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张力与舆论异变:网络舆论“审判”的生成机理及善治进路*
2021-04-15赵时雨
赵时雨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审判”作为一种国家机器缺场下的多元主体网络互动,在法理、舆论传播等论域曾引起广泛关注,但其社会性意蕴尚待进一步探访。结构紧张视阈下,网络舆论“审判”身后实则是一套包蕴利益诉求、公正企盼等合理性需求的建制化逻辑:在转型中国之原子化个体焦虑、制度表达间隙、文化发展滞差等张力格局中,网络舆论“审判”恰适地扮演着网民搭建风险共同体、代偿漂浮性民主、书写泛道德性惯习的社会公器。囿于网络技术所携带的不确定性变量,网络舆论“审判”时常沦为充斥民粹话语、污名符号的暴力展演,甚至震荡出妨碍司法公正、激扰网络社会秩序的风险能量。面向愈发灼人的网络舆论“审判”,唯有构筑起聚合社会共治力量、引导诉求传递的善治桥梁,方能实现消减网络风险矢量、整合社会张力结构的可能。
于转型中国社会而言,网络舆论“审判”并非一幅陌生、鲜有的异动图景。从“于欢案”到“苟晶案”,高举“找回正义”、“替天行道”旗帜的网络舆论“审判”屡屡伴生于社会公共案件之侧,游荡于网络场域之中。一些网民热衷于在案件真相尚未浮现之时,以道德式话语形成压制性舆论风潮,以污名性言论侵扰案件相关主体。网络舆论“审判”虽不时流露出传递公正诉求、推进网络监督之优势效能。但也常常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网络暴力的载体,对社会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网络强国”等战略思想等被进一步强调,习近平强调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06页。。因而面向网络舆论“审判”进行有效引导,厘析网络舆论“审判”之概念本质,系统把握其生成理路,以及有效疏导其消极后果,是需要关注的突出课题。
一、结构紧张视阈下网络舆论“审判”的概念厘析
(一)面向网络舆论“审判”的既有阐释及其局限
随着近年来诸多争议性社会案件的持续涌现,一股包蕴着猛烈批判性、民粹性意涵的舆论风潮于网络舆论场域中愈演愈烈。如媒介审判、舆论审判、网络舆论“审判”(2)“舆论审判”又称“媒介审判”,魏永征将其定义为“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在此基础上,曾有学者将网络舆论“审判”界定为“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参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09页;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新闻世界》2010年第2期。等概念也随之频繁显露。从既有观点上看,学界倾向于将网络舆论“审判”视为前两者的网络延展。然而从经验现实上看,衍生于信息时代的网络舆论“审判”,相较依托于传统媒介的舆论审判等现象,实则已发生了多维度的属性流变:实践主体上,网络舆论“审判”参与者逐渐由传统媒体流转为网络散众或自媒体;运作方式上,网络舆论“审判”日益脱嵌于传统媒介的话语导向,以信息扁平化、话语符号化的姿态重新嵌入公众的网络日常实践之中;社会后果上,除舆论审判中凸显的激扰司法独立性、公正性等特性外,网络舆论“审判”时常迸发出更为险峻的击溃网络秩序、震荡社会稳定基础等风险特征。据此,当前中国社会语境中的网络舆论“审判”,已日渐跳脱出传统主流媒介的主导惯例与逻辑框架,更多地呈现为一种国家机器缺场下的网络互动行为。
网络舆论“审判”真正触及我国社会公众的兴奋点,始于2010年“药家鑫案”(3)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驱车撞倒受害人张某后为防止其找事而将其刺死。在药家鑫接受审判过程中,新浪微博发起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活动,62 942名参与投票的网友绝大多数赞成“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这一选项。参见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并随着2016年“于欢案”(4)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其母亲遭到侮辱性讨债而刺死催债者。部分网民将于欢推崇为捍卫母亲尊严而自卫杀人的“孝子”,而讨债者则是“死不足惜”。舆情重压之下的“于欢案”,最终由于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转变为改判5年有期徒刑而收尾。参见沈海平:《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意与人情》,《检察日报》2017年3月29日。、2017年“江歌案”(5)2016年11月3日,赴日留学生江歌在租住公寓门外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劫持杀害。日本检方审查期间,大量中国网民陆续掀起“要求处死陈世峰”的声讨浪潮。此外,案件当事人刘鑫也因拒绝出庭作证而遭到“人肉搜索”等潮涌般的网络暴力。万众瞩目的“江歌案”,最终以日方裁判所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而收尾。参见文峰:《江歌案,法律道义与责任的交织事件》,《长沙晚报》2017年11月17日。等事件逐步达致顶峰。在这一现实基础上,诸多学者立足于法理、司法程序、舆论传播等阵地,面向该论域发起了广泛关照,业已形成丰硕的知识库存。然而,基于对其“妨碍司法实践”与“增进民主监督”之效用判定的两歧性,学界对于网络舆论“审判”这一概念的认知与界定仍旧莫衷一是,并主要呈现为两种代表性论点:一是消极网络现象说。有学者就网络舆论“审判”不一而足的负面效用发起控诉,以解构其正当性、合法性。此类论断以舆论之多变性、简陋性、片面性为预设性前提,强调群体化非理性舆论可能诱发谣言传播,(6)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江淮论坛》2010年第5期。损害报道客观性与法律尊严,(7)路鹃:《论“媒介审判”现象的负面效应与防范》,《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胁迫司法审判作出畸轻畸重的判决。(8)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当代传播》2011年第5期。相应的治理策略也展现为鲜明的压制性态度,比如抑制信息发布源头,(9)张新宇:《自媒体时代的舆论审判及其因应》,《江淮论坛》2014年第5期。强化媒体就案件报道的用语规范,在制度约束下实现舆论监督;(10)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二是积极社会效能说。在前一论调盛行的基础上,不乏学者致力于去污名化探索。他们强调网络舆论“审判”这一携带消极意涵的概念本身便是一个不成立的伪问题,因为媒体、网民介入司法审判是传播规律中的必然。(11)孔洪刚:《论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合理性与正面价值》,《新闻界》2012年第9期。而且网络舆论反向助推了司法独立性的型塑,充当着反映民情民意社会空间、促进政府决策透明化与公开化的“推进器”(12)彭鹏:《网络舆论的功能及调控策略》,《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改善了政治参与的方式和手段。(13)Bannister F.& Remenyi D.,The Societal Value of ICT:First Steps towards an Evaluation Framework,Electronic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 Evaluation,2003(2).