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政策与市场)
2021-03-28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发布
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下简称《伦理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
《伦理规范》经过专题调研、集中起草、意见征询等环节,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各界有关隐私、偏见、歧视、公平等伦理关切,包括总则、特定活动伦理规范和组织实施等内容。
《伦理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6项基本伦理要求。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特定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要求。全文如下。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为深入贯彻《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细化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增强全社会的人工智能伦理意识与行为自觉,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
(一)管理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资源配置以及监督审查等。
(二)研发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
(三)供应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相关的生产、运营、销售等。
(四)使用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相关的采购、消费、操作等。
第三条 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伦理规范。
(一)增进人类福祉。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人机和谐友好,改善民生,增强获得感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促进公平公正。坚持普惠性和包容性,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在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尊重和帮助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替代方案。
(三)保护隐私安全。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等权利,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泄露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
(四)确保可控可信。保障人类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的交互,有权随时中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
(五)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人类是最终责任主体,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全面增强责任意识,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自省自律,建立人工智能问责机制,不回避责任审查,不逃避应负责任。
(六)提升伦理素养。积极学习和普及人工智能伦理知识,客观认识伦理问题,不低估不夸大伦理风险。主动开展或参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讨论,深入推动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条 人工智能特定活动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包括管理规范、研发规范、供应规范和使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五条 推动敏捷治理。尊重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的潜力与局限,持续优化治理机制和方式,在战略决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脱离实际、不急功近利,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积极实践示范。遵守人工智能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主动将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融入管理全过程,率先成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及时总结推广人工智能治理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关切。
第七条 正确行权用权。明确人工智能相关管理活动的职责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条件和程序。充分尊重并保障相关主体的隐私、自由、尊严、安全等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权力不当行使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第八条 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及时开展系统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第九条 促进包容开放。充分重视人工智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与诉求,鼓励应用多样化的人工智能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 研发规范
第十条 强化自律意识。加强人工智能研发相关活动的自我约束,主动将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融入技术研发各环节,自觉开展自我审查,加强自我管理,不从事违背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研发。
第十一条 提升数据质量。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格遵守数据相关法律、标准与规范,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
第十二条 增强安全透明。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可控性,增强人工智能系统的韧性、自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逐步实现可验证、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
第十三条 避免偏见歧视。在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加强伦理审查,充分考虑差异化诉求,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努力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
第四章 供应规范
第十四条 尊重市场规则。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得以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等破坏市场有序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侵犯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加强质量管控。强化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监测和使用评估,避免因设计和产品缺陷等问题导致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用户隐私等侵害,不得经营、销售或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六条 保障用户权益。在产品与服务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明确告知用户,应标识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功能与局限,保障用户知情、同意等权利。为用户选择使用或退出人工智能模式提供简便易懂的解决方案,不得为用户平等使用人工智能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强化应急保障。研究制定应急机制和损失补偿方案或措施,及时监测人工智能系统,及时响应和处理用户的反馈信息,及时防范系统性故障,随时准备协助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干预,减少损失,规避风险。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提倡善意使用。加强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前的论证和评估,充分了解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带来的益处,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避免误用滥用。充分了解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负面影响,切实尊重相关主体不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权利,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避免非故意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十条 禁止违规恶用。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从事不法活动,严禁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二十一条 及时主动反馈。积极参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对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安全漏洞、政策法规真空、监管滞后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主体反馈,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提高使用能力。积极学习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主动掌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运营、维护、应急处置等各使用环节所需技能,确保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需求,制订更为具体的伦理规范和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工智能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来源:科技部)
