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挤压伤致手功能障碍残疾评定1例
2021-03-30李陨石徐强沈晓林
李陨石,徐强,沈晓林
1.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210000;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 合肥230000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
某年12 月23 日,祁某右手指遭挤压受伤,伤及右手示指、环指近侧指间关节、远侧指间关节及掌指关节,中指毁损(图1),后行手术治疗并康复出院。因案件处理需要,要求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1.2 法医学检验
伤后10 个月行法医学检验。
体格检查:右手中指自根部以远缺失,双手示指、环指关节被动运动活动度见表1,余掌指、指间关节被动活动正常。
表1 被鉴定人示指、环指关节被动运动活动度Tab. 1 Passive range of motion of index finger and ring finger of the appraisee (°)
阅片所见:右手示、中、环指指骨多发骨折、脱位术后改变,右手中指自近节指骨基底部以远缺失(图2)。
1.3 鉴定意见
祁某右手损伤致手功能丧失35 分,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图1 伤后右手X线片;图2 法医学检验时右手X线片Fig. 1 X-ray film of the right hand after the injury;Fig. 2 X-ray film of the right hand in forensic examination
2 讨 论
自2017 年1 月1 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开始正式实施,相较既往对于残疾评定的相关标准,做出了大幅度优化调整,尤其在手损伤评定方面。
《分级标准》中涉及手损伤的相关条款大致分为2 类:第1 类是以手部结构缺失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定,第2 类是以手功能丧失程度进行评定。其中手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又可分为3 种情况:(1)非特殊条款的手部结构缺失;(2)手指关节功能障碍;(3)上述二者合并存在的情况。
本案中,祁某右手中指自根部以远缺失,双手示指、环指部分关节存在一定程度活动障碍,无法按照手部结构缺失的特殊条款直接进行评定。根据《分级标准》附录C.8.1 及C.8.2 的相关规定,应当分别对其手部结构缺失及手指关节功能障碍进行评分并相加,得出最终手功能丧失分值[1-2]。
本案中,中指结构缺失相当于手功能丧失15 分。而对示指、环指的功能评定时,由于对《分级标准》附录C.8.2 中“受累”的理解不同而结果各异。业内对“受累”普遍存在以下2 种观点:观点1,若原发性损伤达手指关节,则视为该关节“受累”;观点2,若原发性损伤达手指关节,且后遗关节活动≤3/4 参考值,方能视为该关节“受累”。在上述两种观点下,存在2 种评分结果(表2),分别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故若不能统一正确地理解《分级标准》中“受累”的概念,此类残疾评定结果必将存在差异。
表2 两种观点下手功能丧失的评分Tab. 2 The scores of the hand function loss in two different viewpoints (分)
笔者认为,从“受累”的词意上来看,此处“受累”可作“受到拖累或牵连”之意,上述两种观点似乎均不违背“受累”之意,但根据《分级标准》的精神,除手部结构缺失等特殊条款的规定,应当更加注重手部各关节功能的评估。上表评分结果反映出2种观点在祁某右手示指的功能评价上存在差异,在观点1 下,其示指“受累”关节为掌指关节及近、远侧指间关节,符合“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确定评分范围在《分级标准》附录C.8.2 中示指一栏第1 行,再根据其近、远侧指间关节处于非功能位强直状态确定评分结果为第2 列(15 分)[1-2]。在观点2 下,其示指“受累”关节仅有近、远侧指间关节,同时符合“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及“远侧指间关节受累”,确定评分范围在《分级标准》附录C.8.2 中示指一栏第2 行或第3 行,再根据其近、远侧指间关节处于非功能位强直状态确定评分结果为第2 列(10 分或5 分),取分值较高的值作为最终评分,即评为10 分[1-2]。笔者认为,虽然损伤伤及祁某右手示指掌指关节,但其目前掌指关节伸屈范围为0°~75°,以左手相同关节伸屈范围(0°~90°)作为参考,其活动>3/4 参考值。此种情形对功能影响不大,可视为正常或者接近正常[2]。此种情况下,作为以功能障碍评价为依据的残疾评定条款,不应考虑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的损伤,否则相同的功能障碍程度出现不同的评分将成为常态,极大地挑战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再次回顾对比两种观点,观点2 更符合常规认知,亦更具有科学性,应当将《分级标准》附录C.8.2 表中的“受累”理解为该表所述3 种程度的功能障碍,即关节达到该表所述3 种程度的功能障碍情形之一的,方可视为该关节“受累”,而手指关节活动度>3/4,但≤1的情形不应该视之为“受累”。
通过本例手指挤压伤致手功能障碍的案例,将手损伤评定中的不同观点进行横向对比,找出更能契合《分级标准》精神以及司法鉴定原则的一种观点,对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行业内该类残疾的评定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