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通俗小说的再嫁故事及其伦理价值构建
2021-04-07梅东伟
摘 要:明代贞节观念的强化与伦理实践的脱节,造成现实生活中贞节道德的“失范”,明代通俗小说的再嫁故事正是这种“道德失范”情景的形象写照。借助再嫁故事的书写,有些通俗小说篇目强化贞节观念,描述道德困境中再嫁妇女的节、义选择及其道德责任,表达出新的贞节观;有些小说篇目则透露出对妇女再嫁的理解、同情甚至欣赏,但这种同情与理解又是有道德底线的。通俗小说的妇女再嫁故事书写折射出晚明社会多元并存的伦理精神,它是道德至上主义的伦理褊狭,也是面向日常生活和体察人情人性的道德宽容,同时也渗透着明确的礼法精神。
关键词:明代通俗小说;再嫁故事;道德失范;贞节观;道德至上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2-0143-07
女性貞节是明代社会生活史和妇女史研究的重要话题,与之相应的妇女再嫁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一些关注①,但这一史学“常识”在明代通俗小说中的“存在情景”却较少得到关注。有学者从法律史文献的角度探讨了明代通俗小说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章,其中涉及妇女再嫁②;也有学者探讨了再嫁婚俗对通俗小说的人物塑造和情节模式构筑的意义③。这些研究对了解通俗小说再嫁故事的文学意义与法律语境颇有启发,但就“再嫁”这一极富伦理道德价值的话题而言,相关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本文将由此入手,以晚明清初的通俗小说为中心④,着重探讨产生于这一斑驳陆离的过渡时代的再嫁故事有着怎样的伦理语境,表达着怎样的道德诉求,折射着怎样的时代伦理精神。
一、妇女再嫁与明代“道德失范”的现实语境
再嫁与守节是明代通俗小说呈现妇女伦理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而言,再嫁实际上是妇女“德性”生活的对立面,是对贞节的悖离。然而,通俗小说中的大量妇女再嫁故事,又映射着明代妇女们这种有悖于“德性”的生活选择的必要与无奈。伦理道德框定人们行为的轨道,而生活是万花筒,“伦理规范和生活实践中间,难免存在着莫大的距离和紧张。儒家社会性别体系之所以能长期延续,应归之于相当大范围内的灵活性”⑤。伦理规范和生活实践的错位或脱节,也即“道德失范”,是通俗小说家妇女再嫁故事建构的重要现实语境。
从伦理规范的角度看,明代对女性贞节的强调贯穿于朝廷旌表、日常教育和法律条文中,这种强调使女性“婚姻忠贞”成为明代后期社会普遍认可的女德主导观念。贞节是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注重的女德观念,但对节烈之妇旌表的制度化、规律化却始于明代。“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砺。”⑥旌表借助牌坊、匾额和对女性及其家族物质、精神上的赏赐、表彰,对妇德的影响不言而喻。旌表之外,民间社会流行的各类女教书,也以贞节为基本的妇德规范,对女性贞节观念的养成、普及发挥重要作用。节、烈是女教书的重要内容,如吕坤的《闺范》被称作“闺中典范”⑦,其中的《死节之妇》云:“身当凶变,欲求生,必至失身,非捐躯不能遂志,死乎不得不死,虽孔孟亦如是而已。”⑧“视死者之难,不啻十百,而无子女之守为尤难。余列之死者之后,愍死者之不幸也。天地常经,古今中道,惟守为正,余甚重之。”⑨“女四书”之一《女范捷录》中强调:“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重婚,女无再适。”⑩此外,明代律例也尊重和保护妇女守节的意志,如《大明律》规定寡妇有权不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减二等。”B11《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B12法律是伦理道德的遵循,也是伦理道德的底线,明代律例体现着社会对妇女守节的尊重、保护与倡导。
