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2021-04-09陆立才沈进城顾洪涛
文/陆立才 沈进城 顾洪涛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是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余额加上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围绕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现实表现,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提出了相关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
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提出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合作社成立的章程、成员账户管理、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管理等诸多内容,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各方面的利益,对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合作社盈余的产生,离不开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合作社有了成员的合作支持,才能取得规模采购、规模销售的优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议价能力,这是全体合作社成员合作的结果。规范盈余分配,就是将合作社在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议价等方面形成的盈余,通过盈余分配的形式再分配给成员,增加成员收益,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的其他办法返还或分配给本社成员,不能自行分配,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返还现象的发生。盈余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
三是彰显法律制度的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返还支付给成员,并且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是对合作社法律底线的坚守。
四是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对凝聚现有成员,吸引更多成员,壮大合作社规模,发挥合作社的潜能和动力,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现实表现
基于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展的抽样调查表明,合作社在盈余分配的规范化方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盈余分配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盈余但不愿意分配,占比为13%;另一种是已实施了盈余分配,占比为87%,但其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分配的超64%。可见,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形式有:合作社按提供生产资料优惠价格的比例替代盈余返还;按农产品交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比例优惠替代盈余返还;按为成员提供运输服务的优惠收费标准替代盈余返还;还有的像公司那样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合作社盈余分配不规范的原因探究
(一)合作社理事长知法而不为比较普遍
一些合作社理事长存在将合作社视为个人主导支配的错误观念,不愿意按照规范去落实盈余分配。他们认为合作社是自己牵头成立的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盈余不向成员分配;认为合作社以较低的价格把生产物资销售给成员,成员已经享受了“优惠”,不需对盈余再进行分配。
还有部分合作社理事长怕自己失去眼前既得利益而不愿意按照盈余分配规范去实践。如果规范了盈余分配,就得明晰产权,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理事长便不好浑水摸鱼,不好随意动用合作社的资金,合作社与非成员交易的农产品所涉及的税费减免也不好“搭便车”。
(二)合作社普通成员知情权、话语权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但在实践中这种听取成员意见的方式普遍流于形式。普通成员对盈余分配相关程序和法规了解甚微。实际上,理事长通常是合作社章程、盈余分配方案的起草者,掌握话语权和决策权。普通成员出资额少,持股比例较低,只享受合作社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人微言轻,在成员大会上,很少提出异议或利用自身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有普通成员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三)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指导和监管乏力
现实工作中,尽管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合作社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培训和监督等多种工作,但对合作社会计核算、盈余分配、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等实际操作问题,基本任由合作社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处置,指导服务和监管缺位,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缺少沟通协调,使合作社盈余分配出现的不规范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久而久之积错成是,不规范的做法也被认为正常化。
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理事长的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理事长是合作社的领头羊,对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要做到“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要求理事长能够知法懂法,依法办社。因此,必须加强对合作社理事长在合作社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考核。
(二)切实提高理事长经营管理合作社的业务水平
一要端正理事长对合作社盈余性质与来源的认识。首先,合作社盈余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成员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不同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成员之外的客户。其次,合作社盈余的产生,也离不开政府对合作社的税收的优惠。与公司相比,合作社享受4个方面的税收优惠:①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13%增值税;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率从13%降至11%,可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④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部分盈余理应分配给成员,理事长不能占为己有。
二要提高理事长对盈余分配三个标准的认识。首先要明确提取公积金的标准。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以及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的比例由本社章程或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的出资。其次要明确返还盈余的标准。“返还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这一份额是当年成员参与的合作社第一次盈余分配。最后,要明确分配剩余盈余标准。可分配盈余返还后的剩余盈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加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成员所占份额比分配给本社成员。剩余盈余的比例不得高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40%,这一份额是当年成员参与的合作社第二次盈余分配。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合作社是先确定返还比例,有的是先确定二次分配比例,在与成员交易时就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怎么确定合作社盈余返还是否达标呢?可运用返还盈余额是否大于等于分配剩余盈余额1.5倍来判断盈余分配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大于等于1.5倍,就达到法定标准,反之则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对于没有达到的情形,可用合作社提取的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加以调节到位。
三要提高理事长对盈余分配基础规范的重视。规范的成员账户、票据使用与交易结算工具是规范盈余分配的基础工作。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是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及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账户,这里面应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受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票据是反映合作社与成员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基础凭证。交易结算工具是合作社与成员等有关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的工具。规范成员账户管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标准票据、通过合作社银行账户反映交易经营活动收支行为,才可以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盈余分配基础数据,向成员公开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生产成本和费用。反之则可能导致经营收入不能及时入账,经营支出不能正确反映,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盈余核算自然也不会准确,这直接影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三)做好合作社成员的培训工作
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是增进合作意识,提高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培训重点应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上。只有让成员真正清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弄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员才会真心支持和拥护合作社,合作社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四)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精准指导合作社规范盈余分配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以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为导向,精准指导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财务示范社建设工作,推进合作社财务规范化。要突出抓好成员账户管理,对合作社聘用的会计人员进行定期指导,对没有聘用会计人员的合作社可采用“社账托管”做法监管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和财务公开规范化。对合作社盈余分配不规范之处,及时指导沟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