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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的社会福利效应:基于产品差异化的视角

2021-04-06岳贤平

产经评论 2021年1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技术标准社会福利

岳贤平

一 引言及文献述评

随着技术标准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标准专利许可定价形式变化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现实中,标准专利许可采用的价格形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可变价格和两部收费制等。早期研究发现可变价格形式具有更广泛的存在性,比如Rostoker(1983)[1]、Macho-Stadler et al.(1996)[2]、Bousquet et al.(1998)[3]在其研究样本中分别发现,采用可变价格形式的样本占统计样本的39%、59%、78%,Vishwasrao(2007)[4]也发现可变价格形式在现实中被广泛采用。因此,对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相关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进一步而言,标准专利许可的可变价格形式随着使用标准专利生产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比如MPEG LA技术许可公司,在MPEG-4 Visual的专利技术许可中,针对使用MPEG-4 Visual专利技术的每单位解码器收取0.2美元,而对使用MPEG-4 Visual专利技术的节目提供商(基于title-by-title方式)的每单位节目收取0.02美元或者首次销售收入的2%。而上述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不同的专利许可可变价格形式所引起的社会福利变化,就构成了本文的研究主题。

标准专利许可是技术许可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研究中,按照技术许可双方的位置,可以将技术许可的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分为两种:一种是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一种是垂直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

(一)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

关于水平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从使用被许可技术后的产品性质角度,主要包括产品差异化、产品同质化、网络效应以及成本效应等条件下的研究。

1.产品差异化条件下的相关研究

Meniere和Parlane(2010)[5]运用经典博弈理论,比较分析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专利许可的固定价格、可变价格以及两部收费制的社会福利,结果表明:当下游专利技术使用者的数量在2个以上时,相对于可变价格形式,两部收费制价格形式将导致更多的社会总剩余。Faulí-Oller和 Sandonís(2002)[6]从产品相互替代角度研究两个生产替代产品的技术使用者的技术许可社会福利效应发现,当两个技术被许可者之间从事Bertrand价格竞争、被许可的技术创新程度很高但不是激烈的技术创新且使用被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足够相互替代时,一个包含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技术许可契约降低了社会总福利。Colombo(2012)[7]在Faulí-Oller和Sandonís(2002)[6]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使用被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替代程度小于或等于0.7时,相对于没有技术许可,两部收费制的技术许可契约增加了社会福利。石岩和刘思峰(2010)[8]分析空间差异两部收费制专利许可的社会福利,结果显示:专利许可增加了社会福利,而社会福利的增加量等于专利技术创新程度,但消费者剩余没有增加,即社会福利体现在专利所有者的创新收益方面。

2.产品同质条件下的相关研究

Sen和Tauman(2018)[9]在同质产品古诺竞争的假设下,运用集合论的方法比较专利许可中固定价格、可变价格以及两部收费制的社会福利,分析表明:当任何一个激烈的专利技术创新存在非空子集时,相对其他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将导致较高的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Martín和Saracho(2010)[10]也是在同质产品古诺竞争的假设条件下,以专利产业化后的产品价格为状态依存变量,分析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的社会福利效应,得到结论为:一个内部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采用可变价格形式将导致消费者福利的下降。如果考虑专利技术许可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那么同质产品古诺竞争条件下采用两部收费制形式的专利技术许可行为将增进企业的创新程度,但不会减少社会福利(A.Mukherjee和S.Mukherjee,2013)[11],而Lu et al.(2019)[12]针对A.Mukherjee和S.Mukherjee(2013)[11]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认为:当专利技术许可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在一定范围时,采用两部收费制形式的专利技术许可可以增加消费者剩余。

3.网络效应条件下的相关研究

Wu(2019)[13]构建一个动态双寡头模型,在网络外部性条件下,对OEM企业和提供兼容产品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由于产品兼容性而引起的技术许可及其可变价格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如果网络外部性引起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动态行为是显著的,提供兼容产品的第三方企业从OEM企业获得的技术许可将提升生产者的利润,技术许可动态的可变价格对降低产品价格竞争程度是有效的,而技术许可静态的可变价格形式将导致较低的可变价格并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提升。Zhao et al.(2014)[14]则考虑了专利技术产业化后产品存在网络效应且专利所有者是Stackelberg领导者情况下的专利技术许可社会福利问题,其结论表明:消费者剩余在没有专利技术许可时是最优的,而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来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优先顺序是没有专利技术许可、固定价格专利技术许可和两部收费制的专利技术许可。因为网络效应可能会在生产者之间产生很多的模仿行为,于是Bertran和Turner(2017)[15]考虑了专利技术使用后产生模仿行为和模仿成本的一类专利技术许可的社会福利问题,发现当专利技术发明成本很低时,相对于垄断,双寡头竞争将产生较高的社会福利,而一个已经最优化的专利技术许可可变价格可以显著地增加社会福利。

