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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战时期晋西北革命根据地生产合作社的历史价值

2021-04-15牛天玉

晋中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晋西北根据地群众

牛天玉

(吕梁学院历史文化系,山西 吕梁 033000)

晋西北地区地处山西西北部,境内山脉纵横,适宜耕种的土地较少。抗日战争爆发前,晋西北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仍然沿袭粗放低产、广种薄收的原始耕作方式,没有一家现代工厂,仅有一些规模较小、设备简陋的小作坊。由于交通运输不便,晋西北的商业贸易很不发达,群众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品仅靠一些游商小贩挑担贩卖。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寇烧杀劫掠,晋西北地区又损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局面更加严峻。为改变晋西北地区落后的生产状况,“刺激工商业的发展,调节市场,正常供给人民以必需品”[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广泛的合作社运动,建立了各类生产合作社。当时,合作社运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对敌进行经济斗争,打击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的奸商,平抑物价,巩固金融,而且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巩固群众的组织”[1]。

一、晋西北地区生产合作事业的发展阶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根据地生产合作事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抗战爆发后至1939年年底)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晋西北地区尚未建立一元化的统一领导,创办合作社和领导晋西北地区生产建设的任务主要由战动总会(1)负责。为解决合作社资金缺乏的问题,战动总会一方面将反贪污运动中收回的贪污款和没收土豪劣绅的资产作为合作社的基金。如偏关县的合作社就是由县动委会、县农会商同县政府以没收奸商万太祥的货物作为基金,由农会及各群众团体组织起来的。岚县合作社的一部分基金则来源于没收某豪绅盗伐公家的松树600余株及已卖掉的部分松树的钱。[2]247另一方面战动总会又以各地的农救会为主,广泛号召妇救会、青救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生产合作社的建设事业。

在战动总会的组织下,晋西北地区的生产合作事业获得了初步发展,疲弱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扭转。然而,以阎锡山为代表的旧势力对之横加阻挠,加之晋西北原有的一些官办合作社利用战争造成的混乱贱买贵卖、囤积居奇,从中进行高利盘剥,影响生产合作事业的发展,导致战动总会在晋西北的各项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经中共中央批准,1939年7月,战动总会结束了其在晋西北的工作,晋西北地区的合作社运动由此陷入停滞。

(二)调整发展阶段(1940至1942年)

1940年晋西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晋西北正式确立了一元化领导的政权。为鼓励根据地群众发展生产合作事业,根据地刚建立就颁布了《合作社暂行条例》作为根据地开展合作社运动的指导纲领。尽管《合作社暂行条例》规定合作社业务应包括生产、消费、运销、信用等四项,但广大人民群众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始终未能跳出消费合作社的范围。

1941年3月,晋绥行署召开财政经济会议,就开展生产运动作了重新部署。会上,贺龙强调:“现在的问题是群众没饭吃,没衣穿,没房子住。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这是一大中心工作。党政军民一致努力,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下决心把生产建设工作做出成绩来。”[3]91会议决定“依靠广大群众,在现有的物质基础上,自力更生,广泛发展生产事业,以达到自给自足”[4]157。

为更好地组织群众完成生产建设任务,实现自给自足的建设目标,财政经济会议后各分区加快了通过建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指导各地生产合作事业的步伐。在各地合作社指委会的帮扶下,晋西北合作事业的发展速度逐步加快,特别是带有生产性质的各类合作社开始得到真正发展。如临县仅用一年半时间就成立了合作社37个,共有社员21655人,资本27840.65元。[5]河曲合作社指导委员会成立四个月,全县合作社数量即由3处增加到12处,其中11处共有社员1005人,股本农钞9800余元,法币540元。[6]

(三)高潮阶段(1943年至抗战胜利)