因而在治理态度上,此类观点认为抑制网络舆论“审判”是徒劳无功的,只应当提升民众法理素养及舆论理性化,(14)贾世秋:《舆论监督要力避“舆论审判”》,《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以法律规范对网络舆论“审判”可能伤及到的当事人及其合法权益予以守护。(15)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年第9期。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审判”愈益成为一个备受争议且值得深入探究的社会议题。该问题域的学术意蕴既体现在现实社会对于网络社会迅速崛起的强烈反馈,又在于推进诸多学科的交叉性延展与交流。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既有研究观点往往各执一词或空泛而谈,并在以下几个维度的分析中尚存在一定的未竞之处:一是研究视野上,传播学、法学、新闻学等论域对于网络舆论“审判”之法理性意涵发起了细致追寻,却对其承载的网络舆情、情感能量等社会属性造成了一定忽视,既无法还原其生动的互动图景,更无从探访其深层次生成机理;二是研究立场上,一些论断抉取网络舆论“审判”某一剖面加以放大分析,沉浸在批判或肯定、非此即彼的单向度思辨,从而可能丢失公允立场,陷入一叶障目之逻辑窘境;三是应对思维上,无论是策略主义式的技术性介入,抑或是乐观主义式的放任自流,皆缺失了一定的诊治效度,从而可能错失规避信息风险的机遇。有鉴于此,亟需将网络舆论“审判”置入一个更为广阔、丰富的研究视阈加以审视,从而缓和其内部逻辑分歧、强化其治理效能,而结构紧张便是一个恰适选项。
(二)结构紧张视野下的概念再解读
所谓结构紧张,即“社会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整合速度所导致的紧张与脱节,从而引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满与冲突,这是社会结构变迁中所不可避免的状态”(16)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作为一种综合性概念分析工具,结构紧张业已经受了丰富的经验考察与岁月冲刷,在剖析“社会结构变迁——社会矛盾激发”这一对概念时呈现出了较好的解释力,但目前仍鲜有学者以此作为解析网络舆论问题的研究框架。(17)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网络舆论‘审判’”或“媒介审判”、“舆论审判”作为主题进行检索,截止到2020年12月,共搜集到文献1091篇,其中包括核心期刊论文162篇,硕、博士学位论文203篇,相关文献总量呈逐年递增样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结果基础上加以主题词“结构紧张”再次搜索,则鲜有学人以该视角及类似综合性视野解读网络舆论“审判”。在结构紧张的视野中,网络舆论“审判”并非全然是一种有碍司法实践的越轨行为,或致力于推动民主监督的无私义举,其实则上是由转型中国之原子化个体焦虑、制度表达间隙、文化发展滞差等社会结构张力所勾勒的网络互动图景。
据此,若面向网络舆论“审判”发起系统性的深层探访,便不能忽视转型中的中国在步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身处新时代环境所面临的结构紧张境遇:一是本土性结构紧张态势。我国短时期内完成多重体制转轨的“压缩式现代化”发展模式,实则是以社会动态结构链的断裂、底层社会沉积(18)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4页。为代价。正如李克强总理曾强调的那样,“我国6亿人每个月收入就1000元”(19)李克强:《多策并举,把脱贫的底线兜住》,人民网,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0npc/n1/2020/0528/c432788-3172793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3日。。由此所激发的相对剥夺感、社会不信任等消极心态正氤氲于社会环境上空;二是全球性风险社会挑战。作为外源性后发展国家的中国,(20)刘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演化逻辑下的应急管理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6期。呈现出了现代性、后现代交互叠加的混合社会形态,故而品尝着由传统风险之“我饿”与现代风险之“我怕”耦合下的“风险共生”(21)郑杭生、洪大用:《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本体性安全缺失、社会焦虑等现象共同绘制出了错综复杂的风险景观。习近平也曾强调,“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然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2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这一论断既指出了未来中国谋求高质量发展与建设的关键进路,又是对于我国社会多元领域中结构性张力的系统化提炼。
在这一现实基础上,包裹民粹意涵、凸显非理性意蕴的网络舆论“审判”实然是转型中国之结构紧张的社会表征。如“李天一案”等案件中,当事人所携带的炫富、特权等消极性符号,将深感利益落差网民心中经久积攒的诉求企盼、负面情感瞬时激活。部分民众对于官员之廉洁作风、体制之公平正义的质疑随之强化,继而不惜以造谣、人肉搜索等失范性舆论表达发起声讨,集公众之力胁迫司法机构对当事人施以重判。
质言之,与其说网络舆论“审判”是一种单向度的网络失范展演或舆论监督公器,毋宁视之为社会结构紧张环境下网民之理性现实需求的非理性网络畸变。因而审视网络舆论“审判”的逻辑重心,也应当由过往之“单向度法理性思辨”流转向“综合性社会性考察”。据此,本研究将网络舆论“审判”界定为,社会案件中网民或其他主体为表达社会诉求或宣泄情绪,以极端话语判读案件及相关主体,并形成压制性舆论效果的互动行为。从具体的运行样态上看,网络舆论“审判”表现出了以下几种典型特征:一是集群化的参与形式。网民热衷于将“网络投票”“网络联名信”等信息编辑技术嵌入到网络舆论“审判”的日常实践中,呈现为“站队”、“声援”的群体话语姿态;二是宣泄化的利益动机。网络舆论“审判”者时常将案件发生因由、核心要素还原为利益分配格局失衡,将精英群体等所谓利益既得者列为众矢之的;三是民粹化的诉求形式。不断注入网民之民主热忱的网络舆论“审判”,往往流露出挑战既定权力格局的民粹样态与风险景观;四是泛道德化的批判惯习。如杀人偿命、替天行道等道德主义思维定式,时常如理论纲领一般指导着网络舆论“审判”的有序生产。
有鉴于此,将结构紧张作为剖析网络舆论“审判”的切口,绝非无所指而强为之指地削足适履或指鹿为马,而是呈现出了一定的逻辑亲和性。本研究也将立足于结构紧张视野,结合近年来典型案例对网络舆论“审判”发起细致论述,具体研究框架则分布于两个层次之中:首先,以上述四条特征为线索,扎根于各个社会结构板块,捕捉并串联起网络舆论“审判”的正、负向功能意涵,绘制其多维生成机理的复杂面相;其次,将网络舆论“审判”置入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回应其合理性现实需求,追寻引导网民制度化传递民意诉求的有机、有序模式(见图1)。
图1 本文主要研究逻辑
二、网络舆论“审判”生成机理的四重维度
“结构紧张——网络舆论“审判””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亲和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直接导致后者,二者间仍暗含着一条建制化逻辑:一方面,潜藏于利益分配、政治参与多元社会领域中的结构性张力,诱发了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之殷切盼望,构成了驱动网络舆论“审判”运作的内部性动能;另一方面,网络场域中去中心性、缺场性、即时性等技术性效用既为民众搭建了传递诉求的有效出口,却也囿于其不确定性变量而旋即开启了包蕴汹涌能量、充斥失范性网络展演的风险魔盒,化身为牵引网络舆论“审判”出现的外部性变量。
