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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确立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21-04-10

专利代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附图专利权人

张 鹏

2020 年9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施行,这是针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首部司法解释,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对未来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法律实践乃至于对专利审查工作实务具有深远影响。尤其是,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4 条明确了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基本规则,这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①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71.shtml(2020 年10 月1 日最后访问)。,值得深入分析。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概述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或者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该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二审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并未飞跃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仍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②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6 月版:36-47.2019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行政案件1,672 件,同比增加10.22%;结案1,376 件,同比增加36.64%。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241 件行政二审案件,行政授权确权类案件230 件,行政处罚类案件7 件,其他行政案件4 件。

针对上述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共32 条,对权利要求解释、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公开充分、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并对有关证据、程序问题作出规定。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公正高效化解矛盾,事先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高质量”得到“严保护”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71.shtml(2020 年10 月1 日最后访问)。。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将对未来专利行政诉讼法律实践产生重要指引。其中,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4 条明确了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反向禁止反悔规则、明显错误纠正规则,本文将对此展开详细分析。

二、权利要求用语界定基本规则分析

下面对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反向禁止反悔规则、明显错误纠正规则分别加以分析。

(一)内部证据优先规则

内部证据优先,是指说明书及附图对技术术语的界定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不同的,应当依照说明书及附图中的界定④张鹏.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原理与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年4 月版:81.。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该条文明确,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的用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如果没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依照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

内部证据优先规则对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均同等适用。上述观点从立法过程可以得到明确印证。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18年6 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种方案,亦即,方案一:“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可以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可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方案二:“对于权利要求用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书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可见,方案一区分了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在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针对的是专利申请而非已经授权的专利,所以更加强调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从而体现专利权的公示作用;在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针对的是授权专利而非专利申请,所以更加强调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从而体现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的内部证据优先规则系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案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 民初1481 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明确,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作了特别的说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最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从而,根据上述解释原则和规则,该案权利要求1 中的“第一个上行HTTP 报文”应当解释为未通过认证的用户设备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的第一个上行HTTP 报文,而不应解释为用户设备与其要访问的实际网站建立TCP“三次握手”连接过程中的第一个报文。⑥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6 月版:167-196.

(二)反向禁止反悔规则

反向禁止反悔规则,是指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通常而言,禁止反悔是指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⑦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49.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专利禁止反悔原则从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延伸到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等⑧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82.,并且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没有排除在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适用的可能性⑨Janice M.Mueller,An Introduction to Patent Law,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p.247-248.,理应理解为可以适用于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中⑩张志成,张鹏.中国专利行政案例精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案例12.。其中,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陈述内容,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加以反悔,又称为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3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该条文明确,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反向禁止反悔规则在理解与适用方面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是从适用范围角度而言,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适用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并不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这一点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变化过程可以做出历史解释,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陈述。”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可见,在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和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均未强调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适用于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并不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诉讼案件,在正式稿中专门进行强调,值得我们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

二是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针对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并不包括未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相关陈述并未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明确采纳,那么该陈述亦不具备反向禁止反悔适用的空间。如前所引述的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和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均未强调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针对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在正式稿中专门进行强调,值得我们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专利权人相关陈述被生效行政决定(例如专利侵权调处决定或者前一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等)明确采纳,是否具有参照考虑的法律地位,值得深入研究和未来司法实践中加以观察。

三是从法律后果的角度而言,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参考相关陈述,这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规则存在一定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规则要求不能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将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仅要求参考相关陈述。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的反向禁止反悔规则系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在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等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⑪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9 号行政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上述规定中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不产生法律效力,未与专利权人的其他陈述产生实质性的冲突,不必适用禁止反悔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产生法律效力,裁判机关在此后的审理中不得采纳与之相冲突的陈述。因此,禁止反悔原则考虑的时间点,不是专利权人作出陈述的时间,而是其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兆世公司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陈述可以视为专利权人的陈述。鉴于(2015)浙知终字第79 号民事判决书认可了兆世公司对权利要求1 中“连接结构”的解释,且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被诉决定尚未生效,故本院有必要审查赵福建在本案口头审理时的相应陈述是否与(2015)浙知终字第7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冲突。