4.成本效应条件下的相关研究

这类研究主要考虑被许可技术可能导致技术使用过程中生产成本的降低而引起相关效应。Li和Ji(2010)[16]通过一个内生成本降低型R&D的差异化双寡头博弈模型,分析两部收费制条件下价格竞争和产品竞争的社会福利效应,结果表明:古诺竞争比Bertrand竞争更能引起较低的R&D投资,但古诺竞争将导致较低的产品价格、较低的产业利润以及较高的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而Ferreira和Bode(2013)[17]同样通过内生成本降低型R&D的差异化双寡头的领导者和在位者模型,分析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两部收费制技术许可的相关问题,得出了与Li和Ji(2010)[16]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可能是由于产品差异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从跨国投资角度,东道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方式获取发达国家的高级别技术,不管这种技术许可方式是否是排他性的,相对于古诺竞争,Bertrand竞争条件下的技术许可是有利于东道国社会福利提升的(Nguyen et al.,2014)[18]。Chang et al.(2013)[19]认为:在同质产品古诺竞争条件下,当成本降低型R&D的效率很高时,一个两部收费制的技术许可将导致一个较低的社会福利水平。Din和Sun(2018)[20]在一个专利所有者也是专利使用者条件下,分析成本降低型专利技术许可的社会福利效应问题发现,当存在产品替代性时,古诺竞争和价格-产量的混合竞争都存在一个产出均衡,而均衡产出将取决于专利技术创新规模的大小,但无论如何,一个最优两部收费制的专利技术许可总是可以增加社会福利。

(二)垂直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

关于垂直技术许可中价格形式及其变化所产生的福利效应研究,大多从技术使用过程中要素垂直流动的角度展开,主要包括要素价格歧视、技术许可双方性质以及特定污染技术等条件下的研究。

1.要素价格歧视和技术许可双方不同性质条件下的研究

Kao和Hwang(2017)[21]在垂直技术许可中,对下游企业专利技术产品化过程出现的要素价格歧视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了规范分析,结果表明:要素价格歧视能够激励专利技术创新者对下游企业许可使用更多的专利,从而改善下游企业的产品生产效率;如果上游企业的专利技术创新水平是由专利技术创新者内生决定的,要素价格歧视会限制R&D的激励作用,从而降低社会福利。Jeon和Nishihara(2018)[22]考虑了一个垂直分离的市场,在完全市场条件下,专利所有者和专利使用者之间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使专利许可双方以及社会总福利最优的专利许可可变价格;且政府不干预情况下,社会总福利随专利许可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调整而进一步改进。Spulber(2016)[23]的研究表明:当下游使用专利技术后的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时,专利所有者和专利使用者可以通过对专利许可中可变价格的讨价还价最大化专利许可双方的共同受益。Tian(2016)[24]在垂直技术许可框架下,考虑了一个处于产品市场垄断地位的专利所有者将自己不使用的产品质量改进型专利技术许可给上游企业的情况,考察最优专利许可价格形式及其社会福利效应发现:专利所有者更偏好两部收费制的专利许可契约,但当专利技术创新程度和供给者都很弱的情况下,基于产品产出的可变价格将导致每一个被许可企业提升自己的产品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变得更坏;而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基于产品价格的可变价格形式更有效率,因为此时上游企业在和专利所有者进行产品交易时侵略性会降低。一些研究从专利使用者的角度出发,认为专利使用者的公平偏好会削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但会对供应链的产量和R&D投入产生不利影响(张华和蒋勇,2018)[25]。而从专利所有者垄断行为的角度来看,虽然垄断对社会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如果垄断知识产权的上游企业增加知识产权许可的数量,将对下游企业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和整个社会福利具有促进作用(Rey和Salant,2012)[26]。