1942年12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毛泽东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报告,强调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并要求各解放区因地制宜,认真发展各类合作社。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1943年1月1日,中共晋绥分局作出《关于晋西北今年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决定》,对1943年及今后经济建设提出若干具体意见,并将发展和巩固晋西北地区各类生产合作社作为政府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2月21日,中共晋绥分局再次发文要求各地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毛泽东《论合作社》一文的精神,认真组织群众发展合作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分区相继召开生产动员大会,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囊括工业、手工业、副业在内的军民合作大生产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晋西北合作社运动发展到高潮。

在全民大生产运动中,晋西北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和数量均得到较快增长,合作社业务也普遍有所扩展。如离石合作社仅用一年时间,便由过去的12个增加到包括纺织、运输、生产等各类合作事业在内的合作社101个。仅其中的28个合作社,就拥有社员14 193人,资本750余万元。[7]到抗战胜利前夕,全区已有合作社上千个,在靠近大路的地方,每个自然村都成立了合作社。这些合作社,涵盖了农、工、商、学等各个行业,包括农民、商人、手工业者、学校师生、机关干部、军队士兵等在内的各界人士都积极参与到生产合作社运动中,可以说,生产合作社在晋西北地区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

二、晋西北革命根据地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一)农业互助合作社

农业互助合作社是根据地政府最早扶持建立的一类生产合作社,其数量在晋西北地区也是最多的。这类合作社的建立主要针对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在充分利用变工、代耕等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实现人力、畜力、农具等在各家之间的有效调节。

由于普遍采用变工、代耕等劳动形式,各农业互助合作社中有限的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不仅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了,富余出来的劳动力又被组织起来开展各种副业,从而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如兴县白家沟贾宝执组织的生产合作社,虽然全社仅有8个男劳动力,其中1人还常年参军,但由于该合作社充分利用了变工形式,使劳动力得到有效调剂,1944年全年就耕种了180多垧(2)地,平均每垧地产量5斗5升,超过一般家庭的产量1斗8升。1945年该合作社规模扩大到28户,仍然利用变工形式,除耕种480垧土地外,还集股养了7头毛驴搞起了运输。[8]

(二)手工业合作社

抗战爆发以前,晋西北地区就有不少榨油、造纸、挖煤、锻造农具等类型的私营小型作坊,但这些作坊规模较小,设备比较简陋。根据地新政权建立以后,政府在旧有小型作坊的基础上,引导群众改造和新建了一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公营工业的重要补充力量。

在各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根据地政府尤为重视纺织合作社的建设,希望借此将零散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提高根据地土布生产能力,解决根据地军民的穿衣问题。当时,在晋西北地区涌现出的诸多纺织合作社中,张秋林的纺织合作社最为著名。该合作社是张秋林于1944年5月创办的,合作社创办之初,社员仅有160多人,股金6万余元。到1945年7月,合作社社员已发展到360多人,股金29万元。在张秋林合作社的带动下,张秋林村全部妇女都被组织发动起来发展纺织事业。除纺织业务外,张秋林还组织小型运输队,为贸易局运送标准布和帮助妇女运销布匹。[3]213-214

手工业合作社的发展极大满足了根据地群众对日用品的需求,同时也为合作社社员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临南招贤工人产销合作社,自设立以“生产第一”为主的经营方针后,以七成资本组织铁厂、铁炉、木铺、染坊和大机纺织,仅半年时间便盈利160余万元。[9]偏关堡子湾铁工合作社,采用竞赛方式,鼓励社员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合作社成立仅三个月,就得红利21万元。[10]

(三)综合性合作社

综合性合作社由消费合作社演变而来。消费合作社是根据地建立初期广泛存在于晋西北地区的一种合作社类型,其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根据地民众日常生产、生活资料买卖难的问题。但随着日军对根据地军事活动和经济封锁的逐步升级,根据地面临生产、生活资料供给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根据地政府通过动员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劳动,开展各种副业并将消费合作社转变为带有生产性质的综合性合作社。如五寨三井村的消费合作社转变为综合性合作社后,其业务有了极大扩展,除了组织群众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外,还开展纺织、医药、打铁、熬硝以及开设拥军招待所等在内的多项业务。合作社业务的转变,既解决了根据地过去物资短缺的问题,又增加了根据地人民的收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积极支持。

