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生活的多元伦理诉求探讨*
2021-04-03王鹏伟
王鹏伟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wanggdmc@126.com)
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任何单一的伦理规范都是各有优劣的,不能涵盖全部道德生活领域。这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伦理多元主义。其中,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1 采取伦理多元主义的必要性
道德要求做到公正和利他,而且前提是尊重。它要求:做个好人,正确地做事,并做好事。因此,不但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且要做到己所欲,善者,若人亦欲之,则施之于人。这不仅涉及行为的原则、行为的结果(目的),而且还涉及行为人的品行。规范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分别对它们提出了要求。然而,虽然各种规范伦理理论实际上总自以为是地“攻子之矛”和“防子之盾”,从而可以把道德生活领域的各种情形涵盖殆尽;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生活以及人的诉求是丰富多彩且复杂多样的,而且,任何学说一经提出,都必然不以其创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他们所无法把控和限制的理论意蕴,特别是将理论无限外推、用于边缘境况时。道德困境的出现就彰显了社会的丰富性和道德理论的有限性。因之,我们应该采取伦理多元主义。其原因正如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穆勒所指出的:“问题在于人类事件复杂的性质,行为规则也不能要求人类的行为没有例外……如果一种伦理信仰不调和其规则的刚性,即在当事人的道德责任面前确立某种高度,那么它就无法适应环境的特殊性;当然,在信仰作出柔性调整的同时,自欺、不诚实的诡辩术就会乘虚而入。”[1]36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因而“无论我们把什么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我们都需要次级的原则来运用它;没有它们,基本原则就无法起作用,就不可能提出反驳特殊见解的主张,这对于所有的体系都是共同的”[1]35-36。总之,任何单一伦理理论本身都有缺陷,必须由其他伦理理论来补充。
2 各种规范伦理理论都有优劣
这里,以穆勒的功利主义为主,探讨主要的规范伦理理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优劣。
2.1 功利主义作为基础伦理理论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以目的论和结果论导向的功利主义事实上是人们伦理道德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功利主义奉行“利他”理念,“总是选择给每个相关的人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或社会政策。”[2]92由此,功利主义确立了一个浅显的生活原则:趋利避害。穆勒否认为道义而道义的没有功利价值的无谓奉献和牺牲,指出牺牲自身不是目的,“并不会增加或者说并不倾向于增加幸福的总量,而是耗费掉了幸福的总量。它唯一推崇的自我牺牲是能够增进幸福的牺牲,或者这种牺牲能够成为他人获得幸福的手段”[1]26。严格的功利主义者必须考虑他人的快乐和功利,而非仅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快乐和功利。穆勒认为:“形成功利主义关于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并不是指当事人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人的幸福。在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功利主义者要求当事人严格公正地成为一个无私的、仁慈的观察者。”[1]26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讲,严格的功利主义者是非常高尚的,这也使得功利原则必然成为社会决策的首要原则。对严格的功利主义者来说,不会出现体系内的道德困境。在穆勒看来,自由与功利能够促进社会幸福,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益。当然,这里的功利是最广义上的,“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3]13。为了促进最广义上的功利,必须允许差异、多样化和不同个性个体的存在。因此,功利主义推崇自由、民主和权利这些现代价值。此外,与义务论和德性论相比,功利主义建立在经验基础上,正确地将道德的约束力解释为道德情感,它会在外在约束,如法律法规等的配合下变得更为强大。最为关键的是,功利主义说明了人类道德存在的终极目的,即幸福。这些决定了功利主义必然在人类道德生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2.2 功利主义的缺陷
首先,功利主义最易遭受漠视甚至侵犯少数派权利、为既存的恶制度、恶秩序辩护的道义论指责。但是,穆勒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权利由基于功利的社会制度授权并予以保护,只有违反了应该存在的法律,包括应该存在而没有存在的法律才叫不正义。这显示出其理论革命性的一面:只有正义的制度才是应该存在的制度。虽然如此,功利主义的正义标准归根结底还是功利,并且,在“大功利”面前,牺牲“小功利”是正当的。甚至,功利主义会导致为了目的不择手段。“你可以做任何成问题的事情,只要它有最好的结果。”[2]111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更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4]26。从而,在此名义下对一部分人的自由和权益的否定就得到了辩护。因此,功利主义易被强势集团或利益集团所操纵,成为他们谋取不法私利的工具。对此的回应使功利主义转向对规则的重视。