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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4-04吴礼清

现代农业 2021年2期
关键词:饲养场合格证畜禽

吴礼清

(池州市贵池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 池州 24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9 条、第20 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 年第7 号令) 则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具体细化, 对审查发证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做到审查发证有据可依,保障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笔者长期从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工作,在审查发证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同行探讨。

1 基本情况

1.1.贵池区情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北临浩荡长江,南接雄奇黄山,东与铜陵襟连,牵携举世闻名的国家5A 级风景区佛教圣地九华山,是池州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总面积2516 平方公里,户籍人口 67.1824 万人,辖 9 个镇、10 个街道,是全国生态经济示范区、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1],杜牧《清明》诗中的“牧童遥指杏花村”中的杏花村就位于贵池。贵池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中低山地,中部多丘陵,北部为沿江洲圩区,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称。

1.2.畜牧业概况

贵池区畜牧业以家禽和生猪为主导产业。 2020年,贵池区畜禽饲养量1109.34 万头(只),其中:家禽1067.01 万只、生猪 40.88 万头、牛 0.366 万头、羊 1.25万只。肉类总产39259.08 吨,蛋类总产23816.5 吨;养蜂6270 箱、蜂蜜产量172 吨。贵池区有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4 个、 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5个,畜禽养殖大户769 户,其中:养牛大户(10 头以上)28 户、养羊大户(50 只以上)22 户、养禽大户(500只以上)536 户、养猪大户(50 头以上)115 户、养蜂大户 68 户。

1.3.发证情况

2020.年末, 贵池区达到安徽省畜禽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397 个,其中54 个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13.6%;54 个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中,生猪饲养场29 个、发证率72.5%(29/40), 家禽饲养场23 个、 发证率6.5%(23/353),牛饲养场 1 个、发证率 100%(1/1),羊饲养场1 个、发证率 33.3%(1/3)。

2 存在问题

2.1.家禽饲养场发证率低

2020.年末, 贵池区达到规模标准的家禽饲养场有353 个,其中23 个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只有6.5%。究其原因,主要是贵池区饲养的家禽多为皖南土鸡,属蛋肉兼用型地方品种,饲养场多建在丘陵和山边,采用“放养+舍饲”生态养殖模式;放养多选择在林间和山上,放养场地宽阔,最小的2~3 公顷、大的达到30~40 公顷,且地势高低起伏较大,难以建造围墙, 只好在放养场地周围设置围网来隔离,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 条“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的条件,造成即使其他条件合格也不能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局面,导致家禽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很少。

2.2.暂停执行选址距离规定后发证难度加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 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m,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m 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 m 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 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m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 以上。 2019年12 月18 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改为对这些场所开展选址风险评估。暂停执行选址距离规定的本意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但从贵池区对13 个拟(已)建饲养场选址风险评估来看,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增加了动物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难度。

2.2.1 审查发证环节增加。 2019 年12 月31 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安徽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 也就是说,动物饲养场无论是否达到规定的选址距离, 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都要申请开展风险评估,无形中增加了一个环节。

2.2.2 风险评估通过难。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实地查看选址周边环境,询问掌握选址有关方面情况,走访临近集镇、村庄了解群众意愿,召开乡镇、村和一定范围内养殖场户座谈会听取意见, 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评估小组依据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同时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风险评估[2]。目前,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动物饲养场就是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是一个大的污染源,在走访和召开座谈会时,听到的都是强烈反对声。在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大背景下,要想群众同意确实不易,群众不同意,风险评估难通过。

2.3.现场审查一次通过不容易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分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5 个方面,共有35 个小项,种畜禽场达到41 个小项。只有新建的动物饲养场,由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提前介入, 在建场时就给予指导,在现场审查时才基本上达到这些要求。 对于大多数老旧的动物饲养场,由于基础较差,虽然也投资进行了升级改造,但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在现场审查时难以达到全部要求。 即使想整改,也因为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证申请材料开始,到办结的法定期限只有20 个工作日,时间短,一时难以整改到位,最终结果是现场审查不合格,不能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只能等到6 个月后再重新申请。

2.4.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能否发证不明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适用于达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 2017 年6月27 日,安徽省出台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 头以上, 肉鸡年出栏100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 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 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 头以上[3]。 也就是说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实际工作中, 有部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因申请项目、银行贷款、网上销售等需要,多次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对此,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或文件明确规定,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是否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着实让发证机关左右为难,不接受申请养殖场确实需要,接受申请又无规可依。

2.5.饲养员不得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难确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 条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但具体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病种没有明确。 目前,依据疾控中心或卫计委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其出具的健康证是针对从事餐饮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化验[4],有无人畜共患传染病难确定。

2.6.合格证不设有效期、不实行年检,发证后监管难

虽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3 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但实际上很多饲养场很难做到。 有的动物饲养场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迟迟不养殖,有的停业时间超过1 个月,按照规定应该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但他们就是不交,发证机关多次催要也无可奈何。 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原来发证的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发生了改变, 已不符合要求,在日常执法检查时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往往受当时的市场行情、经济效益等多重因素影响,饲养场业主大多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整改。如发证机关强行回收并注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势必要经过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不仅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有可能造成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3 应对策略

3.1.针对放养动物的饲养场, 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场区周围建有围栏或围网应视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这样比较结合养殖实际,有利于办证操作,提高发证率。

3.2.对于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距离的动物饲养场,无需进行选址风险评估,按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对选址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距离的动物饲养场,组织进行选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合格的,按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证环节,提高了发证效率,维护了动物饲养场合法权益。

3.3.设立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关键项, 如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m 以上、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 参照兽药GSP 现场检查验收的做法,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时, 合格的项目数占总项数的比例大于等于85%为现场审查合格,低于85%为不合格。 现场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3 个月将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到位。

3.4.对于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动物饲养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5.规定不同动物种类的饲养场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不能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具体病名,最低要求应该做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检测。

3.6.鉴于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会经常发生变化,为便于管理,应废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终身制。 参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都设定有效期的做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实际,设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饲养的,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动物饲养场落实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确保动物防疫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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