明代社会对贞节的重视及其所达到的效果,在地方史志的记述中也有表现。李世众认为,在明代士绅心目中,“节”是妇德的唯一内涵,而清代除了强调妇女守节之外,还有对“教子”的赞美,明代士绅则完全没有表彰节母教子的意识B13,从中可见明人对女性守节的极端强调。而相关研究也表明,历代列女传选录女德模范的主题或标准,由贤、慈、孝等多元、宽泛取向逐步趋于褊狭、着重节烈。至明代,节、烈已经成为列女传述中最为重要的德行,《明史·列女传》收入的传记类型中,“贞节类占13.8%,殉烈者68.82%,两者相加占全传之82.8%”B14。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明代官方自始至终强调女性贞节,但对“婚姻忠贞的狂热”成为社会普遍认可却是在明代中期以后。自嘉靖朝始,朝廷对节妇的旌表剧增,并注重对“贞女”的表彰,现存大多数的明代贞女传记也都是16世纪及其后的作品B15。它透露出在晚明经济发展的情境下,官方对贞节道德的进一步强调,以及文人面对世风衰颓的道德焦虑。在这种情境下,社会对失节之妇的道德谴责也不言而喻。明末小说集《鸳鸯针》中一首诗写道,“败北将军失节妇,刺字强徒赃罪官,低头羞见故乡面”B16,从中可以体会,贞节道德的深入人心和失节妇女深重的道德负罪感。
与道德舆论对贞节的强调相映照的是,在明代民间社会的婚姻生活中,妇女再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存在,但其根源并非女性的“失节”无德所能完全解释。毋庸置疑,明代贞节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失节改嫁往往要遭受社会舆论和民众的歧视。即便在晚明商品经济发展、礼法秩序受到冲击的情形下,贞节也依然是女德观念的主导,“寡妇往往被视为笕夫的‘扫帚星或丧门星,不愿为亡夫守节的寡妇,更与下贱、秽气和不吉利联系在一起,受到一般民众的鄙夷和歧视”B17。然而,在这种道德舆论氛围之下,寡妇改嫁再醮依然在各地流行。需要注意的是,再嫁妇女中固然有不少是自愿改嫁,但也有许多妇女的再嫁是迫于压力,如寡妇家贫,生活难以为继;寡居无子,孤居寂寞无依;夫家或夫家族人觊觎财产,劝逼寡妇再嫁。当然,也有妇女弃夫再嫁或失偶以后主动择婿再嫁的情形。但无论如何,妇女的再嫁并非单纯的妇德所能解释,从根本上说,它是因性别比例失调等原因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境下,大量妇女身不由己地陷入既蒙受道德指责又难以贞节自守,从而不得不嫁的悲惨境地。正如有学者对明代妇女再嫁遭遇的评论:“两种异质的、互相排拒的习俗风尚,共存于同一个时代、同一种文化和同一个社会,这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明代女性来说,实在是一场空前的历史悲剧。”B18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明代妇女的遭遇实际上是社会道德失范的产物。
所谓“道德失范”,即道德价值及其规范与生活实践存在脱节,不能有效地调节伦理关系、发挥应有作用。作为妇德的贞节在明代民间社会便处于这样一种“失范”的境地,正如历史学者所言,虽然人们不以妇女再婚为“善行”B19,但它依然普遍存在,现实生活中,“寡妇不再改嫁是很少见的”B20。需要注意的是,“道德失范”不只是就德行实践主体而言,如女性对贞节的悖离,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的;具体来说,作为贞节实践主体的妇女如果失节再嫁,造成“角色美德缺失”B21,固然会造成贞节道德的“失范”,但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如不顾女性守志愿望或因抢夺钱财而逼迫妇女失节再嫁,同样也会造成道德失范。然而,作为明代国家治理策略的“节烈”宣教,没有因为它与现实的脱节并造成道德失范而有所调整,它始终居于妇德价值的主要位置,民间社会的婚姻生活也由此呈现出两种各具风采的景观:一面是朝廷或地方政府对“守节”妇女热烈的表彰和妇女对“节义”的坚守甚至死烈,一面是“失节”妇女在人们簇拥下或被动或主动的再嫁。