但规则功利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无论规则优先还是结果优先,“功利”都是行为的标准,而且,“功利”和“规则”标准的认定实际上也是掌握在强势集团或利益集团手中的,从而,规则终还是要让位于“功利”。更重要的是,从历史维度看,功利论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功利论,西方学者对功利论的探讨也主要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的。因而,正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指出的:“功利论对现存世界的整个批判的视野也同样是有局限性的。它囿于资产阶级的条件,它所能批判的仅仅是那些以往的时代遗留下来的并阻碍资产阶级发展的关系。”[5]108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功利论变成了替现存事物的单纯的辩护,变成了这样一种证明:在现存条件下,人们彼此之间的现有的关系是最有利、最具有公益性的关系。在所有近代经济学家那里,功利论都具有这种性质。”[5]1069譬如,在边沁和穆勒那里就是如此。
其次,功利主义忽视良好品行修养在伦理道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会承诺的“圣人”要求无疑将导致其系统的崩溃。所谓“圣人”是指那些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功利主义者。从道德直觉看,功利原则要求把他人的较大利益接受为一种充足的理由,以证明我们自己生活过程的较低期望是正当的。这是一种极端要求。因为,虽然舍己为人和成人之美在社会现实中司空见惯,但当社会被领悟为一种旨在推进它的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时,期望一些公民为了别人而接受自己生活的较差前景是难以令人置信的[4]176。例如,虽然一些富人做慈善非常慷慨,但要求他们捐献全部身家以致像最穷困的人那样生活,恐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圣人”问题将使我们无法区分道德行为和分外行为,从而使我们继续自己的合法的个人生活变得不可能。当今时代,人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社会也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途径。在这种情势下,“圣人”要求更难有市场。对此,功利主义可能会说我们并不需要过度降低个人的生活标准,个人只需过朴素的生活而不是奢靡的生活。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富人的道德绑架和“索捐”就是“圣人”问题的典型体现。
2.3 义务论对功利主义的弥补
义务论(道义论)是关于行为的动机而非结果的。义务论是权利的核心根据,而“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6]。义务论认为,不管对权利人的侵害能给相关人员带来多少加和功利,也不得任意侵犯他们的权利。因为,义务论认为,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标准和动力即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普遍的和客观的诫命,即直言命令:“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7]
2.4 德性论对功利主义的弥补
其实,穆勒通过德性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辩护。他指出:“真正重要的不仅在于人们做了什么,还在于做此事的是什么样的人。”[3]62但是,该辩护并不成功。因为,他认为德性不仅是首要的幸福,而且是实现幸福的首要手段——除非人们“把德性作为自身值得向往的事物”,否则就“无法最大限度地促进总体的幸福,并且即便人们把德性作为自身就值得向往的事物来热爱,由于追求德性为目的,这种行为也无法产生其他个人渴望的后果。”[1]55这意味着只有追求德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总体的幸福即德性,但不能产生其他渴望的结果,如功利主义结果。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德性不能产生其他幸福,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德性又有何用呢?既然德性是首要的幸福,那功利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吗?这是穆勒调和功利主义和德性论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当然,穆勒认为,在高尚的人们看来,德性已经成为目的和自己幸福的一部分,如同对金钱、权力和名誉的追求一样,但是,对后者的欲望会作出对社会有害的事情,而前者则不会。而且,穆勒对功利是作最大化理解的,即功利是“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3]13。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功利实际上并非道德的唯一标准。桑德尔就指出:“穆勒对于个体性的有力赞颂是《论自由》一书的最显著的贡献。然而,它也是一种‘异端邪说’。因为它诉诸一些超越于功利的道德理想——关于品格和人类繁荣的思想[8]56。”
德性论明确强调良好品质的培养。德性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两种。(道德)“德性使得我们的目的正确”[9]187。理智德性,即知识(智慧)也很重要。因为“人的善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9]20。作为一种实现活动,德性必然有所选择,而“要想选择得好,逻各斯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逻各斯所肯定的事物。”[9]168因此,德性论重视人的智慧和知识学习。这表明,要真正成为一个有德之人,还应该有知识、有文化;否则的话,不能说一定不会成为一个有德的人,但至少可以说成为一个有德之人的机会不会很大,而一个无德之人是无益于甚至有害于社会的;而且,德性论重视个人职业和事业上的成功及其所带来的幸福和贡献,因为它们“既对个人幸福有贡献(想想我们创造出好东西的快乐和做好工作的满足),也对一般福利有贡献(想想如果没有音乐和好的老师,我们的境况会变得多么糟糕)”[2]200。相反,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基本上并不涉及个人职业和事业上的成功。