(三)明显错误纠正规则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4 条规定的明显错误纠正规则有两个适用要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4 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该条规定在2018年6 月征求意见稿、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中几乎一致,只是将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明显错误”丰富为“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由此可见该条规则获得了普遍认同,没有太多争议。究其原因,我国没有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专利权人通过针对自身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从而获得授权专利修改机会的限制非常多,因此容易产生授权专利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的情况,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仅经过初步审查即获得授权并未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唯一理解,那么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的明显错误纠正规则系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例如,在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 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或者附图存在歧义或者错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决该歧义或者错误。”结合该案案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国威公司、蒋国屏主张本案权利要求2 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系笔误,应理解为“上下表面”。对于这一主张能否成立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权利要求2 记载的技术方案,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右侧面形成半圆形凹槽而不能形成一个平面。由于散热铝条的作用是将发热芯的热量传导出去,即便散热铝条能够在一个半圆形的凹槽内进行粘贴,这种粘贴方式明显不符合散热传导的基本原理,也无法很好地实现散热功能。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存在错误。其次,该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 段的记载进一步凸显了这一错误,并给出了解决错误的提示。该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 段记载:“所述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为了满足安装空间较小的分体空调器的安全要求,优选使用一排波纹状散热铝条分别粘贴于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上述记载在已经述及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的基础上,却在优选方案中将散热铝条的粘贴位置表述为“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这一记载不仅提示了权利要求2 关于散热铝条的粘贴位置存在错误,还给出了正确的解决方法提示。最后,该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 段及其附图进一步给出了解决错误的唯一答案。该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 段记载:“图4 所示的发热器是在发热芯10 在设有凹槽的上、下表面上粘接与该表面宽度一致的波纹状散热条构成。”同时,附图4 和附图6 显示,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因此,散热铝条显然应当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而非左右侧面,该案专利权利要求2 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确系“上下表面”的笔误,属于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

三、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适用展望

下面展望上述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在法律实践中的未来适用,并结合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规则。

(一)“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存在差别?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3、4 条使用了“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的表述,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用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者区别在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的“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不包括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包括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方面,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重要内容,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存在差别。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从我院两次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权利要求解释是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⑬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71.shtml(2020 年10 月4 日最后访问)。可见,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在第1 条明确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基本界定之后,第2 条到第4 条即界定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充分体现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规则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重要性。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采用的是“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这一表述,而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述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即,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另一方面,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的范围,也包含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仅指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 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所述的“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仅仅指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不包括等同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二)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是否一致?

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是一致的。具体如下:

一方面,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针对专利申请,后者针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二者对社会公众而言的公示作用存在差别。根据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1 条的规定,其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其中,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两类案件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专利授权行政案件针对的是专利申请而非授权专利,专利确权行政案件针对的是授权专利而非专利申请,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确定的,专利申请还可能根据专利审查与答复情况变动其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从立法过程的角度而言,虽然专利授权行政案件针对专利申请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针对授权专利,但是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是一致的。从立法过程而言,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两种方案,其中第一种方案即是对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用语界定分别设定不同的规则,亦即,“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可以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可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可见,该方案考虑到了专利授权行政案件针对专利申请、专利确权行政案件针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这一差别,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更多考虑专利权公示作用的价值取向,更为强调运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更多考虑专利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更为强调内部证据优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同时,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第二种方案是对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解释不做区分的规则,亦即,“对于权利要求用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书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对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均强调内部证据优先。2020 年4月征求意见稿则摒弃方案一采用方案二的思路,正式稿亦延续该思路,规定内部证据优先规则一并适用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是一致的。

(三)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与专利审查的规则是否一致?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与现行专利审查的规则基本一致,相信随着《专利审查指南》的新一轮修改⑭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http://www.cnipa.gov.cn/art/2020/9/30/art_75_152630.html(2020 年10 月4 日最后访问)。,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将进一步加强,有关规则将会更加趋于一致。具体如下:

