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的核心概念
2021-04-14史春波
摘 要: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日趋走向成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但是由于形势的多变导致了以往规则的不适用,必须实时做出调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逻辑和概念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应用比较广泛,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并精通其逻辑结构,在财务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误。本文将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晦涩难懂的概念加以通俗化、形象化的解释,并将其理论与实际工作进行深入的结合,使相关财务工作者理解其本质与相关细节,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日常事务。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基本概念;金融资产与负债
一、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又叫信用工具和交易工具,主要指的是当某部门缺少资金时向有多余资金的部门期限性借入,还指发行者为了融资发行的书面文件,这种文件是按照既定的格式和准则来制定的,规定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其发放给投资人,这是一项契约,被法律所约束。金融工具的发展与金融市场息息相关,二者相辅相成,随着信用关系的发展壮大,金融工具也随之产生并实现不断地发展。由于现代的资本流转关系比较繁复,所有传统的交易方式类似口头交易不再行得通了,不能提供充足的保障,对交易形成不利局面,同时也不能让债券在金融市场上流转,所以为了应对这种局面,产生了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适应信用形式的金融工具。所有的金融工具都不只是对单方面起作用,对借贷双方有着不同的性质,对借方来说,应该被计入债务,对贷方来说,可以计入金融资产。金融工具分为很多种,不同的金融工具也有不同的内容,同时,不同的交易也会有不同的内容需求,所以金融工具的内容有着很大的差距,但是像票面金额和期限利息率等基础指标大致上是类似的。
成为某单位的金融资产的同时也成为了某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的合同一般被称为金融工具。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从持有者的方面来考察是金融资产,但是如果从发行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金融负债,以及权益性工具。金融工具按照风险和合同的类型不同可以被分为金融衍生品和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权类金融工具。其中的债权型金融工具还可以从合同种类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中现金的流量是本金利息的基本型债权工具,另一种则是现金流量成分复杂的混合型债权工具。除了这种简单的成分,还有复合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可能在同一个合同中不仅仅含有负债的成分还含有权益的成分。显然,金融工具中有着显著的合同属性,对象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多方,互相存在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合同上的,不是实物资产,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效力。金融工具是其中一方的金融资产的同时也有着另一个身份,即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是对交易双方的行为体现。金融工具不一定是法律或者合同的形式,不仅是书面形式,可以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要通过经济实质来确定,来进行进一步地甄别。
多数人很容易混淆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合同都可以称之为金融工具,同理也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可以在该准则下运行,有些合同只是外在上与金融工具类似,但是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黄金不像大众所认为的是一种金融资产,事实上它只是一种商品。即使黄金在市场上有着很高的认可度,自由度很高,但是它只能兑换,不能直接索收货币和除货币外的金融资产,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所以黄金只是一种商品。应交税费也不像大众认为的那样,是一项金融负债,其实应缴税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金融负债定义里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被写在民法里的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所达成协议的合同和这个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应缴税费则是被写进税法里的义务,是要被强制征收的,不像合同义务那样是对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相对不平等的关系,所以按照这个维度来看应缴税费不是金融负债。预付账款也不是大众所认为的金融资产,因为预付账款不能够直接索要现金,而是通过合同协议直接收回商品或服务。同样的,预收账款和大多数的质保义务相关的合同负债是用经济利益为合同义务如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不是简单的现金交易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交易,因此他们都不属于合同资产。工资是由雇佣双方的合作产生的,不是类似于金融资产的产生方式。我们可以知道的是,金融负债的界定不是双向的,而是单向的,只有金融负债向合同义务传导,所以应付职工薪酬不属于金融负债。应付股利也不是大众所认为的金融负债,应付股利是由企业管理者开会商讨出来的,有着自行裁決的标准,有着执行或不执行的自由,而不是强制性的有法律效力的义务。赊销赊购不一定是金融资产或者负债,存在着多种情况,在商品实物发生了转移之前不是,而在发生了转移之后则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样的如果是用存货或固定资产来偿还贷款则不是金融工具,因为不符合其定义的要求。期货合同的划分也分为多种情况,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其性质不同。实际货币的结算方式才是金融资产,反之,则不一定属于金融资产。如果用现金或者其他的金融工具来进行结算的则是金融工具。我们可以从上述例子中获得较为直观的认识,金融工具一般都是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工具为标的的,而不是商品,所以说一般情况下,金融工具与合同的关系是伴生的,是不可逆转的关系,不是所有合同权利或者义务的不能一股脑地列为金融工具,存在着相对明显的差异,但是如果它是非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一定不属于金融工具,要熟练掌握金融工具定义,来做出精准的判断,明白其内部逻辑,做出科学合理的分类。