正是在这种贞节与再嫁彼此龃龉、道德失范的伦理环境中,明代通俗小说构筑了大量妇女再嫁故事,展现了妇女再嫁情景的丰富多彩。如《金瓶梅》中潘金莲的杀夫再嫁、李瓶儿的通奸再嫁和孟玉楼的携财再嫁。如《醒世姻缘传》中,无赖秀才汪为露新丧入土,妻子魏氏在坟头换装再嫁;晁无晏再婚老婆郭氏在他死后,弃其子、卷其财,再嫁他人。如《喻世明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的被休再嫁、《木绵庵郑虎臣报怨》中胡氏的被丈夫卖嫁。如《醉醒石·等不得重新羞墓 穷不了连掇巍科》中,莫氏因丈夫数举不第,不耐贫窘而弃夫再嫁。再嫁故事是明代社会妇女婚姻生活的文学映像,也表现着道德失范情境下小说家多样化的伦理价值取向,并形成彼此间的对话与碰撞。
二、明代通俗小说中的再嫁故事与伦理价值的多元取向
明代通俗小说借助再嫁故事,展现出了小说家们多元化的伦理道德取向:他们既推崇贞节,但又倡导妇女遵从本心;他们理解、同情女性的再嫁,但这种同情与理解又有着道德底线。
首先,明代通俗小说中的不少再嫁故事包含了小说家对贞节的推崇,并表达出一种新的贞节观,它是对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的回应。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再嫁与贞节是截然对立的两面,但在明代通俗小说中,一些小说家却借助情节设置,将二者巧妙嫁接、融合,凸显女性贞节。这类故事的情节模式可以概括为“再嫁守节”,指的是小说人物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再嫁,但再嫁之后并没有失节,她在第二任丈夫家中依然保持着对前夫的贞节。简言之,再嫁的妇女,身在后夫家中,而“心”属前夫并为之“守身”。这类再嫁只是妇女在礼仪层面上的“身体”再嫁,而在伦理层面她们仍是“身心合一”秉持贞节的。“再嫁”已不复世俗之价值与意义,被剥离了不道德色彩,并具有更崇高的道德意义,成为女性极端环境下坚韧守节的形象表达,对贞节的颂扬是这类故事的主旨所在。
这类故事如话本小说《云仙笑·裴节妇完节全夫》,文中的李季候与裴氏夫妻和睦,但家境贫寒,因荒年借贷无门,不能按时完纳官粮;在官府催逼下,李季侯欲卖妻还债,裴氏亦欣然同意;再嫁后,裴氏始终与后夫成义分房独卧,勤俭持家,并用自己再嫁所得的一两银子购买苎麻纺绩;三年后,裴氏向成义哭诉当年再嫁的情由,恳求他同意自己以纺绩所得补还卖身钱,重新回到前夫身边,并以自刎胁迫。成义将李季候请来,坦承三年多来裴氏的守节情形,裴氏与季候团圆如初。小说结尾云:“总是这回书,前半当作循吏传,凡为民父母的不可不读;后半部当作烈女传,凡为女子的不可不读。”B22它道出了小说主旨所在,即妇女即便深陷困顿也不应改变守节之志。与此相类,《石点头·卢梦仙江上寻妻》中,李妙惠的丈夫卢梦仙科考落第后,久滞京城,音信皆无,讹传说卢梦仙已死。当时旱涝灾害频发,生计艰难,公姑劝逼李妙惠再嫁,她守志自缢又为公姑救起,但终在骆姨娘劝说下,再嫁盐商谢启;再嫁后,李妙惠不为富贵所诱,坚贞守节,得到谢家母子包容;数年后,卢梦仙金榜题名,江上寻妻,夫妇团圆。这类故事还有《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和《石点头·瞿凤奴情衍死盖》等。小说人物不得已的再嫁透露了晚明社会道德失范伦理语境下,妇女守节的不易,但也更突出了守节的可贵。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裴、李二人的再嫁都与儒家伦理中的“经权”观念相关联。《裴》文中,当丈夫说裴氏同意再嫁为“失张失志”的行为时,裴氏回应说“不是失志,其实是经权”,并说在再嫁这件事上“别人经权不得,惟我经权得的”B23。《卢》文中,骆姨娘劝说李妙惠再嫁:“女子以身殉夫,固是正理,然其间亦有权变,不可执泥一理”,“依我主意,不若反经从权,顺从改适,以财礼为公姑养老之资”。B24“经权”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汉儒韩婴云:“夫道二,常之谓经,变之谓权。”B25从伦理意义上讲,“经”是儒家经典所载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道德准则;“权”则是特定伦理情境下人们依据经典规范的实践变通方法。在通俗小说家看来,裴、李的再嫁是一种“经权”行为;若从儒家婚姻礼义的角度看,女性经过婚礼嫁为人妇,就应行夫妇之礼、恪尽妇道,其中自然包括与丈夫同床共枕,面对丈夫而守節,可谓无稽之谈,其中折射出贞节观念所造成的儒家伦理的龃龉。同时,贞节观的核心是“一女不嫁二夫”,再嫁即失节,所以虽然“再嫁守节”突出了女性贞节的可贵,但从上述妇女再嫁而仍被视为贞节的故事与观念来看,也表现出小说家对传统贞节观的突破;这种突破的背后实际上包含着对女性道德自觉和家庭伦理责任的更高要求。