这一系列逻辑得以被进一步提纯为“原子化个体焦虑与本体性网络团结复归”、“社会分化加剧与脱域性网络舆情倾泻”、“制度表达间隙与代偿性网络民粹实践”、“文化发展滞差与泛道德性网络符号暴力”四重向度。
(一)生存境遇之维:原子化个体焦虑与本体性网络团结复归
在生存境遇维度的结构紧张视野中,热衷于集群化话语表达的网络舆论“审判”,其内在机理呈现为“原子化个体焦虑——本体性网络团结复归”的逻辑链:当个体沦为原子化社会中承担风险的唯一主体,寻求他者协助以规避风险就成为焦虑个体的理性选项。
社会原子化态势下的普遍性风险焦虑,是孕育网络舆论“审判”的本源性因素。随着风险社会到临,人类社会无疑已行进到了“文明的火山上”。(2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张文杰、何博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7年,第13页。现代社会分工、市场竞争引致的社会原子化汹涌袭来。随着宗族结构、单位制度等传统社会组织日渐消解,被其抛离而出的、缺失庇佑的个体,不得不在孑然、焦虑的不适中踏上风险密布的未知性生存轨道。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弗洛姆曾对此作出生动描述,“现代社会个体为脱离赋予其束缚与安全的‘始发纽带’而寻求‘消极自由’,从而陷入一种无能为力与焦虑感之中,形单影只地承受世界各方危险与压力”(24)〔美〕艾里希·弗洛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18、19页。。离散于“始发纽带”的个体最终沦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这在转型中国社会中同样有所显露。当部分民众面临环境风险、失业风险等生存挑战时,充当抵御风险之社会组织的“风险共同体”却时常缺位,不安和无措成为了人们感受性的存在基调,(25)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页。社会焦虑日渐构成本体性安全缺失境遇下的普遍化社会表征。(26)正如《中国青年报》一项有2134名受访者参与的调查显示,而只有0.8%的人表示从未焦虑过。此外,人民论坛社会调查中心数据显示,仅有1.7%的人认为自己不焦虑。参见王丹阳等:《中国进入“全民焦虑”时代?》,《广州日报》2012年2月22日;张潇爽、徐艳红:《当前中国人为何焦虑?焦虑程度几何?》,《人民论坛》2013年第9期。因此如何以“风险共同体”的姿态摆脱个体焦虑、应对风险,成为了社会成员的合理抉择,也构成了网络舆论“审判”出现的内生性需求侧。
在这一风险境遇下,依托于缺场性共在而实现的网络舆论“审判”,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统合网民诉求意见与情感体认,赋予社会散众以本体性安全感的对应之物。现实场域中,囿于客观时空结构的限制,人们的诉求、维权表达仅能在有限际遇版图上展开。而网络场域的缺场性效能则冲破了分隔社会群体、梗阻沟通渠道的现实界限,社会个体之非身体聚集的缺场式网络舆论“审判”也得以实现。因而举凡网络舆论场域中浮现出侵害公众权益的社会公共案件时,持有相同经验遭遇的网民便本能地投身于网络舆论“审判”实践中,在即时性互动与虚拟性在场的情感连带与交互注视中,与他者交换自我诉求与个体焦虑,共享着彼此的情绪体验与经验认知。当众志成城的网民渐入“线上集体欢腾”(27)涂尔干认为,集体欢腾能够唤起强有力的符号秩序,以一种集体意识笼罩分散个体,形成社会团结。而线上集体欢腾则是网民依托于人肉搜索、网络微观中的缺场性、联动性等行为属性而诱发的网络狂欢。参见〔法〕爱弥儿·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81—290页;王斌:《线上集体欢腾:理解青年网民集体行动的新视角》,《中国青年研究》2015年第10期。佳境,便得以搭建起赋予自身社会团结与社会支持的“风险共同体”,从而在交互抚慰、默契共情中消解风险、释放焦虑,将互为孤岛的原子个体们串联而起,获取吉登斯意义上的本体性安全感。(28)〔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40页。恰如新冠疫情期间“郭某鹏案”(29)2020年3月,新冠疫情形势严峻,河南郑州郭某鹏于3月1—7日期间屡次往返于中国与欧洲数国之间。回国后隐瞒、拒不上报行踪。3月11日确诊后,郭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诉,一审判决1年零6个月。期间大量网民在诸多平台中将其称为“毒王”并进行各种攻击。参见刘奕湛、王鹏、王子铭:《在战“疫”大考中不断进步——中国抗疫治理能力的生动实践》,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0/0428/c1001-3169042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3日;任冠青:《你的情绪是不是被“朋友圈幻觉”利用了》,《中国青年报》2020年3月25日。。面对疫情扩散风险,网民以集群式网络舆论“审判”合力规避风险、宣泄焦虑便成为了人们的合理策略。正是在这个群体互动进程中,沉浸于网络舆论“审判”中的社会散众编织出了原子化、陌生化生存境遇中消减个体疑虑的信任感(30)Bodia P,Difonzo N.Problem Solving in Social Interaction on the Internet:Rumor as Cognition,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2004,87(1).与团结感。
有鉴于此,网络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人们对于本体性社会团结的渴求,它犹如对抗原子化社会焦虑的必需品。但是同样值得警惕的是,弗洛姆也曾对于这一凝结情感、聚合诉求的群体联结保持怀疑。他认为原子化个体为规避生存风险而建构的“新纽带关系”,是以牺牲个体之自我意识为代价,(31)⑤ 〔美〕艾里希·弗洛姆:《逃避自由》,第18—19、93—123页。当人们投入这一新生群体以寻求庇护时,无异于被套上了新的意识枷锁。此时权威主义、破坏欲与机械趋同,⑤将成为人们投入极权主义怀抱、放逐自我之后的负面效应。如“郭某鹏案”中,众多网民借助人肉搜索、网络谣言、P图等手段发起网络舆论“审判”,以营造虚拟的线上归属感、传递诉求或宣泄愤恨,也同时将自身的独立意识、理性思维让渡而出,旋即型塑出一种具有强制性、趋同性、破坏性的群体规范。这种如“投名状”一般的群体符号象征,在权威主义的氛围中悄然收编着其余旁观者,又以集体意识的形式统摄着群体成员那可怜的个体意识,而这也正是潜藏于网络舆论“审判”之中的压制性权力结构。
(二)利益分配之维:社会分化加剧与脱域性网络舆情倾泻
从经济、阶层结构更迭维度的结构紧张出发,时常将矛盾本源还原至利益格局失衡的网络舆论“审判”,其生成逻辑呈现为“社会分化加剧——脱域性网络舆情倾泻”的解释框架:转型期利益与阶层分化牵引出了弱势群体、大众阶层甚至是一些精英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当此类消极心态亟待疏解之时,网络舆论“审判”则以整合碎片化利益诉求、释放负面社会情绪的姿态横空出世,却也可能使沉浸其中的网民在负面情境中反复沉沦。