二、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实物资产,有着广泛的认可度,可以通过它换取到其他的金融资产或者商品。可以理解为企业要求得到商品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无形的,但是是切实存在的。金融资产与金融工具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种特例必须是在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环境下执行的,其自身也必须有着反映其他信息的能力,必须能够反映它的时间轴上的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可以在当时直接执行,也可以在未来执行。金融资产有着独立存在的性质,是不以金融市场的存在为转移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大多数的金融资产还是在其对应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从本质上来说,金融资产是一项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也是持有的实物货币或者其他的权益工具。
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一切的金融工具都可以被金融资产包含进去,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资产呢,被称为资产有着一定的条件,即它们有着一定的价值,而这些价值被理性人看好并加大投入时,才能被称之为资产。我们考察一个事物是不是金融资产,要从大局来看,不能只盯住金融资产的某些单独的概念,要理解透彻,例如观察央行或者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时,就不能直接下结论它们是金融资产,实际上,对央行和企业来说,由于它们是被央行和企业所发行的,所有现金和股票債券其实是负债,而不是资产,更不是金融资产了,它们应该被归为金融工具。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类似股票债券等可以归为发行者的负债和持有者的资产。发行者和持有者对其有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商业票据的持有者享有着索取等值货币的权利;股票的持有者则享有着索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个股息红利与其持有的份额相关,投资越多回报就越多;债券的持有者享有着索取该债券票额的权利,索取的一般是现金。通过金融工具的内在性质,和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可以分成类似股票的所有权凭证,交易不止涉及到本金利息还涉及到分红等因素,而类似债券票据等债权凭证就只涉及到本金利息期限等因素。
对理性的投资人来说,金融工具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考虑该金融工具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期,有四个衡量指标,即金融工具的期限长短程度、是否方便兑换成其他金融工具、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得到高的回报。金融工具的期限指的是该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可以索取投资额及收益的时间节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指的是金融工具自由兑换其他货币的能力,变现的过程及结果不会导致价值受到损失,一般情况下,流动性和期限两者对立统一,即期限越长,流动性就越差,期限越短,流动性就越强。同时,它还和发行人的信用两者对立统一,发行人的信用越好,流动性就越大,发行人的信用越差,流动性就越小。金融工具的安全性是指金融工具是否会发生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有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道德风险即发行者不按交易规定办事,给持有者带来极大困扰,或者持有者的不道德给发行者带来麻烦,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自由市场上的利率变动导致的金融工具价格波动,这种波动带来的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即这个金融工具的收益的高低,计算公式为净收益除以本金。
三、金融负债
1.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一般有向交易者交付货币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交换所提供的资产或负债,这些义务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应用中一般存在以下情况:
金融工具的债务方没有履行其赎回该金融工具的义务,不可以无条件地避免这种情况。在该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需要做好完整的协商,商定出双方所需要的结果。负债方应该在最开始确定的时候把这个义务认定为金融负债,无论负债方是否要行使权利,无论这项金融负债的金额是否需要考虑其现值,同样的,如果负债方不需要用现金或者其他的金融工具来赎回它所发行的金融工具,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的持有者回售权到期的时候将金融负债重新定性为权益工具。
众所周知,负债方需要向持有方支付利息,这是被合同以及法律所保护的,金融工具也不例外。例如无限期不可赎回的债券会每年都支付相应的利息,虽然它没有限期也不允许赎回,但是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付股利究竟是不是呢,做出这个判定需要先知道的是,要分情况来划分,优先股有着固定的股息,且其股息支付要早于普通股,且在公司破产结算时,要尽早将财产分配给优先股,但是优先股没有决定权,基本不能参与公司事务。普通股的收益要高于优先股,但是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制定。
2.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合同