明代通俗小说中还有另外一种节妇观或贞节观,即妇女多次再嫁或再嫁之后并未为前夫守节乃至生子多年,仍被小说家称作“节妇”。如《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中,宦家女蔡瑞虹,父母为凶徒陈小四等人劫杀,她被奸污后又被推落水中,被救起后嫁人做妾,随即又被卖入烟花巷,被嫖客胡悦买出后做偏房,最终离弃胡悦嫁给举人朱源为妾;接着,蔡瑞虹生子,朱源及第为官,寻访并捕获陈小四等人;父仇得报后,蔡瑞虹自缢,遗书自责云:“失节贪生,贻玷阀阅,妾且就死,以谢蔡氏于地下。”B26自被奸辱,蔡瑞虹便时时处于“节”与“孝”的伦理困境与身心痛苦之中,她最终选择失节复仇以尽孝道。但小说家并未将其失贞、再嫁视为无耻之行,反而盛赞其“节孝”,甚至小说结尾处,朝廷也为她“特建节孝坊”。又如李渔《十二楼·奉先楼》,文中的舒娘子夫妻身处战乱流离,为保育丈夫子嗣,舒娘子再嫁他人,多年后与丈夫复合,被小说家称作“忍辱存孤的节妇”B27。显然,这类再嫁故事亦透露一种新的贞节观,是“心”属贞节而无奈失节,是情感上、心灵上的贞节,而非肉体上的贞节。
其次,明代通俗小说中的再嫁故事也表达了对妇女再嫁的道德宽容、理解甚至欣赏。不少小说家强调女性贞节,认为“女子当以德与节为主。节是不为情欲所动,贫贱所移,豪强所屈,坚贞自守”B28。但也有小说家劝诫失偶妇女不要轻言守节:“孤孀不是好守的……倒不如明明改个丈夫,虽做不得上等之人,还不失为中等,不到得后来出丑。正是:做事必须踏实地,为人切莫务虚名。”B29通俗小说中有大量故事通过对再嫁妇女生活遭遇的描述表达了对妇女再嫁的理解与同情,小说中这类妇女的生活遭遇不同,如因家境贫寒被丈夫或公婆卖嫁,被丈夫无情休离后再嫁,遭遇凶徒劫掠、拐骗后被卖嫁,丈夫亡故后生活无依而再嫁,等等。
在相关小说中,妇女的再嫁是令人同情的,尤其是那些与丈夫情感深挚、相濡以沫的妇女,她们因生活贫困而被丈夫、公婆卖嫁,如《型世言·八两银杀二命 一声雷诛七凶》中,农夫阮胜之妻劳氏,勤谨贤惠,虽家境贫寒,却与丈夫彼此亲爱,不料阮胜及其母相继卧病,家中衣食无着,阮胜不得已卖嫁劳氏,临别之夕,夫妻“说不尽几年绸缪艰苦,一个叫他善事新人,一个叫他保养身体。一个说也是不得已,莫怨我薄幸;一个说知是没奈何,但愿你平安,可也不得合眼。到天明,婆媳两个,又在那边哭了说,说了哭,粥饭不吃,那个去打点甚酒肴。到晚媒婆定来,三口只得哭了,相送出门:白首信难谐,伤心泪满怀。柴门一相送,咫尺即天涯。”B30劳氏之再嫁令人唏嘘,即便一向以道德责人的小说家陆云龙也在叙述话语中充满了感伤。当然,有些小说中,丈夫将妻子休弃卖嫁,如《型世言·阴功吏位登二品 薄幸夫空有千金》中,胡似庄为凑集投奔富贵人家的盘费而卖嫁患难妻子马氏;有些小说中,妇女因意外事件不得已再嫁,如《欢喜冤家·日宜园九月牡丹开》中的袁元娘因被人劫掠,为求生存而再嫁;还有些小说中,妇女因寡居生活无依而再嫁,如《喻世明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的平氏在丈夫死后流落他乡,无奈再嫁。这类小说透露出对妇女再嫁的深切同情,他们甚至还以命中注定或因果报应之说淡化妇女再嫁的非德色彩,如袁元娘的再嫁便被小说家视作命中注定之事。
更令人感叹的是,有些小说家还表达了对妇女择婿再嫁的欣赏。如《初刻拍案惊奇·张溜儿熟布迷魂局 陆蕙娘立决到头缘》中,京城光棍张溜儿常以妻子陆蕙娘设“美人局”讹诈他人钱财,陆蕙娘不满丈夫之无行无赖,又无可奈何;但在丈夫做局圈骗沈灿若时,陆蕙娘将计就计,改嫁沈灿若。小说家称赞陆蕙娘有胆有识:“女侠堪称陆蕙娘,能从萍水识檀郎。”B31又如《喻世明言》中的王媪宁嫁贫士马周,也不嫁屡屡求亲的朝廷中郎将常何,小说家称她是独具“波斯眼”的“奇人”B32。这类故事中,小说家对妇女的再嫁行为并没有明显的责备之处,甚至有意无意透露出对女性追求幸福的肯定与赞赏。
