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2021-04-04
1 咨询问题一
我县2017年审批过几件非煤矿山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最近全国非煤矿山整改,县政府要求我局牵头关闭这几家违反水土保持法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矿山,我们该如何操作?
专家答复:
经过与您沟通,进一步确定了您咨询的问题。在2014—2017年期间,贵县共有17个砂石料场需要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其中有5个已经履行完毕,12个未履行。5个已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的砂石料场中,有3个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5个砂石料场都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您想咨询处理处罚这些违法项目的水土保持法律依据及具体的处理措施。
对于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的12个砂石料场,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需要注意,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应当严格执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
对于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5个砂石料场,属“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 咨询问题二
目前我们有个项目已经完工1年多,原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编制报批的,是省级审批项目。后期主体进行了重大变更,现在该项目准备验收,因变更较大,验收内容跟水保方案内容相差较大,所以建设单位主动进行了水保方案变更,并打算送市级审批部门报批(因审批权下放现为市级审批)。请问:①市级审批部门可以对本项目审批吗?②项目是否属于未批先建,应该进行行政罚款再报批吗?
专家答复:
问题一:该项目的审批权限如果已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市级,市级审批部门可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您提到的项目存在“未批先变”情况,但生产建设单位主动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
3 咨询问题三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对项目进行处罚应包含哪几个必要程序(或阶段),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配合,相关笔录或者证据收集过程以及文书制作上有何方法补充?
专家答复: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
问题二: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如实回答询问、配合做好笔录的义务,并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构成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将受到治安处罚。
4 咨询问题四
某风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违规弃渣。现已掌握证据,未在指定地点弃渣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方指令,为了施工方便而随意弃倒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证明材料、建设施工合同、笔录等证据),请问:①我们应该处罚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②应由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清理?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建设方指令,为了施工方便未在指定地点弃渣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违法行为人施工单位。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限期由违法行为人施工单位清理。同时,不免除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5 咨询问题五
我县在2012年之前建设了一批储煤场,大部分未编报水保方案,2019年县政府要求我们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储煤场法律责任,现在应该运用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法?
专家答复:
您提到的情况,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了解掌握有关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依法查处。
6 咨询问题六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中规定,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如果评审费用没有列入财政预算,那么评审产生的费用该不该收取,由谁承担?
专家答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所产生的评审费用,应当由方案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您提到的评审费用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也严禁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若有违规收取,则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7 咨询问题七
在基层开展水保工作,因为基层职员大多不是科班出身,而企业都有科班出身的法律团队,我们如何向需要编报水保方案的企业下达文书?如果企业不编报水保方案,我们将采取何种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在工作中我们让企业编报水保方案,企业不配合,如何对其进行询问笔录,相关人员不配合做询问笔录我们如何处理?
专家答复: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下达文书。您提到的下达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递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问题二:关于违法行为查处。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了解掌握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依法查处。
问题三:关于询问笔录。在案卷制作过程中,当事人如不配合,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如实回答询问、配合做好笔录的义务,并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构成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将受到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