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敦之骂
2021-04-13王文昌
王文昌
袁枚不仅诗文好,断案也是高手。当年,袁枚外放南京溧水知县,审理一起文字僭越案:一个老学究替人撰写讣文,讣文中有德泽乡里,常常“赦免”困难佃户的欠租与利息等语。仇家如获至宝,持讣文状告其“大逆不道、图谋不轨”。袁枚觉得兹事体大,于是先是亲往其家搜查藏书及信札,查证确无其他狂悖文字;又亲自提讯当事人,得知这个老学究因《四书》中有“赦小过”之语,遂用之。
这下袁枚心里有底了。他在判词中先是引用皇帝在上谕中严禁地方官捕风捉影、挟嫌报复的教诲;然后论述除讣文中只出现一次“赦”字外,并无其他狂悖之语,不能以一字失检而查抄家族,株连无辜;接着论述此风不可长,互相攻讦,人人自危,非朝廷奖恤士类之意;最后,袁枚以“僭越”条款对此案做出处理:“杖一百,徒三年。”
大逆罪是天大的罪过,是要杀头的,是要灭族的。袁枚没有刻意营求,而是审慎对待,究其真相,做出了符合天理人情的处理。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人各有异,案自不同,而且每一个人在特定的条件下都是不自由的。陈寅恪谈及治史的方法,尤为提倡“了解的同情”,无了解不会有同情,没有同情的态度,也不会达到真正了解的目的。陈寅恪的治学方法同样适用于执法办案,同情是前提,了解是达到同情的手段。带着同情,设身处地,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
清周安士在《安士全书》中说:“人命关天,狱词最重,略失检点,悔之无及。吾辈不幸而职司其事,便当刻刻小心,临深履薄。恍若天地鬼神,嗔目而视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号而望我。”执法者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周安士一连用了十个“不可”:“不可立意深文,不可误听左右,不可逼打成招,不可潦草塞责,不可恃聪明而臆断,不可徇嘱托而用严刑,不可逢迎上官之意,不可但据下吏之文;不可因他端而迁怒,不可乘酒醉而作威。”
近日闲读《邵临淄》(节选自《聊斋志异》)一节,虽不足百字,却久久不能释怀。临淄县宰姓邵,审理一起夫诉妻不孝案。邵闻之,派人捉拿此女。此女老爸听闻,十分害怕,率领众亲戚到县衙,哀求放过自己女儿一次。丈夫也随即后悔了,要求撤回诉状。邵公怒道:“公门内岂作辍尽由尔耶?必拘质审!”公堂之上,邵大人刚刚审问几句,就断言:“真悍妇!”于是下令:“杖责三十,臂肉尽脱。”蒲松龄借异史氏之口感叹:“公岂有伤心于闺阁耶?何怒之暴也!”
断案之要,在明理,在据法,在平曲直,在建秩序,在于执法者的素质、心境、胸怀。试想欧阳修的父亲在审理死囚案件时,深夜浩叹,每于案件中“求其生而不得”。而这个邵姓大人却对一悍妇怒不可遏,非拘之不可,非“杖责三十,臂肉尽脱”不可,即使其父哀求,即使其夫自悔,断然不为所动!而且愤愤扬言:“公门内岂作辍尽由尔耶?”
事理通达心气和平,执法执纪最忌快意恩仇。蒲松龄推测,此邵公一定有过刻骨铭心的“闺阁之虐”。今见此女,正好发泄自己的心中块垒,借以抒发郁积灵魂深处对悍妇的仇恨,非不使其“臂肉尽脱”而不快!想来,他的治下,不会再有悍妇了,但是一个酷吏由此产生。
清代阿克敦、阿桂父子皆以科举入仕,史称“父子大学士”,父子二人为政清简,俱有令名。一日阿克敦问阿桂:“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何如?”阿桂胸有成竹、掷地有声:“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法一分,罪十分法十分。无使轻重。”不想阿克敦闻听,勃然大怒:“是子将败我家,是当死。”见阿桂一脸茫然,阿克敦徐徐道:“如汝言,世上無全人矣。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罪,尚可问耶?”
法律有温度。阿克敦之骂,值得每一个执法者倾耳聆听。
图:王恒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