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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心理视角探究转基因食品发展策略

2021-04-02田刘凌顾成博

中国酿造 2021年12期
关键词:转基因伦理食品

田刘凌,顾成博*

(1.无锡太湖学院基础课教学部,江苏 无锡 214064;2.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转基因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农作物培养与食品生产,而源于转基因技术的科学争议和社会忧虑也使得转基因食品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根据“利害关系人理论”,转基因食品发展不仅直接影响着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生产流通环节中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者群体,同时也会受到利害关系人群体的反向影响。鉴于利害关系人群体的社会背景、知识水平、认知程度和心理感受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社会评价和接受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别。在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群体中,转基因食品的终端消费者是转基因食品研发和销售的目标人群,其心理感受和购买意愿直接影响着转基因食品的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同时,根据“消费者主权原则”,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行为直接体现着市场经济中的生产与消费关系,而消费者在其购买能力范围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偏好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转基因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数量。当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表达出消费意愿和消费偏好时,消费者实际上主导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1]。本文将基于消费者心理视角分析转基因食品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对消费者心理影响的原因,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转基因食品发展在改善消费者心理感受和提升消费者购买意愿方面的应对策略。以期缓解或消除消费者的心理忧虑,利于转基因食品的顺利发展。

1 转基因食品发展与消费者心理的关系

转基因食品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随着转基因技术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应用,转基因食品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快速发展状态。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9年9月发布的《2018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全球有26个国家和地区种植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超过1.9亿hm2,其中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和印度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1%。2021年2月18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国家在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和强化溯源管理的情况下,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鼓励已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向优良品种转育;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加速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转基因研发科企合作、鼓励企业与院所高校联合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使企业成为研发、应用和贸易的主体力量。这一文件的出台被社会各界解读为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化将迈入快车道。

然而,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心理感受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性,并且这种心理感受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和购买意愿。通常来说,消费者在消费心理的影响下产生对某一产品的购买欲望,并在获取产品信息后决定是否实施购买行为。在此方面,社会心理学中的“计划行为理论”被认为是能够科学分析消费者心理影响和购买行为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意向是影响个体行为的最直接因素,而行为意向本身则是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根据“计划行为理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购买行为也应受到上述三个要素的影响。在这些要素中,消费者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影响其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最显著和最具决定性的因素[3]。同时,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主要受到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社会背景、风险意识和食品信息的影响[4]。另外,消费者个体态度还会受到社会群体的认知水平和主观态度的影响,并根据社会群体对转基因食品的评价信息和购买行为调整自我认知和消费行为[5]。在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趋于正向时,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和购买意愿较强。基于上述学术理论和研究结果可知,当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社会背景和风险意识趋于相同时,关于转基因食品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的信息则成为影响消费者态度的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消费者选购转基因食品的决定和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具有购买能力的经济问题,而且涉及购买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伦理问题。

2 转基因食品发展引发消费者心理忧虑的原因

2.1 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安全伦理问题

食品安全伦理关注的是食品安全对生命健康和人类生存的影响,其强调食品安全标准应建立在尊重生命和维护生态的基础上。由于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趋向复杂性,其隐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令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忧虑,单纯依据现有科学知识和法律规范评价食品安全已不全面。因此,食品安全伦理要求基于科学依据和价值考量对食品安全做出全面评价,前者依据风险评估和科学验证对食品安全做出科学评价,后者依据价值理念和伦理准则对食品安全做出道德评价[6]。从这一角度讲,食品安全不仅是科学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

