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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内在统一

2021-04-15何锡辉黄永鹏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严肃性党和国家权力

何锡辉,黄永鹏

(1.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2.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这确立了新时代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探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分析权力的本原,进而阐明国家权力异化倾向及怎样制约权力,为新时代研究权力制约监督铺展了理论基础。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2]。制约权力必然要求加强监督。那么,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内涵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又如何统一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

一、增强监督严肃性是增强监督协同性、有效性的根本前提,要求体现相对独立权威

马克思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初期便察觉到监督的独立权威是无产阶级事业能够取得成功的保障。《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中央领导机关可以在区部总支部呈请之下开除整个支部。开除盟员必须通报全盟周知,同盟对被开除的盟员应像对待一切可疑分子那样进行监督”[3]。马克思着重强调了中央领导机关的崇高地位,有利于推进党内监督。列宁对增强监督严肃性作了进一步探索。列宁领导之下的俄共(布)经过浴血斗争成为执政党,增强监督的独立权威成为国家治理的中心议题。列宁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4]。列宁主持并颁布实施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详细规定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党代会及监察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产生意见分歧所解决的方略。其中,监督独立性内容涉及:监察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二者属于平行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直接向党代会负责,确保监察委员会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权威性内容涉及:当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后,严格遵循平行原则,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党代会裁决处理。另外,监察委员会可以列席苏维埃党委会、本级党委会、本级党组织的一切会议,拥有发言权。这些条例形成了权力制衡机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集权出现。时至今日,尽管时代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共产主义者同盟、俄共(布)和中国共产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增强监督严肃性应当体现相对独立和权威却是一脉相承的。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监督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这就是增强监督严肃性的政治高度。“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5]增强监督严肃性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指向。管党治党是自我革命的永恒主题,全面从严治党是自我革命的时代表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做到了范围的全覆盖,还做到了向纵深发展,立体式的管党治党格局呈现出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令世界瞩目。为何全面从严治党能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切实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监督严肃性得到增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大量违法乱纪案例有力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体党员干部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中,表明监督的严肃性得到强化,监督成为惩治和震慑腐败的坚强力量。增强监督严肃性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党领导国家治理重点是处理好权力配置和规范运行的问题,让增强监督严肃性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的保障。国家治理必须增强监督严肃性,及时发现国家治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再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为此,要准确把握政治形势与监督之间的关系,从政治权力、政治关系、政治组织等方面加强监督,使监督融入国家治理各个环节,优化改进监督方式、控权机制、监督目标和监督手段,妥善解决增强监督严肃性面临的问题。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居安思危意识,深刻理解增强监督严肃性的内涵,把监督要求内化为自觉行动。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彰显监督的严肃性。领导权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列宁强调,“在立宪民主党掌握领导权时,革命只能被葬送,只有在布尔什维克社会民主党掌握领导权时,革命才能胜利”[6]。共产党代表着历史前进方向和人民根本利益,如果背弃了共产党领导必然走向失败。列宁要求:“我们的全部经验表明,这个事业十分重要,一定要注意承认党的领导作用问题,在讨论如何进行活动、如何进行组织建设的时候,决不能忽视这一点。”[7]这意味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增强监督严肃性的题中应有之义。纵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历程,全部改革举措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制度化的形式嵌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保障。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有高度政治权威,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增强监督严肃性。值得注意的是,体现监督的独立权威是相对的,并非绝对化。因为我国的监督体系与西方国家存在本质性差异,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做法,搞所谓的三权分立或政党轮替,会更容易滋生新的腐败。增强监督严肃性,必须扎根中国实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依靠党和人民的力量发现问题、深化改革、强化治理。增强监督严肃性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谋划与一体化落实。