2.特定技术条件下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关于污染技术许可。Kim et al.(2012)[27]运用古诺竞争模型,分析下游污染企业和上游拥有降低污染专利技术的企业之间的专利许可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表明:当专利许可采用可变费用形式且政府对污染企业征收较低污染排放税时,所有的下游企业都不购买上游企业的减污专利技术,除非政府征收足够高的污染税;但不管如何,两部收费制的减污专利技术许可契约,对上游企业利润和整个社会福利都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两部收费制的减污专利技术许可契约能够激励下游企业购买减污专利技术并改进社会福利。Hattori(2017)[28]的类似研究表明:当下游污染企业通过技术许可方式获取上游企业的减污技术时,如果下游企业污染成本支出或污染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那么较高的污染税有利于减污技术创新。

已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包括标准专利许可在内的专利许可采用不同价格形式及其变化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了探讨,得出很多有意义的结论。相对于已有研究,本文将产品差异化和标准专利使用者数量等因素综合纳入分析框架,可能的创新在于:一是对标准专利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数量众多的特定情况作一般化处理,并考察标准专利使用者数量和社会福利效应的关系;其次,考虑同一技术标准条件下不同产品的现状,通过数理模型,剖析产品差异化和标准专利许可采用可变价格形式对社会福利效应影响的内在机理,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后续内容安排为:第二部分是标准专利许可定价形式的基本模型构建;第三部分为市场均衡分析;第四部分为社会福利效应分析,考察产品差异化程度、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费用比率、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最后为结论性评述。

二 基本模型构建

考虑一个通过标准专利许可方式获得技术标准使用授权的产品市场:市场中有m个企业使用技术标准生产产品;不失一般性,假设市场中所有企业面临的产品需求曲线为线性函数P=a-Q,其中a为正的常数,P为该市场中产品价格,Q为该市场中的产品总产量;假设该产品市场中所有企业进行古诺竞争,技术标准所有者不使用技术标准生产产品,且市场中所有企业的信息是完全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技术标准使用者具有相同的不变边际生产成本c,于是,单个技术标准使用者生产产品的总成本C=cqi≠j,其中qi表示第i个技术标准使用者的产品产量,qj表示相对的第j个技术标准使用者的产品产量。

标准专利许可的定价形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可变价格和包含固定价格与可变价格的两部收费制等。现实中,标准专利许可较常采用可变价格形式,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一定价形式进行分析。假设标准专利许可定价形式为可变价格,其中,可变费用比率为r且r>0,r的状态依存变量是产品产量,则技术标准使用者支付的许可费为V=rq。当技术标准使用者使用标准专利生产的产品是差异化产品时,假设产品差异化指数为k且k>0,显然,k越大,产品差异化程度越高。于是,m个企业中企业i生产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可表示为:

(1)

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从自身实际情况和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决定产品产量等决策变量,即技术标准使用者生产产品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可表示为:

(2)

三 均衡分析

(一)均衡产量及相关分析

当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进行古诺竞争时,市场达到均衡时的所有技术标准使用者的产品是一致的,则根据式(2),技术标准使用者生产产品的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3)

(4)

引理:对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来说,当产品市场是古诺竞争且达到均衡时,进入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的最大数量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

上述引理表明:进入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的最大数量与产品差异化程度负相关,导致此种现象有多方面原因,从差异化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生产技术角度来说,可能为:第一,产品差异化引起的生产成本提高,可能会使一部分落后的在位企业退出现有市场,导致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下降;同时,由于市场信息完全和对称,在产品市场动态调整的过程中,考虑生产成本的提高和自身情况,潜在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有可能会放弃进入产品市场;第二,产品差异化需要一定程度的技术创新,显然这也会给产品市场中竞争力较弱的在位企业和潜在进入企业带来更多的生产困难和进入障碍,从而导致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下降。

(5)

根据式(5),可得命题1:

命题1所描述的现象符合经典的需求法则,因为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产品的替代程度下降,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标准使用者就可以多生产产品以满足一定规模消费者的需要。所以,如果从均衡产量的角度来衡量社会福利,产品差异化促进了社会福利提升,而这种促进社会福利的作用是通过生产者多生产差异化产品的路径实现的。

(6)

根据式(6),可得命题2:

