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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研究

2021-04-15魏文松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教育权乡风战略

魏文松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要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2]。乡村振兴战略是统筹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农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主要载体。“三农”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和政府始终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民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从法学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农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其中受教育权是促进农民实现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权利类型。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中,每一项具体要求都与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农民对教育有了更高的诉求,教育事业建设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问题,而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之间的矛盾。受教育权在新时代下有了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乡村振兴战略下如何促进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保障,如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推动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完善强化对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规范建构,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机衔接应当予以重视的突出问题。

一、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三重维度

(一)公平而有质量:乡村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目标

更加公平更有质量是乡村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目标,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受教育权发展的新内涵。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是贯穿教育发展始终的话题,也是影响教育政策安排和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发展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的目标追求。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特别是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教育发展也已逐渐不再单纯地追求教育公平的单一目标,优质教育成为教育发展新的追求,成为新时代下乡村教育事业发展多元目标的重要构成。2010年7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是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是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纲领性文件,提出了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强调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是进入新时代后指导我国教育发展改革的重要文件,其中重点部署的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十大战略任务就包括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和推动各级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由此来看,教育的优质性与公平性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聚焦于受教育权层面,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也就有了新的标准要求。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前提下,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就成为乡村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目标。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一表述,存在外延式发展和内涵式发展的双重结构,两者具有作为历史事实和政策议题的关联[3]。教育是农民阻断贫穷代际传递的关键途径,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尤其要把握好受教育权的内涵式发展,推动乡村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乡村教育振兴:农民受教育权保障面临的新机遇

乡村教育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也是农民受教育权保障面临的新机遇。进入21世纪,我国农村发展经历了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实践过程,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和落实主体,同时也是这一战略实施的直接权益相关者,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乡村教育振兴是促使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也是撬动乡村整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点,同时也为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乡村教育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支撑,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其既是美丽、宜居、富饶、现代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乡村生态建设与优化、乡村文化保护与发掘、乡村文明复兴与传扬的原动力,更是通过信念坚定、思想解放、观念进步、知识更新、技能培养等造就新型乡民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4]。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乡村建设发展的整体构造体系,是一个极具复杂性、包容性与系统性的战略框架,乡村教育振兴是这一系统性工程应当具备的基础内容,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教育振兴的基础性保障,乡村教育振兴同样需要融入乡村振兴的整个系统之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空间地理层面而言,乡村是一个具有特定空间范围的概念,往往被用来描述与城市相对应的区域,乡村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二元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在此意义上的乡村教育振兴即指特定空间范围内的教育振兴。乡村教育振兴意味着国家对乡村发展的倾向性扶持,同时也希冀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教育发展之间的差距。因此,乡村教育振兴的内在目的就是要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农民在付出同等支出的前提条件下享有同样水平的教育资源,确保自身在各个教育阶段都能获得充分的教育权益保障。由此来看,乡村教育振兴为促进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与保障提供了新的机遇,农民将在乡村教育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以及更大力度的教育制度保障。

(三)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农民受教育权保障遇到的新难题

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在教育领域的集中表现,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正是农民受教育权面临难题的整体概况。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平衡充分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基础,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重要目的即包括缩小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包括教育、医疗、交通以及文化等方面,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体现于空间方面就是城乡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这自然阻碍着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在乡村振兴战略下,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既是一个整体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多元性的问题。一方面,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严重制约着乡村教育的发展,乡村作为各方面相对落后于城市的区域,很难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因而乡村整体教育质量难以提升,尤其是在民族地区的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口分布密度等方面都严重束缚着乡村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发展理念的不充分同样制约着乡村教育事业的建设,乡村教育发展不仅需要各种教育资源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平等竞争机制,采用较为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挖掘乡村独有的教育内生优势。乡村振兴战略自然要求解决乡村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乡村教育的发展和各种教育问题的解决都应当回归于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实践取向