理顺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两个为主”,保证监督的相对独立权威,规范权力运行。整体上看,理顺纪检监察体制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8]。改革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是重要举措。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9]事实上,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尽管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但人权、物权、财权都受制于同级党委,若缺乏同级党委的认可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开展工作,特别是涉及主要领导干部案件线索查办时,往往困难重重。为此,党中央提出纪检监察工作要更加具体落实,理顺体制机制关系,强化监督效力。内容上看,“两个为主”是保证监督相对独立权威的鲜明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10]过去,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重大案件线索后,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征得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开展案件的初核或查处,一旦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否定案件线索,那案件查办便无法深入。现在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让上级纪委同时获得知情权,对同级党委形成制约,令其有案必查。“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11]纪委书记和副书记一般担任纪委和监察委主要领导职务,他们的提名考察权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增进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减少体制机制的掣肘,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两个为主”的落实,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体制,强化了监督的相对独立权威,纪检监察部门敢于执纪问责、敢于监督查办、敢于追责问责,监督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

增强监督严肃性要求体现相对独立和权威,蕴含着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认识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性,要求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监督体制机制,促使公职人员尊重监督、接受监督、敬畏监督。增强监督严肃性从根本上规范了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领导力量和体制机制,明确了增强监督协同性和有效性的具体运行机制。反之,如果缺失了监督严肃性,监督权威会消失殆尽,党和国家关于监督的各项规定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会产生怀疑,增强监督协同性和有效性则无从谈起。

二、增强监督协同性是增强监督严肃性、有效性的基本遵循,要求形成监督合力

从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作出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决策,至关重要。马克思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当树立普遍联系的观点,善于运用协同的方法思考现实问题。毛泽东曾以弹钢琴的例子形象地论述说:“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12]增强监督协同性要强化“弹钢琴”意识,实现时间协同、空间协同、文化协同,共同致力于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时间维度考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演变,形成监督合力是历史发展趋势。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13]说明我们党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监督。此后,党的二大、三大与四大所通过的党章中均设有“纪律”章节。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由朱德担任首任中纪委书记,开启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新征程。从1949年至1966年,中央层面分别设立了党和国家的专职监督机构,但纵向监督机制延伸工作却较为滞后,未能在全国形成完整的体系。“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受到严重冲击,基本陷入瘫痪状态。1979年1月,我们党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指出纪委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肃正党风党纪、保护党员权利。随后,中纪委和中组部于1979年3月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都设立纪检机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隶属的各委、办、局都设立纪检机构。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委产生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各级纪委不再是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而是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之一,提升了纪委在党内的地位。党章还规定中纪委在党中央的领导之下展开工作,地方各级纪委为双重领导体制,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如何完善双重领导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两个为主”,优化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历史证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监督,协同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监督合力逐渐形成。