显然,根据命题2,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费用比率对市场中差异化产品产量产生了扭曲作用,可能原因是:在信息完全且对称条件下,依存于技术标准使用者产品产量的可变费用比率,是针对产品生产的利益分享机制,也是产品租金的一种获取方式,而这通过可变费用比率的产品价格效应对技术标准使用者的差异化产品生产积极性产生了消极作用,因为当存在可变费用比率时,技术标准使用者可以通过产品价格等形式,将技术标准所有者收取的产品租金转嫁给消费者,降低了产品消费数量,进而降低了市场均衡时的差异化产品产量。

(二)均衡价格及相关分析

(7)

(8)

在古诺竞争市场假设(m-1>0)和引理(2-2k(m-1)>0)条件下,根据式(8),可得:

(9)

根据式(9),可得命题3:

命题3表明:第一,在使用技术标准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市场中,产品市场价格除了受到产品产量的影响,还受到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影响,而产品差异化程度影响产品市场价格存在一个市场规模的临界点,在小于临界点时,产品市场价格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超过临界点,产品市场价格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增加而降低。出现这种倒“U”型关系的根本原因还是需求法则:在市场规模较小时,即使差异化程度逐渐提高,差异化产品也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消费者对产品的过多需求导致了产品价格的逐渐上升,但随着产品市场规模的逐渐增大,差异化产品发展到供过于求的阶段,于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产品价格会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进一步增大而降低;第二,产品市场价格和产品差异化程度倒“U”型关系的市场规模临界点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增大而增大,出现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是产品差异化激励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潜能,增大了对差异化产品的需求,使需求曲线发生了移动,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又出现了产品市场价格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提高而提高的阶段性现象。命题3还可以解释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当产品根本性质没发生变化,如果改变了产品款式或色彩或组合而提高了同质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很多企业便会对这些基于差异化的新产品进行提价,随后经过一段时间,这种提高的价格又会逐渐回落,如此循环往复。而且这种现象在使用了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子半导体行业中的手机和电视机等领域尤其盛行。

命题3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产品差异化提升了消费者的福利:第一,在差异化产品的高定价阶段,差异化的新产品满足了部分消费者对新颖性的追求,从而提升了这部分消费者的福利;第二,在产品差异化的降价阶段,不断降价的差异化新产品满足了规模逐渐扩大的消费者群体,使福利提升的消费者规模亦扩大。

(三)均衡利润及相关分析

(10)

根据式(10),考虑到古诺竞争(m-1>0)的现实情况,可得:

(11)

根据式(11),可得命题4:

命题4表明产品差异化对技术标准使用者来说是有利可图的,而出现利润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提高而提高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差异化产品的产量效应,根据命题1可知,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产品产量是增加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提高技术标准使用者的利润是有帮助的;第二,差异化产品的价格效应,根据命题3,在差异化产品的最初阶段,新开发的差异化产品通过较高的定价给技术标准使用者贡献了更多的产品租金,从而提升了生产者的利润水平。

四 社会福利效应分析

上文分析考虑了产品差异化对均衡产量、均衡价格和均衡利润的影响,下面从整体角度,考察产品差异化程度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当然衡量社会总福利的标准是多样的,如果将社会总福利定义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利润的总和,那么,使用技术标准生产差异化产品的社会总福利W可表示为:

(12)

(13)

考虑到古诺竞争的假设以及现实情况,可知:4m-1>0且a-c-r>0,根据式(13),分别求W关于k、r和m的一阶偏导数,并结合引理(2-2k(m-1)>0),可得:

(14)

(15)

(16)

根据式(14)-式(16),可得命题5:

命题5:对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来说,当产品市场处于古诺竞争且达到均衡时,社会总福利的变化呈现以下特点:(1)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反之亦然;(2)随着标准专利许可中可变费用比率的增加而降低,反之亦然;(3)随着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反之亦然。

下面对命题5作更深入的探讨。社会总福利和产品差异化程度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原因主要包括:第一,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正如命题4所说,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的利润是增加的,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总福利增加;第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不断增大的产品差异化程度,一方面给一些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选择机会,满足了部分追求新颖性的消费者的欲望,即使是在差异化新产品上市初期的高价格期间,这种较高的差异化程度,也促进了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另一方面,正如命题3所说,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市场总体规模会逐渐增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差异化产品的市场价格会逐渐下降,起到了提升消费者剩余的作用,从而促使社会总福利增加。总之,不管是从生产者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增加,社会福利都呈现出增加的趋势。而命题5中社会福利和产品差异化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的结论,是Faulí-Oller和Sandonís(2002)[6]研究的一般性拓展:一方面,Faulí-Oller和Sandonís(2002)[6]的研究是在只有两个技术使用者生产差异化产品且从事Bertrand价格竞争的条件下,产品替代程度非常高时,一个非激励的技术许可降低了社会福利,而本文考虑众多技术标准使用者的一般化情况;另一方面,Faulí-Oller和Sandonís(2002)[6]的研究对古诺竞争条件下的技术许可契约对社会带来的总福利改进的结论,只是从价格竞争导致使用被许可技术的产品生产者竞争程度提高的角度给出了一般性说明,并没有给出严谨的数学证明,因此,本文也是对Faulí-Oller和Sandonís(2002)[6]研究结论的进一步解释。

