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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背景下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探析

2021-04-12郭媛媛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校企合作

郭媛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校企合作”立足市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教书育人模式成为新形势下我国教育改革的一股浪潮。在这一背景下,大批在校实习生涌入企业并逐渐成为劳动市场的新生力军。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校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尚处于真空状态,对于其学生和劳动者身份也颇具争议,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且难以及时、有效救济。为有效保护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推动校企合作稳定、可持续发展,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路径刻不容缓。

关键词:校企合作;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3-0155-03

一、校企合作背景下在校实习生概念界定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建立的一种互补型合作模式。校企合作背景下在校生实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教学实习,即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种实践型教学形式,主要服务于课程教学。另一种是顶岗实习,即院校与用人单位达成实习协议,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直接参与生产、服务过程,以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掌握操作技能。顶岗实习的期限一般较长,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且在这一过程中,实习生一般要接受双重管理。一方面,实习生需要付诸实际劳动来履行其岗位职责并接受所在企业和部门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实习生尚未毕业,仍属于在校学生,还要服从学校的教学和实习管理。由于教学实习过程中,学生不直接参与生产、服务实践,且无须接受企业管理,不存在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在校实习生特指顶岗实习生。

二、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依据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就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专项立法,广大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尚处于法律空白。笔者查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试图为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享有及权利救济寻求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基于宪法此条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权且与其相关的利益。在校实习生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成为劳动者享有宪法所确定的劳动权益。

其次,《劳动法》第15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前款将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界定为16岁,也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可以成为劳动者。从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现状来看,在校实习生年龄普遍高于16岁,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招用对象。后款就劳动者年龄进行了但书规定,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前提必须是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劳动者可以同时在用人单位劳动和接受义务教育,也即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排除劳动者身份。因此,《劳动法》第15条规定也间接赋予了在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并享有《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1]。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该条规定可以看作对在校实习生劳动报酬获取权的肯定,而劳动报酬获取权也是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虽未正面直接规定在校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及劳动权益,但通过对以上法条的解读可知在校实习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必然享有一定的劳动权益。

三、校企合作背景下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

(一)在校实习生实习法律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在校实习生这一庞大群体进行专项立法,且现行劳动立法和教育立法中也未就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关于在校实习生所享有的劳动权益只能从现行法律中予以推测,且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并无明确的救济路径。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作为校企合作的双方主体在约定实习相关事宜时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实习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只是对校企合作背景下实习协议的被动执行。在这种“简单粗暴”的合作模式下,校方往往对实习生“一放了之”,在较长的实习期内,对学生的管理松懈,更多地依赖于用人单位,而由于在校实习生“非正式员工”身份,往往沦为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这就为广大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埋下了隐患。

(二)司法实践否定在校实习生劳动法意义劳动者身份

19世纪初,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大规模工人运动,拉开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序章并直接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动立法热潮。建国以来,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完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劳动法规、规章,并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基本法。目前我国已经在劳动合同、报酬福利与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与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切实保护勞动者合法权益。在校实习生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当前劳动立法?针对这一问题,尽管学界有分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主要从劳动关系这一角度否认了在校实习生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排除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即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虽然付出了客观意义上的劳动,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2]。而《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其调整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则强调其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否认在校实习生劳动法意义劳动者身份,无疑使得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难以寻求劳动法律规范支持。

(三)法律救济方式存在缺陷

由于在校实习生实习法律制度缺位且在校实习生不受劳动法调整、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受损只能参照民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救济的相关规定。

1.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成立,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互相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然而,校企合作背景下的实习协议通常都是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生并不是实习协议的当事人,无法根据实习协议主张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校方虽然可以应实习生要求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但在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现状下,实践中很少会因个别学生权益向用人单位追责,这就导致违约责任救济渠道难以及时有效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

2.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前提下,虽然可以以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为由主张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实习生需在侵权之诉中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然而,实习生相较于学校和用人单位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很难通过此举维权。在实践中,校方和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可通过商业保险获得赔偿。这种救济方式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避免了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互相推诿,且操作起来灵活方便因而在实践中应用广泛。然而,商业保险救济渠道显然存在救济面过于狭窄、救济方式单一且难以完全弥补损失等缺陷。

四、校企合作背景下,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完善建议

(一)健全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宪法》虽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劳动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劳动法,并没有就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健全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制度首当其冲。鉴于在校实习生本质上仍属于学生身份,劳动的目的及其所创造的价值与正式员工客观上都存在一定差异,若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范畴赋予其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及救济机制,虽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但明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且会在单位内部造成事实不公平。纵观域外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大多国家和地区就一般劳动者和实习生进行了区别规定。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雇主在取得特别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全日制学生,且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技术生应当年满15周岁且应当对雇主签订书面训练合同,合同需要对训练期间的劳动保险、生活津贴、训练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3]。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则在专项职业教育立法中将实习生作为特殊劳动者给予其基本的劳动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在现行的职业教育法或劳动法中就实习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进行特别规定,健全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二)明确各方定位,建立实习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校企合作背景下的实习管理制度呈现出“学校虚位、企业缺位、政府失位”的特点,这也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劳动权益频频受损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学校、企业、政府三方主体在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中的定位,切实强化实习监管制度。

1.校方应当明确其教育者定位,强化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在实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实习生管理工作。在实习协议订立环节,为实习生争取全面的劳动权益保障,并在实习生赴企业实习之前召开实习说明会,就实习生享有的劳动权益及救济路径明确告知。在实习生赴企业实习期间,学校应当与实习生建立成熟的实习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各项劳动权益。在实习结束后,学校还应建立实习评价机制,针对实习生实习反馈决定是否继续与该企业合作。

2.企业应明确其用人单位定位,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岗位、薪酬、期限等雇佣实习生,且在实习过程中应当积极为实习生创造帮扶救助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在实习法律制度缺位的当下,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参照劳动法积极践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

3.政府还应明确其市场守夜人定位,建立集体劳动实习备案制度,并加强实习中、实习后的企业抽查监督,将违法违规生产、生产安全环境不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接收实习生资格[4]。总之,只有明确校、企、政三方定位,建立实习监管制度,形成多方位、一体化的监管格局,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建立实习生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分散责任风险

实习生相较于一般劳动者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安全意识薄弱在实习过程中更易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实习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无法援引《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实习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习生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地减轻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在校企合作实践中,风险规避意识较强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伤责任风险,通常在实习协议中约定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工伤事故由商业保險公司进行赔付。然而,商业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即是否参加、保险公司的选择及保费高低等保险内容都由投保人、保险公司自行约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金额等都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增加了学校和企业的责任风险,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建立实习生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由高校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对实习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必要的救助和经济补偿[5]。当然,实习生工伤社会保险并不排除商业保险,我国仍应鼓励用人单位在缴纳实习生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未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将持续深化发展,推动实习生群体日益庞大。为保障在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亟须从立法层面明确实习生劳动权益并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路径;从行业监管层面,明确校、企、政三方定位,形成全方位一体化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从社会保障层面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分散各方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璜.应当建立实习劳动关系制度——宪法视野下的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2]  何春晓,杨长平.大学生实习期工伤认定被驳[N].人民法院报,2013-07.

[3]  周贤日.台湾地区技术生制度值得借鉴[N].中国教育报,2010-04.

[4]  李辉彪,齐秀梅.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9,(3).

[5]  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江淮论坛,2010,(2).

[责任编辑 百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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