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海洋运输事故处理中保险工作重点分析
2021-04-07方思明
[摘 要]我国原油进口主要依赖海洋运输,由于运输周期长,受海况及天气影响大,船舶航行过程中极易遭受各种海上风险的威胁,且因部分原油具有易挥发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作为石油贸易公司防范应对原油海运风险的方式之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海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从SANCHI与CF crystal碰撞案例入手,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保险相关工作内容及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为指引后续应急处置操作、降低原油进口风险提供支持。
[关键词]海上事故;应急管理;货物运输险;共同海损
[DOI]10.13939/j.cnki.zgsc.2020.33.056
1 事故描述
2018年1月6日北京时间19时50分,一艘满载凝析油的巴拿马籍油轮“桑吉”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与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英文名 CF crystal)轮发生碰撞,造成 “桑吉”轮全船失火。尽管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救援和污染防控工作,但因救援难度过大,“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于1月14日下午在北纬28度22分、东经125度55分处完全沉没,船上32名船员全部遇难。“长峰水晶”轮受损严重。据报道,“桑吉”轮沉没后残油在事故发生后的船舶漂移途径中与沉没点海域持续燃烧,海面溢油污染范围不断扩大。1月15日燃烧停止,中国海事部门终止大规模人命搜救行动,并开始加速进行事故现场监管、安全警戒、油污清除、溢油监控、探摸沉船等行动,最终确认事故形成约58平方千米的油污带,泄漏的凝析油和燃料油的处理方案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尚待进一步的拟定和评估。
2 应急演练
对油品远洋运输过程中共同海损或海难救助事件等应急事故处置及预防一直是原油采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保险作为重点关注环节更是重中之重。因“桑吉”轮原案件涉属DES条款采购合同,由卖方负责保险,货权及风险在卸港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原案中买方的应急处置不涉及保险相关工作。但对于大多数FOB条款采购合同,买方需在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立即口头并书面通知货物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随时更新事故进展。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货物保险人全程参与,并将在指引证据收集、救援及共损保函出具、救援和过驳方案建议等环节起重要作用。
船舶碰撞等油品远洋运输纠纷多具有涉案金额较大、不同权益主体诉求不一致、海事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保险人作为实际费用承担方,对案件介入、证据资料收集的需求较强。下文将从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事故处理流程、涉及相关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方面,对海上事故处置中货物运输保险相关工作进行梳理,以期在维护投保人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配合保险人及其代表利益团队工作,加强事故处置中与保险人有效、高效的团结协作,进一步提升公司应急处置能力。
3 货物运输保险相关工作
3.1 协会散装油条款
协会散装油保险是海洋运输货运险中最重要的险别之一。从承保范围来看,除因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船舶不适航适货等除外责任外,承保风险涵盖大多数海上风险,如火灾爆炸、船舶搁浅触礁或沉没倾覆、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牺牲、天气影响造成的标的物损失等。投保人需注意战争、罢工、恐怖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标的物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途耗短量)均属于协会散装油险的除外责任,如有保险需求需增加相应险别或进行相应保险内容扩展。“桑吉”轮事故中,如卖方已对货物投保协会散装油险,则卖方的货物保险人需以投保金额为限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3.2 涉及主要相关方
3.2.1 船方相关
①双方事故船相关的承运人(包括船东和契约承运人,同时可能会涉及该船东的船舶管理公司或经营人出面协调处理事故);②船东互保协会;③船壳保险人;④共损理算人:通常为船方聘请,以中立立场处理共同海损;⑤租船人。
3.2.2 货方相关
①收货人或被保险人;②货物保险公司;③保险经纪人:一般为各保险公司聘请的再保经纪人;④顾问理算人:保险公司根据需要聘请的理算人,在理算过程中提供专业建议;⑤检验人:保险公司聘请的检验人,协助在事件中认定事实;⑥律师:保险公司聘请协助在事件中厘定责任的律师。
3.2.3 其他相关方
①港口当局;②海事监管部门;③获救财产方;④相关担保人。厘清各相关方构成有助于更好的明晰各方职责划分、理解各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诉求,在事故處置中可以有效降低沟通障碍,提升协调效率。
3.3 涉及法律法规