综合性合作社的建立,对带动根据地各项生产事业的发展,提高根据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单纯的生产或消费合作社不同,综合性合作社由于其业务比较广泛,不仅能更有效地解决根据地军民生产生活上困难的问题,还通过分红为社员收益。

(四)机关、部队、学校合作社

由于日军对根据地的长期围困造成根据地物资极端匮乏,根据地各级机关单位和部队在开展对敌斗争的同时,普遍采取集中领导下的集体生产,组织机关干部和军队利用空闲时间参与生产劳动,以部分或全部解决本单位的生活物资需求。在机关部队大生产运动中,不少单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既满足了自身的日常需求,又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如七支队1944年全年共开生荒18 000余亩,收获粮食50.6万余斤、棉花1 056斤、麻981斤、各类蔬菜和土豆34万余斤,仅副业、手工业和畜牧业就盈利284万元。[11]

学校本为脱离生产的机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事业,大生产运动开展以后根据地各类学校为了减轻根据地民众的负担,多利用教学的空闲时间,组织师生开展生产劳动。但与部队、机关相比,学校师生所从事的生产劳动主要集中在纺织、缝衣等手工业生产领域,生产劳动的所得一部分补贴师生的生活用度,另一部分则用于支付学校日常运行的各类开支。

与普通的农业互助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同,根据地各级机关、部队和学校组织建立的生产合作社,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盈利,而是通过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部分或全部解决自身的生活所需,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类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都比较简单,多数是最初级的合作社形式。尽管如此,这类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在根据地遭受日军长期经济封锁,根据地军用民用物资极度紧张的局面下,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根据地的供需矛盾,有力地支援了前方的抗战事业。

三、根据地政府扶持生产合作社的措施

(一)政策引导和组织管理

早在1940年3月,晋西北行署就公布了《鼓励生产事业及合作事业条例》,作为建设晋西北、发展晋西北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该条例共十章二十条,主要涉及政府对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的各类扶持政策、合作社民主办社原则以及合作社盈余的分配等内容。为了进一步鼓励农业和工业生产,促进合作事业发展,晋西北行署又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暂行条例》等条例和办法,对群众建立合作社和开展合作社运动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然而,1942年以前,建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单纯解决群众的生计问题,而是解决政府财政经费紧张的问题,因此,这一阶段的生产合作社多由政府统一委派干部管理。由于缺乏内部的民主监督,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生产脱离群众,合作社组织行政化、机关化等问题,招致群众的不满和反对。为了提高各地群众参与合作事业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贯彻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1942年,根据地政府开始逐步转变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变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为群众自主民主管理,尝试在民办公助方针下,给予合作社以充分自主性,更多地承担起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给予帮助和扶持的角色。

首先,为了加强对各地合作社建设的指导,行署组织各专区各县成立了合作社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三至五人,分别由各地建设科长、贸易局长、抗联主任、工会和妇联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中推举一人为主任委员。[12]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和交流合作社建设的经验,研究、讨论和解决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其次,合作社内部推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合作社一般设有理事会,由社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理事负责合作社日常运作的管理。如遇重大事件,合作社往往会召开社员大会,民主商议解决办法。社员大会不仅有权决定理监事人员的奖惩和任免,而且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合作社业务方针等。在社员大会和理事会之外,合作社还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三位一体,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合作社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真正落实。

(二)财政支持

1.为创办合作社给予贷款等经费支持

晋西北生产合作社大多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其资金一般为群众募集的股金,由于经费来源较为单一,导致合作社经常面临业务扩大所需经费不足的问题。为此,西北农民银行专门设立了合作社低利贷款,以帮助新办合作社度过创办之初资金短缺的困境。这种低利贷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凡开始营业不足三月、社员不满一百人的合作社,贷款数额最多不能超过股本的一倍;凡开始营业已在三月以上、社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合作社,贷款数额最多不能超过股本的两倍。贷款的利息从五厘到七厘不等,贷款期限最长两年。需要贷款的合作社应在贷款申请时将其合作社登记证交由银行进行贷款资格检验,甚至由有关机构或其他商号作资格担保,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合作社因开展生产或运销等业务资金不足需向银行借款时,则需向银行提交一份简单的业务计划。[13]