人及其良好德性(德行)是成就于社会生活中的。德性论肯定人生活于共同体中,其角色功能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因为,人是脆弱的依赖性社会动物,社会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加和,人是处于不同社会共同体中的社会人,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只有在德性的状态下才能繁荣昌盛[10]。这要求我们重视人际关系及其秩序——譬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的良善构建。这又意味着,一位诊疗技术高明、基于责任和义务而对患者高度负责,但冷若冰霜地对待患者的医生,在患者心目中很有可能并不是好医生,而这并不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
德性论强调德性在“应得”中的重要地位。在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看来,在伦理道德上我们必须一视同仁,否则,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它仅仅是消极道德权利的要求,因为还存在着同样重要的事实:我们不可能对亲疏关系不同的人和对社会贡献不同的人给予平等的对待,否则,将会导致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的崩溃。德性论对此进行了很好的弥补:爱和友谊等美德就是通过差别对待来体现的,品性和德性——实际上体现为对共同体的贡献——才是“应得”的基础。“承认应当的实践给了人们控制别人对他们友善还是恶意的权力。这对他们来说就是,‘如果你做得好,你有资格从其他人那里得到友善对待。你将会赢得这样的对待’。没有这种控制权,人们会是无力的。”[2]199这也表明,德性论中某人美德的获取与“应得”资格的获得有赖于实践性的“行动”,即依赖于按照功利或道义标准去“做”。若一个人总是或一辈子按照某个或某些伦理原则行为做事,他就会自动成为(他人心目中)具有某种德性的人。
2.5 义务论和德性论的缺点
当然,义务论和德性论也有不少缺点。譬如,义务论有胶柱鼓瑟之弊。我们生活在人类共同体中,为了顺畅地交往和实践,人类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前者如法律法规,后者如不许撒谎等道德的形式化原则,这是义务论的合理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形式化规范是唯一重要的规范。法律尚考虑特殊情形下的应用,(在康德看来)道德却是“绝对命令”,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我们不把绝对命令当作没有例外的清规戒律,而把它理解为和谐社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伦理和美德要求而遵守,这将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至少康德的有些绝对命令,譬如“不许撒谎”和“不许杀人”根本就不具有普遍性,更奢谈客观性了。虽然我们通常认同和支持“不许撒谎”,但却认为医生对那些害怕得病和惧怕死亡的患者适当隐瞒病情是适宜的;我们更反对无故杀人,而在那些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对那些经过医生和医学伦理委员会科学评估适合安乐死且自愿安乐死的患者,医生应帮助他们实施安乐死。而且,在我们看来,虽然诸如“助人为乐”等不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但助人为乐不仅是值得称赞的,而且是道德的,而不是像康德认为的那样虽是值得称赞的,但却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由于对道德法则的坚持,义务论最容易出现道德困境,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则是双善困境:行为人所要救助的双方都是良善之人,但救助一方就会无法救助甚至会伤害另一方。这时,坚定的义务论信仰者大概只能成为“布里丹毛驴”。而从道德的“双重效应”看,如果好的动机出现了坏的后果,但好动机的好结果大于坏后果,而不是直接以“恶”的手段和“恶”动机“做好事”,就是正当的。
德性论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般而言勇敢是好的,但恐暴事件实施者的不畏死是否勇敢?恐怕很少有人这么认为。“道德问题经常是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根据德性理论,我们应该怎么去决定我们做什么,这一点不很明显。”[2]191此外,虽然差别对待是德性论的优势,但譬如,若医生依患者贫富贵贱而决定对他们的诊治是认真的还是敷衍的,则是应受谴责的。而且,德性论很难处理道德冲突,譬如在仅有一个肾源而同时有几个待移植患者的情况下应先给谁移植?这就需要其他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来补充,基于此,雷切尔斯甚至认为德性论本身只是全部伦理学理论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伦理理论[2]194。
3 走向伦理多元主义
既然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道德生活不仅涉及做事的动机、原则和规范、目的,还与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有关,这就要求我们恪守道德的利他精神,兼取各家规范伦理学之长,而避其所短,采取伦理多元主义,尽量做一个有德之人。为此,美国亚拉巴马大学伯明翰分校哲学教授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在“TheElementsofMoralPhilosophy”一书中推出了多重策略功利主义。这本书的意译是《道德哲学基础》,但从其主题看,主要是探讨我们如何生活才是道德的,因而中译者将其翻译为《道德的理由》。为了探讨如何行为(表现、做)才是道德的,雷切尔斯分析了诸多伦理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德性论。他发现,各种理论都有它们的优势,也存在各自的困难。非但一个理论本身是不融贯的,而且各种伦理理论之间也是不融贯的。这主要表现在,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忽略了品格问题,而德性论则忽视了对行为正当的关注。各种伦理理论犹如盲人摸象,而一个人的道德生活,至少在某一具体道德行为中,不应该像盲人那样摸到的是不同的。有因事而求理,而无立一理而限事。道德的总原则是尊重性利他。在此大前提下,我们要灵活地应用各种伦理理论,否则,结果会走向伦理道德的反面。这就是雷切尔斯要求走向伦理多元主义的原因。
