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采矿施工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1-04-09
一、矿山需建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方可生产
案例:2020年9月1日,温州市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矿山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切割车间的3台切岩机正在生产,切割废水经渠道流至废水沉淀池,切割噪声和打磨时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J1、J2界桩至矿区运输道路778米处,有开采痕迹,现场有零碎矿石,且矿山厂区门卫后有大量矿石堆放,污染环境。经调查取证核实,该石材有限公司开采矿石的时间在基建期内,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本案中,某石材有限公司无视《矿山安全法》关于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矿山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相关规定,虽然建设了安全设施,但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能实现通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石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防护用品及时发放,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案例:200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马某在都兰金龙公司从事井下风钻采矿工作。马某系都兰金龙公司招收,工资由其审核后发放,施工中生产安全由其负责。在整个劳动生产期间,都兰金龙公司既未向马某进行相关岗前职业安全及卫生培训,也未合理地尽到向马某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等相关注意义务。2019年2月3日,马某在省疾病防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确诊,后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系职业性矽肺三期构成三级伤残。马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重大损失、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都兰金龙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案中,都兰金龙公司无视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没有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马某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致使马某患职业矽肺病,并造成伤残,都兰金龙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都兰金龙公司赔偿马某65万余元。
三、违规采矿风险高,酿成事故担刑责
案例: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某煤矿安排工人砌筑密闭墙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徐某等五人因瓦斯突出窒息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开采的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煤层,在未开采保护层的情况下,运输巷采取本层预抽方式进行巷道掘进。在对巷道支护回撤后,无支护的巷道上部未受保护的原始煤体逐步冒落,最终导致安全屏障破坏,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而煤矿企图造假,并掩盖工作面运输巷越界生产;回撤支护时,未采取预防煤层垮落的安全技术措施;防突门的铁质防逆流风筒无防逆流盖板,大量瓦斯通过局部通风机进入通风系统等违规生产因素,扩大了事故。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本案中,张某作为该煤矿的矿长,在事故区域存在未消除突出危险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仍违法组织生产活动,明知煤矿存在擅自违规打开密闭墙、事故区域存在越界开采、未消除突出危险重大隐患仍违法生产的情况,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还对每日煤炭的产出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参与违法生产活动,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