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到哪里去打官司(下)
2021-04-04杨晓峰
杨晓峰
也许是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近段时间希望了解民事诉讼司法管辖地发生民事纠纷欲通过打官司解决纷争,究竟到什么地方的哪一级法院起诉等案例较以往增加,如鹰潭的熬先生已到2家法院起诉立案,结果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均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我们在合同中常常看到这样的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到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在此约定下,法院是否应受理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向读者朋友们对民事起诉的管辖以及与管辖有关的如申请执行应到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纠纷处理的仲裁条款怎样才是正确的等问题,简要作答。受篇幅限制,分3次作答,本文为下篇。
“在线律师”:
⑦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⑧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⑨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等。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6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适用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7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8 关于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的规定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或条款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协议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1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1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有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1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9 向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体看债权文书的合法性约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