转型中的中国之利益与阶层结构分化加剧引致的相对剥夺心态,构成了网络舆论“审判”生成的主要内驱动能。改革开放序幕拉开后,市场导向取代了平均主义的传统分配逻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宏观议程或价值理念渗透于各个地域、领域之中。期间一些掌控社会资源的精英群体得以在改革浪潮中顺势而起,其中也不乏少数贪腐官员及商人等不法分子。与之对应的是,包含工人农民在内的一部分相对弱势群体,其阶层地位、经济水平则呈现出了些许下沉态势。比如我国基尼系数仍在0.4的警戒线附近徘徊,(32)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曾于2006年达致0.496的峰值,2014年至今则大约保持在0.46。参见新华社研究员:《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以及“丁字型”(33)清华大学李强教授曾提出“倒丁字型”、“土字型”等论断,武汉大学贺雪峰教授曾予以“类纺锤型”的补充,但我国社会阶层的失衡现状、中间群体的发育不充足仍是较为公允的观点。参见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贺雪峰:《中国是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吗》,《学术界》2017年第3期;李强:《我国正在形成“土字型社会结构”》,《北京日报》2015年5月25日。、“上层阶层化、底层碎片化”(34)张恒山、钟瑛:《网络事件动员的多重机制与管理路径——以政府舆情类网络事件为研究视角》,《新疆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的风险性阶层结构便是恰适的例证。在这一现实基础上,部分精英群体却并未担负起“带动后富”的社会责任,反而在交互结盟中、在炫耀性符号的追逐中,刺激着处于两极分化中弱势一端的大众群体。而作为“兜底”角色的社保体系也正面临覆盖率不足、城保县保边界混淆(35)常建勇、龙玉其、贾可卿:《分配正义:社会保障的根本价值诉求——概念、渊源、机理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1期。等制度性挑战。
然而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结构分化速率抬升、利益资源分布失衡,实则包蕴着诱发相对剥夺感等负面社会心态的可能性。恰如恩格斯之“阶层伦理观念”(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4页。、韦伯之“非常态的资源流动”(37)〔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皆强调了“资源分配失衡——相对剥夺感”的逻辑联系。这一系列命题同样在转型中国社会中有所印证。部分面临经济能力、社会关系等多重边缘化风险的相对弱势群体,在窘迫生存境遇、艰难阶层流通前景的压抑状态下,经久地沉淀、累积着相对剥夺心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大众阶层与中等收入群体,同样在高房价、教育资源失衡、社会不正当竞争等境况中被动承受着阶层下滑的常态风险,以至于怨恨情绪、不公平心态甚至传递向其他阶层,展现为一种普遍化弱者心态。(38)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调查显示,我国高收入、中等收入群体认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比例分别达到70%与65%,而认为自己属于社会中层的占比仅为48%与49%,远低于其他国家60%左右的水平。这意味着我国的阶层认同,同时呈现出了一种普遍化的“弱者心态”与“向下偏移”的态势。参见李培林、朱迪:《努力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基于2006—2013年中国社会状况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社会》2005年第1期。富商、官员等角色也就此不时被冠以为富不仁、为官不公、利益既得者等消极性身份符号,(39)正如在近年来多次社会心态权威调查中,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认可度、对于“有钱、有权者的信任度”呈持续走低趋势。参见《〈社会心态蓝皮书〉发布,仅34.3%居民对社会公平看法积极》,网易网,http://news.163.com/16/1213/20/C86LEPM800014SEH.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1日;唐丽娜:《中国社会信任度很低吗?》,《北京日报》2016年3月28日。经久地承载着社会舆论的异样眼光与怨怼能量。而网络舆论“审判”也正是在这一逻辑基础上开始萌芽。
在这一现实境遇下,脱域性网络场域构成了聚合利益诉求、生产网络舆论“审判”的优越外部条件。经验世界中,消极社会心态、社会利益诉求仅能以碎片化样貌展现,难以统合为传递社会意见的整体性情感象征。而依托于脱域化信息场域的网络舆论“审判”,则能借助网络谣言、网络投票等手段,协助民众之利益诉求完成从碎片性到系统性的脱域化(40)脱域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梭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9页。异域重组,将其夯实为传递社会公正企盼的群体符号象征。因而每当网络场域中浮现出涉及“官商”等精英意涵的案件话题时,深感利益失衡心态的网民们时常啸聚于相关舆论场之中,在信息茧房内交互关注、强化彼此的情感勾连。他们时常瞄向某一批判对象,以一种高同质性、契合度的宣泄性话语姿态,把现实场域中碎片化、原子化的情绪独奏,整合为倾泻怨怼与传递诉求的众鸣与协章,迸射出网络舆论场域的最强音。正如“浙大强奸案”(41)浙江大学16级毕业生努某某曾于2019年2月强奸未遂,并于2020年4月宣判时因其犯罪中止、自首情节等因素,判处缓刑1年6个月。浙江大学按照相关条例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部分网民认为司法判决、学校处理皆不够力度,通过P图等方式对努某某与浙江大学等对象予以攻击泄愤,并借助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社会关系公之于众。随后,浙江大学迫于舆论压力将努某某开除。参见《浙江大学重新处分犯强奸罪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0/0801/c42510-318065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4日。中,努某某借家庭贫困、自首情节之由获得司法机构与浙江大学一定程度的宽赦,而与此同时发生的“哈工大作弊事件”中,作弊者却由于违背校规而遭强制退学。这一反差性极强的处理措施,旋即受到网民强烈质疑。当一些心怀公正企盼的网民以人肉搜索曝光努某某系少数民族、父母系地方高官等讯息时,此类被一些网民冠以社会精英、特权阶层意涵的利益符号,也于一瞬之间牵引出了人们对于社会结构分化中利益既得者的怨怼情绪与失衡落差。部分网民便以嘲讽、亵渎法律权威的形式向司法部门、浙大施加舆论压力,宣泄失衡心态并要求严惩当事人。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网民自主建构的、非制度化“安全阀”(42)齐美尔、科塞皆曾提出“安全阀”理论,意指用以社会释放与发泄的通道。与之相似的还有舒尔茨之“排气孔”理论。但由于二者皆必须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因而此处借用为“非制度化”的安全阀。参见〔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3页。,将人们经久积攒的负向情绪洪流引流而出。在一定意义上甚至还肩负起了监督、检举不法行为或不法群体的“反腐利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审判”归根结底仍是欠缺合法性的非制度化实践。公众无法借助其将合理诉求科学、顺畅地传达,反而可能在负向情绪的浸染中极化着彼此。德国思想家舍勒曾对此保持警惕,他认为“自我毒害的后果是产生某些持久的情态,形成确定样式的价值错觉和与此错觉相应的价值判断”(43)《舍勒选集》上卷,刘小枫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401页。。此时网络舆论“审判”也将可能失去其作为社会安全阀、监督公器的理想价值,沦为释放怨恨情绪的垃圾箱。网络舆论“审判”者们将坦然地枉顾特定条件与个体因素,惯常地以贫富分化、阶层失衡来否定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之成果,把个体、特殊群体的不幸因由安插在精英群体抑或国家政府的身上。他们只能在“想象中的报复”(44)〔德〕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2年,第21页。里反复沉沦,却无法在未来的现实中觅得进取方向。