针对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情形,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略有不同,总体基本一致。如前所述,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了内部证据优先规则,亦即,“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对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 节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可见,《专利审查指南》允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说明书指明某词具有特定含义,如果根据说明书对该词的说明而使得权利要求被限定得足够清楚,那么是允许的,亦引导根据说明书对该词的说明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唯一的区别在于,《专利审查指南》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尽可能保障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是否一致?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规则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专利审查档案在保护范围确定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具体如下:

一方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审查档案是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审查档案仅仅是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比如前所述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 条的规定,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并未将专利审查档案作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依据。因此,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审查档案仅仅是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参考,并非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依据。从立法历程的角度亦能明确,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审查档案仅仅是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参考。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第3条提出,“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将其调整为,“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参见第3 条第3 款)从这一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将专利审查档案的法律地位从“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调整为“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虽然在正式稿中删除了上述表述,但是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的表达最为接近最终意见。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亦能表明,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审查档案仅仅是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参考。在再审申请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广东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亚俐发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⑮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参见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9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030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327 号行政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 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的详细分析参见张志成,张鹏.中国专利行政案例精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1 月版,案例12;参见何怀文.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允许范围——评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J],载于《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 年第1 期。中,其母案涉及一种喷墨打印设备和墨盒,其中权利要求40、41 等涉及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安装位置。该分案申请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 和权利要求40 中的“存储装置”均由专利权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从“半导体存储装置”主动修改而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述修改超出原始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为由,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无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客观上都需要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因而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上述两个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既存在很强的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前述两个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而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只要当事人在专利申请或者授权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放弃了某个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五)如何理解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

笔者理解,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仍然是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重要规则。

一方面,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是否作为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规则,存在争议。从立法历程的角度而言,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20 年6 月征求意见稿第3 条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且符合发明目的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由此明确了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然而,在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正式稿中,删除了上述“且符合发明目的的通常含义”的表述,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由此产生的讨论是,从2020 年6月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上述修改,是否意味着否定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用语界定时的适用。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过程的演进并非对于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的否定,而是由于“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的要求。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更多的是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并非主要针对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界定,因此从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的考虑因素中加以删除,这并不意味着否定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本身。同时,正式稿中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也体现了符合发明目的规则的具体考虑因素。

另一方面,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已经成为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广泛适用的规则。例如,在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行终366 号行政判决书,详细分析参见: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6 月版:149-158.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指出,“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其中,当用说明书及其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并据此对“热敏元件‘其一联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界定。

(六)如何理解最宽合理解释规则?

笔者理解,最宽合理解释规则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规则中被摒弃。具体如下:

首先,最宽合理解释规则曾经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得以适用。在再审申请人李晓乐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郭伟、一审第三人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⑰参见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79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93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106 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36 号行政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 号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并根据上述观点,进一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记载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至少由光电单元和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连接构成,并没有记载“反射膜”的技术特征,“反射膜”的技术特征出现在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10 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说明书中既没有将具有“反射膜”的技术方案作为背景技术描述,也没有用“反射膜”这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 所述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作出特别界定,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仅能说明该专利在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10 的进一步的优选实施例中,采用了光纤端面镀反射膜的方式,并不是指该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具有此处描述的特定含义。第14794 号决定在对权利要求1 中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进行界定时,引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的内容对其进行限缩性解释适用法律错误。在此之后,最宽合理解释规则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⑱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含E-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共沸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指出,如果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没有普通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的,则可以对该术语作“最宽泛的解释”,并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347 号行政判决书。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⑲例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14921 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指出,在发明的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宜遵循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理解。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3163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指出,在确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一般应当采取最宽合理理解解释原则。中获得适用。