(一)产业兴旺:农民受教育权保障与强大经济基础的奠定

在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中,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要求。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提出,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提升得益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产业兴旺的要求在根本层面上决定了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程度,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应大力推动产业兴旺。乡村振兴首先是产业振兴,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激活的首先是乡村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中,用产业兴旺代替生产发展,突出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要求,突出了用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改造农业农村产业的趋势[5]。从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对应的理论框架来看,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需要国家负担相应的义务,对应于不同的权利类型,国家需要履行不同的义务类型。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6]。由此来看,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中,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国家需要履行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的义务,其中国家大力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其实就是一种履行积极义务的体现。在教育发展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坚实的基础保障,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同样需要经济发展提供一定形式的物质基础,产业兴旺就在此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依托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效能,大力推动产业兴旺,为乡村教育发展与农民基本权利保障奠定强大的经济基础。

(二)生态宜居:农民受教育权保障与基本教学设施的建设

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求,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态福祉的基础性保障,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也需要从生态宜居乡村建设的角度入手。生态宜居建设是所有乡村都要开展的旨在减轻生态系统压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系统扩大再生产与生态系统扩大再生产相融合的各种活动[7]。实现乡村生态宜居建设,应从乡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入手,遵循乡村振兴与环境建设和谐共进的客观规律,彰显乡村生态宜居的“宜”字,充分把握乡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通过良好环境的建设,为乡村各领域事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同时为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保障。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基本教育教学环境作为保障,而基本教育教学环境的建设与乡村生态宜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和目标一致性,前者是后者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改善乡村基本教学设施的必然要求。生态宜居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乡村教育应当满足农民实现自我完善和获取知识的基本需求,大力实现乡村生态宜居就必然要充分改善乡村的基本教育教学环境,加强乡村教育教学的基础设施建设,既要为教育教学提供充分的软件设施,也要提供充分的硬件设施。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应充分发挥乡村生态宜居建设在农民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的带动作用,为农民上好学提供各项有利条件,保证农民在距离居住地不远的学校就能体验到高质量的教育教学,获取能够促进自身发展的知识。乡村生态宜居建设同样是提升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途径,而很多乡村基本教育教学环境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师资配备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地处偏远的乡村地区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应依托生态宜居建设,为乡村教育发展与农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完善的基本教学设施,以生态宜居促进生态宜学。

(三)乡风文明:农民受教育权保障与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也是其重要内在保障,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是统筹共建乡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体现。乡风文明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既是促进新时代乡村整体发展的价值取向,也是传承与重塑乡土传统文化的关键途径,对乡村现代教育的发展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灵魂与保障,乡村振兴的多元融合、嵌入性发展的价值取向与乡风文明建设存在着高度的价值契合,文化嵌入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和有力抓手[8]。乡风文明是乡村内生性文化在乡村整体外貌层面的集中反映,也是乡风乡貌的基本呈现,同时还是地方文化建设与国家现代教育的重要衔接基点。乡风文明代表了乡村文化的良性发展趋势,不仅隐喻着一方百姓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民间习俗,也体现着乡村发展一脉相承下来的文化传统特征。与此同时,乡风文明暗含了乡村传统文明与现代社会秩序的结合与演变,凸显了乡村教育发展的隐性作用与功能。在新时代下影响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因素有很多,良好的乡风文明建设就是乡村教育体制走向完善和农民获得更加优质更加公平教育的重要促进因素,因而通过乡风文明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促使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然而,由于乡风文明建设需要比较长的实践周期,而且所获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导致乡村发展一直以来都是注重物质文明的建设而忽略乡风文明的建设。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乡风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五项要求之一的乡风文明建设。乡风文明建设对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乡风文明首先作用于乡村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保护,进而影响乡村基本教育体系的形成,并塑造着乡村教育的主体内容与基本方式,最后作用于农民自身的受教育权,将乡风文明的作用力传递于农民所享有的相关性权利。因此,在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的过程之中,应当开展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的活动,在乡村举办文艺、体育、展览、图书等具有文化性质的活动,为乡村教育发展与农民基本权利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治理有效:农民受教育权保障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基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新时代乡村建设中的治理有效与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相比,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意蕴,从管理到治理,是主动治理对被动管理的超越,从民主到有效,更加强调治理效果的全面性,民主只是有效中的一部分,有效涵盖范围更广,其中就包括对民主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体现出我国乡村治理理念的发展与革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理念的提出开创了乡村单一治理效能向多元治理效能的转变,也开创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全新模式。乡村治理所针对的对象涵盖了所有乡村建设事务,其中就包括乡村教育的发展,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同时为乡村教育事业的建设发挥着来自治理层面的价值与作用。易言之,从治理有效的层面出发,自治在一定意义上包括乡村教育发展的自治,这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乡贤、村委会、返乡大学生等主体在当地教育事业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乡村教育建设步入快速车道和高质量车道;法治则为乡村教育发展提供来自法治层面的制度保障,促使教育发展走向法治化;德治则更有利于弘扬乡村传统优秀文化,烘托社会优良教育氛围。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与经验来源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和基层社会治理自主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土壤,这种制度安排对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9]。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厚植于丰富的乡村本土文化之中,其健全也同样需要乡村本土性资源提供充分的养分,农民受教育权只有在乡村治理体系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权利的基本内涵才能得到有效拓展。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贯彻落实的进程之中,应在治理有效的要求之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教育发展与农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充分的治理机制保障。

