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天津市入河排污口现状及监管建议思考

2021-04-09韩少强杨璟爱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7期
关键词:排口入河排污口

韩少强 杨璟爱 孙 猛 马 楠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天津 300000)

引言

入河排污口是连通着陆源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最后一道闸口,是四个打通中,打通“岸上”和“水里”的重要一环。2018 年随着国家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职能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环保部门,此举为解决“九龙治水”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1][2]。如何科学准确的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监管直接关系到水环境质量的好坏。不同地区对入河排污口的分类有一定的区别,大体上可分为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其它排口等五种类型。目前,入河排污口管理依据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入河排污口职能转隶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入河排污口管理规定[3]。

1 天津市入河排污口现状

天津市位于九河下梢之地,即为海河的下游,天津市水资源相对比较匮乏,生态活水主要是上游来水,本市共有一级河道有19 条,二级河道133 条。自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市环保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各方力量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排查。目前,天津市一、二级现存在的入河排污口数量约为2000 左右,其存在基数大、分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目前只对150 余个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性监测。

2 入河排污口监管存在的问题

入河排污口职能划转后,环境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相应的排查技术指南、对各下级部门进行培训,保证职能划转后的顺利过度。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入河排污口在监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4]。

2.1 法律法规及技术支撑体系方面不健全

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统一要求,未明确2002 年《水法》实施前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水利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 号令)为目前入河排污口具体监管的主要依据,虽细化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但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不足,入河排污口职能划转后对满足更加复杂的环保管理的需求更显不足。基层环保人员在入河排污口管理上面临无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体系文件可执行的处境。

2.2 基层环保部门对排污口认识与管理能力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入河水污染物产生排放、纳管输送、入河排污口设置、受纳水体环境保护等管理职能相互割裂,分属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海洋等多个部门。这种背靠背相互割裂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水污染物环境管理效能的低下和思想认识的普遍不足。机构改革前环保部门一直以来只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不熟悉,对加强入河排污口的必要性认识也存在不足。职能划转后,基层环保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非常不顺,具体表现为:排污口底数信息不掌握、排污口存在现状不清楚、排污口溯源不明确,“不愿管、管不了、不会管”的思想普遍存在。部分区环保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任务较多,在面对入河排污口核查上报工作时,只是简单将各街道上报的表格汇总后直接上报,并未深入到河堤实地核实,也反映出基层环保人员在思想上对入河排污口工作的不重视。有时对于一个排口或者泵站,泵站排口的管理责任单位为某水务部门,而排口前段的管网又属于城建部门的管理,在面对多个部门协调时,基层工作人员也存在畏难情绪。

2.3 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与排污口所在属地存在交叉。

天津市内有多个开发区,一些入河排污口位于某行政区,而该排口对应的企业或工业园区管辖则隶属于的某个开发区,导致入河排污口所在行政区对该企业无管辖权,无法掌握该企业的具体排放信息。另外,某些企业之间距离较近,而入河排污口需要穿过特殊路段(如高速公路),存在两个企业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现象。这种情况也为基层的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

3 入河排污口监管建议

3.1 提升思想认识,提高管理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立,把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提升到与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样的高度上去推动,要加大在入河排污口工作上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下级环保门的培训力度,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政策宣传、技术文件指导,逐步形成“愿意管、能管、会管”的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新局面。

3.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技术体系

加快修订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排污口设置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包括入河排污口排查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等。通过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技术体系,指导基层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5]。

3.3 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溯源

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和推行排污口责任主体申报登记是完善监督管理的基础。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就是摸清底数、厘清关系,这也是长期以来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症结所在。环保人员应以水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基础进一步详细的排查,可借鉴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GIS 技术、无人机技术应用于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实践中[6~8],形成环保人真正自己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根据排查的清单,逐一确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对于有明确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的入河排污口,由其作为责任主体;当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尚无明确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的入河排污口,各区应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仍无法确定排污口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由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3.4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根据入河排污口清单和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制定“一口一策”,明确整治目标要求和时限,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设置的排污口,依法拆除取缔。对于城镇、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单独的排污口,企业废水应由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排放,对于较大且不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口以及一些废弃工业园区的入河排污口应集中清理合并。对于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管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

3.5 入河排污口分级管控

将规范化改造保留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分为市控排污口和区控排污口。其中市控排污口是指位于我市一、二级河道中跨区界河道上的入河排污口,其余口门为区控排污口。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控排污口进行监督考核,各区政府可参照市控排污口监督模式,自行组织对本辖区内区控排污口进行监管。对于一级河道的支流口门,可参照独流减河口门管理模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排名对各街镇实行考核。对于雨水排口,以汛期开展自行监测为主,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非汛期排口一律不准排水。同时也应加快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的建设,今早实现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

3.6 入河排污口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协同管理

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档案,建设行政区域内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托平台实施统一信息管理。对于入河排污口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清单和责任主体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主体责任单位在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等信息。结合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平台内的污染源信息,针对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家排污企业的情况,可将该企业的厂排口监测信息等同于其入河排污口信息,通过排污许可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协同化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语

入河排污口是水环境管理的的重要一环,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是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为政府部门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猜你喜欢

排口入河排污口
多点网格采样在燃煤机组总排口的应用
Targeting cannabidiol to specific areas of the brain: an ultrasound-based strategy
基于TMDL理念的流域排口污染物削减研究
天脊集团:总排口废水深度处理装置正式运行
河南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及布设研究
淮河流域永城市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
河南省2014年入河湖排污口数量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布强度分析
枣庄市2011年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