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影响下某地铁建设项目索赔事项
2021-04-12王琛琛
王琛琛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山 063004)
1 索赔的依据
(1)2017 年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 条款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了瘟疫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社会性突发事件。
(2)2020 年1 月24 日,北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市政府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
(3)2020 年3 月3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 号。
(4)2020 年2—3 月,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 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 之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按期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便丧失索赔的权利。2020 年2 月19 日,本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相关管制措施影响对我公司履行《北京地铁某号线工程土建施工某合同段合同》造成的下述严重阻碍,本工程工期将产生延误,我公司也产生额外费用支出并遭受相关损失,且工期延误、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很可能进一步持续发生。因此,根据《北京地铁某号线工程土建施工某合同段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七部分第31 条31.3 款31.3.3~31.3.5 条,我公司针对如下内容提出索赔意向:①对我公司疫情和管制措施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②我公司因疫情和管制措施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③我公司应行政机关要求采取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④因疫情和管制措施造成人工、材料、设备费用上涨所增加的费用;⑤如果贵公司指令我司在复工后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相关赶工费用;⑥正式复工后,新进场人员进行隔离产生的人员窝工、住宿、生活费用。
上述系索赔意向通知,我公司后续将在受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持续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向贵公司持续提交索赔报告,并在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影响结束后向贵公司提交最终索赔报告。与此同时,我公司也将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请贵公司统筹规划安排本工程防疫工作。
如果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在复工后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请贵公司按约定下发指令,我公司将制定赶工方案并按约定递交贵公司或监理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实施。
(2)承包人需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之后28d 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详细索赔报告,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月18日,本文承包人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理由和可能涉及索赔的内容(包括费用、工期)等,并附上收集的各项资料。
3 索赔的计算
3.1 工期索赔
根据京建发〔2020〕55 号文件中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开工和复工适用于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本文地铁项目2016 年9月开工,属于工期调整范围内项目。
“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算,开工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即2020年1 月24 日起至本文承包人复工之日2020 年2 月21 日为实际停工期间,共计28 日历天,工期可向发包人申请顺延。
另外,由于执行疫情期间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疫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也应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
3.2 费用索赔
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承担,即本文承包人停工28d 期间的费用可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可抗力规定处理。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防控措施、劳务人员组织调遣和保障、材料机械设备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即时投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的同期记录(签证),做好原始单据的保存,和影音资料的留存。发承包双方就费用承担未达成一致的,也需据实签认,可标明“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以便后续公平合理地进行核算。
本文承包人同期记录费用如图1 所示,年初疫情爆发集中采购防疫物资,经过短暂的停工,二季度开始积极准备复工复产,随着疫情的反复,对现场管控能力的加强,目前投入趋于平稳。具体按以下5 类进行统计,其中第1、4、5 条仅可能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即“疫中”;第2、3 条不仅可能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可能发生在疫情解除后,即“疫中+疫后”。
图1 2020—2021 年疫情防控投入统计
3.2.1 疫情防控措施费
个人防疫物资,如口罩;特定人员防控物资,如现场或生活区的防疫工作的管理人员的防护服、护目镜等;公用防疫物资,如消杀物品、体温计等;封闭隔离设施,如为了使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满足封闭、隔离要求进行的改造,或新搭建、租赁的临时设施等;其他措施投入,如场外隔离点的劳务人员(含劳务队伍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食宿费用等。本文承包人对现有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改造,对外地进京人员进行单独隔离14d,经与发包人协商,签认的人工单价按照备案的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工资计算。
3.2.2 人工费
受疫情增加的劳务人员工资,按照实名制登记的人员,结合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数量确定。本文承包人利用现场实名制登记系统各个施工竖井的进出考勤记录确定每天在场作业的劳务人员数量。如入场前测量体温、分批隔离就餐、佩戴防护用具等对劳务人员施工有干扰,导致需增加的费用在此项已经考虑的,在第4 条无须考虑。
3.2.3 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防疫物资价格出现异常时,应在采购前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发包人应及时予以核实。本文承包人土方工程施工中存在土方外运成本增加问题,弃土(石)方运距由16km变为77km,约增加成本60 元/m3。
3.2.4 施工降效增加成本
主要是机械设备的降效费用,考虑正常状态下施工与疫情防控状态下施工的作业差,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北京市现行预算定额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本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定额消耗量进行价格调整,并以此对机械使用情况进行同期记录。
3.2.5 其他费用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投入等其他费用。本文承包人疫情期间为满足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的防工作协调、施工劳务人员返京、现场建筑材料供应、防控疫情物资筹集等工作配备大量管理人员,此项费用据实签认。
4 索赔的注意事项
(1)注意索赔事项的时效性,及时提出索赔通知书。
(2)重视现场资料的签证工作,对于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疫情防控期间的支出,通过同期记录并及时签证确定,比如,人工费确认可以采取简易认价法。发承包双方确定人工工资水平,可参考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确认工资单价;再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系统确认疫情期间实际用工量,以此为基础签认人工费用。
(3)京建发〔2020〕55 号文件(四)“调增的价款可列入当期进度款足额发放”,以便承包人资金流转,但截至目前此项工作仅处于按月“同期记录(签证)”状态,承包人承担所有的成本,如待竣工结算时统一处理索赔费用,此期间产生的财务成本需考虑,如利息等,积极与发包人沟通。
(4)企业管理费包含现场管理费用,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工程可能会涉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额外投入,作为承包人应先做好同期签证工作,与发包人沟通索赔,利润不进行索赔。
(5)地铁建设项目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多为政府投资,疫情属于全球性灾难,发承包双方应有更多的责任担当,要积极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也要积极为复产复工创造条件,在尊重合同的前提下,友好协商,有序完成不可抗力影响下的索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