在转基因食品发展方面,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自其诞生之日起从未停止。这是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使得转基因农作物在遗传和繁殖方面突破了生物种属间的自然隔离屏障,该技术通过导入外源基因重组了传统农作物原有的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DNA),进而改变了传统农作物的遗传性状。从生物遗传学角度讲,转基因农作物的基因并非完全源于其父本和母本,已具有不同于传统农作物的基因特征和遗传性状。严格地说,转基因农作物与传统农作物已不属于同一先祖的后代,自然也无法参照传统农作物的标准评判其新型遗传性状在自然界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新产生的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潜在危险。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毒性问题、过敏反应问题、抗生素抗性问题等[7],而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基因漂移风险、减少生物多样性风险、破坏土壤微生态循环风险和转基因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等[8]。虽然科研人员正努力地将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予以消除或者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确立的“实质性等同原则”,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主要审查转基因食品和成分与传统食品和成分是否实质性等同。然而,在实践中通过动物喂养实验检测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并不能全面和真实地反应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这是因为动物和人类在生理系统、解剖结构、日常行为和生活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实验动物之间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9]。因此,基于“实质性等同原则”建立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方法还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尚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和安全不造成负面影响[10]。

尽管一些科研人员声称零风险技术并不存在,纯天然食品也不存在,已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可以放心食用[11],但是该观点因其内在逻辑不符合食品安全伦理要求而难以令消费者接受和信服。在此种情况下,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引发的消费者心理忧虑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消除的。前期研究表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心理忧虑直接导致其对转基因食品的购买意愿偏低。尤其是,为了规避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感知越高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购买意愿越低[12]。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65.21%的消费者更愿意购买非转基因食品[13]。

2.2 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科学伦理问题

科学伦理是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其要求科学研究应当符合人类生存、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使科学研究更有利于建设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科学伦理主要包含科研伦理和社会责任伦理两个方面,前者关注科研行为是否符合伦理标准和道德规范,后者关注科研人员是否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承担了社会责任。因此,科学伦理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也要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4]。

然而,在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科研人员凭借转基因技术突破了自然生物之间固有的物种边界,并能够根据其主观意愿重新塑造自然生物的遗传特征。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下,转基因食品具有了符合科研人员要求的生物性状和营养成分。尽管科研人员的研究目的是使转基因食品更符合人类对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但是转基因食品本身具有的非自然属性和潜在风险却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科学技术问题,而成为一个令人忧虑的科学伦理问题[15]。这是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实现了物种基因的跨界转移,突破了生物发展所应遵循的自然规律的限制,改变了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轨迹,破坏了自然环境下物种优胜劣汰和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功能。这种遗传基因的变化相对于生物自然进化而言跨度较大,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风险。尽管生物在自然进化中也存在基因交流,但是其基因融合过程是渐进的和缓慢的。由于自然界生物的遗传性状是在长期的自然进化中形成和巩固的,因此其生物安全性相对于转基因生物是持久的和稳定的[16]。此外,转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为干预生物进化轨迹和发展进程充分体现了人类控制和主宰世界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17]。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人类行为将使得人与自然的矛盾更为突显,也使得人类社会不得不面临更多的自然挑战。同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与科学技术的严谨性相冲突,也使得科学技术的可信性和科研人员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和质疑[18]。

实际上,从生态伦理学角度看,自然生物有其存在价值,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价值方向,尊重和保护自然界的生命和生态系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科学认知是有限的,并且受限于所处时代的科学理论发展状况和技术设备条件等诸多因素。转基因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应用究竟会给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带来何种影响还需谨慎研究和长期观察,任何未经科学论证的商业化行为都可能会被视为违背科学伦理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目前,科研人员过度参与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开发过程,其个人利益已然与商业利益紧密相连,如果认为其科研结论完全不掺杂商业因素已不现实。在科学公信力显著下降的情况下,转基因食品的不断涌现和规模化销售已彻底颠覆了消费者的认知,尤其是关于人为控制生物基因跨界转移的忧虑迫使消费者不得不认真考虑转基因食品带来的科学伦理问题。

