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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差异分析

2021-04-01沈凡植何律琴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3期
关键词:差异

沈凡植 何律琴

摘 要:对近30年来我国学术专著、期刊论文、政府电子公告中提出的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代表性概念进行系统整理。通过概念分析、图表对比的研究方法,分别从“是什么”“服务内容”“主要性质”以及“责任主体”四个纬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具有内涵不同、职能不同、属性不同及主导者不同四个方面差异的结论。

关键词:老龄产业;老龄事业;差异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3-0055-03

引言

2019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达到1.76 亿,占总人口的12.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相当严重,如何在老龄化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与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多,因此由老龄化问题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目前,学术界对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相关研究比较丰富,这些研究大部分都是从宏观层面描述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研究影响它们发展的相关因素。但是很多研究中都存在事业和产业的边界不清问题,这样就会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用老龄事业的发展机制去指导老龄产业的发展导致市场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老龄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样用老龄产业的相关原理去指导老龄事业,就可能会造成政府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情况,从而老年人的生活也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保障,老龄事业的发展也不会顺利。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经济学原理,我国的老龄人口众多从而对老龄产品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因此老龄产业是属于朝阳产业。但是目前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却十分不平衡,整个产业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殷俊、杨政怡(2015)认为,这一个现象可以用政府缺位与越位并存来解释,因为对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界定不清,政府在二者的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管理不到位或干预过多的情况,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现象[1]。老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部分,必须要具有公平性,但是目前我国的老龄事业发展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越发达的地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就越好,而不发达地区老年人的保障却有待提高,这样的老龄事业并不是一个合格的社会保障性事业。造成这种发展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研究学者以及企业家忽视了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之间的差异,将它们混为一谈,由此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都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对相关人员得不到合理的指导。在现有的研究中,已经有学者意识到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之间存在差异。比如,陈叔红(2007)认为,养老产业与养老事业存在根本的区别,它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但在老龄产业的研究中,存在着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混淆的现象[2]。除此之外,麻凤利(2010)也同意产业与事业存在属性上的不同,即老龄事业属于非盈利性公益事业,而老龄产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是追逐利益的商业行为,因此不能将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3]。

二、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概念界定

(一)老龄产业的概念界定

1997年召开了全国第一届老龄产业座谈会,在会上张文范(1997)表示,老龄产业是由老年市场需求增长带动而形成的产业,它包括所有有关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活动和设施,以及为发挥老年人才作用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等等[4]。刘书鹤与高利平(2001)从产业角度出发,将老龄产业定义为:从第一、二、三产业中派生出的新兴综合性产业,是专门为老年群体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种行业的统称[5]。张文范与刘书鹤等人都认为老龄产业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只要是为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都可以称之为老龄产业。除了以上学者对老龄产业的定义外,还有一个学者的观点与刘书鹤和高利平的观点相类似。吴玉韶也认为,老龄产业就是为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部门和企业。吴玉韶(2014)认为,老龄产业是为满足老年人的特殊消费需求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6]。各位学者对老龄产业定义的表述方式虽然不一样,但无论将老龄产业定义为生产部门的统称还是一个产业体系,都属于产业范畴。

(二)老龄事业的概念界定

2006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对老龄事业做了详细的说明,书中介绍老龄事业是国家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依靠政府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7]。除了官方的定义外,学者殷俊和杨政怡(2015)将老龄事业定义为由政府供给与購买,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相关公共物品与服务[1]。他们认为,老龄事业包含三个层次:社会福利层次、社会保险层次与社会救助层次。其他研究学者顾国爱、江贻送与田大洲(2011)认为,老龄事业是政府为老年群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保障相关的各种社会制度、相关设施、公共物品、老年服务等项目的一系列具体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本质上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政府行为活动[8]。无论学者们如何界定老龄事业,他们在一个方面都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老龄事业是由政府主导或直接参与的公共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三、差异分析