最后,通俗小说家对妇女再嫁的同情与理解又是有道德底线的。这种道德底线一方面表现为妇人不可弃夫甚至杀夫再嫁。在传统伦理叙事中,朱买臣为妻所弃的故事备受瞩目,也反复为各类通俗文体所重述,在人们看来,它是对儒家伦理极为严重的颠覆性破坏,往往被作为妇德的反面典型。《喻世明言·金玉奴棒打薄情郎》篇首《弃妇词》云:“枝在墙东花在西,自从落地任风吹。枝无花时还再发,花若离枝难上枝。”小说家称该词:“言妇人随夫,如花之于枝。枝若无花,逢春再发;花若离枝,不可复合。劝世上妇人,事夫尽道,同甘共苦,从一而终,两意三心,自贻后悔。”B33这一解读实际上是基于“三从四德”的伦理规范,强调妇女对丈夫的依附性,要求女性固守贞节,从一而终,尤不可弃夫再嫁。然而现实生活中,弃夫再嫁却时有发生,如《石点头·等不得重新羞墓 穷不了连掇巍科》中的富家小姐莫氏,嫁于贫寒的苏秀才,本望丈夫科举及第,同享富贵,却不料苏秀才三举不第,莫氏不耐清苦,毅然再嫁酒家郎,当垆卖酒。明代通俗小说中,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弃夫再嫁恐怕是《金瓶梅》中的潘金莲与李瓶儿了,二人因贪淫而杀夫再嫁,较之弃夫,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也是潘金莲、李瓶儿为传统伦理所不容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表现为批判妇人不顾礼法、抛弃弱子的再嫁行为。明代法律规定,夫丧未满妇人不得嫁娶,但通俗小说中并不乏这样的故事。如《醒世姻缘传》中,汪为露新丧入土,其妻魏氏在坟头上奠酒号哭一场后,便卸缟素、换吉服,登上彩轿,在鼓吹声中再嫁他人;但新婚不久,魏氏便为“妖鬼”惑乱、作践,小说家认为这正是魏氏不守礼法的报应。《警世通言·庄子休鼓盆成大道》所述庄子之妻在庄子“假死”后急切再嫁的故事也表现出类似的批评倾向。那些不念丈夫生前恩义、不恤年幼之子,毅然急切再嫁的妇女也为小说家所批评,如《无声戏·妻妾抱琵琶梅香守节》中的罗氏、莫氏,《二刻拍案惊奇·鹿胎庵客人做寺主 剡溪里旧鬼借新尸》中的房氏等。
综上所述,明代通俗小说借助妇女再嫁故事表达出了丰富的伦理倾向,它们一方面同情、理解妇女们困顿无奈境遇下的再嫁,甚至欣赏她们择婿再嫁、追求幸福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对其弃夫尤其是贪淫杀夫,或不顾幼子、公姑,或不顾礼法急切再嫁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不满,为妇女的再嫁画出了伦理道德的底线。然而,小说家也借助再嫁故事表达出了强烈的维护贞节的倾向,但这种贞节并非单纯的“不嫁二夫”的贞节,而是儒家伦理“经权”观念下新的贞节观,其中既包含着对女性的理解,也包含着对女性伦理责任的强调。明代通俗小说再嫁故事中的多元伦理倾向,既折射着时代“道德失范”情境下,人们对贞节和妇女再嫁的认同差异,也是时代伦理精神的形象表现。
三、明代通俗小说再嫁故事的伦理精神内涵
明代通俗小说妇女再嫁故事表达出的多元伦理取向,不免让人思考:究竟应该怎样去看待妇女再嫁,或者说,妇女再嫁是否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对现代读者而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对身处贞节观念甚嚣尘上的明代人而言,妇女再嫁恐怕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从单纯的道德視野看待或限制妇女再嫁,实际上造成了伦理规范与现实生活的脱节或错位,也即贞节道德的“失范”现象。但明代通俗小说再嫁故事的多元价值取向也透露出,并非所有的小说家都从纯粹的道德视野看待妇女再嫁,其中有基于现实生活情理的道德宽容与理解,也有对包括贞节在内的整个妇德的重新思考,这些都折射出了明代伦理精神的多面性。