2.3 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商业伦理问题

商业伦理是商业与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商业决策和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其重点关注商业行为的合理性和道德性问题[19]。商业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有利于弥补经济学理论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经济主体能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总是能够及时地发挥作用,在市场并不完善或者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社会整体利益将会面临个体利益的损害[20]。因此,商业伦理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制定商业决策和实施商业行为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商业伦理要求经济主体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市场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研究表明,商业伦理有利于企业构建社会声誉和提高利益相关者满意度,对企业的社会绩效有较大影响[21]。因此,转基因食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也应当遵守商业伦理要求,使转基因食品发展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发展使得商业伦理问题突显,也使得消费者对其发展状况产生忧虑。第一,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发展并不像转基因食品企业声称的那样可以较大程度地解决粮食产量问题。这是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功能在于控制和减少转基因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杂草损失或者虫害损失,而不是从本质上大幅提高转基因农作物的潜在产量[22]。第二,转基因食品商业化发展推动粮食产量增加的效果有限,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粮食供给安全问题。实际上,传统农业生产技术能够实现粮食的供给平衡,粮食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粮食的分配结构,而不在于粮食的生产技术或者生产供应量。第三,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发展导致农业生产者受制于转基因技术控制者(即转基因食品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这是因为转基因技术控制者通常会采用“基因利用限制技术”阻止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发育,从而迫使农业生产者通过不断地购买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才能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在此方面,购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成本的增加较大地抵消了因减少杂草和虫害损失挽回的经济效益,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者并未因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而获得较大的经济回报[23]。第四,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已成为一种不断升级换代的科技产品,而转基因技术控制者凭借专利技术的垄断始终控制着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市场。这意味着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已面临转基因技术控制者的威胁和挑战。第五,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严重依赖转基因技术控制者为其专门研发的农药和化肥,农业生产者想要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就不得不购买同样被技术垄断的农药和化肥产品。转基因技术控制者的这种经营模式再次暴露了其技术垄断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意图[24]。第六,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发展在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失衡问题。转基因技术控制者能够通过技术垄断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公众却需要面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风险问题。这种利益与风险分配的不均衡状况使得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商业伦理问题更为突显。

2.4 转基因食品发展的消费伦理问题

消费伦理主要关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是基于理性做出的选择,其购买行为是否符合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和科学消费的行为规范,并且购买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这意味着消费伦理要求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仅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也应当具有伦理合理性[25]。消费伦理通常会内化为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和自觉行动,进而影响消费选择以及生产与消费的关系[26]。因此,消费伦理的重要性在于清晰表明购买行为在经济体系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消费刺激生产和消费引导生产的二元性使得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仅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意义,而且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价值导向意义。然而,消费者能否做出符合消费伦理要求的购买行为更多地受到商品信息获取程度的影响。换句话说,商品信息公开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实现消费伦理要求的前提基础。在此方面,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面提供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客观评判,从而根据消费伦理的要求做出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的决定。

然而,转基因技术是非常复杂和深奥的科学技术,只有专业的科学研究人员才懂得转基因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方法和风险程度。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科学知识的日趋复杂,科研人员逐渐远离社会公众,只是通过晦涩难懂的科学语言在论文中阐述着学术观点和研究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认知和购买意愿。同时,科学知识传播人员的科研水平相对不高,其碎片化的科学知识和肤浅的技术解读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27]。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作为普通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缺乏基础知识和全面了解,其认知水平也难以充分理解转基因食品的属性特点和安全性。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面对社会整体质疑的情况下,消费者个人认知和主观态度难免受到社会评价和新闻舆论的影响,也难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心理忧虑。此外,转基因食品虽然在基因性状和机能方面有所改变,但是其与传统食品的外观和口味方面基本相同。如果转基因食品企业不加以特别标识,消费者很难通过观察来辨别选购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会进一步加重消费者的忧虑程度和规避风险的心理意愿。此外,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还不完善,对“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粘贴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使得不具有转基因技术应用的食品能够以“非转基因食品”标签作为吸引消费者的营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损害了转基因食品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给消费者的食品选购行为带来了较大困扰[28]。

3 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应对策略

3.1 通过完善立法和科学监管消除安全伦理忧虑

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在科学理性与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加以规制和应对,食品安全的科学评价与伦理评价相统一是消除转基因食品安全伦理忧虑的有效途径[29]。这是因为食品安全伦理不仅能够为食品安全评价提供系统的伦理准则,也能够为食品安全的维护提供价值导向和伦理对策[30]。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原则和监管制度中嵌入食品安全伦理规范应当成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路径和措施,其既可以为转基因食品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伦理基础,也可以较大地消除消费者的安全伦理忧虑。