除晋西北农民银行设立的合作社低利贷款外,晋绥行署还多次向生产合作社发放各类专项贷款,以扶助各地合作事业的开展,仅1941年3月,行署就一次性发放贷款60万元。[14]

2.利用贸易局为合作社提供帮助

贸易局原是晋西北行署为了管理贸易和税收,强化根据地贸易统制而设立的。1941年8月22日行署第三次行政会议后,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事业的扶持,行署明确规定了贸易局的四大中心任务,其中之一即“团结私商,扶植合作事业,发展内地贸易”。此后,贸易总局及其在各地设立的贸易分局、贸易支局逐步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利用其主管商业贸易活动之便,一方面以较为优惠的价格为合作社提供急需的各种货物;另一方面,帮助合作社将生产出的土货运输到其他地区贩卖,增加合作社收入。如河曲贸易局四个月间,按八五折的优惠价格,总计供给合作社价值24 300余元的货物。兴县贸易支局更是仅两个半月就向各村合作社提供了总值30 000余元的货物。[15]

3.税收上予以适当减免

除了在经费上对合作社加强扶持外,根据地政府又在税收上进行调整,以减轻合作社的税收负担。这类调整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备案的合作社免征公粮和营业税两个方面。

(1)抗日救国公粮征收政策优待

1941年11月颁布的《晋西北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条例》首次提出对从事生产合作事业者,应在抗日救国公粮征收上予以适当优待:如有关种棉、种粮、水利开荒各项者,应依照本署颁布之垦荒条例、水利条例、春耕条例及鼓励生产合作社事业办法之规定计算之,棉花折半征收,牛、骡、马、驴、羊、猪、鸡均免征。

1943年10月颁布的修订后的《晋西北统一救国公粮征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免征公粮的合作社必须是经县以上政府审定备案的合作社。一年后,晋绥边区行署新颁布了《晋绥边区统一救国公粮征收条例》继续规定农村合作社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备案取得证明文件者免征公粮,同时规定对常年为政府备案的合作社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代合作社推销成品,收购原料)的挑贩,在税务征收上也给予一定的优待,以促进根据地合作事业的进一步繁荣。《条例》规定,这类挑贩凡是经区级以上政府证明者,均可享受“复减半计算收入”的优待。[16]225

(2)营业税征收政策优待

1941年12月颁布的《晋西北行署修正税务稽征条例》及1943年7月颁布的《晋西北行署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均明确规定:凡在本区内开设商号、店坊、栈、庄、社、站及摊床、负贩贸易,不论公私,均须完纳营业税……惟已经向政府正式登记之合作社,则免征营业税。[16]301

1944年12月颁布的《晋绥边区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则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性质的合作社在征收营业税方面的优待程度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凡属于各种生产合作社和群众合作社则免征营业税,军民合作社以其纯收益的五成计征,但群众股金超过总股金四分之一者则以四成计征;群众股金超过总股金三分之一者,以三成计征;群众股金超过总股金三分之二者全部免征。此外,上述各种合作社中(生产合作社除外),如个人股金超过三万元者,以其应分红利之五成计征其个人之营业税。[16]312-313

四、根据地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影响

(一)促进了晋西北地区各类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抗战爆发前,晋西北地区原有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基本能够自给自足,但随着抗战的全面爆发,在日军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和野蛮掠夺、破坏下,晋西北地区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遭受沉重打击,发展几乎陷于停滞。在此困难局面下,各类生产合作社成为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组织与倡导人民发展经济的纽带。