(三)政治参与之维:制度表达间隙与代偿性网络民粹实践
立足于权利诉求表达维度的结构紧张视角,频频流露出挑战既定权力格局意涵的网络舆论“审判”,其内在逻辑展现为“制度表达间隙——代偿性网络民粹实践”的思维线条:我国部分区域民主制度的有限性民意吸附效度,与民众日渐高涨的民主参与热忱、维权意识相抵牾,作为民主之投影的民粹思维愈益被牵引而出。此时建构于去中心化、扁平化信息机制基础上的网络舆论“审判”,为民众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利益诉求与政治表达渠道,却也时常在“直接民主”的姿态中暴露出庖代现代民主代议制的野心。
我国部分地域、领域内民主制度实践梗阻所诱发的民粹性思维,是型构网络舆论“审判”的现实动因。现代化进程中,现代人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民众的诉求观念、政治表达意识开始觉醒,政治参与度逐步提升。(45)〔英〕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40页。恰如近年来我国民众愈发积极地响应政府建设项目的民意征集调研,或配合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参与日常政治实践,皆是较好的佐证。为匹配权利意识抬升这一切实需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深化改革中日渐成熟,政治表达渠道愈益增多。然而,在局部领域之民主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对于民意诉求的整合能力则不时捉襟见肘。从自上而下的政务信息传递上看,一些地方政府组织出于维稳主义考量,以技术性手段遮蔽了工程风险、公共卫生风险的实况讯息。如“新冠疫情事件”爆发初期,武汉政府及职能机构的部分负责人为消减风险变量,而抑制疫情信息、粉饰太平地照常组织团拜会,此类“掩埋真相”的举措最终适得其反地激发了信息饥渴、舆论谴责的风险增量。从自下而上的权利诉求表达上看,一些地方政府管理者囿于懒政、保守主义等思维,以拖延、推诿等策略与信访者持久博弈。当访民现实诉求无法向上有效呈递且经久积攒之时,“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大逻辑便司空见惯地风行而起。
然而,当民主制度在局部领域表现不畅、正式权力与民众之诉求企盼相左之时,民粹主义思维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代偿逻辑便可能被牵引而出。诚然,民粹主义与民主制度间存在“人民主权”的逻辑共识,(46)民粹、民主两者间并不是割裂的二元对立,正如英国政治学者卡诺婉、我国政治学家俞可平皆认为“民粹与民主存在暧昧、复杂关系”。参见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民粹主义》,《国际政治研究》,2017年第1期;Margaret Canovan,Trust the People! Populism and the Two Faces of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1999,p.8。但是前者“反抗代议制民主”的坚决立场也意味着二者间存在必然的张力。因而当部分公众之诉求未能顺畅表达时,民粹主义观念便会暴露出“庖代”民主制度的野心,将民主制度效果的“应然”与“实然”间隙放大,触发一种自发性的政治冲动,震荡既有权力格局、冲击制度信任,网络舆论“审判”的念头就此萌发。在这一逻辑基础上,网络场域之扁平性、去身体化属性,更是为网络舆论“审判”的生产注入了优渥养料。扁平化的信息模式熨平着阶层间话语权的不对等、消解着群体间的隔阂与排斥,完成了面向全体网民的话语赋能。去身体化的信息机制将使民众的现实身份与人格转换为符码化、观念化的肉体与行动,继而产生自我意识膨胀和自由边界缺位,(47)张元:《网络虚拟社会的现代性困境与治理路径研究》,《长白学刊》2017年第5期。其社会责任感、规范维持意识也随之消解。在此类便利性技术的加持下,网络场域中每每浮现出指涉民众权益诉求受阻、权力机构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案件时,网民便得以摆脱现实情境中的话语权桎梏以及社会规范束缚,蜂拥而至地发起民粹式的话语冲击。正如新冠疫情期间“李文亮遭训诫事件”(48)2019年12月底,武汉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与其他8位医生在微信群众传播“新冠疫情疑似SARS”的信息,然而这与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原则相违背,故而武汉警方于2020年1月3日请李文亮前往派出所谈话,以训诫书方式要求其停止传播流言。这一事件也被众多网友谣传为李文亮被“刑拘”,大量网民要求惩治、判决训诫李文亮的行政人员。参见《美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华谎言与事实真相》,新华社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05/09/c_112596343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日。中,当李文亮因共享疫情信息而遭到地方职能部门训诫的情形一经报道,部分民众对于地方政府之信息遮蔽、推诿诉求等刻板印象与不信任心态随之再次激活。以至于当李文亮不治去世后,“李文亮之死系地方政府维稳策略”(49)2020年2月7日,被网民称作疫情“吹哨人”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冠病毒而逝世,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介均予以证实。随后,微博、朋友圈等舆论平台中开始盛传“李文亮死因真相”等不确切信息,直指武汉政府与李文亮的死亡不无关系,并质疑武汉政府为维稳而要求医院“假装抢救”,一度引发了网络最强舆论浪潮。中央政治局随即表示,对“李文亮医生去世”相关问题彻查到底。参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战疫”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光明网,https://theory.gmw.cn/2020-02/14/content_335561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1日。的阴谋论说法同样为部分网民所坚信。他们或是毫无顾忌地编纂出“狗官”“滥用私行”等包蕴挑战既有权力格局意味的谣言或污名话语,要求严惩武汉地方政府及卫健委等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或是以自讽为“愚民”的方式投入隐喻性软抵抗(50)李阳:《网络身份认同抗拒性的建构与消解——以“屌丝”为例》,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313/c150619-2668817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的行动序列,对地方政府及负责人发出“官老爷”等反衬性污名指控。当民粹化网络舆论“审判”陆续启动,渴求社会公平正义、斥责制度化诉求失灵的群体符号象征也在网民的话语接力中逐步夯实,社会规范、法律框架对于去实体化网民之约束力愈益消解。此时职能部门的辟谣通知与诉求受理也无法再平息民愤,而只能以“网络舆论“审判”——中央政治局介入调查”这种“民众直接面对国家”的沟通方式收尾。