(一)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相关概念分析

针对二者概念界定内容,分别从“是什么”“服务内容”“主要性质”以及“责任主体”四个纬度进行比较,旨在详细分析出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不同之处。“是什么”这个维度主要是分析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内涵;“服务内容”这个维度主要是区分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承担的职能;“主要性质”这个维度主要是区分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性质差异,通过这个维度的比较可以较为清楚地辨别出它们之间的属性差异;“责任主体”这个维度主要是区分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主导者,通过识别出主导者从而判定它们的归属,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比较维度。为了更为直观地进行差异比较,本文制作了两张概念分析表,表1是老龄产业概念分析表,表2是老龄事业概念分析表,通过这两张表可以清楚地看出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之间的差异。

通过老龄产业概念分析表与老龄事业概念分析表的比较可以发现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两者的内涵有区别,老龄产业的内涵是一个产业体系或者是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这属于产业范畴;而老龄事业更多的是被定义为政府行为或政府活动,这属于社会事业范畴。第二,二者之间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老龄产业提供的是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具有排他性,并不像老龄事业提供的公共物品一样具有非排他性,同时老龄产业之间的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其并不具备福利性与公益性;但老龄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不存在排他性,它提供的公共物品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它的宗旨就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第三,二者的性质有差异,老龄产业是以营利性和盈利性为主,这是与老龄事业相比一个明显的差异;而老龄事业的内涵已经界定得十分明确,它是政府行为活动,由此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第四,二者的责任主体不一致,老龄产业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这就说明了老龄产业应该由企业来主导发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老龄事业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对于老龄事业来说因为其并不是一种追逐利润的商业活动,因此只能由政府来扛起这个责任。政府作为老龄事业的责任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威性有效地保证老龄事业的有序发展,还可以通过老龄事业这个载体制定出更多维护社会和谐与保障人民生活的有效政策。

(二)分析结论

通过对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的代表性概念分析可以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大于二者共同之处的。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二者都是以老年群体为服务对象,都是为减小人口老龄化的负面影响提供解决方案,但是它们之间差异十分明显。老龄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性事业,本质上是一系列政府行为活动,突出特征是具有福利性与公平性。而老龄产业的市场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追逐利润的经济活动,具有强烈的营利性,这与非营利的政府活动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而这也是它与老龄事业的一个显著差异。发展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要注意它们各自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因此它们的主导者也是不同的,老龄产业由企业来主导,老龄事业则需要政府来主导。此外,也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属性差异,老龄产业是营利性质,而老龄事业则是福利性质的,因此社会上很少有企业从事老龄事业。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没有盈利就意味着没有商业价值,企业并不会为没有商业价值的事物配置资源,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老龄事业需要由政府来主导发展。

综上分析,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虽然具有共同点,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却十分明显,因此在从事相关研究或相关工作中不能将两个概念的差异选择性忽略,更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它们的发展需要有不同的指导,不能把老龄产业的发展规划套用在老龄事业身上,同样也不能把老龄事业的发展策略用在老龄产业身上,这样不仅不能使它们得到有效发展,还会导致市场混乱与社会不稳定。因此,必须重视它们之间的差异,根据它们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发展相应的产业与福利事业。

参考文献:

[1]  殷俊,杨政怡.老龄产业与老龄事业协调发展路径研究[J].求索,2015,(6):48-53.

[2]  陈叔红.养老服务与产业发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

[3]  麻凤利.中国老龄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4]  张文范.顺应人口老龄趋势 推进老龄产业发展——在中国老龄产业座谈会上的讲话(1997年5月28日)[J].市场与人口分析,1997,(4):4-7.

[5]  刘书鹤,高利平.论老年经济实体与老龄产业之异同[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1,(6):68-72.

[6]  吴玉韶.對老龄产业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J].老龄科学研究,2014,(1):3-12.

[7]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文)[EB/OL].新华网,2006-12-12.

[8]  顾国爱,江贻送,田大洲.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0):94-97.

[9]  郭正模,马杰.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方略与扶持政策研究综述[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5,(2):37-41.

[10]  王章华,黄丽群.我国老龄产业现状、问题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0,(1):37-39.

[11]  陈友华.中国老龄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11):44-49.

[12]  马燕楠.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研究——以许昌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20,(1):194-195.

[13]  陈泽鹏.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成就与对策的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8,(2):4-5.

[14]  王桥.老龄服务视角下我国老龄产业发展路径[J].福祉研究,2018,(1):24-28.

[15]  杨立雄.北京市老龄产业发展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7,(3):74-83.

[责任编辑 文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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