通俗小说家对再嫁故事中女性贞节的推崇包含着“道德至上主义”的伦理取向,它折射出时代伦理精神中道德褊狭的一面。伦理生活以伦理主体的道德完善为目标,是一种向善的生活,但道德的实践又是有条件制约的,因而伦理生活并不等于道德生活。然而,明代理学的意识形态化和世俗化深刻影响了人们的伦理观念,一些通俗小说家“型世”“树型”的创作主旨便与此有关。理学注重个体的道德完善,秉持“道德匡世”的理念,要求伦理生活与道德实践的“合一”,这种倾向固然使传统士人更加注重自我修养,但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即他们在“持人所不能之纯粹道德境界信念以范世时”,“走向价值专制”。B34尤其对于妇女再嫁,程、朱等宋明理学的代表性大儒又有专门的教诲,如《程氏遗书》载:“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B35这显然是一种不恤现实情境的道德至上主义。再嫁对于失偶妇女而言,是伦理生活的选择之一,但在理学家看来,却是不道德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守节”才是他们应遵循的伦理生活。
明代统治者基于国家治理需要对贞节的强调和宣传,使妇女再嫁进一步“耻化”;但明代后期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妇女再嫁和贞节道德的“失范”情形,使文人士子们道德范世的理想追求颇为尴尬。如何教化女性既立足现实生活又能有效地教化女性承担必要的道德责任,显然是小说家要面对的问题。这应是明代通俗小说中“再嫁守节”之类故事得以出现的重要语境,它似乎为再嫁妇女指出了恪守贞节的“明路”,李妙惠、裴氏和白玉娘等再嫁妇女是可资学习的“典范”。这种树立教化典范的宗旨天然痴叟说得很明白:“……女子家,是个玻璃盏,磕着些儿便碎;又像一匹素白练,染着皂煤便黑。这两个女人,虽则复合,却都是失节之人。分明是已破的玻璃盏,染皂煤的素白练。虽非点破海棠红,却也是个风前杨柳”,“如今只把个已嫁人家,甘为下贱,守定这朵朝天莲,夜舒荷,交还当日的种花人。这方是精金烈火,百炼不折,才为稀罕。正是:贞心耿耿三秋月,筋节铮铮百炼金”。B36
如此看来,上述舒娘子、犹氏和蔡瑞虹等被小说家称作“节妇”“节侠”和“节孝”的再嫁妇女不值一提。这种纯粹以道德范世的“价值专制”可见一斑,它折射了晚明伦理文化中褊狭的一面,而它的形成与理学的影响有关。对理学的体认使士人“过分执着于伦理理想”,从而“流于固执与偏激”B37,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必要的变通;明代朝廷政治的暴虐,更加助成了晚明士人极端的道德主义,养成士风的“苛酷刻核”,缺乏雅量和宽仁之气。B38它表现于伦理精神,便是道德上的极端与褊狭。
明代通俗小说中再嫁故事的“道德困境”与超越“肉体”的贞节观,是小说家面向日常生活体察人情、人性的伦理精神的体现。所谓“道德困境”指的是伦理主体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冲突的道德命令,因无法选择而陷于难于选择的境地。如《蔡瑞虹忍辱复仇》中,蔡瑞虹在父母被杀、己身被污的情境下,也陷入节、孝的道德两难,她选择了孝——为父报仇,并以反复再嫁失节的代价报得仇怨,但她最终仍因“失节”自缢。如《奉先楼》中,舒娘子被小说家置于战乱之中保全子嗣还是保全贞节的两难境地,她选择了失节而保育子嗣。如《陈之美巧计骗多娇》中,犹氏为孝而失节,再嫁生子后发现后夫正是杀害前夫的凶手,舍爱而就义。从传统的贞节观来看,无论蔡瑞虹、舒娘子还是犹氏,均为失节之妇,尤其是舒娘子和犹氏也没有为自己的失节再嫁付出生命,但她们仍被小说家称作“节”。这种“节”并非肉体的贞洁,而是“心”或者精神上的贞节。小说家常以“经权”观念为舒娘子等的失节辩护或解释,且不论这种解释是否合理或被时人所接受,但它至少表明,纯粹的道德范世的理念与现实生活是有距离的,对贞节道德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伦理后果,如家族子嗣的断绝;而真正的德行,要依据现实生活的经验进行判断,这正是所谓“百姓日用即是道”“吃饭穿衣,即是人伦物理”等时代哲学理念的形象体现。这种超越“肉体”的贞节观是对时代褊狭的贞节道德和道德至上主义理念的突破,表现出伦理精神向生活现实的靠拢。更进一步,在晚明人性解放思潮的影响下,有些小说家甚至突破男女平等之大防,对女性的再嫁表示理解。凌濛初说:“天下有好些不平的所在!