空间维度考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互动,形成监督合力要求整合监督资源。随着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深入,催生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趋于深度整合。基于此,可以从内外部视角考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间的互动,探索其协同性。内部视角指的是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4]。说明监督是纪检部门的首要职责,但监督体系建设绝非仅仅依靠纪检部门就可以完成的。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要坚持党的领导,协同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等力量,发挥不同监督方式的独特优势,汇聚各方监督力量。外部视角指的是建立健全国家监督体系。国家监督体系涵盖以人大监督为中心,包括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监督公权力为关键,党中央颁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面提升人大监督能力,深度整合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的监督资源,发挥各项监督专业特长,对违法违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震慑。虽然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侧重点不完全相同,但目的都在于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以党章为根本,用严格的党内法规约束全体党员,国家监督以宪法为根本,用严格的法律条文约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很多党员亦是国家公职人员,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不可分割,必须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监督有效贯通,将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文化维度考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共识,形成监督合力要求培育监督文化。迪特尔·哈勒认为,“文化”是静止、有机、同质的人类学时代已经过去,现在要从人性和文化基因的视角培育优良的监督文化[15]。监督文化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关监督的制度规范、心理、观念及思想体系等方面的总和。监督越到深处越是监督文化之间的较量,监督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对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监督文化能够夯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思想基础。确立思想基础是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前提。文化是思想的载体,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监督因子、人民群众创造的监督文化都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打下深深的监督文化烙印,监督文化为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指引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监督文化能够规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制度体系建设既需要刚性的执行力,亦需要柔性的文化感染力。缺乏文化感染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则会丧失生命力。衡量制度体系建设是否富有生命力,最终取决于被约束者对制度体系本身的认同。增强对制度体系的认同应加强监督文化的培育,把监督文化融入制度体系建设,让制度体系建设成为监督文化培育的保障、监督文化培育成为制度体系建设的精神支撑。监督文化能够营造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良好环境。精心营造学习环境,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加大力气学习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条例、规定、准则、法律等内容,了解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要求;精心营造心理环境,运用心理、观念及思想方法来教育、约束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使他们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执行各项规定;精心营造舆论环境,引导主流新闻媒体准确把握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舆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提高舆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震慑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协同治理,是自然科学协同论和社会科学治理理论的交叉领域,为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增强监督协同性,从时间维度认识到形成监督合力是历史演进趋势,从空间维度认识到形成监督合力是整合监督资源,从文化维度认识到形成监督合力是培育监督文化。它强调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改变“九龙治水”局面,使监督体系的构建既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又达到监督资源集约化,促成监督力量一体化。增强监督严肃性在于规范指引,增强有效性在于效能评估,而增强协调性在于如何治理、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形成聚合力,明确了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运行方式,是增强监督严肃性、有效性的基本遵循。

三、增强监督有效性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的必然结果,要求释放治理效能

就实际而言,有效性是衡量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准,能够“发现治理的现实状态与理想状态的差距,明确治理改革的路径,从而推动和引导国家的治理改革”[16]。增强监督有效性是增强监督严肃性与协同性的起始点和落脚点。起始点指的是增强监督严肃性与协同性的逻辑起点是解决监督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从而建构增强监督严肃性与协同性的学理框架;落脚点指的是无论是增强监督严肃性,还是增强监督协同性,都要通过增强监督有效性来检验,唯有经受住增强监督有效性的检验,才能实实在在地找准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的功能定位。因此,增强监督有效性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的必然结果,必须释放治理效能,凸显增强监督有效性的重要意义:一是客观认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运行状况,根据一系列的标准,评判运行绩效,发现运行问题并比较治理优劣;二是引导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方向,确立评估与评估标准,明确政治追求和政治目标;三是掌握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政治话语与政治评价主动权,发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要释放治理效能,应当正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际运行状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标准三个方面推进,衔接好制度确立、制度运行、制度评估,为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破除壁垒。

释放治理效能,增强监督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与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共性和趋势。多元主体所构成的监督治理格局中,不同主体扮演着不同角色,倘若缺乏党的领导,多元主体则会变成一盘散沙。也就是说,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朝着释放治理效能的目标共同迈进。一方面,党的领导是释放治理效能的根本保证。以执政党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就是要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履行职责结合在一起,优化党的组织结构,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增强监督有效性各个环节,使党的领导成为释放监督治理效能的最大制度保障。因此,要做好增强监督有效性的顶层设计,系统谋划新时代怎样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怎样释放治理效能,令全体人民群众感受到治理效能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另一方面,多元主体是释放治理效能的基本途径。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各方参与配合,不断拓宽人大、国家机关、政协、社会、公众、媒体、科技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方式,调动各方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多元治理共同体,齐心协力推进监督治理。