(五)生活富裕:农民受教育权保障与高质量教育诉求的彰显

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又一重要要求,反映了乡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性提升。生活富裕是乡村居民生活不断改善的目标预设,对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一种反映,聚焦于乡村教育领域,就表现为农民对高质量教育的诉求。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需要建立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基础之上,生活富裕也可以理解为让农民过上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享有更高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生活富裕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过程和前提实践,乡村生活富裕是对共同富裕的追求与阶段性表现,共同富裕预设了乡村振兴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除此之外,生活富裕与民生保障也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民生建设是国家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重要目的,是关系广大农民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的基础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10]。数十年来我国对于乡村发展之路的探索,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努力推动民生的改善,为此我国在制定政策时进行了有益性探索。有学者认为,乡村建设运动关注的是“乡村如何实现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回答的是“乡村如何更快发展”的问题;而乡村振兴战略则强调“乡村如何更好发展”的问题[11]。乡村生活富裕具有广泛的外延性要求,需要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通过乡村教育振兴、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民办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农民受教育权的内在品质。乡村生活富裕是农民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重要基础,只有生活好了,农民才有能力,也更愿意追求其他方面的提升,因而生活富裕与农民受教育权实现同样处于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应通过推动乡村生活富裕目标的实现,坚持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准,更好地满足农民对高质量教育的诉求。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路径依归

(一)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对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制度保障

良法善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完善立法是促进良法善治的前提条件。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生产良法和落实良法。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能够生产良法,主要是因为在思想上有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在实践上有创制完备法律的机制;之所以能够落实良法,主要是因为在体制上推崇权力制约,在主体上强调全面守法[12]。乡村振兴战略下要强化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应通过完善立法为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乡村教育事业建设的正确引导。教育立法是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的重要部分,也是指导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范,同时也是促进教育法治目标实现的必要过程。我国教育立法真正开始的时间是在1978年之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立法的滞后性。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都对公民受教育权作出了规定,立法保障是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有效途径。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8部教育法律为主体(框架),16余部教育行政法规,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200多项教育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3]。但是,从形式上看,我国的教育法目前仍欠缺一些重要教育范畴的立法,如学前教育、教育经费、社会教育、终身教育等相关法律。从实质来看,中国教育尚未有一个完备规范的法律基础结构,教育机关和学校无论在组织法、行为法还是责任法方面均有很多立法空白[14]。权利与法治的互动关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要处理好的一对重要关系,权利的实现需要法治提供制度保障,法治的完善需要权利发挥推动作用。因此,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既需要教育实体法提供保障,也需要教育程序法提供保障,实体保障与程序救济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应推动教育立法的完善,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中,加强立法对农民基本教育权益的保护规定,增强指导乡村教育事业建设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下农民对高质量教育的新期待和新诉求,同时重视对乡村民办教育力量的合理引导和规制。