有鉴于此,作为一种网民自发构筑的“直接民主”式非正式话语权力,网络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化身为信息时代的补偿性政治参与公器。它犹如《叫魂》中“稀缺社会的武器”,填补民众之权利饥渴,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诉求梗阻中实现信息突围。又好似福柯意义上的“全景敞视监狱”,对正式权力与官方机构发起正向监督,对国家政策更新产生积极推动。(51)Yongnian Zheng,Guoguang Wu,Information Technology,Public Space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2005,38(5).然而在消极意涵的考量上,网络舆论“审判”终究是一种携带民粹意蕴的非制度化行为。它时常跳脱出法律框架的约束,以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侵害他人权益。更是往往逾越其传递诉求的本源目的,流变为多数人的话语暴政,妨碍司法判决等公共权力的有效输入。因而网络舆论“审判”对于民众之网络生活实践的日常化嵌入,或许并不能以持久、良性样态输送民众诉求,反倒可能萌生出以民粹逻辑庖代既有法理思维的风险变量。
(四)文化环境之维:文化发展滞差与泛道德性网络符号暴力
在社会文化维度的结构紧张视阈中,屡屡呈现出崇信泛道德化批判思维的网络舆论“审判”,其发生逻辑体现为“文化发展滞差——泛道德性网络符号暴力”的逻辑图式:囿于转型期非物质文化发育缓慢,民众难以迅速形成理性、科学的思维模式,“道德至上”等传统道德主义惯习随之顺利沿袭。当泛道德化思维与网络舆论实践发生媾和,将可能生产出操控网民自我规训的符号暴力,与饱含道德潜力的弱势客体合协作出一场默契的民意审判展演。
转型中国之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滞差,是支撑网络舆论“审判”生产的思维动能。这一文化结构中的张力样态发生于双重因素的合力编织:首先,我国社会变革中高昂的探索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理性、科学性逻辑的成长轨迹。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前“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等政治与文化潮流中,群体革命占据着社会生活的主旋律。举凡被贴上右派、资本主义、修正主义标签,皆被视为有待破除、整改的批斗目标。当革命教育、斗争思维无限延展,社会文化结构中个人理性、科学主义的发育空间则遭受挤压,而这一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甚至绵延至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舞台中,社会建设主逻辑更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点发展战略,“唯GDP论”等竞逐经济价值的建设观被赋予合法性。当商业、工业等象征物质文明的经济产业迅猛勃兴,国民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代表非物质文明的文化板块之成长势头则稍显滞缓,这种鲜明落差便是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口中的“文化堕距”(52)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所认为,一个社会发生变迁时,经济产业等象征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变迁起步时间,皆快于社会文化规范、道德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领域,二者间将经久形成“文化堕距”。参见〔美〕威廉·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王晓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06—107页。。作为其社会后果,一方面,国民综合文化素养水平抬升缓慢,民众之法理性、科学性逻辑思维难以稳固树立。另一方面,与物质发展相配套的文化整合机制形成缓慢,甚至不时呈现约束效力弱化的窘境。比如当象征物质文明的网络技术于我国迅疾发展时,与之相配套的作为非物质文明的网络行为约束、网络价值观引导、先进文化培育工作,却时常囿于制度之滞后性、平台运营者之惰性而可能流为说教般的敷衍说辞。缺乏文化牵引的网民,经久地徜徉在欠缺理性、科学思维的文化洋流之中。
其次,植根于中国土壤的传统道德主义朴素伦理观,在文化发展滞差背景下悄然完成沿袭。历史中国之“以德立人”的儒家德性论、德治思维,占据着经验世界的逻辑高地。因果报应、恶有恶报等道德戒律编织着社会成员的行动框架,“是否合乎道德规范”是人们约束自我、规训他者的合法性尺度,凡是公共生活中违反道德规范的失德者便理应被树立为反向典型并受到训诫。而这种流露出权威性、专断性底色的思维定式,也为世代国人所流传与承继。表面上看,“道德至上”论与马克思主义批判观、与当前“以德治国”方针的旨趣相符,然而它们之间实则有着显在的逻辑冲突。马克思主义批判观强调科学批判与道德批判的有机结合,包蕴着唯物辩证法的理性精神与人民立场。“以德治国”更是强调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并依托于后者而存在,它摒弃了德治中的人治思维。(53)刘小华、黄明理:《泛道德化批判思维成因论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第10期。与之不同的是,强调经验感知、将自我道德认知合理外推的“道德至上”论调欠缺了科学性怀疑精神(54)汪前进:《关于中国当代科学发展文化环境建设的新思考》,《科学与社会》2011年第2期。,无法建立起缜密的逻辑体系,更是与倡导理性、科学的现代文化观念相悖。然而,这一惯习却并未能在改革开放至今数十年中得到改良,反倒是在文化结构紊乱的思维环境中得到了顺利的沿袭。
在“理性思维缺位”与“道德主义惯习”的耦合下,一种“以道德为万能尺度”的泛道德化网络舆论“审判”悄然孕育,并日渐广泛、稳定地嵌入了网民日常实践之中。网络舆论“审判”者们善于在“道德至上”这一传统文化基因的合法掩护中,实现对自身“社会公义化身”形象的编码与型塑。他们凭借网络舆论“审判”肆意“匡扶正义”,用话语暴力惩治那些践踏道德规范的“失德之人”。如“江歌案”中,“咪蒙”等网络红人与网民枉顾司法实践结果,直截了当地将“杀人偿命”、“替天行道”等道德符号刻写在案件之上,以“丧尽天良”、“人渣”(55)“江歌案”中,拥有1400万拥趸的公众号博主“咪蒙”以“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为名发布文章剑指刘鑫的不作为,字里行间中夹杂“人渣”、“混蛋”等污名化词汇。此外,诸多公众号也发布了“江歌,你替刘鑫去死的100天,她买了新包包染了新头发”“江某遇害案:刘某,江某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等煽动性网文。参见刘红宇:《法律王国之外:归属于道德的旷野》,《人民政协报》2017年11月23日;刘思辉:《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湖北日报》2017年11月15日。等污名话语对刘鑫发起道德审判,瞬时间便将网民情绪统合而起并推向戾气升腾的舆论高潮。此外,社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具备道德潜力(56)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2008年第4期。的受害者更是反向强化了网络舆论“审判”的道德声援欲望。恰如“江歌案”中,当江歌母亲为判处凶手死刑,以网络联名信、网络投票形式发起求助时,网友们便随即一呼百应地涌入了道德审判的序列。(57)为逼刘鑫出庭作证,江歌母亲公开刘鑫及其家人全部个人信息,继而引发大规模人肉搜索、骚扰等网络暴力。