但是,为什么是多重策略功利主义,而不是多重策略道义论或多重策略德性论呢?因为“我们的全部理论开始于把人类福利……作为非同一般地重要的价值……我们应该想要一个社会,使生活于其中的所有人能过上幸福而满足的生活。那么我们就能够继续思考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什么种类的行为和社会政策对这个目标有贡献;二是创造并保持个人生活需要什么样的品格特征。”[2]194毫无疑问,我们希望福祉最大化的行为和社会政策,并且它们是公平普惠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允许一部分先富起来。但是,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我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因为,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按照雷切尔斯的说法,这叫行为正当,是道德的底线概念。行为正当主要是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要求。但同时,我们也希望自己和其他人是品格高尚的善良人,根据应得被对待,这是德性论的要求。表面上看,行为正当和应得的关注点是不同的。“但是,当我们问‘为什么应得是重要的’时,答案就会转向如果承认应得不是我们的道德方案的一部分,我们所有人的境况都会更坏……这暗示着,在对所有这些不同事物的评价中,有一个单一的标准在发挥作用。”[2]201“这个单一的道德标准就是人类的福利……这个标准被用于评价种类广泛的事物,包括行为、政策、社会习俗、法律、规范、动机以及品格特征。在思考这些规范、动机之类时,我们参考的是福利标准。但是,这不意味着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我们应该总是把它当作动机。”[2]201因此,道德多元主义具体采取的是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多重策略功利主义认为道德的终极目的是一般福利,而多重策略,即视具体情形而综合灵活运用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等各种伦理原则,兼取各种理论之长而规避其短。
多重策略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根据最佳计划行动。所谓最佳计划,是我们在特定环境、个性和才能条件下的行为动机、作决定的方式以及所展现出的美德的最优组合。它“使我们拥有好生活的机会最佳化,同时也使其他人拥有好生活的机会最佳化”[2]203。“在任何情况下,把一个计划确认为最佳计划都是一个评价何种程度上同样地推进每个人的利益的问题。这样,首要的理论就是功利主义,即使它经常认可人们根据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功利主义的动机来行动。”[2]203实际上,这与其说是对伦理理论的平衡使用,不如说是社会生活对这些理论的现实选择。虽然,在我们看来,功利主义往往很少真正达到它的目标,而且,对这个目标的衡量在理论上讲也是很难达成一致的。但是,从人类的道德生活来说,理应采取伦理多元主义,从而理应采取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当然,我们所主张的多重策略功利主义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多重策略功利主义。
那么,医疗从业人员(主体是医生)应该如何贯彻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呢?我们认为,好医生要具备四种“心理和道德素养”,即具有“四心”——“平等心”“责任心”“仁爱心”和“敬畏心”[11]。这“四心”从权利、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实际上从功利论和道义论方面对如何成为一名好医生提出了要求。医学伦理学有四大原则:有利、不伤害、尊重、公正。“四心”与这四大原则是一致的。“责任心”和“仁爱心”主要要求医生秉持“有利”和“公正”原则,从积极权利方面促进患者的身心健康,增进他们的福祉。从适用伦理原则上看,尊奉的主要是功利论。“平等心”和“敬畏心”主要要求医生秉持“不伤害”和“尊重”原则,从消极权利方面维护患者的权益。从适用伦理原则上看,尊奉的主要是道义论。“四心”和医学伦理学四大原则的最大目的是救死扶伤,促进患者的身心健康,乃至维护人类的良好生存发展。这从总体上体现了伦理功利主义。
医生理应成为德医双馨的上医。绝大多数医生都有“四心”,尊奉医学伦理学四大原则。他们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无私奉献,精益求精,急患者之所急,赢得了社会的好评。“德艺双馨”“华佗再世”“杏林圣手”“国医大师”等称谓,就是对那些长期尊奉“四心”、践行医学伦理学理念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好医生的认同和赞美。“好人”就是对一个人的德性论评价。由此可见,能够也理应采取伦理多元主义,综合应用三大规范伦理学原则,在社会主义原则下坚持多重策略功利主义。而且,事实上,包括广大医生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在行为做事时,往往都是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地奉行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区别在于是自觉地、有意识地运用,还是自发地、无意识地运用。作为医生,显然应该经过系统的伦理,特别是系统的医学伦理的培训和学习,自觉地、有意识地践行多重策略功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