社会总福利和标准专利许可可变费用比率呈现负相关关系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根据命题2,由于可变费用比率对差异化产品产量具有扭曲作用,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差异化产品的产量呈现下降趋势,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均衡状态下的生产者利润也会下降,从而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当然,在差异化产品的上市初期,生产者有可能通过撇油策略,制定较高的差异化产品价格,从而提高生产者利润,但从均衡的角度,正如命题3所说,随着市场规模的增大,生产者为扩大消费者规模,也会降低差异化产品的市场价格,使生产者利润下降,从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第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可变费用比率对差异化产品产量的扭曲作用使标准专利许可可变费用比率上升时差异化产品均衡产量下降,进一步提升产品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并最终致使社会总福利下降。

社会总福利和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呈现正相关关系,主要原因包括:第一,从生产者角度来看,虽然根据引理,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是下降的,但对一个理想技术标准使用者来说,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如果能够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并生产差异化产品,表明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有利可图,而随着生产差异化产品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社会总福利亦增加;第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随着差异化产品市场中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增加了差异化产品的种类,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另一方面,增加了差异化产品的供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降低差异化产品的市场价格,促进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

五 结论性评述

本文构建古诺竞争模型对产品差异化条件下标准专利许可采用可变价格形式及其社会福利效应进行了规范分析。主要结论为:(1)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相对于其他价格形式,标准专利许可采用可变价格形式时社会总福利是增加的;同时,社会总福利随着进入差异化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2)在差异化产品市场达到均衡状态时,均衡产量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均衡价格和产品差异化程度呈现倒“U”型关系,临界点为特定的市场规模,技术标准使用者的均衡利润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3)不考虑其他因素,标准专利许可中的可变费用比率和均衡状态下的均衡产量以及社会总福利都呈现出负相关关系。

本文结论不仅可以解释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新产品的更新换代及撇油价格策略等现象,对标准专利许可中相关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启示:(1)对技术标准使用者来说,根据命题3、命题4和命题5,通过标准专利许可获得技术标准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后,在基于技术标准核心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产品内在功能的拓展和外在款式色彩的更新等形式,提高同类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并通过差异化产品生产早期的高定价策略以及后期的低价策略或者退出策略等手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2)对技术标准所有者来说,根据命题2,标准专利许可中的可变价格会对差异化产品产量产生扭曲作用,随着可变费用比率的提高,差异化产品产量降低,当差异化产品产量降低到使技术标准所有者的许可收入下降,甚至不断有技术标准使用者退出市场时,可以考虑降低标准专利许可的可变费用比率,从而激励技术标准使用者生产更多的差异化产品,或者鼓励更多潜在技术标准使用者进入差异化产品的生产者行列,从而使技术标准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3)对标准专利许可、技术标准使用以及产品市场等环节的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在技术标准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方面,根据命题2和命题5,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鼓励现有技术使用者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鼓励更多潜在技术标准使用者进入差异化产品的生产者行列,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命题2,可以通过鼓励集体谈判等方式,鼓励或要求技术标准所有者降低标准专利许可中的可变费用比率,从而提高差异化产品的生产数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差异化产品。

本文是在特定的假设和相关情景下进行模型构建和推演的,改变一些前提假设后,可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包括:(1)考虑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标准专利许可采用可变价格形式的社会福利效应,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标准专利许可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变费用比率由此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许会通过产品产量等路径影响社会福利;(2)进一步细分产品差异化的性质和种类,分析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的不同影响以及内在机理;(3)考虑标准专利许可中其他定价形式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虽有已有研究讨论了不同价格形式的社会总福利变化,但同时考察产品差异化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更符合现实,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和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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