在16 801名网友参与的“@全民话题微博”发起的“江歌案,该不该用网络暴力‘惩罚一个人’”投票中,有81%的网友认为应该“网暴”刘鑫。另一方面,为判处凶手死刑,江歌母亲赶赴日本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签名活动除了在线下获得万人签字外,还有近200万人通过互联网参与请愿签名,联名要求“处死陈世峰”。参见曙明:《江歌案更多反思,不妨再等等》,《检察日报》2017年11月15日;《江歌案:近200万人互联网签名请愿判凶手死刑》,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1116/c42510-2964946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5日。又如“张玉环案”(58)2020年8月4日,原被判“故意杀人罪”而被关押的张玉环因“证据不足”而重获自由。其律师表示将帮助申请约700万国家赔偿,张玉环则随后提交了约2200万赔偿金申请。赔偿金受理期间,部分网民直截了当地表示张玉环申请多少补偿金皆不为过,而对这一说法表示质疑的网民,也如同饱受指责与污名的司法机构一般,经受着持久性的舆论压制。参见《江西高院决定受理张玉环2200多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中国新闻网,https://view.inews.qq.com/w2/20200904A0BOEJ0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5日。中,张玉环事迹一经报道便被一些网民冠以“中国法律的牺牲者”“枉坐冤狱”的头衔。基于对过往“呼格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的同情、怜悯以及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张玉环的经历轻易吸纳出了众多网民的道德同情,并以攻击司法体系、国家制度的方式投入所谓“替天行道”的舆论游行序列。当有网民对张玉环之2000余万“天价补偿费”发出质疑声音时,网络舆论“审判”者们便将其视之为冷血的异端,谴责其无怜悯、同理心的不义之举。
有鉴于此,充盈朴素道德感、正义观念的网络舆论“审判”,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补遗社会公正的非制度化角色。然而这种简单正义之举的身后,却包蕴着繁复的风险因素。“道德至上”思维定式作为网络舆论“审判”的理论纲领,也在某种程度上如同布迪厄口中“温柔的符号暴力”(59)符号暴力是一种被施用者不知情的“温柔的暴力”,它是在一个社会行动者本身合谋的基础上、并施加在他身上的暴力,即社会个体协助他者对自己施加暴力。比如现代学校校训对于学生行为的惩罚与塑造,以及传统道德惯习对于历史中国个体的惯性思维培育与约束。参见Pierre Bourdieu,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Cambridge: Harversity Press,1991,p.164;〔法〕布迪厄、〔美〕华德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上海: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221页。一般,悄然渗透出一种“精神殖民”:网络舆论“审判”者将“道德至上”逻辑奉为圭臬,协助这一专断性文化客体对自我主观心智结构予以支配。原本具备主体性意识的自身,随之被规训为尊崇泛道德化批判惯习的驯顺肉体。在独立意识的让渡中,人们被网络舆论“审判”牵往了“道德暴政”的奴役路途。正如“江歌案”“张玉环”案中所呈现的那样,即便当事人的社会诉求尚待法理性考量,受泛道德化思维统摄的网络舆论“审判”者们便已毅然地将前者视为需要被解救、扶持的弱势对象,而作为正义化身的自我应当责无旁贷地加入这场替天行道的行列之中。在符号暴力的导向中,他们异化为了驯顺的提线木偶,虽是满嘴的公平、正义,实然是用伦理的皮囊包裹着内心的暴力景象。
三、应对网络舆论“审判”的善治路径构想
日常实践中的网络舆论“审判”愈发凸显出了集群化、泛道德化、宣泄化甚至是民粹化的行为特征,继而引致网络场域破溃、消极社会心态郁积等风险因素堆叠。在这一现实基础上,该问题时常被置入制度主义框架中予以预防或抑制。其后果或是由于制度性实践之滞后性而导致治理效果流于表面,或是由于技术性介入而造成民众之社会意见传递的梗阻,诱发更为深刻、严峻的治理挑战。
在结构紧张视野中,网络舆论“审判”自有其利益、权利、文化的社会意蕴,故应将其置于利导与疏解之间,而非压制与革除。只有立足于保障公众权益、编织国家与社会协作治理机制的善治思维,(60)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将党和政府、意见领袖、网民大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之能量聚合而起,才可能构筑起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下的科学性、有机性、系统性治理机制,完成这项综合化的系统诊治工程。
(一)弥合制度性表达间隙,增进网络民主协商效能
在权利意见表达不畅、社会公正企盼无法实现的境遇下,网络舆论“审判”扮演着倒逼司法权力、通畅信息沟通渠道的话语工具。然而相较制度化的诉求路径,网络舆论“审判”终究是一种稀薄而有限的民主参与方式。因而在疏解网络舆论“审判”之累积性失范因素的同时,应兼顾对网络民主协商通道的积极建设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网络民主协商的政治表达优势。
首先,坚持政府主导是网络民主协商治理模式的重心。一方面,地方政府应与知名互联网企业负责人、热门网络平台运营者建立良性化、常态化、稳定化的合作关系。在技术交流与政务信息分享中完善自身民意吸纳、风险感知的能力,在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中把控舆情走向;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在与网络社群管理者、意见领袖的信息交互中,应尝试将其吸纳为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的信息基站,赋予其宣传网络法制、监督网民话语实践的治理职责;除此之外,政府及相关机构决策者也应当增加“触网”、“驻网”的效度和频度。只有积极主动地感触瞬息万变的舆论情绪、接触千人千面的信息主体,才有机会促进良性的行政姿态转向,达致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保障行政信息的温度”(61)《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2月20日。。
其次,强化社会治理中网民参与的主体性地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5次统计公报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62)《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政府网,http://www.cac.gov.cn/2020-04/27/c_158953547037858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7日。,因而网民主体的诉求、企盼同样应被及时纳入网络民主协商议程。正如卡斯特所言,“新的权力在于信息的符码与再现的意象,社会据此组织其制度,人们据此营造其生活并决定其行为”(63)〔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13页。。从网络舆论“审判”中信息沟通不畅、诉求成本高昂的民意表达情境来看,于网络舆论平台中增设民意传递窗口显得愈发紧要。比如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热门软件中设置网络问政平台,以拓展网民日常政治表达体系,降低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成本,消减民众权利诉求激增与民意吸附不足之间的冲突。而网民也得以反向对司法机构等公权力的规则、政策、运行状态产生深刻认识,这对于政府公信力、民众民主参与感的抬升而言机具进步性意义。