释放治理效能,增强监督有效性,要开启理论回应现实的担当,以解决制约监督有效性发挥的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亦是推进时代进步发展的不竭动力。回顾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所取得的一切进步,正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的问题中实现的。习近平强调:“众所周知,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17]释放治理效能应当创新治理方式,牢固树立问题意识,着眼于监督难题破解、难关攻克、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化解,增强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正视问题的定力和解决问题的自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颁布深化改革国家机构方案,内在包含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任务。毋庸置疑,过去监督体系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当前及今后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例如,监督体系改革面临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对接、转隶人员深度融合、同级监督、地方人情关系网等问题亟须解决。因此,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预判改革面临的风险挑战,谋求改革的战略主动权。具体而言,要坚持以全局的视野审视当下面临的问题,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监督体系改革大是大非问题上不犯原则性错误,改革愈是深入推进愈要谦虚谨慎。此外,还要了解监督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把握改革具体领域、具体环节、具体任务的特点,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开创增强监督有效性的新局面。

释放治理效能,增强监督有效性,要坚持为人民群众推进、靠人民群众发展、由人民群众评判的有机统一。中国历史上因权力滥用而滋生腐败,最后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一再出现。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曾赴延安,向毛泽东提出该怎样摆脱中国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回答: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民群众是监督权力的根本力量。过去一段时期,因监督不力导致腐败问题高发,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识到,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必须强力惩治腐败,而惩治腐败的重点是要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加强监督体系建设,规范权力的运行和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衷心拥护。增强监督的有效性要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坚持与完善。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任何事物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人民群众对监督的有效性感触最深,衡量监督的有效性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统一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内在要求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不难发现,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的时代命题。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出发,以解决国家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全方位监督国家治理中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问题,最后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又回归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指导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提升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是当今中国政治话语的高频词,它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敢于触动顽疾,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规范逐渐形成,不想腐的思想教育有序进行,政治生态得到全面净化。然而,如果局限于权力反腐或权利反腐的思维定式,不论纠多少风、查多少人、办多少案、判多少刑,只要腐败根源不除,一旦高压反腐无法继续,必定会出现腐败反弹,所有前期努力都会丧失殆尽。腐败的本质是“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因此,反腐败的压力在查办案件中,功夫却在案外,就是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制约和监督权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庞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属于政治领域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领域的关键问题是对权力行为和权力配置的规范,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的制约是宏观的、深层次的源头制约,是更为根本的治本之策,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运而生。监督体系的前置和规范功能,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改善权力结构,构建更加科学、更加严密和更加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才可以很好地预防权力腐败现象发生,克服腐败对国家治理的负面影响,进而跳出历史周期率。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运行规范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增强监督有效性便是解决之道。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织密织牢制度之笼,防止权力“越轨”和“出轨”,夯实国家治理的政治基础。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进一步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的主题词。尔后,党中央以系统性、整体性、战略性思维推进国家治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加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加提升。党的十九大继续提出,等到2035年党和国家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将展示强劲的生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等十三个方面作出许多新的制度安排,回答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表明,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如何。而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已经落地生根,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更为复杂,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驰而不息地推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性障碍,确保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寓于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是一种价值准则,层层递进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及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不是源于问题本身,而是取决于解决问题的方法离原点的距离,要求问题的解决必须回归实践中。增强监督严肃性,应坚持党对国家治理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使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迅速得到落实;增强监督协同性,应促使国家治理内部各要素相互配合,充分整合监督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增强监督有效性,应明确国家治理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意义,制定出更加科学的评价标准,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理论来源于实践必将回归于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土壤滋养了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学理框架,而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价值在于指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配置和规范运行,避免因监督不力而降低国家治理现代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国家综合实力获得很大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然而,发展中的矛盾问题远比不发展时多,发展之后人们需求层次更高,导致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考验更复杂,迫切需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用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

总之,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体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是差异与统一相结合的典范[18]。差异指的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有着各自的职责使命,聚焦于监督的对应领域;统一指的是三者之间并非完全割裂的,而是渐次展开、相辅相成、有机互动的整体,每一方面都对其他两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形成辩证关系,统一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实践创新永无止境,理论发展永无止境,对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的内涵及辩证关系的研究不能就此止步,还需要在实践的检验中继续升华理论形态,更好地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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