一方面,生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使各地的闲散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各地群众在生产合作社的组织下,普遍投入到垦荒、种棉、纺织、开矿、榨油等各种生产建设活动中。美国记者爱泼斯坦在1945年9月2日出版的纽约《下午报》中撰文回忆说:“他们(指边区的政府官员)教农民组织在合作社之中,以节省劳力,增加生产力,获取抗战的人力……到1944年,他们得到报酬了。我和其他外国记者在那年访问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发现那边的老百姓和士兵比中国任何其他地方都穿得好、吃得好。”[17]396这篇报道,正是当时晋西北地区群众开展生产合作事业实际情况的反映。

另一方面,各类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又能够将民间各种闲散资本集中起来投入生产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根据地生产建设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作为根据地私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合作社经济,它的恢复与发展极大地补充了公营经济的不足,搞活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根据地的农副业产量得以快速恢复并增长,也表现在手工业和工矿业的生产逐步恢复并超过了战前水平。

(二)满足了根据地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需求

各类生产合作社业务的扩展,不仅推动了根据地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合作社生产的劳动产品又极大地满足了根据地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本着为群众服务的方针,根据地各合作社在生活资料销售过程中,大多能够采取各种优惠措施,使群众从中获利。如临县一合作社低价供给民众油、盐、火柴等日用必需品,其价格比市面约低五分之一。对于合作社为根据地群众带来的生活上的便利,临县四区一个老百姓颇有感慨地说:“咱们立起合作社,买东西路又近又便宜,不然,往城里一趟,东西贵不用说,还得花两块钱的盘缠。”[18]

除了低价贩卖生活用品,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外,不少合作社还积极扩大业务,通过帮助群众赎买土地、购买各类生产资料、发放贷款等方式,为群众解决生产困难。如临县合作社拨款50万元帮群众赎买土地,又购买耕牛20头将其与款项一同贷出。宁武各区合作社为了解决群众锄草与开伏荒中的食粮困难,除同贸易局从各地购买食粮,再以低于市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价钱卖给群众外,又向群众贷款45万元用于购买日用必需品。[19]

(三)有力支援了根据地的对敌经济斗争

对敌经济斗争是根据地对敌斗争的重要一环,对晋西北根据地的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敌人疯狂的掠夺和严密的封锁之下,“散漫无力的个体小农是难以应付的,必须组织广大群众的经济力量,共同进行斗争,才能战胜敌人”[20]。面对敌人的经济封锁和掠夺,根据地各生产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敌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经济斗争。

首先,合作社积极配合根据地政府展开货币斗争,稳定市场金融。各生产合作社利用其业务广泛的优势,一方面在物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坚决使用边币,以树立边币在群众中的信用;另一方面又积极配合银行吸收法币打击伪钞,在抵制日伪利用法币、伪钞对根据地实施经济掠夺和扰乱根据地市场金融等方面均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各类生产合作社通过在游击区和敌占区开展反封锁反掠夺斗争,在对敌粮食、市场和物资的斗争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1943年以后,生产合作社不仅在根据地内部已经非常普遍,而且逐步在新解放区、与敌接壤的游击区甚至敌占区都有所发展。这些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展开多种形式的对敌经济斗争。如忻州高家庄合作社,积极发展纺织、养猪等,并将生产所得运输到新解放区出售,帮助那里的群众解决生活物资短缺的问题,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不再依附敌占区。三分区某合作社,自1944年7月以来,经常利用敌占区的市集贸易对敌展开经济斗争。[21]合作社一方面通过市集向敌占区群众售卖生活必需品,在解决敌占区群众的生活困难的同时获取营销利润;另一方面,又用本币向敌占区群众采买棉纱和布匹,使本币在敌占区的信用和影响力得到提升。

总之,尽管党和政府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过程中,曾一度出现诸如合作社发展脱离生产、脱离群众需求的现象,但是抗战时期晋西北革命根据地各类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既促进了晋西北革命根据地内部各种物资的流通,满足了根据地军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又密切配合了根据地政府巩固边币、稳定金融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对敌经济斗争的任务,还粉碎了日军妄图以经济封锁手段拖垮根据地的目的,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伟大事业,其历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注释

(1)由中国共产党参与、国民党元老续范亭领导的“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简称“战动总会”。(2)1垧=2.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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