(二)调试利益分配张力格局,消减大众群体相对剥夺感
社会分化加剧背景下,网络舆论“审判”充当着传递社会公正期盼的集体象征。因而对实体社会之淤积性矛盾的引流与消减,抬升转型期广大民众的幸福感与满足感,便成为诊治网络舆论“审判”的根源性治理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到的那样,“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6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6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首先,获得感的提升来源于对大众阶层及弱势群体之“弱者心态”的细致关照。对民众之利益失衡心态与弱势性自我认同的改善与扭转,一方面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着力解决与大众阶层及弱势群体利益攸关的民生问题,比如调整分配收入机制、赋予中西部区域更多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强化其社会兜底效用,并以促进社会事业与基础公共服务的发展作为配合,为弱势群体或失业待就业群体提供长效生活保障与就业帮持。从而给予广大民众更为自信、丰满的生活态度与精神状态,而非日渐跌宕在怨天尤人的消极心态中。
其次,获得感的强化同样需要在消减相对剥夺感的基础上得到实现。转型期进程中不乏部分商人、官员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或侵害他者合法权益,践踏着社会伦理与法律的边界,也消减着广大民众对于国家、政府、社会精英的正向情感联结。因而亟需介入强效的利益约束机制,对于部分精英群体的获利渠道予以监督或惩处。当紧张的“精英——大众”关系得到缓释,二者间的互动联结才得以呈现积极样态,为富不仁、为官不正等刻板性印象方能随着民众心中相对剥夺感的削减而冲淡。
(三)强化依法治国网络实践,推动网络监督体系健全化
网络舆论“审判”的强势来袭,与网络空间文化规范缺位、网络监督渠道梗阻不无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就网络社会治理强调,“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66)《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因而将依法治国思维以科学性方式落实在网络治理实践中显得愈发重要,它需要兼具对于网络社会秩序的维系与面向网络监督灵活性的保障。
首先,以强化网络立法的制度性实践,提供规范网络互动行为的合法性框架。一方面,决绝约束散布谣言、侵犯私人信息的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维序网络社会稳定环境。保障网络舆论灵活性固然重要,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维系网络空间话语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更是构成了前者得以存在的先决条件。正如亨廷顿所提到的那样,“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67)〔英〕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另一方面,对于日常消遣性、娱乐性消极话语不应施以刚性的信息遮蔽(68)彭长华:《大数据时代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新疆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而是需要以设置倡议性文化规范的方式,引导民众或网络社团进行自发性管理。从而在给予网络舆论空间以文化多样性、思维活力的同时,消减由于抑制信息所引致的社会质疑与高昂的治理成本。
其次,完善网络监督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践效能。与处于非制度化、欠缺理性状态的网络舆论“审判”相似,我国当前的网络秩序监督系统仍时常处于非制度化的运行状态。因而政府及职能机构应当一方面赋予网络监督主体以合法身份,将网民监督作为体制内监督方式的补遗形式,从而给予其网络民主监督实践、政治公共生活的参与感。另一方面,在公共权力实践与公民监督权利的协调中,需要积极营造二者交互影响的良性互动。正如在一些社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民意传递与司法独立性皆不可偏废,但各自应保持其功用边界。只有二者各司其职,合理、合法地运行在科学理性的轨道上,才得以合力构造出高效度的网络监督体制机制。在这个过程中,非理性、偏激舆论或许仍然会不时泛起,而治理者更应当“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让互联网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69)习近平:《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0日。,而不是对消极舆论信息予以“一刀切”地抑制处理,导致比网络失范情境更为险峻的网络舆论失语。
(四)构筑先进网络文化场域,培植公民科学理性批判观
在社会文化发展滞差的环境中,网络舆论“审判”化身为道德主义思维的镜像投射。这种话语压制风潮虽然可能妨碍着司法实践的独立、流畅运行,但也凸显了民主一定的政治表达热忱,因此并不应当被全然否决,而是亟需以新型先进网络文化场域的搭设,引导民众形成理性且科学的批判惯习。
一方面,在网络先进文化场域的建构中,应当以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观念作为理论指导。比如在官方网络信息部门的倡导实践中,培育网络亚文化群体与社群中意见领袖之理性引导、兼收并蓄的包容性文化意识。(70)林峰:《网络青年亚文化的转向、症候及发展》,《新疆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从而当网络舆论场域中出现不同文化主体间的话语交锋时,争取秉持各种利益诉求与文化旨趣的群体在包容、和谐、理性的交流框架中达成彼此尊重的共识。进而实现网络社交圈群中的理性文化持久性再生产,(71)姜正君:《“短视频”文化盛宴的文化哲学审思——基于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视角》,《新疆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并为科学性批判思维的发育提供基础性空间。
另一方面,在批判观念的培育上,需要将强调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观植入网络道德观塑造的制度实践中,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增强道德教育的广度与深度,帮助网民建立科学、理性的现代化批判观。一是鼓励网民坚持科学性的批判思维,培养其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缜密推论,摒弃从偶然性的个例中进行阴谋论式的经验性、感性直推。二是倡议网民坚持价值性的批判观念,帮助其树立积极、乐观的生存态度,追寻社会存在的“真、善、美”,摒弃主观性消极价值预设,反对刻板、空洞的标签式批判,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前进、发展立场上发起批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