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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保险帮扶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2021-04-15刘从龙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9期
关键词:经办失业社会保险

■文/刘从龙

作者系人社部农保司司长

2021 年8 月19 日,人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总结各地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持续做好脱贫人员和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准确理解、切实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对于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总结社保扶贫经验

2020 年12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脱贫攻坚总结评估汇报时指出,经过8 年持续奋斗,我们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近1 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重大胜利!

脱贫攻坚以来,各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印发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发挥社会保险减贫防贫作用,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避免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各地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聚焦特殊困难人员精准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社保扶贫使8000 多万参保贫困人员直接受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中央英明决策,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得益于人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付出。我们要认真总结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继续发扬光大。一是高位推动。人社部门把做好人社扶贫工作作为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把扶贫攻坚作为主责主业,层层传导压力,积极主动作为,完成了中央赋予的扶贫任务。二是人民至上。社保扶贫“参保代缴”“到龄必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政策,就是聚焦因缴不起费、领不到养老金、工伤和失业失去生活来源,这些贫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政策找人。我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优势,通过加强和完善联网监测数据库和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与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数据交换机制,开发建设直达到县的人社扶贫信息平台,定期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由过去“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由过去“等地方报、管地方要”变为实时动态监测,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安全网”“稳定器”作用。对贫困人员实施差异化、有倾斜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帮扶政策,减轻参保缴费负担,使其按规定享受一份稳定的养老保障;通过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失业保险扩围提标,帮助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参保,防止因工伤、失业等陷入贫困。同时,建立行政、经办、信息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脱贫攻坚的重大胜利,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我国已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在此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各方面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对巩固社保扶贫成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持续做好社保帮扶工作

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和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工作,总的要求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是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 2025)》。

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是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服务便捷性,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

把社保帮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进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阶段,做好社会保险帮扶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和协同推进,既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培育长效脱贫机制,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把社会保险帮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一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要求,做好过渡期内社保扶贫政策衔接工作,谋划制定好过渡期内社会保险帮扶举措的完善优化办法,确保政策和工作平稳过渡。要立足自身实际,采取差别化的办法,对脱贫攻坚的特惠性政策分类处置,使其向常规性、普惠性、长期性政策转变。

二是要紧盯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国务院大督查、国务院扶贫办第三方评估、扶贫审计、信访交办、脱贫攻坚普查等反馈的问题,对账销号,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质量高、成色足的优质答卷,让社保帮扶成果真正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继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关注脱贫人口,做到定期核查、及时发现、及时帮扶。要将社保帮扶工作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落实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加强协作,实现社会保险改革与帮扶工作双向发力、共同促进,推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减贫防贫作用,把返贫致贫风险降到最低。

四是要补齐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人社快办行动、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等相关工作要求,集中整合数据资源,简化优化业务流程,通过“互联网+人社”“智慧人社”建设,推广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服务模式。关注特殊群体需求,对于高龄、重病、伤残等行动不便人员,要积极提供上门服务。把信息化当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行动、提高办事效率的“润滑剂”,当作保障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和杜绝跑冒滴漏的“防腐剂”,当作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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