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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建设工程造价的调整

2021-03-30路霞

建材与装饰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路霞

(山西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

随着各地企业逐渐复工,建筑业防疫防控工作极为复杂的特点便体现出来了。疫情带来的影响也很多,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复工时间一再延长、农民工无法返程、工程人员返程要进行隔离,以及面临的工程成本上升,如采购大量防疫物资、监控以及日常监测等设施、原材料供应紧张等。疫情出现的背景下,建筑行业所面临的困难十分艰巨,对工期的拖延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都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1 费用工期损失调整原则及要点

不可抗力通常指一些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住建部曾在2017年颁布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将瘟疫、战争、地震等在合同进行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客观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理论上说新冠肺炎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应当认定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疫情引起工程造价的调整首先应关注两点:

(1)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索赔、政府行为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并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

针对本次新冠疫情引起的工程造价的调整原则:

1.1 工期调整原则

就山西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对有关工程计价的施工工期一事作出以下通知及约定。

(1)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正在建设的项目未复工,则工期要进行相应顺延。通知顺延工期,起于山西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结束于山西省解除一级响应时。签订合同时指定的关于正常冬季停工的日期不包含在顺延工期之内。

(2)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在建设的项目签订合同并未开工或已经复工的情况发生,则合同双方结合防控防疫要求以及建设实际情况合理商讨,共同决定工期顺延情况。

1.2 费用调整原则

(1)在疫情的影响下,如因为停工出现了费用的损失,则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讨分担[1]。在施工现场,如承包人的施工设备等发生损坏,以及出现周转材料和搭建临时设施等费用的增加,这一损失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看管费用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由发包人承担,如留守现场的安保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因工程延期及停工出现的日常维护费用、清洁费用、修复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疫情防控在施工中需增加疫情防护物资,如消毒水、酒精、电动喷雾器等、以及落实防护措施和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施工效率降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和人工费用等。应将这一部分列为应对疫情专项经费或者由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3)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人工单价、施工材料价格以及机械台班价格等价格的变化导致最终工程的价款出现了变化的,建设合同双方应共同协商进行决定是否签订补充协议。

(4)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了合同未开工以及正在建设项目未复工的,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5)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2]。

2 关于费用调整

以山西省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条例为例,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费用时增加,如在合同上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如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或没有约定,则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执行。

2.1 疫情防控费用

就山西省为例,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出了三个文件,分别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承包方如何补贴进行规定。

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施工需增加的防控物资费用,特定防护人员费用,对于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以及因各项措施造成的施工效率降低产生的费用,按照工地管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施工人员的人数,依据山西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只记取税金的方式进行记取,高风险地区每天每人50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中风险地区每天每人35元、低风险地区每人每天30元。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20号文由原来按照4个风险等级记取调整为按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区3个等级记取,费用标准执行原规定。

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20号文将记取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不再按照疫情防控高、中、低风险区记取。

目前在审计过程中已经开始对疫情防控的费用进行结算[3]。但发现争议比较大的是防控人员数量的争议,如何能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人员的投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实名制系统比较准确确定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人员的人数,至于现场管理人员的人数应通过建筑企业的内部系统核查管理人员人数,建设单位予以核实,确定具体人数,作为调整疫情防控费用的依据。

2.2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费用调整

在工程停工阶段,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人的窝工费及机械停止产生的例如租借费用、损耗费用等不能记取费用。但受疫情影响人、材、机市场造成的价格波动以及施工降效造成的费用应考虑。

复工时间推迟,造成施工企业留守人员工资支出增加及停工期间机械租赁费用增加。疫情解除后集中开工施工,可能导致主要建筑材料需要的集中爆发,从而导致材料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针对这些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的调整,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实行。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可以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的损失大小以及各方收益情况、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表现,在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共同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分担。因为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下,导致机械价格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价格超出正常的市场范围,如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按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可另行补充协议对该部分价格调整进行约定。

承包方应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带来影响,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履行通知义务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邮寄、公证、电子邮件等方式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明;损失索赔时,损失金额需要有计算的依据及佐证材料等。

2.3 其他费用调整

2.3.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职工工资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出现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因以受紧急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3.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留守工地看护人员

如发包人要求施工进行现场看护,费用应由建设方批准的看护人数乘以看护人员工资以实计算。

2.3.3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地清理、修复费用因疫情影响下进行延期复工或停工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及时进行签证,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工作内容以实结算。

2.3.4 复工后赶工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措施的记取及支付方式,结算时严格按双方认可的赶工方案进行工程价款调整。

3 费用索赔流程及时效规定

(1)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建议承包人各项目根据项目所属的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步骤,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收集可证明不可抗力的真实发生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据,证据可详细解释不可抗力对项目造成阻碍的详细情况,真实、认真的统计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好的流程及程序提交申请索赔的意向通知以及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

(2)在产生需要发出索赔意向的事件发生28d内,承包人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并完成通知,上交对于工程延期损失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在接收到索赔意向的28d内要确定并查明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承包人尽到通知义务。如监理工程师在接收到索赔意向的28d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便可视为该项索赔得到允许和认可。为了索赔事件的持续进行,在索赔事件进行阶段,承包人应当以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尽到通知义务。索赔事件结束后,承包人要在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最终索赔的有关资料及最终的索赔报告。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颇为严重,各方参建者要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合理承担合理申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非常时期尽量避免损失及损失扩大。在积极响应国家防疫防控工作的同时,合理测算自己损失的费用,时刻关注市场变化波动,并建设有实效性及合理性的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建设工程造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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