其次,上述法律实践的适用情况系对于美国多方复审程序曾经采用的最宽合理解释规则的借鉴。从比较法角度而言,最宽合理解释规则(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缘起于1932 年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In re Horton 案⑳In re Horton,58 F.2d 682.判决,其首次明确将“最宽合理解释”作为专利申请审查标准。2015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案㉑Cuzzo Speed Technologies,LLC v.Lee,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No.15-446,decided June 20,2016.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5pdf/15-446_ihdk.pdf(2020 年10 月4 日最后访问)。中确定为专利授权后程序(即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抗辩中并不采用“最宽合理解释规则”,而是按照内部证据优先的规则确定,亦即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有界定的按照其界定的含义,如果没有界定的采用其在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2018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专利审查手册,改变在多方复审程序中采用“最宽合理解释规则”的观点,改用与专利侵权案件中采用的权利要求解释Philips 规则。系统分析美国最宽合理解释规则,有两方面的制度背景:一是专利权人在多方复审程序中享有较大的权利要求修改机会,可以在较大幅度上修改权利要求㉒参见35 U.S.C.A.§ 316,根据第316 条第(d)(1)项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动议motion 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根据第316 条第(d)(2)项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了实质性推进争议解决或者专利商标局允许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享有额外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根据第316 条第(d)(3)项的规定,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者引入新课题(new matter)。。二是多方复审程序和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方复审程序采取最宽合理解释规则从而更容易宣告专利权无效,同时多方复审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明标准是证据优势对比标准,低于专利侵权案件无效抗辩的清晰、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㉓I4I L.P.v.Microsoft Corp.,93 USPQ 2d 1161(Fed.Cir.2009),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参见张鹏:《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原理与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年4 月版,第226-231 页。。即使在上述两个背景条件存在的前提下,美国法律实践也在逐步抛弃对专利权人较为不利的最宽合理解释规则。可见,从比较法角度而言,该规则不构成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趋势。

还有,我国法律实践不具备采用最宽合理解释规则的条件,同时该规则并未在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获得确认。我国法律制度实践中,并没有完善的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专利授权后的修改受到修改方式、修改时机、修改内容的严格限制,同时尚未建立专利侵权中的无效抗辩制度,不具备最宽合理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笔者理解,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从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到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均未纳入最宽合理解释规则,体现了对该规则的反思和摒弃。同时,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 条所规定的内部证据优先,与美国最高法院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案判决中所明确的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抗辩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是一致的,都并非最宽合理解释规则。同时,上述观点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得以验证,在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㉔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行终366 号行政判决书,详细分析参见:张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观察与案例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6 月版:149-158.等得以体现。

(七)反向禁止反悔规则是否以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作为要件?

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以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为要件,亦即,只有在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相关陈述,才能作为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参考;没有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相关陈述,不能作为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参考。具体如下:

从立法过程的角度而言,反向禁止反悔规则以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为要件。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18 年6 月征求意见稿第4 条提出,“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陈述。”2020 年4 月征求意见稿则删除上述条文。正式稿在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中专门强调了“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这一要件,亦即,“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体现,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等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纠纷案㉕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9 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上述规定中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不产生法律效力,未与专利权人的其他陈述产生实质性的冲突,不必适用禁止反悔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的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则其相应陈述产生法律效力,裁判机关在此后的审理中不得采纳与之相冲突的陈述。因此,禁止反悔原则考虑的时间点,不是专利权人作出陈述的时间,而是其陈述被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兆世公司是本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陈述可以视为专利权人的陈述。鉴于(2015)浙知终字第79 号民事判决书认可了兆世公司对权利要求1 中“连接结构”的解释,且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被诉决定尚未生效,故本院有必要审查赵福建在本案口头审理时的相应陈述是否与(2015)浙知终字第7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冲突。

(八)何种情况下可以纠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明显错误或歧义?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纠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一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在显错误或者歧义,二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可以得出唯一理解,是纠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两个必要条件。如前所述,我国缺乏较为完善的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即使专利权人通过对自己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方式获得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的机会,其修改亦受到修改方式、修改内容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加之实用新型专利仅仅经过初步审查即被授权,因此难免出现授权专利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的情况,如果因为这样的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一概宣告专利权无效显然不合理。因此,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4 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为了保障专利权的公示作用,只有在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歧义并且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情况下,才能纠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明显错误或歧义。我国司法实践亦体现了上述观点㉖参见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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