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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交叉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
——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2021-03-30李兴宇

中国林业教育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保护法法学

李兴宇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19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即是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迎来学科发展的重要契机的同时,也面临着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北京林业大学以生物学、生态学为基础,建立了以林学、风景园林学、草原学等学科为主的生态资源学科群,契合了中央关于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及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于自身的学科交叉性,与该学科群发生自然耦合:一方面,生态学、林学、草学等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需要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以满足社会对专业人才的综合需求;另一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也迫切需要既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也了解生态学、林学、草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现实情况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笔者拟以北京林业大学为分析对象,探究在多学科交叉的背景下,如何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教学水平,助力复合型人才、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不同于民法、宪法、诉讼法等二级学科,它具有明显的部门法特征,其学科本身呈现出法学内的二级学科交叉特征。一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囊括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内容;另一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还与生态学、林学、草学等自然学科专业知识呈现出高度的相关性。从教学方法层面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不仅需要进行抽象的理论教学,更需要教师掌握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法的应用。

(一)内部交叉性

传统部门法理论以法律规范作为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把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为部门法。在法理学上,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法律规范分类集成的方式,我国法学已有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概念,并大体划分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1]。但高度凝练、抽象的部门法学研究范式及制度框架也有其自身的困境,比如,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留有空白,难以实现“真实的法律生活”与部门法之间的“无缝对接”;部门法之间日趋自我封闭,导致部门法知识体系的交互创新与开放性不足,吸纳立法实践和社会法律生活新知识的能力欠缺,等等[2]。部门法之间的这种逻辑裂缝与断层,导致环境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直接以重点领域为研究对象并强调外部视野与内部整合的新兴法律难以归入部门法学的分类范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这样的法学学科分类体系下应运而生,这样的产生背景也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具备了高度的交叉融合性。例如,从教学内容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不仅涉及到民法中的自然资源物权、自然资源合同、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也涉及行政法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或强制,以及刑法的环境犯罪等知识点,教学内容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复合性。再比如,从教学方法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不仅需要运用宪法、民法、刑法学科的法律规范分析、法律解释等,还需要运用到诉讼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经常使用的司法实践、社会调研等实践方法。

(二)外部相关性

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研究对象是人类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生态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与法学内部的民法、刑法等二级学科知识联系紧密,还与生态学、林学、草学等自然学科密切相关。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内容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多源于生态学、生物学、水土保持学、自然保护区学等自然学科。例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生物基因安全、生物多样性维持、森林/草原保育、生态治理与修复等法律制度,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内涵确定、框架构建及制度完善,均以相关的自然学科知识为基础。除此以外,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海洋等具体自然资源类型的法律保护措施也与生态学、林学、草学等自然学科知识关系甚密。

其次,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实施效果以自然学科知识为依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为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的制度。显然,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利用环境工程、水土保持等技术知识,对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进行探查,并利用经济学、管理学知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故而,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给学生传授相关的自然学科专业知识,确保学生能够深刻理解法律实施的实践基础与技术措施,避免空洞的教学。

由此可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以问题为导向,无论是从学理层面去解释、建构环境资源法规范,还是从治理层面去回应、协调实践中的环境问题,如果仅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教学,实难为继。因此,如何统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传统部门法学的既定格局,又兼顾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方向,成为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所面临的重要命题。

(三)实践性

从研究对象和方法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更接近于“领域法学”的概念及其治理逻辑[3]。领域法学,是指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社会领域内具有共性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对这些领域法现象进行归纳、解释与预测的法律科学[4]。换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科学,主张由问题引领研究方向,遵循“问题中心”的逻辑脉络,以确定研究范围的边界,避免人为割裂特定社会领域法律现象的构成要素[5]。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现象的复杂交错、多元开放,常与重大现实问题动态关联,并随着时间发展而不断迁移变化,这使得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来维持法律自身逻辑完整与发展的纯粹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方法,并不能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提供有效的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还应将能够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社科法学教学方法作为有益补充。譬如,在法学的规范分析教学的基础上,还应借鉴定量分析、统计分析、成本分析等多元社会法学教学方法。并且,与社科法学教学方法偏向于分散的、以经验为主的个案研究方式相比,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过程中,还应进行方法改良,实现实践理性与规范逻辑的并重,从而形成一种整合性、概括性的研究进路[6]。

具体而言,相较于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科的实践教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践教学,必须从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出发,分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是否符合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保护要求,避免将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人为割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教学为例,在讲授《森林法》的司法审判实践时,不能仅从部门法出发追求局部利益,如仅从民事角度强调森林的经济价值,或仅从行政角度强化对森林资源监管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也不能将森林资源从自然生态中割裂出来,淡化其与水流、土地、大气等资源类型之间的密切关联。而应遵循能流物复、协调稳定、时空有宜等生态规律,系统讲授《森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教导学生以实践与变通为思维基底,构建严谨、系统的环境资源法律知识框架与逻辑体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交叉特性不仅体现在法学学科内部的交叉,也表现在法学学科外部的跨学科交叉。这种外部的学科交叉具有双向互动性。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问题研究与实务问题解决,需要依靠其他学科的融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的制定、修改,不仅需要法学知识,还需要辅之以环境科学与工程、林学、草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学科的溢出性,即其扩张、渗入到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如草学、林学、农林经济管理等,成为这些学科的必修课程或研究内容。这种双向的多元学科交叉性在北京林业大学体现得极为明显,该校水土保持学院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林学院的林学专业已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林业政策法规”课程,草业与草原学院的草原学专业也已筹备开设“草原法”等课程。这种内外部交叉的特性也导致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如下问题。

