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
2021-04-02褚万里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11期
问:近日,我队辖区一辆私家车被一辆营运性货车追尾碰撞,导致私家车上一名乘车人死亡。货车车主认为这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公安交警无权管辖。请问,该货车车主的说法正确吗?
答:该货车车主的说法不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该案件虽然既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案件仍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