假如男人死了,女人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万口訾议;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凭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作出若干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了,并没人道他负心……”B39在这种观念下,妇女之再嫁与男性之再娶并列,妇女再嫁的非道德色彩也随之淡化,所以“二拍”中对于姚滴珠、陆蕙娘、莫大姐等妇女的再嫁,小说家并未表达出明显的谴责之意,甚至颇蕴理解之情。同样,西湖渔隐主人在《乖二官骗落美人局》和《李月仙救亲夫》等小说中也淡化了妇女再嫁这类伦理生活故事的道德色彩,再嫁妇女身上也没有明显的道德耻感。当然,凌濛初等小说家也并非否认妇女贞节的必要性,但主张根据具体的伦理语境,重新审视女性贞节或再嫁。在不少通俗小说中,贞节道德不再是高于生活现实的“指令”,而是融入人物伦理生活,甚至“俯首”人物的情欲需要。这是贞节观念的淡化,也是基于人性需要对妇女再嫁的重新审视。
需要指出的是,小说家对贞节道德的淡化并不意味对妇女再嫁的放纵,而是主张要合乎情礼,也即妇女不能弃夫再嫁,不能为再嫁而伤害丈夫,也不能不顾丈夫的遗孤、父母再嫁,此外,还要为夫守过丧期,表现出明显的礼法精神。《金瓶梅》中孟玉楼和潘金莲、李瓶儿的再嫁及其命运故事,为我们提供了考察这种情礼内涵的绝好事例。小说中,孟玉楼最终再嫁给李衙内,备受宠爱,夫妻偕老;李瓶儿死于病,小说家借潘道士之口称为“宿世冤恩”B40,暗示了对她因贪淫而弃置丈夫花子虚病亡的不满;潘金莲死于非命、暴尸街头,极为惨烈,更是她杀夫的恶报。从夫妇伦理角度论之,似乎只有孟玉楼的再嫁尚合乎情理,且她再嫁西门庆后仍與前夫家的穷亲戚往来,也是宽厚之举。所以,孟玉楼虽为再嫁,但无论崇祯本的评点者还是清初张竹坡都未表现出对她的道德歧视。张竹坡说她“虽不能守,亦且静处金闺,令媒妁说合事成,虽不免扇坟之诮,然犹是孀妇常情”B41,甚至称她为小说家的“自喻”之人。从中可知,通俗小说家对妇女再嫁既有着开明的态度,又秉持着明确的礼法精神。
总之,通俗小说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明代婚姻习俗和贞节道德的鲜活视角,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明代贞节道德的强化与现实伦理生活实践的脱节所造成的“道德失范”及其文学表现,可以观察到强烈的贞节观念对再嫁故事的影响,以及广泛存在的再嫁现象对贞节观念的影响和新的贞节观的建构;也可以感受到小说家对妇女再嫁的道德宽容、理解甚至欣赏及其道德底线。明代通俗小说对妇女再嫁故事的建构也折射着时代的多元伦理精神,它是“道德僭越伦理”的道德至上主义或道德理想主义,也是面向日常生活和基于人情、人性需要的宽容的道德观,同时也包含着对礼法精神的强调。
注释
①B17B18陈剩勇:《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史林》2001年第2期。
②孙旭:《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14—119页。
③如王平《明清小说婚俗描写的特征及功能——以〈金瓶梅〉〈醒世姻缘传〉〈红楼梦〉为中心》(《东岳论丛》2007年第3期)、梅东伟《话本小说中再嫁故事的叙事模式》(《许昌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和李洋《“三言二拍一型”中的女性再婚现象研究》(硕士论文,西华师范大学,2016年)等。
④通俗小说主要产生于晚明时期,而清初的通俗小说也主要为由明至清的“遗民”文人所作,本文所述的“明代通俗小说”实际上也包含了这类小说。
⑤[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页。
⑥〔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7689—7690页。
⑦熊贤君:《中国女子教育史》,山西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26页。
⑧⑨⑩张福清:《女诫——妇女的枷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7、69、37页。
B11怀效锋:《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1页。