(二)利用现代科技:提高对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技术支撑

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诸多行业实现深层次变革的主要依靠力量就是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巨大动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指出,要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着力构建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教育服务供给方式以及教育治理新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逐步实现信息化教与学应用师生全覆盖。依托现代科技确立教育信息化的基本目标,是推动乡村教育快速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途径,因而应当构建“互联网+教育”的乡村教育发展模式。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抓住教育信息化的机遇,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充分研究不同职业和不同年龄受教育群体的认知习惯和行为特征,推动传统教育内容的互联网化发展,提高线上课程资源的研发质量,形成差异化的教育产品,提供更多的个性化、定制化教育服务,以优质教育内容吸引人[15]。当今教育的发展正是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革新而实现的,现代科技已经在逐渐改变甚至颠覆着现代教育基本理念与教育实践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教育信息化是诸多国家发展教育和进行权利保障的战略选择[16]。从世界诸多国家教育发展的实践来看,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建设的基本前提条件,同时也成为普通公民实现教育权的技术载体。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作用下,不同地区之间将现代科技融入教育发展当中的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地处偏远地区的乡村与中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城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乡村教育建设应注重对现代科技的利用,整合多种教育资源,充分提升乡土文化教育与现代科技的契合度,利用现代科技挖掘乡村本土资源的内在优势,缩小乡村教育与发达城市教育之间的差距,进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受教育权。具体而言,农民可以利用现代科技选择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和较为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并且可以进行积极有效的维权,学校也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改善教学实践模式,为受教育者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内容,满足受教育者的多样化需求,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和陈旧的教育方式。

(三)制定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资金扶持力度

稳健的教育财政政策是乡村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是农民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前提。充足的教育财政扶持与有效的资金使用是乡村教育发展与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关键保障,能够促成乡村教育振兴与农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双元功效。乡村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难题有赖于财政政策来解决,教育资金的规范有效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克服乡村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当前,教育财政支出已经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未来教育资金的投入还会持续增加,这么庞大的经费支出必须依靠法律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机制[17]。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子女教育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由政府公平财政责任缺位造成的,如各级政府财政努力程度不够导致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财政制度缺陷造成农民工子女教育资源配置不公,部门、地方利益造成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筹措措施不力[18]。除此之外,以民族乡村地区的教育发展为例,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经费投入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支持和经费扶持倾斜等层面的因素。因此,应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乡村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进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受教育权。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保证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提供教育服务成为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在大力加强中央和各省对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教育发展投入的同时,我国应建立和发展分权化教育财政规范的均等化机制,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财政政策[19]。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着重解决乡村教育发展中遇到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高乡村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推动乡村教育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的更新,提高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进一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促进乡村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引进优秀人才,推动课程改革。

(四)发展民办教育:整合对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多元力量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体系的重要构成,是社会力量在教育领域的显现。乡村教育高质量目标的达致以及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应充分发挥乡村民办教育的作用,合理支持与规范社会力量主体参与乡村教育振兴过程。因此,应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乡村民办教育,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对乡村教育振兴和农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从地方民办教育的发展来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其实正是地方政府改善教育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观,政府教育治理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主体共同参与办教育的模式,这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20]。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过程中,为促进农民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民办教育。其一,通过差异化政策扶持乡村民办教育的发展。乡村民办教育具有主体特殊性,其兼具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双重属性,既有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对于非营利性的乡村民办教育,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政策在学校校区营建用地、财政税收以及学生升学招录比例等方面进行扶持;对于营利性乡村民办教育,可以基于政策支持和鼓励,建立适合乡村民办教育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防范不良竞争和恶性打压,同时给予这类民办学校一定的办学自由空间。其二,加强对乡村民办教育的合理规制与引导。乡村民办教育是乡村教育建设与农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一种重要参与力量,但也面临着诸多潜在的办学风险与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规制与引导,避免过度的市场化,基层地方政府应当担负起一定的监督指导责任。其三,提升乡村民办教育的治理能力。乡村民办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提供高质量高水准教育的前提保障,这也是乡村民办教育能够持续稳定发展下去的必然要求。乡村民办教育应注重在师资配备、教育内容、教育模式以及教育理念等方面彰显自身的竞争优势,充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真正助力乡村教育振兴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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