剩,有些领域供给不足,不能充分满足社民众的需求;三是供给偏差,在提供服务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能满足社会民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四是供给竞争性缺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的是提升服务效率和降低服务成本,但在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要么市场竞争主体难以形成,要么竞争水平较低,在很多时候政府只能采取定向购买或者委托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这就难以保证社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政府转变职能、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靠社会组织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如何,对社会服务供给侧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社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用强大的社会组织来抵御社会服务供给侧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引入多元主体,强化社会责任,规范购买行为,合法供给竞争,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5.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健康发展。作为一种外部制衡机制的第三方评估被广泛地运用。为了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绩效与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三方评估”被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从管控型迈向合作治理型的重要标志,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机构成[32]。第三方评估在理念、主体、机制和行动逻辑等方面体现了与社会治理创新相契合的内在优势。因此,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多元的专业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质量、民众的满意度、工作绩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是,当前第三方评估所具有的治理功能还远未得到挖掘和发挥,尤其是在深化政府职能转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政社分工与合作等方面的优势还未得到充分体现[33]。为此,在我国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应破解“第三方评估”的现实困境,给予其合法化身份和制度化保障以及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的支持,使“第三方评估”真正参与到社会建设的协同治理中,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协同力量。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能有效实施政府职能转移,促进社会组织不断提升胜任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有利于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