(一)教学内容庞杂,教学课时有限

就学科本身而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理论上并未形成统一、严谨的“总论-分论”的理论结构,内部知识体系呈现零散性、复合性的特点;在实证法上,我国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已达30余部,再加上大量的法规规章等,数量则更为庞大,这也就导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内容庞杂,涉及面非常广。这些学科特点反映在教学中,具体表现为如下问题。其一,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共识,难以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采用统一的“总论-分论”教学思路,无法按照特定的理论体系展开循序渐进的教学,零碎的知识点过多,容易使学生感到迷惑,找不到逻辑主线。其二,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十分庞杂,而课时数量一般较少,在有限的课时数中,教师很难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内容传授给学生,更没有时间展开学术训练或者实践能力教学[7]。这对深入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启发学生学术思维能力极为不利。

(二)教学内容与实践需求脱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

在教学中,受制于课时数量,教师会按照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是环境法)教科书的章节体系进行授课,即首先在总论基础上介绍生态与环境的定义,环境法的概念、渊源与发展历史,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之后再就分论进行细化授课。这种授课方式过于法理化、抽象化,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导致课堂氛围沉闷,学生知识吸收度低。同时,还存在照本宣科的问题,教师未能将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最新立法与政策转化为教学内容,从而导致教学内容与实践需求脱节,不利于学生就业后的理论运用。在实践教学中,也存在教师授课中方法过于花哨,讲解内容过于浅显等问题,例如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中,教师会使用较多视频、音频、图片作品等介绍简单的环境损害状况、环境保护政策等,这种教学方法既浪费宝贵的教学资源,也会使学生产生偏差,误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是进行环保宣传的“水课”。

(三)未针对不同授课对象实施分类教学

在授课对象与课程设置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也面临如下问题。其一,学校在对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同时,也会面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例如在林学、草原学、自然保护区管理学等专业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公共选修课,在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生态学等专业开设专业选修课,这就使授课对象存在多元性。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交叉性,教学过程中会涉及较多民法、行政法的知识,高年级的法学本科生较为容易接受,但对低年级的本科生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来说,因为其尚未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教学内容的接受难度较大。其二,学校在对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时,往往将其定位为公共选修课,这容易导致学生对课程不重视,出勤率、学习态度等都会受到影响。其三,法学的课程考核一般以法学理论为主,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实践问题,这种考核方式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能够接受,但是对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的学生,采用较大篇幅的抽象论述回答试题便较为困难。

三、多学科交叉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在学科建设上已经建立了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在教学工作上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加强法制教育,不仅支持法学系的发展,而且在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林学、草学等专业开设与本学科相关的法学课程,其中便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主。这一培养措施契合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交叉性与溢出性,有助于培养既掌握相关专业技能,同时又具备相关领域法学素养的综合性人才。落实到教学上,授课对象的层次多元性、授课内容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区分原则,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讲授不同的课程内容。

(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题教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像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那样具有严谨、周延的理论体系,所以若在授课中模仿这些部门法进行严格的“总论-分论”式课堂教学,往往会使学生感到迷茫。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外部学科交叉性决定了在教学中,不宜以本学科为界限,仅讲授本学科的知识,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目前实践中面临的具体环境资源问题,以专题进行授课和研究,越过学科壁垒,穿梭于总论和分论,以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近年来推进的以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核心的环境司法改革,如果从传统部门法划分来看,这场改革似乎更多的是诉讼法学科的研究任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场改革的深度与广度已超出了诉讼法学的研究范畴。其中,关于司法权限配置、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以及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建制等问题,已涉及到民法、行政法乃至重大的宪法性问题,若仅驻足于诉讼法学的研究视角,则无法触及环境司法的根本所在。再者,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教学,若仅以法学知识进行讲授,不免笼统、空泛,而必须以生态学、生物学、水土保持学等自然学科知识为教学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是目的论与方法论相结合的学问,其研究范围已经超越了部门法学的藩篱。因此,突破系统、逻辑分类的束缚,跨越部门法学的桎梏,运用以“问题中心主义”为思维导向的领域法学划分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进行改良、优化,并综合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工具,对当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更为合理、有效。

(二)强化法学思维训练,开展案例教学

优良的法学教育,必须以严谨的法学思维训练为基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逻辑思维能力,一方面需要注重法学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指导分析,让学生摆脱零散、感性的思维方式,掌握“法律事实检索—法律理论抽象—现实应用检验”的法学思维路径。案例教学是目前最为主要和行之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化解抽象知识的无趣,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能够明显增强学生的法学逻辑思维,提高学习效率。教师在具体操作上,主要包括“案例选取—课前准备—课堂研讨—点评总结”4个步骤。教学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随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检索裁判文书已经十分便捷,但在教学中一定要做好案例的筛选。用于教学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典型性,且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授课内容紧密相关,案件能够体现目前的理论焦点[8],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等。二是在课堂研讨过程中,要把握使用苏格拉底“问答法”,即在以学生为主体的基础上,由老师不断进行启发式的问话,一步步引导学生的思维,使其逐渐能够独立、理性地思考并解决案例问题[9]。