海上事故涉及法律法规多、法律关系复杂是海上事故处置中与海洋货物运输险相关工作的一个难点。举例来看关于海难救助,救助均需参考《救助公约》,发生在中国海域的事件可同时参考《海商法》第九章。关于共同海损,工作中需参考《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发生在中国海域的事件可同时参考《海商法》第十章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北京理算规则》。此次“桑吉”轮碰撞事故中,上海海事与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指引包括《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17),《上海港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等。同时,事故中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法律关系、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海难救助法律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等。此部分总体来看涉及门类多,影响复杂,且专业性强,需要投保人加强相关学习培训,积累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3.4 工作流程
收到事故通知后,投保人需将了解到的事故基本信息第一时间通报保险人,并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与保险公司随时保持沟通,确认其对事故梳理和初步判断与收货人保持同步,定级分类明确。据某保险公司反馈,保险人内部一般基于以下维度对海上事故进行定级:①事故主体:单船事故、多船事故;②事故原因:火灾、机损、触碰、搁浅、倾覆、碰撞;③涉及损失类型: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两者兼有;④是否涉及救助。
事故定级后,保险人依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通知首席再保人或再保经纪人、安排现场调查、参与事故处理等。如船方宣布共损,则配合投保人提供担保文件、申请参与共损理算,并在后期完成共损理算报告审核、赔付、追偿等后续工作。针对再保人或其指定的相关第三方,投保人需要求保险人严格掌控其行动,确保各方行动一致,避免对投保人及事故处置过程造成负面影响。如保险人确认安排现场调查,投保人可要求其检验人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确认事故原因、提供事实记錄及货损情况报告、提供处理建议等。同时,投保人应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协调配合保险人在证据收集等方面相关工作,以支持保险人完成后期理算和赔付。
3.5 重要相关文件以及材料
3.5.1 保函类相关文件
从定义上讲,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海上事故多涉及共同海损。一旦事故满足其构成要件,船方可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损,并通知货主及保险人,要求货方及货方保险人提供共损合约(Average Bond)和共损保函(Average Guarantee)作为担保。货方或其保险人如拒绝提供担保,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应急事故处理中,货主作为投保人,可要求保险人在不直接或间接影响货主权益的条件下,与共损理算人共同协商共损保函(Average Guarantee)的内容及措辞,同时对保险人明确保函提供时间点的要求。如涉及在避难港转运,需要求保险公司确保最晚在转运之前提供船方可接受的共损保函。如不涉及转运或与船东确认原租约延续至最终目的港,则要求保险公司确保最晚在船到目的港进港卸货前提供船方可接受的共损保函。涉及救助的情况下,救助人可能要求提供救助担保。如船方直接签署,后期可将救助费用纳入共损一并参与分摊;如船方和货方分别签署应分摊部分,则货方保险人还需对救助人出具“救援保函”。
3.5.2 事故处理过程中证据类文件
海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取得相关证据类材料对后期索赔、共损理算等相关工作有重要意义。①事故经过,包括船长海事报告、甲板日志和机舱日志、船舶检验报告等船舶文件的复印件;②事故原因及性质,如果需要检验船舶才能确定有无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将说服船长进行联合检验,做出船舶损失鉴定书,确定船舶受损原因、损失部位和损失程度,并争取船长签证;③损坏程度及损失范围,船舶损失部位和性质;④货物状况;⑤船舶修理计划(如修理港、预计修理时间、修理是否需要卸货、存储、是否涉及转运等);⑥是否涉及第三方要求(例如港口当局滞留船货、救助人要求出具救助担保、海盗扣留船货等特殊情形);⑦涉及垫付费用的情况下,将尽快配合准备清单连同原始单据及时报送船方指定的理算人,要求列入共同海损理算并偿还。
3.5.3 共损理算类文件
共损理算是事故处理后期阶段一项重要工作,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需确定“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应承担的分摊价值。共损理算人在进入共损理算报告起草阶段后,会要求各方提供损失证明文件或材料。货方作为投保人,需协助货物保险人提供相应材料,以证明货物价值、目的港提货时的货物情况(短量或货损、直接滞期费用等)及其他因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货方保险人在最终对理算人出具材料前,投保人可对材料进行核对或补充。在共损理算人出现处理不当或计算有误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与共损理算人沟通协商,要求解释或更正。赔付完成后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4 结论
由于我国原油消耗对进口依存度较高,进口原油海上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一方面国际地缘政治动荡局势加剧增加了我国远洋运输风险,另一方面随着东亚海域逐步成为世界上海洋运输最繁忙的海域之一,远洋运输通航压力增加,船舶安全事故风险不断加大,使得我国的原油供应和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原油油轮运输应急处置中保险应急流程管理体系建设对保障原油海上运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永莲.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现状及策略[J]. 商, 2013(5):196.
[2]张学华, 任声策. 我国航运保险业的发展对策研究[J]. 浙江金融, 2011(9):66-68.
[作者简介]方思明(1988—),女,满族,辽宁长春人,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