结算合同是不是衍生工具对其性质的判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是且用其自身权益来变现则是权益工具,如果不是且交付则不属于权益工具。可回收工具或者负债方除了在合同中做过要求的情况之外,仅仅在破产清算的时候才需要向持有者交付其资产的金融工具,必须要付出一定的权益来维持平衡。因此可以得到结论,金融工具被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同时负债方确认为了金融负债。
四、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指的是企业负债除外的所有权益的合同,能够表示该企业的权益所属。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关系比较复杂,容易混淆,那么如下做出二者的区分。
从发行者的角度来看权益工具应当归为所有者权益,是其中的一部分。企业在发行金融工具的时候,必须根据该金融工具的性质以及其组成部分,明确地做出规定,确定其究竟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一般存在的误区是结算方式,是否用自身的权益工具作为结算的金融工具是确定其性质的关键因素。那么什么是权益工具呢,权益工具就是不受约束的结算方式,不一定非要以特定的方式或资产来进行交易完成义务,也不会在特殊的情形下做出交换资产或负债的义务。反之,金融工具的合同中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用自身权益来结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衍生工具与否是衡量权益工具的重要指标,如果是则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即提供一定的权益工具来变现或者提供一定的权益工具来换气其他的金融资产,如果不是则企业不需要提供权益工具来执行合同义务。
五、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即指一种合约,这种合约是随着对应的资产的变动而变动的合约,可以分为标准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和非标准化衍生金融产品。标准化衍生金融产品要求比较严格,是指影响其价值的对应的资产的指标都是有着规定的标准的,所以它们可以在市场上被规范交易,例如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同时也存在着如远期合约这种需要交易双方商议决定的非标准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产品必须要缴纳一定的金额来对交易进行担保,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本金转移,只需要在交易完成后进行交易利润或亏损的数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衍生金融工具有着显著的杠杆性,可以通过所缴纳保证金的高低来控制风险,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就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它有零和博弈的特点,即有赚就有亏,双方交易的盈亏必然成反比的,所以衍生金融工具必然有亏损的风险。它也有高杠杆性的特点,由于其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所以高杠杆是必然的,而高杠杆也就意味着高风险。事物具有双面性,虽然它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但是在交易市场上这种风险的存在也有着必然性,与此同时它带来的也是较高的收益,以及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套期保值的产品,来满足理性投资人的需求,能够帮助投资人赚取差价或者帮助投资人解决货币贬值的疑虑,达到投资人的心理预期。多种产品能够给不同的投资人提供不同的方案,来满足不同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资金在市场内合理高效流动从而达到刺激市场的目的,保证了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了不同的方案。到目前为止,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是最为流行的衍生金融工具,都在其各自发展成熟的远期市场中有着很好的表现,达成了其套期保值的目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
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期货合约指的就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合约规定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和地点来进行交易,来交割指定的商品或者是金融商品,理性的交易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了解,准确把握商品的价格变动趨势可以通过期货交易来从中获取收益或者保值。衍生金融产品中的期权合约也是较为典型的产品,双方交易的不是商品,而是一种以约定价格买入商品的权利,买方需要支付给卖方一定的期权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用约定的价格买入商品,也可以选择不买,卖家和买家根据自身对该商品价格波动的了解来进行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总的来说,买家的损失是有限的,只有固定的期权费,而卖家的损失是无限的,是商品价格的波动与商品数量的乘积,买家的风险较小,而卖家的风险相对较大,所以需要通过期权费的成本来弥补这之间的风险差,期权费就是对卖家承受较大风险的补偿。远期合同与互换合同就是金融产品与金融产品的交易。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六、结束语
以上大致地解读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中的核心概念,其中的基本概念如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衍生金融工具都做了详尽的解释,必须从其本质上理解这些基础概念,才能高效地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下做好财务工作。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同时也有不同的状况会发生,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政策和新的规定,不断用最新的指标、要求来处理相关工作,保证工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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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史春波(1981.08- ),男,广东省深圳人,本科,毕业于沈阳大学,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