在转基因食品发展和安全监管方面,我国面临着两个竞争性原则的选择,即“预先防范原则”和“可靠科学原则”。预先防范原则源于欧盟,其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转基因食品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制定不应以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唯一依据,而应将社会公众忧虑等因素纳入决策考虑之中。可靠科学原则源于美国,其认为风险评估是判断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唯一标准,科学判断不应受到政治干预和社会评价的影响。然而,可靠科学原则并不像其名称显示的那样可靠。这是因为其依托的风险评估实际上是根据实质性等同原则检测转基因食品的化学成分是否安全,而不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过程的全部环节及其潜在影响进行综合性风险评估[31]。因此,基于前述分析,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我国应当根据预先防范原则建立符合安全伦理要求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与监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转基因技术的顺利发展和合理应用。同时,科学合理的评价与监管体系也更为符合消费者的心理要求,并且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心理忧虑程度和推进转基因食品的稳步发展。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仅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存在如下问题:(1)上述规范性文件没有确立统一的监管思想和监管理念,并且在制度层面上忽略了消费者和转基因农作物生产者的权益保护问题[32]。(2)上述规范性文件不是以转基因食品为主要监管对象制定的规则,不能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3)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力。鉴于上述原因,我国应当制定专门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制定专项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是强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和科学构建监管体系的有效途径。同时,我国应当强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执法能力,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执法措施。如改变农业部、卫健委、科技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管理机制,建立由单一部门统一负责监管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模式,进而形成统一有序和职责清晰的监管体系[33]。此外,我国应当建立长期的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密切监控转基因食品的不确定性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2 通过科学解释和社会共治消除科学伦理忧虑

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所处的社会伦理环境,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自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评价。科学伦理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对伦理规范的认知和讨论,也在于对伦理争议的协调和解决[34]。因此,关于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科学伦理争议应当在社会伦理规范的框架下通过科学研究和科学解释来缓解或消除,只有如此才能够为转基因食品发展提供道德和伦理基础。在此方面,转基因食品研发领域的科研人员应当正视消费者的质疑,公开地做出科学解答,并通过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明确说明如下问题:(1)转基因食品研发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是什么?为何现代食品生产技术的发展必须走转基因之路?(2)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和潜在影响如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应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加以控制?(3)转基因食品发展是否对自然生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威胁?自然生物的多元化发展路径是否受到人类的控制和影响?此外,科研人员应尽可能地保持研究的中立性,恪守科学伦理的基本准则,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的研究结论。研究表明,以科研人员为核心的专家评价系统对社会公众评价具有重要影响[35]。这意味着深入细致的科学解答和科普宣传能够引导社会舆论和转变消费者的认知和心理感受。

此外,科学伦理社会共治体系的构建将有利于转基因食品争议的有效解决。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转基因食品发展应遵循的科学伦理标准提供指导意见和划定底线。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科学发展和伦理咨询机制,为转基因食品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开放性和反馈性的咨询和讨论平台。这不仅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转基因食品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团体应建立科学伦理指导和审查委员会,通过负责任的指导和审查机制将科学伦理规范落实到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每个环节。同时,科学伦理指导和审查委员会作为科学家团体的自律性机构应当强化科研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且对可能产生的科学伦理争议进行及早预测和及时应对。最后,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对转基因食品科学伦理问题的讨论和解决。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优势在于能够帮助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理解其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促进科学家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平等对话,实现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社会监督,影响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方向。基于上述措施的采用,消费者关于转基因食品科学伦理的忧虑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或消除。

3.3 通过利益平衡和政策保障消除商业伦理忧虑

商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需要商业伦理来调节,商业行为若要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也应当符合商业伦理的要求[36]。基于上文分析,转基因食品发展引发的商业伦理问题主要源于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失衡。利益平衡理论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经济主体均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和发展目标,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各经济主体之间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的利益,而不应以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消除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失衡和实现共存发展是利益平衡理论追求的最终目标。基于该理论,转基因食品发展需要重点解决如下利益平衡问题:(1)转基因技术控制者的农作物种子垄断与农业生产者的自由耕作之间的平衡问题;(2)转基因技术控制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粮食供给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3)转基因技术控制者的现实利益与人类后代承受安全风险的平衡问题。实际上,商业伦理主要是对转基因食品发展提出的符合伦理观念、道德规范和国家政策的商业行为要求,而利益平衡原则是优化商业行为和维护商业伦理的有效方法。