二部委出台《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发展目标:到202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显著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加速融合,初步构建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到203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全面融合,基本建成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强化交通运输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交通运输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交通运输高质量科技供给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理论研究,推进人机交互、新能源新材料制备加工和性能调控等前沿交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攻克交通运输关键核心技术,重点突破交通装备动力、感知、控制等核心零部件及通信导航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克大深度饱和潜水、航空器适航审定等行业特色关键技术,强化新材料应用技术研发,提升专业软件自主可控能力。
强化现代工程技术研发,突破特殊复杂自然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建造及健康保障技术,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实现重点领域交通感知网络全覆盖。加强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合理统筹高速轮轨列车、高速重载货运列车研究,加强自主式交通系统成套技术研发,开展超高速列车、超高速商用飞机等新型载运工具研制,攻克海底悬浮隧道理论体系与关键技术。
二、推动交通运输产业创新发展
推动交通基础设施装配化、工业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发展,促进智慧工地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自主创新应用,提升预制构件的标准化水平,支持工程新材料产业发展。
加快新一代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技术船舶、航空装备、现代物流装备等自主研发及产业化,推动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救助打捞、导航测绘、检验检测及监测等专用装备自主化智能化发展,加强智能高铁、智慧公路、自动化码头、数字管网等新型装备设施研发应用和产业发展。
推动运输服务业创新,发展全链条、智能化、一站式出行服务技术,打造综合交通产业主平台、综合交通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合作。
三、促进新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
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开发新一代智能交通系统,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数据共享、系统互联机制,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与监管服务体系。
促进先进制造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加速新材料、增材制造、先进成形与连接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快工业机器人技术在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重大基础设施检修领域的应用,促进传感测量和过程控制技术在智能交通领域应用示范。
促进安全绿色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
四、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建设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基地,优化平台布局,推动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保障机制。打造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评价机制,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人才。
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协调发展,提升东部地区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在特色优势领域优先布局交通运输创新平台和创新设施设备。深化交通运输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与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交通运输国际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五、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构建高质量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强化前瞻性、战略性领域技术标准布局,加快基础性关键标准研究和应用,支持企业和机构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研制。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发挥高校学科调整自主权作用,优化前沿交叉学科布局;赋予科研院所更大科研相关自主权;发挥学(协)会在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反馈评估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玑微)
住建部发布第一批智能建造可复制清单
8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指出:各地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较大进展,现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形成清单,供行业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该清单从工作任务、主要举措、经验做法、来源单位等方面详细例举了可复制经验的具体做法,具有十分清晰的指导作用。例如,其中一项举措“普及测量机器人和智能测量工具”,具体经验做法是:第一,应用土方量测量无人机,一键采集地形信息,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进行土石方量快速计算,效率是人工的40倍,可节省成本20%以上。第二,应用三维测绘机器人,由机器人自动规划路径到达待测区域,通过点云扫描仪快速精确自动扫描测量墙面、柱面的平整度和垂直度。第三,应用智能实测实量工具,包括智能靠尺、智能测距仪、智能卷尺、智能阴阳角尺等,可将数据通过蓝牙传输至手机客户端,自动统计形成智能报表并上传至云端,实现实测实量免计数、免读数,提高实测效率和准确度,并实现数据智能分析。
(玑微)
科技部向全社会征集颠覆性技术研发方向
为提升我国重大科技创新方向前瞻布局能力,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目前开始面向社会进行颠覆性技术研发方向建议征集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议,将按程序纳入建议库,为相关任务部署提供支撑。
颠覆性技术作为一种另辟蹊径的革新,具有重塑人类生活、工业生产、商业消费模式的革命性意义,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科技部以“打造新科技革命软环境,厚植颠覆性创新土壤,培育创新试验田”为目标,紧扣“颠覆性”特征,着力突破传统科研理念和范式,探索建立符合颠覆性技术创新特点和规律的项目发现、遴选和资助机制,发现并扶持一批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创新文化。
本次建议征集,瞄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颠覆性技术突破性、产业变革性、巨大市场潜力等特性,重点征集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产生重大突破,并能够带来产业升级换代或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颠覆性技术。
本次建议征集以无纸化方式在线进行,提交建议需从颠覆性技术介绍、颠覆性技术研究现状、为什么是颠覆性技术、技术解决的主要问题、颠覆影响力、主要应用场景与市场规模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来源:科技部)
《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21版)》发布
近日,由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全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指导,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编写的《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21版)》(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白皮书在2018版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产业链的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介绍了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系统生命周期模型、人工智能生态系统框架和机器学习技术框架,梳理了全球主要的人工智能标准化组织的重点工作,详细说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展及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标准化重点工作建议。
我国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是人工智能标准化的顶层设计,用于指导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包括:A基础共性、B支撑技术与产品、C基础软硬件平台、D关键通用技术、E关键领域技术、F产品与服务、G行业应用、H安全/伦理等8个部分。白皮书显示,国内标准化组织和机构根据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工作,已经发布、报批、在研以及拟研制的人工智能标准共215项,其附件中均详细列出。
在我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标准化组织中,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际标准组织组织ISO/IEC JTC 1对口,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际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技术委员会(ISO/TC 184)和机器人技术委员会(ISO/TC 299)对口,其他还有全国音频、视频和多媒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