(三)加强实践教学,通过实地调研与法律咨询相结合促进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是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这也就意味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不仅要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使其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所以实践性、应用性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的重要导向[10]。教学的效果应当能够使学生“像法律执业者一样思考”,让“飘在空中”的理论教学“接地气”,回归实践性[11]。目前部分高校在法学教育中也逐渐强化了实践教学,例如引入实地调研、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诊所等[12]。指导学生参与环境资源监管实践以及司法实务,以此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比如,组织学生了解和学习森林、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在具体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方法和经验,了解实践难点所在,教师辅以针对性的教学,引导学生运用法学思维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教师提供真实的法律咨询平台,指导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并传授给学生沟通与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进而达成教学“学以致用”的根本目标。目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已成立法律诊所,积极引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实践;同时法学系老师也带领学生成立了法律问题分析小组和法律文章撰写小组,并通过公众号等方式,即时推送学生关于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思考与见解。这些方法能够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学习兴趣,也使得法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极大地提升了教学效果。

(四)针对不同授课对象开展分类教学

北京林业大学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层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也相应进行了区分式的教学设计。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因其已经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知识,那么教学目标的重点便在于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提升。在教学中不仅需要贯穿讲解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知识,也要传授最为基本的自然学科知识,提高学生跨学科的综合思维能力。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其尚未掌握法学基础理论,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学科交叉性,直接进行授课学生接受难度较大,所以教师还需承担普法以及进行法学基础理论、民法、行政法等知识教学的任务,即一边将相关的基础知识灌输给学生,另一边同时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知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涉及的内容庞杂,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无需面面俱到,而应紧密结合他们的专业,选取最为相关、最为有益的内容作为教学重点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部的各部法律呈现出“邦联式”的结构特点,决定了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将教学内容进行拆解、选取。例如对草原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于林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授《森林法》,对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对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专业的学生,则可以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为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重视程度和知识掌握,可以在课程设置上,将该门课程设为专业选修课甚至必修课。同时依据课程内容和性质,科学设置课时数量,加大课程学分的权重,为提升学生的法学思维和学术能力提供教学保障。

在考核方式上,应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如果为自然科学,则应侧重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性知识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如果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专业,则应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考核,强调理论思辨性和研究能力,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实践能力考察。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效

北京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笔者在法学专业(其中2019级3班本科生29人,2019级研究生12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2017级2班本科生25人)进行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调查,通过提问的方式随机抽选了部分同学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进行评价。调查数据与分析结果显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达到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拓展了学生的视野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是否拓展了你的学习思路和视野”这一问题,86.2%的法学专业本科生、83.3%的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及88.0%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本科生表示肯定,并表示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他们逐渐能够积极运用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理论知识来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问题;也开始运用生态学、林学、水土保持学等自然学科知识来解释和建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可见,多元、交叉的教学视角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分式教学方法下,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也能够较为顺畅地接受相应的教学内容,学生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习兴趣明显提升。

(二)增强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哪些环节提升了你的学习主动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75.9%的法学专业本科生、75.0%的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及84.0%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本科生表示,通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中专题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引入,提升了他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62.1%的法学专业本科生、66.7%的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及68.0%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本科生表示,在教学改革之后,新的课程设计能够明显让他们在专题筛选、案例查找、材料准备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在课堂研讨中,老师的启发式教学,也能够促进他们的自主学习,使他们成为教学“主体”,提升了他们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据此可知,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引导下,学生们逐渐学会在裁判案例、学说分歧中发现问题,运用跨学科知识进行综合思考,成长为能够独立思考的理性主体。

(三)提升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关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提升了你哪些方面的能力”这一问题,82.8%的法学专业本科生、75.0%的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及76.0%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本科生表示,通过了解、参与法律诊所的工作,能够促使他们从理论走向实践,达到“学以致用”的学习目标,同时也锻炼了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学生希望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能够多开展实践性教学,带领他们分析具体、微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问题,增强他们的实务操作能力,为今后参加工作奠定基础。

(四)实现了教与学的“双赢”

自2020年2月,“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公众号”和“北林法律服务群”推广以来,本次调研对象中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承担了这两项事务的许多工作,如法律推文撰写、法律咨询解答等。91.7%的法学专业研究生表示,学院为他们提供真实的法律咨询平台进行“实战操练”,提高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这两项工作的带队老师,笔者也在与学生的交流过程中,得到了非常多的反馈信息,并及时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改革目标不仅仅是提升学生的理论抽象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还在于改善和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和知识体系。学无止境,教亦无止境。社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转变、学科中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实践中问题复杂化程度的增加,都要求教师须在多元学科交叉背景下,进一步探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方法的创新,不断拓展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领域,从而形成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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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