在此方面,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转基因食品发展政策时应将商业伦理纳入考虑范围,全面审查转基因食品发展是否符合本时代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同时也应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审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垄断问题是否危及国家粮食供给安全。对此问题,国家主管部门可授予转基因技术控制者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一定期限的独占经营权,但在期限届满后转基因技术控制者应被禁止使用种子终结发育技术,从而使此类转基因农作物能够按照自然规律培育出可再次种植的种子。这一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转基因农作物生产者自由耕种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供给安全。此外,转基因食品企业应当主动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协调其与转基因农作物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转基因食品企业应开展更为深入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研究,除了传统的成分分析、毒理学、营养学、致敏性评估外,还应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体系,提供更为科学的食品安全评估方法,进而消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疑虑[37]。

3.4 通过科学设置标签粘贴制度消除消费伦理忧虑

鉴于消费者的信息获取程度直接影响其对购买行为的伦理判断,进而影响其对转基因食品的选择和购买,因此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实现商品信息公开将有利于转基因食品发展。消费者知情权包括两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知晓选购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2)消费者有权知晓选购的转基因食品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是否具有安全风险。转基因食品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负责任态度,也能够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在此方面,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被认为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38]。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根据该规定的要求,任何转基因食品上市或者使用转基因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的食品上市,生产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粘贴标签。然而,该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解决了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问题,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操作指引。同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签粘贴制度,但是该制度并不能直接适用于转基因食品[39]。因此,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和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明确标识“转基因食品”虽然能够提示消费者所选购的食品是转基因食品,但是该标签也可能会对消费者的选购行为造成误导,甚至是阻碍转基因食品的销售[40]。这是因为转基因食品标签受限于贴附商品的标签大小,并且难以提供全面和完整的转基因食品特征和安全信息。同时,片面的信息标识通常会引导消费者倾向于选购非转基因食品,而全面的信息标识才会引导消费者进行多元化的选择(包括选择转基因食品)。前期研究表明,在现行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下,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关注度越高的消费者越愿意购买非转基因食品,并且愿意为非转基因食品支付更高的溢价[41]。因此,科学合理地设计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制定全面细致的信息标识标准,才能够正确引导消费者的食品选购行为,进而顺利推进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在科学设计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禁止传统食品标注“非转基因食品”。尤其是对不存在转基因技术应用的食品类别,更应当严格禁止任何标注“非转基因食品”的行为。这是因为“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存在不仅容易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非转基因食品”优越于“转基因食品”,而且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影响转基因食品的销售和发展[42]。此外,我国应当建立转基因食品标签豁免制度,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含有的转基因成分最低含量值(即特别标识阈值),对于经过加工已经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转基因成分含量低于阈值的转基因食品可以免于粘贴标签。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可以保护转基因食品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43]。

4 结语

基于上文分析,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安全伦理问题、科学伦理问题、商业伦理问题和消费伦理问题是影响消费者心理感受和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科学构建转基因食品监管制度,科学解释转基因食品技术问题,实现转基因食品社会共治,平衡转基因食品领域各方利益,科学设置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将有利于缓解或消除消费者的心理忧虑,并将有利于转基因食品的市场营销和健康发展。

转基因食品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融洽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其不仅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也要符合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我国在制定转基因食品发展政策时,既要承认转基因食品相对于传统食品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也要客观审视转基因食品发展带来的社会争议和伦理问题。为更好地促进转基因食品发展,我国应当坚持谨慎鼓励、科学监管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鉴于消费者的心理态度和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其对转基因食品的购买意愿和消费行为,政府和转基因食品企业需要认真对待转基因食品发展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问题,并科学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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