B12〔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二十,《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43页。
B13李世众:《列女书写、妇德规训与地域秩序——以明清乐清县志为中心的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年第4期。
B14衣若兰:《性别与史学:〈明史·列女传〉与明代女性史之建构》,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98页。
B15[美]芦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38页。
B16〔清〕华阳散人:《鸳鸯针》,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第11页。
B19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33页。
B20[加]卜正民:《挣扎的帝国:元与明》,潘玮琳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134页。
B21高兆明:《道德失范研究——基于制度正義视角》,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40—142页。
B22B23〔明〕天花主人:《云仙笑》,中国话本大系《珍珠舶等四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39、27页。
B24B36〔明〕天然痴叟:《石点头》,中国话本大系《石点头等三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3、22页。
B25〔汉〕韩婴:《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34页。
B26〔明〕冯梦龙:《醒世恒言》,齐鲁书社,1995年,第882—883页。
B27〔清〕李渔:《十二楼》,中国话本大系《觉世名言十二楼等两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27页。
B28B30〔明〕陆云龙:《型世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70、558页。
B29〔明〕冯梦龙:《警世通言》,齐鲁书社,1995年,第574页。
B31〔明〕凌濛初编著,尚乾、文古校点《初刻拍案惊奇》,齐鲁书社,1995年,第285页。
B32B33〔明〕冯梦龙:《喻世明言》,齐鲁书社,1995年,第109、423页。
B34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8页。
B35〔宋〕程颢、程颐:《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56页。
B37左东岭:《王学与中晚明士人心态》,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67—77页。
B38赵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20页。
B39〔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齐鲁书社,1995年,第233页。
B40〔明〕兰陵笑笑生:《张竹坡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齐鲁书社,1991年,第937页。
B41〔清〕张道深:《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读法》,〔明〕兰陵笑笑生《张竹坡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齐鲁书社,1991年,第34页。
责任编辑:采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